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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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中学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期末考试历史试卷(含解析)

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中学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期末考试历史试卷(含解析)

深圳市高级中学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期末考试历史试卷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1.春秋战国时期的“士”,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不阿权贵,却可以“为知己者死”。

但后来,独立人格在士大夫身上渐失,他们依傍古人,拘泥经典,热衷仕途,委身皇权。

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 )A.儒家思想正统化B.小农经济的发展C.专制制度的加强D.科举制度的僵化2.汉武帝尊崇儒术后形成了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的法律观念。

东汉末年,在法律思想上出现了刑、礼比较的争论。

曹操不单纯强调刑为先或礼为先,主张“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这反映了当时( )A.儒学正统地位受到了冲击B.法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C.儒学哲学化倾向日趋明显D.礼法并施思想有所发展3.东晋时期,社会动荡,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门阀士族的势力得以发展甚至超越皇权,皇权政治从此演化为门阀政治。

皇权与士族势力的均衡与共治确保了统治秩序的平稳。

材料主要说明( )A.门阀政治取代皇权政治B.门阀政治是特殊条件下的一种变异C.门阀政治确保政权稳固D.门阀政治是对皇权政治的有益补充4.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参加科举考试者,必须“通史读经”,在经史策论和时务策论考试中,非引经据典无以论评历代政治得失。

应试者如果对基本历史事实搞不清楚,就无法论古喻今。

该学者意在说明科举考试( )A.确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B.强化了思想文化专制C.推动了官员素养的提升D.忽视了考试的实用性5.唐代初期采用府兵制,征兵对象主要是均田农民,农民忙时务农,闲时参加政府组织的军事训练,打仗时随军出征,自己携带粮食和武器。

唐玄宗时,政府改行募兵制,由国家招募职业军人,提供军饷和装备,招募的兵士由专门的军官训练和指挥,长期服兵役。

这一变化( )A.客观上使农民对国家人身依附减弱B.推动雇佣关系逐步普及C.导致唐中后期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D.促使均田制度渐趋瓦解6.《礼宾图》(下图)是出土于陕西唐章怀太子(655—684年)墓中的壁画,描绘了鸿胪寺官员引见三位(东罗马帝国、高丽及少数民族)使节的情景。

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著作权保护初探

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著作权保护初探
图书 馆 口述 历 史 工 作 著 作 权 保 护 初 探 米
郑松辉


口述史料是根据个人亲身经历 或见 闻而 口传 或笔记 的材料。 口述 资料逐渐 成为 图书馆馆藏 的重要部
分, 口述历史工作正在成为 图书馆 的一项主要工作 , 但与此 同时也引发 了一系列现实问题 。本文阐述了图书馆 口 述历史工作过程中因署名权 、 归属权 、 合理使用与侵权 的争议 而形成的著作权 问题 , 分析 了产 生争议 的原 因并提 出对策 , 指出图书馆 口述历史_ 作应重视研究知识权利保护所 引起的冲 突, 断降低著作权 风险 , [ 不 以应对 发展变
Lb a 史 , 简单 地说 , 就是 搜集 、 传播 口头 史 资料的制作 和使 用过 程 而对 簿 公堂 、 打官 司
史料 , 以此 进 行 历 史 研 究 和 历 史 写 作 的 方 的事例也时 常见诸报端 。所 以图书馆在开 展 口 并 法。近几年 , 图书 馆界 出 现 了专项 研究 图书 述历 史工 作 时 , 吸 取 教 训 , 视 研 究 著 作 权 在 应 重 馆 如何开展 口述历 史 工作 的文 章 和著 述 , 口述 保护 所引起 的冲 突 、 断降 低著 作 权风 险 。如 不
a t o h p t e rg t f b l n i g , a d t e a r u e n i fi g me t T e t e a e n l s s t e a s o h u h r i , h h o eo g n s s i n h f i s a d n rn e n . h n h p p r a ay e h c u e f t e c n r v r y a d ug e t o n eme s r s I ode t a a t u ev s o t e h n e b e ic msa c s f c p rg t o t e s n s g ss o c u t r a u e . n r r o d p o r le t h c a g a l cr u t n e o o y h s i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公约规定:
(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 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 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 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 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权利内容
权利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必须予以保护的只有四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以及翻译权。此 外,为了与美国等一些国家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内法规定相适应,世界版权公约也没有要求成员国保护作者的精 神权利。
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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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对作品保护期的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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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许缔约国对 某些条款予以保留。 2、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 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 品,主以要内及容 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 规定。 3、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 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1955年加入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作 品保护受要有一定手续,必须注册登记并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刊载版 权标记。
第五条之二
(一)根据联合国大会惯例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的任何缔约国,可在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时,或在以后任 何日期向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下称总干事)提交的通知中声明,将援用第五条之三或之四中任何一 条或全部例外规定。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

