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工艺纪律检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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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工艺纪律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艺技术管理,规范工艺纪律检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三条工艺纪律管理包括:

(一)装置工艺卡片执行情况;

(二)装置操作规程、开停工程序(或方案)、开停工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工艺调整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装置交接班、巡回检查情况;

(四)装置各类工艺记录情况;

(五)装置工艺联锁投用情况;

(六)装置工艺技术资料保存、管理情况;

(七)装置各类工艺技术报表完成情况;

(八)装置工艺技术问题分析解决情况;

(九)操作变动的确认情况。

第四条生产工艺调整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调整前应编制调整方案,经讨论确认后,经地区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机动部门和安全部门会签,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调整方案内容包括:调整目的、原材料特征、产品分布、质量要求、工艺条件、操作方法、原材料消耗、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方面。

(二)地区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主管人员负责监督生产工艺调整执行情况。

第五条生产隐患控制措施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产工艺方面存在的生产隐患,由地区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装置编制预案,分析情况,确定退守状态。设备方面的隐患及安全方面隐患分别由设备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

(二)生产隐患控制措施由车间(装置)组织实施,技术、设备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生产隐患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应建立生产隐患台帐,内容包括生产隐患控制措施名称、隐患发现时间、隐患消除时间、隐患存在期间预

案实施负责人。

(四)各车间(装置)对生产隐患不得隐瞒,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

本条所述生产隐患是指装置正常运转时,由于某种生产工艺或设备等处于非正常状态,可能引起的装置全部(或局部)停工、产品出现质量事故、着火爆炸或泄漏等事件。

本条所述生产隐患控制措施是指为了防止隐患发作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监护运行方案,以及隐患发作后,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应急方案。

第六条地区分公司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装置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地区分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工艺纪律检查,并认真总结检查情况,给出明确考核意见。

第八条车间(装置)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工艺纪律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第九条车间(装置)技术人员每天对班组的工艺纪律

进行检查,并在交接班本上签字。

第十条工艺纪律检查的方式可根据每次检查目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方式:检查记录情况、检查现场状态、检查DCS运行参数。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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