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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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上(595-808条)

15-9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上(595-808条)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照其规 定。
?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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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买卖合同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 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
?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 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 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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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买卖合同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 解除合同。
?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 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 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 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 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人。
?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 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 标的物:
?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 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 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6篇

民法典-合同编6篇

民法典-合同编6篇篇1合同协议范本(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甲方(以下简称“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1. 甲方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 乙方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标的物及质量技术标准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标的物进行质量验收并封存样品,以便后续比对。

三、数量及计量单位标的物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数量和计量方式应在交货时进行现场确认。

四、价格及支付方式标的物的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支付方式:买卖双方约定采用_____________方式进行支付,货款支付账户为乙方指定账户。

支付方式需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五、履行期限及方式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完成交货。

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将标的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货物的风险在交付给甲方时转移至甲方承担。

六、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条款双方应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同时,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因违约导致对方实际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22-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522-2)
(一)两款不同的法律效果
1.第一款为向第三人履行,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16条认定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523条由第三人履行与此相同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624)
2.第二款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应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合同变更权的限制
1.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三人约款。

2.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后,合同当事人便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

但当事人仍可根据第147条至151条行使撤销权。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得享有的权利请求履行、给付受领、不履行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制履行请求权不享有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能优越于债权人的权利,应承受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抗辩(522-2)。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双方:甲方(出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解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合同双方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的要件第三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三)标的合法、明确。

(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四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范围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瑕疵第六条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

(三)因显失公平订立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可以采取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的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期限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可以依当事人的协商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第六章合同的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的构成第十四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第二节违约的责任第十五条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一节和解谈判第十六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解谈判解决。

第二节诉讼或仲裁第十七条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章附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十八条本解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

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

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特定事务处理,签订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编典型合同概述本合同为双方基于特定目的而订立的典型合同,涉及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特定事务。

典型合同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交易形式的合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高度的规范性。

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委托事项、乙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详细列举委托事项)。

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三、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 乙方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3.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甲方机密信息;4.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详细描述履行方式)。

2.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的,应当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等;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准合同的适用本合同的某些条款可能存在不确定或不明确的情况,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准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无效合同)下列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的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顺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第十八条(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合同协议一、合同概述本合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过友好协商,共同制定。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二、合同主体甲方(以下简称“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标的本合同涉及的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商品或服务)。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

标的物的具体信息、数量、质量、价格等详见合同附件。

四、交易条款1. 交易价格: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具体支付方式、时间等详见合同附件。

2. 交付方式: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具体的交付地点、方式、运费等详见合同附件。

3. 质量保证:卖方应保证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如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4.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3.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署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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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六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百六十三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百六十四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第二百六十五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二百六十八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依法被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百七十一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百七十三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七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百七十六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八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二百八十一条(删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二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二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总则编第六章和本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二百九十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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