第34卷第5期 2021年03月Vol.34 No.5March 2021艺术科技0…引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历史的重要记录,记录了社会的变迁与历史的更迭。

它是无形的灵魂与宝贵的精神财富,无时无刻不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奋发图强。

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来了巨大影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肆意改造甚至扭曲,大规模的过度发展以及商业逐利机制的影响使它们面临着失真与被破坏的危险。

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与规范的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面对严峻的现实问题,为了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以及相关群体和广大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保护进行审视。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1.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英国学者汤普森于19世纪40年代提出了“folklore”这一词语指代民间文学艺术,得到人们的认可并被广泛应用。

随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作了广义和抽象的解释,指出公民或民族在本国范围内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1]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如下定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各个种族或地区的社会居民为记录自身见解与当时心情而进行的个人创作或集体创作,通过口头教学、亲身传授等方式在该种族和地区内世代相传、不断发展。

我国民族众多、生活水平参差不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产生的自然环境不同,因此其体现出的文学艺术作品风格也是与众不同、独一无二的。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和人民发展的缩影,是无形的灵魂和宝贵的财富。

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了文化交流与思想融合,不同民族的文学作品逐渐为人所知,商业价值也逐渐显露出来,可以为大众创造惊人的经济利益,但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会被改编、伪造、歪曲,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得不到重视,必定会有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破坏民族和国家利益。

《知识产权》PPT课件

《知识产权》PPT课件

• 商标权的注册原则:(我国)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中央统一注册原则 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 注册在先原则(我国) 使用在先原则 混合原则
• 商标权的保护期: 为10年,期满可申请续展,一次可续 展10年,次数不限。
知识产权战略
• 中国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多种生产力、多种生产关系 并存的现实条件下进行现代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这决定了一方 面中国的现代化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只能是一个 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进行艰苦的量的积累工作;另一方面,在 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只要战略选择适当, 治理有方,也完全有可能在某些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也即在相 对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西方发达国家经历几百年时间才能完成 的历史任务。
技术。而一项知识主体的发明创造每每就意味着一个
新企业、一个大市场甚至一个新产业的诞生。有效利
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资源的杠杆作用,促
进经济发展、财富创造、扩大就业和社会和谐,为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是迅速提升国
家整体和不同地区竞争力的一项基础建设,是实现中
国整体和不同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的一条重要捷径。
• 三、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 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 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这样,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 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对于专利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 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至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至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 10年和10年。

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归属之辨

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归属之辨

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归属之辨作者:侯笑宇来源:《出版参考》2023年第10期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以保护创作和建立利益平衡关系为立法目的,旨在促进传统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将以苏州过云楼藏书楼相关史料题材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为例,试论以相同的历史题材创作的不同文体的作品,如何在《著作权法》合理的保护范围内再创作,为公开历史事实资料的使用划出了清晰的界限,即不因先行使用而被独占,仍属于他人可以创作利用的公有素材。

本文还进一步对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加以分析解读,以期在图书编辑出版中遵循著作权的合法边界,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历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和出版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历史资料汇编作品著作权研究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首先要明确汇编类作品的准确概念。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之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以及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都体现了独创性的作品。

[1]那么,对于运用相同公开历史资料进行汇编的作品,其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边界在哪里?在图书编辑出版中,如何避免此类书籍出现著作权侵权之诉?有学者指出:“因为低独创性作品的表达具有一定有限性,而高度独创性作品的表达相对多样化,对处于独创性要求边缘的作品,那些仅仅是对不受保护的元素进行独创性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作品,构成侵权所需要的实质性相似可能要达到或接近完全相同的程度。

