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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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使用及版权保护规定

软件使用及版权保护规定

软件使用及版权保护规定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软件使用和版权保护事宜,确保软件的合法使用和版权的保护。

任何人在使用本软件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软件使用规定1.用户在使用本软件时,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本软件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用户不得利用本软件进行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发布恶意软件等行为。

3.用户不得利用本软件进行盗版、破解或传播侵犯版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盗版软件、音乐、电影等。

4.用户不得使用本软件进行任何违反道德及伦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三、版权保护规定1.本软件的版权归软件开发方所有,未经软件开发方授权,用户不得擅自复制、修改、传播该软件。

2.用户不得删除软件中的版权信息,包括软件界面的版权标识、软件文件中的版权声明等。

3.若用户发现有他人侵犯了本软件的版权,请及时向软件开发方提供相关证据,并请求软件开发方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法律责任1.若用户违反本规定,软件开发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户使用本软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等。

2.用户在使用本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违法行为,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因用户违反本规定导致软件开发方遭受损失,软件开发方有权要求用户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其他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本软件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用户、企业用户等。

2.软件开发方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规定,并通过软件更新或公告等方式向用户发布修改后的内容。

修改后的规定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规定,有权选择停止使用本软件。

若用户继续使用本软件,视为用户同意修改后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档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软件开发方所有。

软件工程的法律规定(3篇)

软件工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软件工程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软件工程不仅涉及计算机科学领域,还与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紧密相关。

在我国,软件工程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软件行业、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软件工程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软件工程的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对软件工程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知识产权: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知识产权。

(2)鼓励科技创新:宪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2.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是软件工程法律体系的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明确了软件作品的定义、著作权人、著作权内容、著作权期限等。

(2)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软件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明确了软件专利的定义、专利权人、专利内容、专利期限等。

(3)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软件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明确了软件商标的定义、商标权人、商标内容、商标期限等。

3.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软件许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软件许可合同的定义、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效力等。

(2)软件技术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软件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效力等。

4.其他法律法规(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软件工程的法律规定内容1.著作权法(1)软件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规定,软件作品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1. 软件版权问题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产品,其版权受到法律保护。

在使用计算机软件时,必须尊重软件的知识产权,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违反软件版权法律的行为会导致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

为了避免软件版权问题:a. 使用正版授权软件:购买软件时要确保获得合法的授权许可,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b. 尊重开源软件许可:如果使用开源软件,应仔细阅读软件的许可协议,并遵守其中规定的条件。

c. 保护自己的软件知识产权:如果开发自己的软件,应及时申请软件著作权,确保自己的权益。

2. 数据隐私与保护在计算机软件使用中,我们需要处理大量敏感信息,包括个人隐私数据、商业机密等,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被滥用,将会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数据隐私与保护是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a. 合法获取和使用数据:在获取数据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授权。

在使用数据时要注意权限控制,仅按照授权范围使用数据。

b. 数据加密和安全存储:对于敏感数据,应进行加密处理,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c. 合规数据处理:在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条例。

3. 软件漏洞和安全问题计算机软件中常常存在漏洞和安全隐患,黑客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攻击和入侵,给用户和企业带来损失。

因此,软件的安全性是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的另一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a. 及时更新补丁和安全更新:对于已知的软件漏洞,软件供应商通常会发布相应的补丁和安全更新,用户应及时升级软件以修复漏洞。

b. 安全配置和权限控制:在使用软件时,应根据需要设置合理的安全配置,并进行权限控制,确保用户和数据的安全。

c. 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针对重要的软件系统,可以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识别潜在的安全威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争议解决和合同纠纷在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由于各方对软件功能、服务水平等方面有不同的期望,可能会引发争议和合同纠纷。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使用与开发的管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提高计算机软件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使用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目标是推动计算机软件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计算机软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和影响力。

第四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合规、保护知识产权、依法监管、公平竞争。

第五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

第二章计算机软件使用管理第六条计算机软件使用应当按照所属企事业单位规定进行,严禁私自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软件资产清单,对所有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软件购买和使用记录,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合法使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软件使用授权制度,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授权和合理使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软件使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能力。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包括定期备份、加密存储等。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开发管理第十三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应当进行规范的项目管理,确保软件质量和项目进度。

第十六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保护开发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十七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对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测试、优化和升级,提供维护和升级服务。

第十八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有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活动。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兼具专利法、合同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等保护方式。

其主要内容包括:
- 规定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与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并对其各自下了定义。

