【课件】2019CPA 经济法 第3章(物权法)
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下列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A、冬天里的第一场雪B、镶在嘴里的金牙C、注册的商标D、佩戴的耳环2、根据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台灯与桌子B、上衣与裤子C、杯子与杯盖D、牛头与牛尾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4、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5、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6、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当晚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
A、甲B、乙C、丙D、丁7、甲将其所有的一本小说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向甲支付购书款,甲在7日内将此书阅读完毕后再交付给乙,阅读期间为甲借阅乙所有的书,这种情况下,乙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为()。
A、乙自甲阅读完成后取得所有权B、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取得所有权C、乙自支付购书款时取得所有权D、乙自甲实际交付该书时取得所有权8、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教材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法律相关基础知识。
各小节之间关联度不高,侧重理解,考点出现比较稳定且低频。
目录01 法律基本概念02 法律关系03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01 法律基本概念学习脉络图专题法的概念与特征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法的特征【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构成社会关系,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是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规范人与物、自然等之间的关系,例如声音的分贝。
技术规范并不天然是法,只有经立法机关确认后,才能成为法律规范。
故选项B错误。
法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所以法是行为规范。
法体现了道德评价,但不是道德规范。
故选项D错误。
专题法律体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机构设立与运行;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等刑法:强制性最突出,调整社会关系极广泛行政法: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
具有从属性、服从性民商法:本书第二编、第三编均为民商法;知识产权也属于民商法。
“得民商法者得天下”经济法:本书第四编为传统经济法,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反垄断法律、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社会法:劳动法、工会法;未成年、妇女、残疾人等保护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主要是指仲裁法专题法律渊源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法的渊源【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支付结算办法》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
经济法(2014秋) 第三章 担保法

• 【举例】甲公司电脑坏了,送去乙维修公司 修理,如果乙公司以甲公司上次的电脑维修 费用未支付为由将甲公司这次维修的电脑留 置,那么是可以的,乙公司具有留置权。如 果是个人电脑坏了送去乙公司修理,那么乙 公司是不能以上次未支付维修费用为由行使 留置权的,因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 【举例】自然人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乙没 有支付给甲运费,则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 物,即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 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假 设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辆汽车,在乙没有支 付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时,甲就不能针对汽 车进行留置,因为这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三、 定金的效力 定金罚则: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 三、留置权的行使与实现 • (一) 留置权的行使 • 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 限期。法定2个月。 • (二) 留置权实现的方式 • 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第 六 节
• 定金担保
• 一、 定金的概念 • 二、定金与预付款和违约金的区别 • (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不是一种担
【例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 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的有( )。
A.以拍卖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使用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乡村企业的厂房 D.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五、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 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变价处分权 2、优先受偿权 3、保全抵押物价值权
二、 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 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合同:指不依赖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凡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即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的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 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约定) 或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三章考点手册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三章合同法考点8 合同法概述(★★★一级知识点,选择、案例)1.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合同法》不适用于行政合同,如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征地合同、拆迁合同等;(2)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劳务合同应由《合同法》调整,如家庭劳务合同、单位职工已退休后的返聘合同等;(3)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农村土地的外部承包合同,即非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4)企业的内部承包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企业外部承包合同,即非企业工作人员承包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5)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婚约、收养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离婚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6)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建设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首先适用《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7)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商标权合同应首先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8)保险合同、海事合同等应首先适用《保险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9)股权转让合同、企业收购并购合同等,应首先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合同的分类:【选择、案例】(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对方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称为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获得利益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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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您!教材重要吗?教材是考试的根本,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覆盖面广,客观题涉及所有的章节,主观题主要集中在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票据法,一定要重视教材,全面复习。
虽然考试覆盖面广,但是我们的目的是60分,而不是100分,复习应该重点突破,对核心知识点要全方位把握、真正理解,以应对案例型题目为目标进行复习,对次要知识点,可以简单了解,做到有印象即可。
总结起来就是“重视教材,全面复习,重点突破”。
2咋记?(1)画图搭建知识体系结构经济法的考点很多,知识点非常琐碎,我们要把这些零散的知识点用一条主线串连到一起。
在复习过程中,有意识地找到这些“线”,记忆将更有条理、更有序。
比如合同法有一根明显的“线”,如下图:注册会计师复习方法(2)列表对比记忆在学习的过程中,把相似的知识点放在一起列表比较是一种有效的记忆方法,在比较中发现差别,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记忆,差别点往往也是考试的常考点。
(3)口诀记忆对于需要靠机械记忆就可以得分的考点,不妨借助一些小口诀来记忆,小口诀的确可以帮助我们迅速记住关键词,但是也难免挂一漏万,并且口诀过多,记忆口诀本身可能也会成为一种压力;因此,考生不必专门腾空编制口诀,灵机一动、顺便编制,在个别考点上适当应用即可。
(4)记关键词经济法的法律条文很多,如何记忆是个难题,记法条不是机械记忆,可以提取关键词进行记忆。
(5)利用零散时间记忆经济法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可以运用零散的时间进行记忆,考生可以自己每天将要记忆的内容写到纸条上在坐地铁或者公交的时候记忆,如果自己懒得写,也可以买一本轻松过关3,放在口袋里,很方便携带,随时记忆。
13注会经济法·黄洁洵易错易混班·【002】第二讲

2013年CPA易错易混考点班讲义(二)★易错易混点5:物权还是债权?【例题1·多选题】某叔侄二人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后侄子在未告知其叔父的情况下,将祖宅高价售予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叔父按照其与侄子的约定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B.叔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侄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无效C.叔父有权请求王某返还祖宅,王某的损失应当向侄子追偿D.叔父有权请求侄子就未满足其优先购买权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C【解析】叔侄二人的约定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效力,叔父享有的属于债权,而非物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叔父无权请求宣告侄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也无权请求王某返还房屋,但有权基于债权请求侄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题2·多选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AC【解析】(1)选项A: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小贝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老马返还足球;(2)选项BC:因花瓶已经摔碎(不能恢复原状),老马对小贝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但老马有权要求小贝赔偿损失(债权请求权);(3)选项D: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3·单选题】乙购买甲的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物权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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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1
