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Real happiness is internal, and it can only be found in the human m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企业重组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型经济国家。
国企是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如果经营方式不符合快速发展的市场,会导致经营不善或者管理方式落后。
那么,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就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综上所述,国企改制管理办法需要七个板块的法律法规支撑,这样国企改制才能做到改制合理、改制合法、改制为民、改制为国。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企业单位离岗退养有什么法律规定

企业单位离岗退养有什么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给予晋升工资安排提前退休。
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把退侨费用提前转给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办法是不妥当的。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7.2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施行)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有关政策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字[2002]859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下发以来,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涉及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我们经过归纳并经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整体改制、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使国有资本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保障办法。
经核准预留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上述企业在改革改制方案实施前,划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帐户,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按规定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预留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的,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4]5号文件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时,尽可能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统一。
三、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中经界定为国有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可以纳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上述辅业单位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中,与主体企业或辅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纳入辅业改制人员范围。
混岗集体职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
矿山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矿山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集体职工范围。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前,对企业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属于整体改革改制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属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由主体企业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
企业改革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中,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其他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或按照不超过5年的标准预留)。
如何处理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如何处理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中国的国有企业集团已经开始出现一股强化集团控制力、突出主业、压缩管理链条的改革潮流,通过主辅分离、内部整合等方式做大做强,以应对国际国内竞争。
然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
因此,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该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明确、清晰的认识,从而保证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一、国企改制职工安置理论基础一般说来,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理论基础有三方面,分别是:职工锁定理论、社会人假设理论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1、职工锁定理论在国企工作多年的职工一般都面临市场支配权后置的问题,企业对职工具有锁定效应,当一个职工为特定的企业工作若干年以后,其技能可能已经针对这一特定企业、特定部门、特定岗位专门化了,而且他们在企业工作多年,对企业有很强的归属感,因而职工也很难从心理上接受改革。
同时,他们在该企业的工作效率明显高于在其他企业的工作效率。
而一旦离开现在的企业,很可能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岗位。
因此在业务重组、组织结构调整时,根据岗位需要,公平竞争,尽量吸收原企业职工。
2、社会人假设理论职工不只是“经济人”而且是“社会人”,他们工作并不单纯出自追求金钱的动机,还有社会方面的、心理方面的需要,不能单纯从物质条件着眼安置职工,还要从社会伦理方面考虑合理的组织架构,不能只从金钱角度考虑,更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理解、支持、参与企业改制。
3、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被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
由低级向上发展到高级,是呈阶梯状上升,在低层次需求获得相对满足以后,才能发展到另一个较高层次的需求。
当高层次需求发展后低层次需求依然存在,只是对行为的影响作用降低而已。
因此国企实施改制过程中,不能只用经济的手段来刺激职工的积极性,当经济手段达到一定程度,对职工的刺激性就会减弱。
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

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 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性变⾰时期。
经过20多年的改⾰和发展,中国的劳动关系发⽣了深刻⽽巨⼤的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空前复杂的局⾯。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企业⽀柱,如何在改制中处理好劳动关系,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改制成败的关键。
本⽂归纳了当前国有改制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种基本模式,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 :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 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度不断加⼤,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提速,各地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针逐渐深⼊,⼀⼤批国有中⼩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式放开搞活,真正⾛向了市场;许多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外部投资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他所有制企业也不⽢寂寞,分⽴、合并、解散、破产等改制问题层出不穷。
到2004年底,在净资产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净资产70%的4371家国有⼤中型⾻⼲企业中,已经有3322家进⾏了公司制改⾰,改⾰⾯达到了76%;全国国有⼩型企业中进⾏产权多元化改⾰的达到86.1%;多数国有中型企业也进⾏了程度不同的产权制度改⾰,以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庸置疑,国有企业的改⾰是必需的,也是有成效的。
但在改⾰中暴露出来的⼀些问题,也必须引起⾼度重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出资⼈、债权⼈、企业和职⼯等多⽅⾯的利益,尤其要通过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保护职⼯利益,是国有企业改⾰的关键性问题。
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能否正确处理好与原企业职⼯的关系,是社会各⽅⾯普遍关⼼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企业改制能否顺利进⾏的关键所在。
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关系、组织形式和管理⽅式等都要发⽣变化,这势必造成劳动要素的重新配置,涉及员⼯的劳动关系、⼯资保险等诸多切⾝利益,因此,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资纠纷的⼀个集中爆发时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1•【文号】劳社部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协助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复后,由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实施。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过程中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内部退养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数量,以及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和预提情况,债务处理情况、职代会讨论通过决议等,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报送的方案和有关材料要及时予以审核,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具体审核备案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文件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陕经贸发〔2003〕29号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内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制分流方案申报程序1、中央在陕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省经贸委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
2、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联合批复;市属及县(区)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由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批复。
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3、省、市、县(区)属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同级经贸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4、改制企业申请免税程序及所需文件证明,按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2003〕30号)执行。
国有大集体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规定有哪些?
The most terrible thing in the world is neither forgiving nor breaking up, but neither forgiving nor breaking up, turning a pair of Bi people into a pair of grudges, without happiness and youth.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有大集体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规定有哪些?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大集体企业改制一旦发生,员工的安置变动和对其的经济补偿会成为不小的问题。
其中部分员工对安排和经济补偿不满的,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和诉讼。
合理配置劳动力流向是企业的重要责任,也是企业成功进行经营转型的必须条件。
那么员工会被如何安置和补偿?来看一下相关通知中的规定。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
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
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
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
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
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和企业组织的积极性,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