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主要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藏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藏政发[2007]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未来15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全面分析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基本趋势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科学技术需求的基础上,根据《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进入新世纪,全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现代产业建设开始起步,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正在从加快发展走向跨越式发展,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为我区新时期的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仍属于我国欠发达地区,为了缩小与全国的发展差距,需要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培育跨越式发展的持续动力。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新时期是我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前进的关键时期,是从加快发展向跨越式发展、更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是经济发展从投资拉动型向投资拉动与科技驱动并重的发展阶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藏政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3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略)2.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略)3.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略)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经过两年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整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品需求旺盛,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各种矿产资源开发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为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工作成效,防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反弹,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按照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超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藏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1〕3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妥善处理好开发自然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合理、有序地开发矿产资源,推动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将我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和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基地,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一)面临的形势。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全面禁采砂金砂铁、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企业等一系列重大措施。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法监管,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仍存在着未批先建、越权审批,选址不合理、建设不规范,工艺设备简单落后、资源浪费严重,乱采滥挖、监管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环境污染隐患突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要意义。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是建设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和战略资源储备基地的需要,关系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和生态西藏的建设。
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我区生态环境良好,确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第一章总则西藏自治区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同时,西藏高寒缺氧,地处偏僻,条件恶劣,是我国目前经济基础最落后的省区之一。
因此,加快经济发展必然成为新世纪初西藏工作的核心内容。
世纪之交,西藏迎来了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区内社会政治局势日益稳定的大好时机。
“十五”及到2010年是西藏实现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三步走”战略的重要时期,实施以发展矿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特色追赶战略、实现以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为支点的跨越式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建设重点西移和全球资源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都给西藏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加强勘查、择优开发、严格保护、提高效益”是促进西藏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规范西藏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促进西藏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特殊的区情、矿情,综合考虑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制定《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是到2005及2010年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西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行动指南。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西藏的实际情况,对西藏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以及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进行统筹规划,进一步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政策及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西藏自治区矿业开发优化布局和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目标,以实现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西藏自治区的矿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本《规划》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应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地(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和重要矿种专项规划应以此为依据。
本《规划》适用地域范围包括西藏自治区所辖行政区域。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401【发布文号】人大常委会[1999]2号【发布日期】1999-04-02【生效日期】1999-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及地矿监管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或变相买卖。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应当照顾地方和矿区所在地群众的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应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边远贫困地区从事矿业开发。
第六条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和自治区指定以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中标人。
西藏矿产分析报告

西藏矿产分析报告1. 背景介绍西藏位于中国的西南边陲,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
西藏地域辽阔,地质条件复杂多样,包括黄金、铜、铅、锌、锡、铝、锑等多种矿产资源。
由于自治区的高海拔、恶劣的环境条件,西藏的矿产开采相对困难,但潜力巨大。