物权基本理论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注意:《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
只是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物的种类
2009年试题·新)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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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教你考注会经济法■ BT学院丨陪伴奋斗年华主讲人:李 彬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l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l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目录l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目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l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l02 物权变动l03 所有权l04 用益物权l05 担保物权【重难点解析】一、关于物权法律制度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我们的物权主要有三种物权:(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你自己的东西;(2)用益物权,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因为这些东西是国家和集体的,你只有使用的权利;(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个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债权人就这个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重难点解析】二、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我认为掌握了一个原理就学懂了本章的所有知识,那就是物权的变动,什么情况发生物权的变动么?1、债权+登记/交付=物权变动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物权变动,需要经过两个程序:首先要有债权(也就是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合同不能独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次还要有“登记/交付”,其中不动产是登记,动产是交付,只有登记/交付了才能够构成物权变动。
举例: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25日去办理登记,甲在4月20日又跟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31日去办理登记。
站在4月20日时点看:首先,房子还未登记,因此所有权还是属于甲;其次,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都属于甲卖房子,债权是有效的;至于怎么行使,那是后话。
【重难点解析】再比如:甲和乙4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4月25日又跟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时候就要注意,4月20日房屋的物权已经转给乙,那么4月25日再跟丙签订合同,这就属于无权处分了,这个时候的买卖合同就不一定有效了2、另外一种物权变动就不需要登记或者交付,主要是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法院判决、建造行为等。
比如我们自己去建造房子,建造好了之后无须经过登记,直接取得所有权,只不过登记是为了让政府知道或者以后买卖;比如甲跟乙离婚,法院判决房子归乙,现在房子登记在甲名下,只要判决书生效,房子的物权就发生了变动,已经归属于乙,不办理登记并不影响物权的变动,如果这个时候甲将房子卖掉,那甲就属于无权处分了!【本章主要框架】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二、物的概念和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这里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1)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
(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否可自由进入流通来区别)2、动产和不动产3、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仅限于动产)【提示】可替代物在被毁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而不可替代物在被毁时,只能化为金钱赔偿。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仅限于动产)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主物和从物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 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案例1】(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7、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
其中,孳息又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别。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案例2】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答案】BCD【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三、物权的概念和种类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
(2)排他性,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3)绝对性,物权是对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
表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物权债权支配性支配权,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请求权,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排他性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具有兼容性,双重买卖合同均有效绝对性绝对权(对世权),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相对权(对人权),仅对特定债务人存在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2、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完全物权,即在自己的所有物上所享有的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指土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是物的交换价值。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提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辨析(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置在动产之上的物权;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不同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体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以占有为前提——目的不同追求的是物的使用价值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基本区别。
基本原则如下: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即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与所有权共有不相互矛盾。
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限定物权,即一个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相兼容的物权,比如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
公示的效力:①物权转移效力;②物权推定效力;③公信效力。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示原则D.物权客体特性原则【答案】BCD第二节物权变动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1、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
(2)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相对消灭表达的则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了。
第二节 物权变动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提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变动原因说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事实行为,包括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基于法律规定,如继承和遗赠基于公法行为,如裁决书、判决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第二节物权变动三、物权行为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出让人在实施转让物权的物权行为后,即失去所转让的物权,故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
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别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但会导致消极财产(义务)增加;处分权要求出让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不要求出让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兼容性对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对同一物可以实施数次买卖行为第二节物权变动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依照物权公示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公示。
公示方式依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有所不同。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
现实交付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交付替代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节物权变动【案例3】甲1月1日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至1月5日,乙未归还。
当天,甲将电脑出售给乙,则甲乙对于电脑的物权为简易交付。
若1月5日,甲和丙约定,将电脑出售给丙,则甲可以指示乙将电脑直接给丙,则甲丙之间的物的交付为指示交付。
若1月5日,乙归还了甲的电脑,当日,甲经电脑出售给乙,同时约定,电脑由甲继续使用,则物权的设立为占有改定,双方约定时,物权生效。
第二节物权变动(二)不动产物权变动公式方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均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依不同标准,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有以下分类:1、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其二者区别在于是否经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同意。
第二节物权变动(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