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答

刑事诉讼法简答
刑事诉讼法简答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如何?

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是正确执行刑法的保证。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各自独立成为一个法典,但并非自古以来就是这样。

3、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答: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规范刑事诉讼程序所要达到的目标。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诉讼地位。

答: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唯一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实现自己的任务。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最基本的诉讼职能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的关键阶段。

在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除行使审判权以外,为了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还具有下列主要职权:(1)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6)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诉讼地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职能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行使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其主要表现是:(1)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7、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是什么?

答: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的重任。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实施鉴定、查询和冻结涉嫌犯罪的存款及汇款、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有权决定和实施通缉。

8、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其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9、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犯罪嫌疑人权利有: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申请回避;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参加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与控诉方相互辩论;进行最后陈述;对未生效物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被告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审判,执行生效物判决和裁定

10、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其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其义务是: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诉讼。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1、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答:其原则是指具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6、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贪污贿赂犯罪。(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2、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3、什么是级别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其规定是:(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间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4、试述回避的理由。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15、试述辩护人的责任。答: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6、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7、试述拘留的条件。答:其法定情形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热线电话人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空中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8、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取保候审的条件是:(1)可能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同取保候审的条件。

19、试述逮捕的条件。答:逮捕依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0、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答:(一)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首先,法律性质不同。其次,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再次,适用目的不同,最后,羁押期限不同。(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首先,适用对象不同。其次,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再次,与判决的关系不同。最后,期限不同。

21、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其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项条件与前列三项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22、简述证人证言的特点。

答:第一,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而不是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第二,它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证人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即使善意证人也可能提供不真实或不够真实的证言。第三,由于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的陈述为客观,真实性与可靠性也较大。第四,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所以,它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

2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哪些特点?

2

答:其主要特点是:(1)它可能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其口供的内容必然受到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24、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第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25、自诉案件的立案有哪些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诉讼请求;(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5)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6、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辨认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27、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应如何处理?答:应遵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作侦查终结报告。(2)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3)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4)将侦查终结的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

28、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答:其内容是:(1)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要查明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4)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答:(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0、试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答:其特点是:(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设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一章中。(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适用简易程序。(3)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4)它的重要特征在于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之目的。其适用范围是:(1)对依法可能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镏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1、试述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条件是:(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32、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答:裁定与判决的法律性质与特点基本相同。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表现是:(1)在适用的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为5日。决定与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33、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答:第一,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第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第三,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夫权审理第二审案件。第四,审理案件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以外,还有某些特有原则,第五,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不同,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以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

34、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答:其内容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适用上应受的限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是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三是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四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处刑偏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加重刑罚;五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

3

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35、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区域的限制。(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6、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答: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要改无罪为有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因此,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7、试述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答:(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2)执行死刑的期限及主体机关。(3)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4)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38、简述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程序。答: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判决无罪的公民,人民法院应当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保障无罪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因错误追诉而造成有关贫民的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对于免除刑罚的公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39、死刑复核应全面审查的内容有哪些?答:(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序;(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40、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应遵守:(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住处指其居住的处所。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公安机关指定其居住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想会见他人,必须经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批准,经有关机关同意后,方可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1、试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解除和变更。答:(1)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并及时通知其本人和有关单位。

42、试述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答:其概念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其适用对象是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期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43、试述侦查的概念和特征。答:其概念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输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其特征是:(1)侦查权只能由侦查机关和部门行使;(2)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3)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4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刑法学专题补修课辅导2