”[2]通俗地说,就是用所谓“高度实质性相似”来界定作品是否侵权。

下面,本文将通过对《过云楼梦》一书出版后的著作权纠纷进行阐述,并做出详尽的解读与分析。

一、古文来源作品因著作权纷争对簿公堂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有私人藏书在家族内传承的文化传统。

富庶的江南地区商贾云集,名门望族纷纷修建豪门大宅,一些著名的私人藏书楼阁收藏的名人书画、古籍善本不计其数,令人叹为观止。

顾氏过云楼就是苏州颇为著名的私家藏书楼,素有“江南收藏甲天下,过云楼收藏甲江南”之称。

《窃书为雅罪》读后感——中国古代因何无知识产权法

《窃书为雅罪》读后感——中国古代因何无知识产权法

《窃书为雅罪》读后感——中国古代因何无知识产权法摘要:尽管东西方的学者都将纸张、活字印刷和油墨的发明归功于中国人,但是,人们用浸染了油墨的活字在纸上创作的成果,在中国长久以来都得不到全面的保护①。

中国古代并未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古代中国的帝制政治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中国的文化传统的影响。

关键词:窃书为雅罪;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法鲁迅先生在自己的短篇小说《孔乙己》中对孔乙己偷书用了“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为自己的偷书行为辩护。

安守廉先生取“窃书不算偷”之意为自己的书来命名为《窃书为雅罪》。

虽然意义已与原语不同,但是对于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却是意义深刻。

《窃书为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

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洞若观火,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上的梳理,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的提出了批评②。

按照罗素一脉的知识论研究,知识随着它的“编码化”的难易程度,可以大致区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

我们一般谈论的都是显性知识,有的可以被文字描述,有的甚至可以被抽象成规则、定理,这样的知识规模已经无比庞大。

而隐性知识的数量远比显性知识多得多。

隐性知识中,有一部分是内省的知识,自我体验的知识,这部分知识可能永远无法与人交流。

另一部分可以称作“默会的知识”,就是只有在人际交往、言传身教中才可能有所体会。

一个真正亲炙大师的学生,从老师身上学到的“默会知识”肯定远远超过显性知识。

古往今来,很多人都体会到这一点,但只有波兰尼与哈耶克将此点明确地表达出来。

哈耶克提醒我们,永远不要试图去统计和把握所有的知识,单单“默会①这些发明的历史,参见钱存训:《纸与印刷术》。

②窃书为雅罪,豆瓣网。

知识”就远超出人类可能的计算能力。

即使计算机的水平飞速进步,运算能力极大提高,但与“默会知识”的数量层级还相去甚远。

通读了《窃书为雅罪》之后,对于中国古代因何无知识产权法有了一定的初步认识。

文学的现代化开端

文学的现代化开端

文学的现代化开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中国文化与文学已开始了民族存亡背景下的外部与内部双重的现代化努力。

《1898—1949中外文学比较史》论证,许多观念的现代性变革,其起点在1898年前后发生。

甲午战争失败后,知识分子意识中的民族危机感日益强化,这对民族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

严复的译著将西方19世纪主要思潮的一部分介绍到中国,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标举进化论思想的《天演论》。

中国知识分子开始以近代科学的眼光来思考民族命运,从人类世界的发展历史中看到了古老的中华民族正面临被淘汰的民族危机,有了对自身的深深的不足感,于是有了强烈变革的要求,有了追随日本明治维新的想法,有了学习西方工业化国家的自觉。

梁启超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1922)中指出:“近五十年来,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

……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

……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

……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

”他所说的第二期的时间“从甲午战役到民国六七年间”,与中国文学的现代化的先导期基本一致。

这一历史阶段从社会的组织结构上寻求变革,必然要触动文化,带来文化机制的变化,从而影响到文学。

第一,法律对从事文学活动者和报刊繁荣的基本保障。

晚清王朝尽管在新政措施上左右摇摆,但还是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文化生产的法律。

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给予臣民言论、著作、岀版等有限自由。

1910 年颁布《著作权章程》。

1911年颁布《钦定报律》。

同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虽未及公布,但它是民国初年暂行民法典的蓝本。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明确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并且先后颁布《中华民国出版法》《中华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注册程序及规费施行细则》,这些法律从制度层面保障和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二,报刊、书籍等现代出版业的发展。