- 对受保护对象的唯一实质要求是独创性,并不要求受保护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 没有把注册或者备案作为软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只要软件编制完成,软件所有人就享有软件专有权。

- 软件专有权包括:有权禁止他人公布软件或为公布它创造条件;有权禁止他人取得、保存或复制有关的软件产品;有权禁止他人采取任何方式复印或录制有关软件;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受保护程序制作相同或相似的新程序、新说明;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受保护程序说明制作相同的或者相似的新说明;有权禁止他人在计算机中使用上述情况下制作的程序或程序说明,或把它们储存在计算机中;有权禁止他人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等目的而提供或存放上述情况下制作的任何软件;有权禁止他人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等目的而提供或存放用来非法储存或复制有关软件的工具、设备。

任何非软件所有人违反上述8项中任何一项,均构成侵权。

但在临时通过软件所有人的国家领土的交通工具上使用的有关软件,不以侵权论处。

- 保护的有效期为20年至25年。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为软件行业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有助于促进软件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一、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深入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

软件知识产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正是这些权益的保护,确保了软件创新的动力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1. 著作权法在我国,软件著作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相应的程序文档。

只有获得了软件著作权,软件的使用、复制、发布等行为才需要经过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软件的网络传播是当前的主流形式,因此保护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未经版权所有人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软件将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软件专利保护的法律软件创新的保护不能局限于著作权,还需要借助专利制度的保护。

软件专利是指对软件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软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申请程序,即软件必须具有技术性,而且在技术上有所改进或者在解决特定问题上具有显著进步。

四、软件商标保护的法律软件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法来进行的。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能够有效区分同类软件产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著名软件产品可以申请注册软件商标,并享有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五、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1. 创新研发奖励政策为鼓励软件创新研发,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

企业如果在软件创新研发方面取得了成果,可以享受各项奖励政策,进一步促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

2. 加强法律执法力度为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法律条款

计算机软件法律条款【引言】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软件产权保护和法律条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保障软件开发者的权益,规范软件使用者的行为,制定合适的法律条款对于软件产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条款内容,旨在加深对这一领域的了解。

【定义】计算机软件指的是由人员编写的一系列指令集合,可以操控计算机系统完成特定任务的程序或数据。

计算机软件法律条款是指在软件开发、销售、使用和维护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软件开发条款】1. 著作权保护:软件开发者享有其所创作软件的著作权,并且可以以合法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复制和分发该软件。

2. 合同约定:软件开发者和雇主、委托方之间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软件开发的目标、交付时间、费用和双方责任等内容。

3. 非法拷贝和盗版:禁止未经授权的软件复制、修改、传播等行为,以便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软件销售条款】1. 授权许可:软件销售商可以向用户提供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有权设置合理的授权限制,如使用期限、设备限制等。

2. 隐私保护:软件销售商应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传播或滥用用户个人信息。

3. 质量保证:软件销售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对于软件的重大缺陷应承担维修或退货的责任。

【软件使用条款】1. 合法使用:用户可以合法使用已获得授权的软件,并且不得进行非法盗版、破解、反向工程等行为。

2. 限制责任:软件使用者应对软件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风险负责,并且不得违反使用许可协议限制软件的使用范围。

3. 知识产权保护:软件使用者不得侵犯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修改等行为。

【软件维护条款】1. 维修责任:软件开发者或销售商应负责对软件存在的缺陷进行修补或更新,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技术支持。

2. 升级和更新:软件开发者或销售商可以对软件进行升级和更新,但需要事先通知用户,并且用户有权选择是否进行更新。

计算机软件条例

计算机软件条例计算机软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管理和维护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计算机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算机软件是指由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组成的,能够使计算机按照预定顺序、方式和要求进行工作的各种程序和文档,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游戏软件等。

第三条国家保障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个人等参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第四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计算机软件的创新和开发,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促进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第六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依法进行软件开发,遵循软件工程的原则,实施质量保证,保证软件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在开发软件过程中,与用户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软件功能、安全性、使用便利性等方面满足用户需求。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软件开发和测试,确保软件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用途,制定不同的软件开发方案和方法,使软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的使用第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依法获取软件使用权和使用许可,严格遵守软件许可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依法购买正版软件,不得擅自复制、传播、销售、出租、发行等。

第十三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保证软件使用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得恶意篡改、破坏软件功能和程序。

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遵守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软件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传播病毒、木马等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软件。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盗版、盗用、篡改等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

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

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包括游戏、办公软件、安全防护和金融应用等。

因此,软件的版权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只有保障软件的版权,才能促进软件的发展和创新。