刑法学专题补修课辅导 1. 论述 何谓罪刑法定原则?试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分析:行为人采用诱骗的方式拐卖已满14周岁成年男子并将其转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阐述理由。 参考答案: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者,不能将已满14周岁的成年男子包含在内,所以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该“拐卖”行为过程中有采取“暴力殴打方式或者非法关押、拘禁甚至绑架等方式,则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处理,无此类行为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目前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一、单项选择题(共6 道试题,共30 分。) 1. 陈某(15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件,问:对陈某应如何处理?(B) A. 追究刑事责任 B. 不追究刑事责任 C. 从轻、减轻处罚 D. 责令政府加以管教 2. 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境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构成(C) A. 构成走私毒品罪 B.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 构成贩卖毒品罪 D. 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3. 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7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B)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绑架罪 D. 抢劫罪、绑架罪 4.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下列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有(D) A. 未成年人犯罪的 B. 聋人或者哑人犯罪的 C.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 D. 盲人犯罪的 5.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乙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快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驾驶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刑法学专题研究答案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4.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行为。 1.犯罪的三大属性为( ABC )。 A. 刑事违法性 B. 应受刑罚处罚性 C.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 严重的违法性 2.广义的刑法包括(ABCD )。 A. 刑法典 B. 刑法修正案 C. 单行刑法 D. 附属刑法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 A )。 A.必然因果关系 B.偶然因果关系 C.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对于累犯,应当( B )。 A. 加重处罚 B. 从重处罚 C. 从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5.李某开枪射击赵某,射击的结果却导致赵某重伤,同时导致赵某身边的王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CD )。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6.无限防卫权适用于以下哪些犯罪行为?( ABCD ) A. 绑架 B. 杀人 C. 抢劫 D. 强奸 7.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 D )。 A. 犯罪既遂 B. 犯罪预备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未遂 8. 以下属于危险犯的是( ABD )。 A. 放火罪 B. 爆炸罪 C. 故意杀人罪 D. 投放危险物质罪 1.ABC 2.ABCD 3.A 4.B 5. BCD 6. ABCD 7.D 8.ABD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 2.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错) 3.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对方的犯罪行为存在。(错)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2017年电大《刑法学专题研究》形成性考核册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精 品 文 档 下 载 【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

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刑法学专题研究 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

《刑法学专题研究》平时作业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2.广义的刑法包括()。 A. 刑法典 B. 刑法修正案 C. 单行刑法 D. 附属刑法 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无罪推定原则 4.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是()。 A. 从旧兼从轻 B. 从旧兼从重 C. 从轻兼从新 D. 从重兼从新 5. 犯罪的三大属性为()。 A. 刑事违法性 B. 应受刑罚处罚性 C.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 严重的违法性 6. 我国的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不同,将犯罪分为()大类。 A. 同类客体八 B. 同类客体十 C. 一般客体八 D. 直接客体十 7. 甲为年满15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 A. 抢劫 B. 抢夺 C. 绑架 D. 放火 8.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是()。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9.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 A.必然因果关系B.偶然因果关系 C.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0. “罪过”是指()。 A.故意B.犯罪动机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要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75.0 说明: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14年03月13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5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 D ) A.自行侦查 B.提起公诉 C.不起诉 D.法律监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案件中,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是()。 ( C )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以下选项中,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C ) A.秘密侦查破获的贩毒案件 B.秘密实施投毒杀人案件 C.公然劫取国家核心机密案件 D.秘密挖洞入室盗窃案件 4.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

(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 ( D ) A.有犯罪人自首 B.有被害人报案或控告 C.有群众报案或举报 D.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某市政府机关科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C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法国人,下列关于此案管辖法院的 说法,正确的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被害人任意选择一个管辖法院