维新时期发生过作用的报刊传媒,在清末的十年里有了相当的规模,在民国更是大步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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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2004-2-1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关于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其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本文拟从中国 传统文化的角度,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以探讨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

一、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中国,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文化史上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先是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后是儒学佛道风行于社会。先进的造纸术问世,带来人类书写材料的革命;图书市场的形成,推动了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它们的次第产生,既是中国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又是中国著作权观念萌发的母土。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发明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而简册、缣帛、纸张的出现和采用,则为他们的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并广为传播提供了重要条件。

在著书(创作)—一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 得到承认以前。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们仑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卷四《辩文子》中记载:“文子书十二篇。其传曰老子弟子。其辞时有若可取。其指意皆本老子。然考其书,盖驳书也。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无论是文子剽窃孟轲、管仲之言,还是宝月抄袭柴廓之作,都是一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因而受到古代士人的鄙夷。 古代士人这种幼稚的权利意识,为何拘泥于精神领域,而未涉及经济内容?究其原因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古代士人著书立说,耻于言利,重在立言,其作品或立训垂教,济世救民;或胸怀抱负,托书言志;或有真知灼见,要公诸于世。《左传》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孔颖达注疏说:“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魏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更申言之:“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苦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可见,“立言”以垂诸史册,就成了士人追求的目标和创作的动机。

第二,古代著述的传播方式限于手抄复制,因其数量有限。尚不能严重损害作者财产权益;反之,由于手抄复制易于脱简、漏字,甚至窜改、伪托,却往往侵犯作者的精神权益。西汉刘向校勘《战国策三十三篇》,称“所校中战国策书,中书余卷,错乱相糅,莒有国别者八,篇少不足。”据《后汉书。蔡邕传》载,“邕以经藉去圣久远。文字多谬,俗儒穿凿,贻误后学。”因此,自西汉起至隋唐,历代重视典藉整理、校勘与编辑,以防“书缺简脱”、“礼坏乐崩”,从而维护了先人作品的完整性,这说明,古代士人未能提出自己的财产主张,更为专注的是精神权益的追求。

第三,中国古代虽有作品原件的出让,但一般应看作是“物”的买卖关系,而不是无形财产权的转让。自汉朝起,为人作文,往往收取一定的实物或钱币,谓为“润笔”,这是古代文人讳言功利而臆造的雅称,西汉时期陈皇后求助司马相如作《长门赋》,以求宠于君王,因而,“相如卖赋得黄金”。《隋书。郑译列传》,记载郑译所言:“出为方岳,杖策而言,不得一钱,何以润笔。”唐代诗人杜甫有诗曰:“故人南郡去。去索作碑钱。本卖文为活,翻令室倒悬”(《闻斛斯六官未归》)。这种“卖赋”作碑钱“以至”润笔“,非著作权意义上的稿酬,而是基于物的私有观念之下的物物交换,

二、权利者的抗争;文化专制的禁锢与特许令状的保护 毕升印刷术的发明,是中国人对世界文明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在法历史上。这一新技术成为新阶级(市民阶级)取得新的财产利益的工具,从而催生了近代著作权制度的萌芽。关于著作权与印刷术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表述:一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因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二是大量的复制和传播,是著作权中其他经济权利产生的基础,由此产生了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求。