本文将从软件版权的概念、法律保护和实际应用等方面探讨软件版权的重要性。

一、软件版权的概念软件版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所拥有的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在计算机技术领域内,对计算机软件能够表达的程序和数据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称之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版权是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权利,软件作者或拥有者通过软件版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软件版权的产生是因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作品,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之一。

有了软件版权,软件的作者或拥有者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侵害。

二、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软件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确立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和著作权的内容,并为将来的侵权案件提供证据。

著作权登记可以通过互联网或邮寄方式进行。

2、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是对软件版权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著作权法规定了软件作者或拥有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自由使用、复制、公开表演、发行、展览和修改等权利。

此外,著作权法还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例如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修改等,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了法律保护。

3、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是针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对软件进行保护,例如数字版权管理和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

如果有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而破解技术保护措施,就属于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三、软件版权的实际应用软件版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行业共识。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1)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密切关系,但计算机软件有自己的特点及其保护的特殊性,不能将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单一地运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

因为版权法、专利法等单一保护措施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建立一个以版权法、专利法等多种法律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是当前解决软件保护问题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交叉保护软件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从产业的产生到发展至今也就不过几十年的时间。

软件产生的初期是为了计算机的应用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计算机软件基本上应用于军事以及高端的科研。

在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以及更加先进的技术应用于计算机产业,使得计算机逐渐普及,特别是近二十年间,计算机的普及在世界上达到了相当的程度,由此软件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也迅速的得到了发展。

但是软件产业的发展是离不开法律保护的。

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学界先后提出了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综合模式保护等方法,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一个很理想的软件保护形式,软件和现有保护方法的不适应随处可见,制约了软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由此软件产业的法律保护是迫切需要完善。

软件(software)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

软件并不只是包括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电脑程序,与这些电脑程序相关的文档一般也被认为是软件的一部分。

简单的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

一般来讲软件被划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管理软件、行业软件、安全防护软件、多媒体软件、游戏软件等。

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

一、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其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创性。