电大刑法学专题研究(单选) - 已排版

刑法专题研究单选 ★ (犯罪客体 )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首要条件。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 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某在河南省某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唐某的行为构成(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 。 ★ 2005年4月至9月间,赖某为牟取私利,先后两次以20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驻马店市购买了伪造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军车车辆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共20本,并以500至800元的价格卖出,获得赃款3500元。赖某的行为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 ★ 2010年2月,陈飞经高某介绍,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外的公路旁,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得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长安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经鉴定,陈飞购买的轿车价值496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陈飞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被告人甲与乙有私仇。甲为了报复乙,在乙楼下的垃圾桶里埋下了炸药和雷管,试图在乙倒垃圾时炸死乙,但连续5天乙都未到楼下倒垃圾,乙的邻居丙在倒垃圾时被炸成重伤,垃圾桶被炸坏。甲行为构成何罪?(爆炸罪)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承担资产评估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数罪并罚) ★程某,男,50岁,某市居民。在解放南方某沿海城市的战役中,程某将明知是畏战躲避的某部士兵杨某收藏起来,并对外人称是前来避难的亲属。当杨某后被同部队的战士发觉后,程某继续以其患病为由替杨某庇护。 程某的行为构成(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 ★处断的一罪包括( 连续犯 )。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存在于(直接故意 )实施的犯罪 中。 ★放火罪的既遂是指(放火行为已经引起燃烧物独立燃 烧)。 ★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 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5年)。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是年满(14 )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故意用言语行为挑逗、刺激对方,诱使对方首先进行 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对方的行 为,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挑拨)。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到两年)。 ★行贿罪的主观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未遂)。 ★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何某和蔡某系银行营业所会计、出纳,利用职务之便, 为私营业主刘某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用该账 户24万元进行验资注册私人公司。试问本案中,蔡某、 何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负责调查地形,乙负责 望风,丙负责入室行窃。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复杂的共 同犯罪)。 ★甲、乙、丙三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了盗窃 电力的行为,情节严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应当以 盗窃罪追究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 ★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 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 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 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 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甲、乙不构成犯罪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 罪属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甲放在卧室手提包里的5000元被乙所盗,为了报复 乙,甲向公安机关谎称被盗6★5万元,并指使丙证明自 己被盗6★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 车毁坏。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某,某银行办事处出纳,在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下班 回家之后,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办事处工作厅,用托升桌 面、拉开抽屉等方法先后从该办事处主任、出纳等人的 办公桌抽屉内盗出库房的两串钥匙,然后用钥匙打开库 门,撬开钱箱,盗出102余万元。关于此案,下列哪种 说法正确?(甲某构成盗窃罪) ★甲某,男,20岁,将独自在外玩耍的邻居家的三岁 幼儿骗出后藏到一个朋友家,对朋友谎称是亲戚家的孩 子让朋友帮忙照顾几天。之后,甲通过变声给邻居打电 话,称准备好25万元的赎金,否则就再也见不到孩子了。 邻居报警后,警察将甲某抓获。甲某的行为构成(绑架 罪)。 ★甲某看乙某被汽车撞倒,手包被甩出很远,又看到肇 事车辆逃逸,将乙丢在远处。乙因左腿骨折不能站立, 坐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甲见此情形,捡起乙的手包,不 顾乙的警告劝阻,扬长而去,经查,手包中共有人民币 5000元。对此,甲构成(抢夺罪 ) 。 ★甲某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 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 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甲某构成(甲某构 成贪污罪)。 ★甲某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夜,持刀劫持一名女青年乙至 僻静处,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强奸行为过后,甲又 摸出了乙随身携带的钱包和手机,乙因为害怕没有提出 异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 罪 ) ★甲某在邮电局工作期间,经常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 拆经手投递的信件和邮包,仅在一年间就累计拆看信件 100余封,包裹50余件,从中窃取财物1万余元,造成 恶劣影响。对甲某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甲弄虚作假,采用将高关税税率货物伪报为低关税税 率货物的方法进口货物,偷逃关税20万元。甲的行为构 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 务。在其当班期间发现电气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 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 失重大。对甲应以何罪论处?(放火罪) ★甲为了杀死妻乙,将准备好的毒药偷放在乙要服用的 中药汤中。乙嗅到气味异常,遂把它倒掉,并报告公安机 关,查明中药汤中含有磷化锌。公安机关将甲予以拘留。 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甲为杀死乙,向乙家投炸弹,造成乙死亡,房屋炸毁, 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 属于(牵连犯)。 ★甲系市政府某局局长,因为急于筹款自用,对建筑商 乙谎称能安排工程项目。乙送上人民币20万元,以求获 得承包工程,甲遂接受。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 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 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属于故 意杀人)。 ★甲在担任某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有 关网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将网点资金620万元 出借给美达实业有限公司。期间,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先 后归还360万元,尚有260万元未归还。在出借的过程 中,甲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甲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罪)。 ★甲在路上捡到一钱包,发现内有少量现金和一个身份 证,于是用该身份证去办理了一个手机卡,使用此手机 卡大量打电话,欠费5000元后将手机卡丢弃。对甲的行 为如何定性?( 诈骗罪) ★交通运输肇事后因何种情形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 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 ★警察甲临时亟须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 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 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 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 列哪个选项?( 甲非法出借枪支罪、乙非法持有枪支罪)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 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李某盗窃了一批珍贵的古董文物,为了避免罪行暴露 被抓便将文物藏在自己的私密地窖内十年之久。多年之 后李某见文物被盗风波已经渐渐平息,遂将文物拿出, 为了方便携带和销赃,李某将部分文物砸碎。下列选项 中对李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牵连犯 )。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 子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 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 商品房。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 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 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何评价梁某的行 为?( 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 际售房全都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刘某受委托担任李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期间在李某 妻子的陪同下,分别找证人王某、张某、熊某、彭某调 查时,将上述人员陈述的"送钱是为了调动和提拔"改为" 是给李某买烟酒和衣服的"。并将其搜集的证据材料在法 院开庭审理李某受贿案时当庭出示,提出李某的行为不 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致使人民法院没有当庭认定彭 某向李某行贿9000元的犯罪事实。但是,人民法院并没 有因为刘某的辩护而宣告李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刘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 。 ★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 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 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预 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刘某与陈某、王某预谋,为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 嫌疑人戴某做虚假传染病鉴定,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 刘某向陈某行贿现金1500元后,陈某为其违规出具了戴 某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的刑事诉讼医学鉴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论述题: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2.试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试论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4.论述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5.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试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7.论刑事诉讼的结构。 8.论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