宋元以后,中国文化进入第四个发展时期。封建文化得到了高度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官府集收集、整理、编纂、利用为一身,私家合收书、校书、刻书、藏书为一体。各种书籍,不论是翻刻古人的,还是出版今人的,都开始大量出现,利益所在,刻家甚多;竞争之中,矛盾迭生,从而激发了作者、出版者的权利抗争和保护渴求。这种排他的知识财产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以不许翻印为内容,提出出版者独享专有权的要求。南宋中期著名史学家王称所著《东都事略》,其书牌记镌有“眉山程余人宅刊行。已申上申,不许复版”的字样,内容涉及出版者姓名、版权保留声明,授权机关,是历史上最早的版权标记。自宋元以来,书籍牌记常有“不许翻刻”、“不许重刻”、“敢有翻刻必究”、“翻刻千里必究”的字样,以至“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已经成为我国维护著作权的专门术语,沿用至今。其二,以寻求特许或讼争为途径,保护其专有权利的行使。据晚清著作《书林清话》记载,自宋代起,从事图书出版的“有力之家”,有呈请地方官府颁布特许令状的风气。南宋嘉熙二年(1238年)祝穆刊印《方舆胜览》,为防他人翻刻,申呈两浙转运司予以保护,其原刻本自序后有“两浙转运司录白”,云“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这是历史最早记载的特许令状。明崇祯刻本曹士衍《道元一气》,在书前告白写道:“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当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缘。”这说明,出版者已有相当强烈的著作权观念和司法保护意识。其三,以维护作者声誉、读者利益为目的,呼吁尊重作品的完整权。与财产利益的主张相呼应,精神权益的追求也得到进一步扩张。宋司马光在《记历年图后》说,其著作《历年图》原稿,“杂乱无法,聊以私便于讨论”,本不敢公开发表,不期他人摹刻,多有谬误,“今此浅陋之书即不可掩,因刊正使复其旧而归之。”(《司马文正公传家集》)为了维护其声誉和利益,司马光只好自己出资刊印,以便纠正前书之误。元陈棠在《古今韵会举要》原刻本的牌记中称。该书共30卷,“今缔诸梓,三复雠校,并无伪误”。“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书林清话》)这里,书籍牌记不但注意维护自身的著作权利益,而且顾及到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了。

一般认为,专有出版的权利要求是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先声,特许权制度的存在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具有历史的连接意义。中国早在12世纪就出现的著作权思想萌芽,缘何遭到历史岁月的湮没,无法结出作者个人权利的果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不许复版”,虽是作者、出版者呈请特许保护的权利主张;而“犹禁擅镌”也是封建文。化专制的禁锢手段。历代封建王朝厉行文化钳制政策,禁书毁版,对官刻本民间不得私印,对违禁书坊间不得自流。这种以思想禁锢为目的的“犹禁擅镌”,具有强烈的反著作权思想色彩。思想自由的文化政策、活字印刷的传播技术、精神产品的商品化是近代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基础。而压制言论自由,禁止新思想传播。只是一种封建图书审查制度,与作者的权利毫无关系。

再次,“不许复版”,虽是权利人为赢得专有权而进行的抗争,但取得特许仅是个别的历史现象。诚如《书林清话》所云:“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版,并非载在令甲,人人之所必遵。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由此可见,这种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并未制度化,特许令状仅是个别保护、局部保护,是一种官府的行政庇护。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装饰牌记的空文。

最后,“不许复版”特许令状的主要受益者是出版者,而作者权益仅受到间接的保护。从权利主张的内容来看,出版者考虑的多是印书之利,而创作者更为专注的似为文章之誉。《书林清话》记载,宋代国子监关于《丛桂毛诗集解》禁止翻版的“公据”,曾述及作者“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恐他人盗印“窜易首尾。增损音义”,从而违反作者原意,造成作者“明经之玷”。这里仅顾及作者名誉,而未涉及作者的财产利益。所谓“君子不言利”,“罪莫大于多欲”:“立言后世”教化为先“;传统的道德思想阻碍作者主张自己的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利益,因而无法奏出权利要求的最强音。1709年的英国{安娜法令》之所以被公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其主要原因在于该法将权利主体从印刷商扩大到包括作者、印刷商在内的一切著作权所有人。

而在封建中国,作者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最终成为这种知识财产权利的享有者。

三、走出铁幕;西方著作权观念的传人和中国启蒙思想家的呐喊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文化随之进入一个新的变革时期。西方经济、科技、文化的侵入,极大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出版、文化事业的生前繁荣,为中国著作权观念的发育和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其一,新式印刷业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后,被广泛使用并很快得到改进。西方人结合他们的文字特点和机器工业,将印刷业改造成一项与文化事业密切相关的产业。自19世纪初年,西方机械印刷业传入我国,逐渐取代传统的雕版印刷术。至20世纪初付,国内重要商埠如上海、汉口、天律等地的印刷业已演变成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工业企业。其二,新式出版业的崛起与繁荣。在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激荡之下,报纸、杂志和书籍出版机构相继出现。其中,商务印书馆和文明书局是当时出版业的巨擘。此外,还出现了一些大报馆,如申报馆、时报馆、新闻报馆等,对促进出版业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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