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可感知性。

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

3、可再现性。

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二、主要国家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我国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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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属软件的许可 (一)专属软件许可制度的发展 “拆封式”(Shrink wrap)许可协议 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
• (二)一般专属软件许可证的内容
▫ ▫ ▫ ▫ 1、许可软件的内容 2、许可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3、授予用户的权利 4、软件权利人的责任
• (三)软件“首次销售(First sale doctrine)” 原则的适用 • “首次销售”原则也称“发行权穷竭(Exhaust of distribution right)”原则
▫ Autodesk retained title to the software and imposed significant transfer restrictions: it stated that the license is nontransferable, the software could not be transferred or leased without Autodesk’s written consent, and the software could not be transferred outside the Western Hemisphere. The SLA also imposed use restrictions against the use of the software outside the Western Hemisphere and against modifying, translating, or reverse-engineering the software, removing any proprietary marks from the software or documentation, or defeating any copy protection device. Furthermore, the SLA provided for termination of the license upon the licensee’s unauthorized copying o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other license restrictions. Thus, because Autodesk reserved title to Release 14 copies and imposed significant transfer and use restrictions, we conclude that its customers are licensees of their copies of Release 14 rather than owners. ▫ CTA was a licensee rather than an 'owner of a particular copy' of Release 14, and it was not entitled to resell its Release 14 copies to Vernor under the first sale doctrine. Therefore, Vernor did not receive title to the copies from CTA and accordingly could not pass ownership on to others. Both CTA’s and Vernor’s sales infringed Autodesk’s exclusive right to distribute copies of its work.
• 5、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 该规则是开源软件的参与和受益群体最大化。
• 6、不能歧视任何领域
▫ 许可证不得规定软件不能用于商业目的等,提供了 把开源软件用于商业用途的可能性。
• 7、许可证的发布
▫ 权利必须适用于所有接收方。 ▫ 避免了开源软件许可证被附加条款覆盖(如保密协 议等附加条款),从而并没有真正开源。
• 3、派生作品
▫ 开源软件必须允许修改与派生作品,并且允许使用原有 软件的许可条款发布它们。 ▫ 派生作品主要是指基于原有软件代码开发的新作品。派 生作品可能会改变软件原有的功能,但不一定会改写原 有代码。允许修改和派生,可以促进开源软件的不断改 进。
• 4、作者源代码完整性
▫ 只有在允许补丁文件和原有源代码一起发布的情况下, 开源软件的许可证才可以限制源代码以修改过的形式发 布。 ▫ 该规则提供了一种保护原有软件完整性的可能。作者可 以通过限制源代码以修改过的形式发布,在一定程度上 保证原有软件不会被无限制的篡改,失去软件原来的目 的和功能。同时,确保人们可以使用非官方补丁,在提 供便利性的同时又使这些补丁区别于原有软件。
• 五、开源软件的许可 • (一)历史
▫ ▫ ▫ ▫ 1983:Stallman创建GNU项目 1985:Stallman成立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1991:Torvalds发布Linux 1997:Eric Raymond发表《从教堂到集市》
▫ 1998:Netscape公司公开Netscape浏览器源代码 ▫ 1998: Eric Raymond等成立开源软件促进会 (OSI) ▫ 2001:Wikipedia上线 ▫ 2004:Firefox发布 ▫ 2007:Google发布Android平台,主要使用Apache 许可证
•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权利人将其作品允许被 许可人以一定方式、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使用, 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法律行为。
• 三、软件产品许可的分类
专属软件 计算机(Proprietary software or closed software):此类授权通常不允许用户随意的复 制、研究、修改或散布该软件。
• (二)“自由软件”理念的产生 • 根据“自由软件”概念的创始人Richard Stallman的 定义,自由软件赋予使用者四种自由:
• OSI标准:
• 1、自由再发布
▫ 许可证不应限制任何人将包含该开源软件的作品进行销 售或赠与。许可证不能要求收取授权费。 ▫ 该标准给予人们自由再发布开源软件的权利。不管是为 了个人的目的,还是商业的目的,都不会受限制,并且 是免费的。
• 2、源代码
▫ 开源软件必须公开源代码,必须允许发布源代码以及编 译后的程序。 ▫ 这条标准保证了程序源代码的公开性,同时确保源代码 可以比较容易被修改。这样大大提高了开源软件的接受 度和生命力。
• Vernor v. Autodesk, Inc. • 本案原告从CTA公司购买了被告的AutoCAD软件, 该软件的许可协议要求用户在软件进行升级之后, 必须销毁以前的版本。CTA 公司在安装了新版本 后,并未销毁原有版本,而是将其以折扣价卖给 原告。原告将软件在eBay上销售。被告得知后向 eBay发出通知,告知其原告的行为侵犯其版权。 eBay网终止原告的销售,并关闭其网店。故原告 请求法院确认其转售行为受到首次销售规则的保 护。
▫ 共享软件(Shared software):属于专属软件。通 常可免费取得,但在功能或使用期间上受到限制。
• 开源软件(Open source software):符合开源软 件促进会(Open source initiative)公布的标准 的软件,即为开源软件。此类授权赋予用户复制、 研究、修改和散布该软件的权利,并提供源码供 用户自由使用,仅给予些许其它限制。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课件(4)
主讲人:贺炯 办公室:崇法楼416室 电话:67790083 电子邮件:hejiong@
第四章 计算机软件的许可
• • • • • • 第一节 软件产品的流通 一、软件产品流通(Circulating)的主要方式 (一)发行(Distribution) (二)公开传播(Communication) 二、软件产品流通的法律性质 权利移转(Transfer)、销售(Sale)抑或许可 (License)? • 我国法律: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 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 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合同法》第 137条)
• The Ninth Circuit, agreed with the district court that the crucial issue was whether the arrangement was a sale or a license. The Ninth Circuit's holding is that the transaction is a license.
▫ We read Wise and the MAI to prescribe three considerations that we may use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oftware user is a licensee, rather than an owner of a copy. First, we consider whether the copyright owner specifies that a user is granted a license. Second, we consider whether the copyright owner significantly restricts the user’s ability to transfer the software. Finally, we consider whether the copyright owner imposes notable use restrictions.
• 地区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对于软件的使用及转让做出 限制,但这只是合同的约定条款,被告既没有对原版 本软件复制件的权利提出保留,也没有要求CTA 公司 在安装新版本后返还旧的版本。因此地区法院沿用 1977 年判决的Wise 案的规则,判决该案可以适用首 次销售规则。 • 在上诉审中,第九巡回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提出了判断交易是许可的标准,即版权人首先明确表 示用户被授予了许可,其次在相当程度上限制用户转 让软件的权利,最后对使用施加了明显的限制,满足 这三个条件即可认定交易为许可。 • 法院认为,Autodesk 公司与CTA公司之间的软件许 可协议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因此CTA 并非软件所有权 人,故该案不适用首次销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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