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该原则的影响,对被告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检方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需更加用心,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事实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 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 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刑法学专题研究》网考试题及答案

电大《刑法学专题研究》网考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1999年2月,甲因犯煽动颠覆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月又因分裂罪被判刑,甲构成累犯。()√ 2.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4.丙发现四掌管大量公款,即和其策划挪用一定款项赌博,四欣然应允,就“借用”公款50万元给丙,丙属于单纯使用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5.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6.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及时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7.不作为是指消极地不实施刑法要施的行为,是人的消极行为。()√ 8.仓库保管员丁在一群盗贼正要把货物往外搬运时,拿起斧头逼着将货物夺回,该情形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不以犯罪处理。√ 9.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10.单位犯罪必须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部成员实施,所以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11.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1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双罚制。()× 13.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之日起算。(×) 14.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15.对于利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故意逼迫他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6.法定刑有数个量刑幅度从轻情节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 17.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所以它们对犯罪构成不具有决定性作用。()× 18.犯罪对象决定犯罪的性质。()× 19.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回答“犯罪怎样才能成立”的问题。√ 20.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2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都不是犯罪构成的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2.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两个要件。× 23.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4.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意味着如果发生了任何危害结果,都不成立犯罪中止。()× 25.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 26.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 27.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 28.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29.根据具体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3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都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_18.doc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中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6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7,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ded in according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7, 1996) Conten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Aim and Basic Principles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Chapter III Withdrawal Chapter IV Defence and Representation Chapter V Evidence Chapter VI Compulsory Measures Chapter VII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 Chapter VIII Time Periods and Service Chapter IX Other Provisions Part Two Filing a Case,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hapter I Filing a Case Chapter II Investigation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2 Interrog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Section 3 Questioning of the Witnesses Section 4 Inquest and Examination Section 5 Search Section 6 Seizure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Section 7 Expert Evaluation Section 8 Wanted Orders Section 9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Section 10 Investigation of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II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Part Three Trial Chapter I Trial Organizat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Section 1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ection 2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tion 3 Summary Procedure Chapter III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