本报告旨在分析西藏的矿产资源潜力,并提供对矿产开发的建议。
2. 西藏矿产资源概况根据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数据,西藏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2.1 黄金西藏的黄金储量庞大,分布广泛,主要存在于林芝、昌都、山南、日喀则等地。
其中,新宗县的黄金矿资源储量较大,具有较好的开采潜力。
2.2 铜西藏拥有丰富的铜矿资源,主要分布于那曲、日喀则和山南等地。
铜矿储量较大的地区包括达孜县和聂拉木县。
2.3 铅锌西藏的铅锌矿资源也相当丰富,在昌都、山南、日喀则等地存在较多的储量。
其中,林芝地区的铅锌矿储量较大。
2.4 锡西藏拥有丰富的锡矿资源,主要分布于昌都、那曲和山南等地。
其中,昌都地区的锡矿储量相对较大。
2.5 其他矿产资源此外,西藏还拥有一定的铝、锑等矿产资源,但储量相对较少,开采难度较大。
3. 西藏矿产开发的挑战尽管西藏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但由于地理环境的特殊性以及自然条件的限制,矿产开发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西藏地处高海拔地区,大部分矿产资源分布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地区,开采难度较大,对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次,西藏的恶劣气候条件也对矿产开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寒冷、干燥的气候条件加重了设备的磨损和维护成本。
此外,由于西藏自治区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对矿产开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环境保护标准的提升要求矿产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开采方式,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4. 西藏矿产开发的建议为了充分利用西藏丰富的矿产资源,促进西藏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4.1 技术创新矿产开发需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支持,应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开采效率和环保水平。
青藏高原矿产资源图及说明书
研究矿产资源分布规律:综合研究区域矿产资源空间分 布、基本特点和资源现状;
研究成矿规律、分析资源潜力:开展重要成矿带的成矿 地质背景分析、区域成矿作用时空演化与重大成矿作用 研究,进行区域主要矿产资源潜力分析,提出矿产资源 远景区的勘查评价部署建议。
2006年工作任务:收集、综合青藏高原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成果资料, 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编写数据库和编图的工作方案, 填制相关的资料卡片;初步编制青藏高原1:150万金属矿产图、非金 属矿产图及其说明书,针对区内的关键点及其重要矿床(点)开展 野外专题调研。
一、项目概况
3. 项目主要研究内容
疆、云南 提交报告时间:2008年
一、项目概况
2. 项目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任务:在全面总结与综合研究青藏高原1:25万区调中有关矿产 资源调查进展,以及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开展 区域矿产资源现状、分布格局与区域经济布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 关系研究,提出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建议方案;编制1:150万青藏 高原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图,建立矿产资源数据库,进行区域成 矿带的划分及重要成矿带的成矿地质背景分析。为西部矿产资源战 略后备基地建设以及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服务。
工作项目名称:青藏高原基础地质数据库建设、系列图件编制和中 生代构造-岩相古地理综合研究
工作项目编码:1212010610101 所属计划项目:青藏高原基础地质调查成果集成和综合研究 实 施 单 位:中国地质调查局 工 作 性 质:基础调查 工作起止年限:2006年-2010年 承 担 单 位: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 参 加 单 位: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西藏、青海、四川、甘肃、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20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9]49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4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西藏自治区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西藏自治区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和近年来地质灾害的危害与防治工作需要,编制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概况和分布特点(一)全区地质灾害概况。
西藏地质环境条件非常复杂,地质灾害发育,具有类型齐全、分布广泛、暴发频繁、规模较大、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特点。
主要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面积达40多万平方公里,超过了许多省份的总面积。
根据已完成的58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已发现地质灾害点5615处,其中:崩塌1468处、滑坡1199处、泥石流2757处、其他地质灾害191处,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口为16.58万人,潜在经济损失为59.03亿元。
(二)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区域。
依据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发育、危害程度,将全区划分为四个地质灾害程度区: 1.藏东南高山峡谷地质灾害严重区。
包括藏东“三江”中下游流域和桑日县以东的雅鲁藏布江流域及喜马拉雅山区南部,面积35万平方公里。
主要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冰湖溃决泥石流)等,是全区地质灾害类型最多、危害最为严重的地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藏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5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度)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将在近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请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西藏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度)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确保实现生态环境良好的目标,立足于构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西藏,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树立我区良好对外形象,就全面加强我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为目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西藏发展的突出位置,全面整治重点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切实建设生态西藏。
二、整治目标为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不断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拓宽整治领域,提高整治质量,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到2010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二)交通道路沿线环境进一步改善。
铁路、主要干线公路、旅游公路沿线无垃圾污染、无残墙断壁、无废品杂物、无杂乱标志标牌。
(三)主要城镇环境脏、乱、差问题进一步解决。
青藏高原矿产资源图及说明书(1)
青藏高原矿产资源图及说明书(1)青藏高原矿产资源图及说明书1.简介1.1 项目背景1.2 目的和范围2.方法2.1 数据收集2.2 数据处理与分析3.青藏高原地理概况3.1 位置与边界3.2 地形与地貌3.3 气候与气候类型4.矿产资源分类及特点4.1 金属矿产4.1.1 铜矿资源4.1.2 铅锌矿资源4.1.3 铁矿资源4.1.4 钼矿资源4.1.5 锡矿资源4.2 非金属矿产4.2.1 煤炭资源4.2.2 石油与天然气资源 4.2.3 稀土矿资源4.2.4 盐矿资源4.2.5 硫矿资源5.青藏高原矿产资源分布图5.1 金属矿产分布图5.2 非金属矿产分布图6.矿产资源开发现状6.1 现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6.2 开发项目潜力与前景7.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估7.1 生态环境影响7.2 社会经济影响7.3 文化遗产保护8.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8.1 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8.2 政策支持措施9.附件:青藏高原矿产资源分布图- 附件一:金属矿产分布图- 附件二:非金属矿产分布图10.法律名词及注释- 矿产资源:指地球内部存在并可供开采用于经济利用的自然固体矿石或矿物。
- 铜矿资源:指含铜矿石或矿物。
- 铅锌矿资源:指含铅锌矿石或矿物。
- 铁矿资源:指含铁矿石或矿物。
- 钼矿资源:指含钼矿石或矿物。
- 锡矿资源:指含锡矿石或矿物。
- 煤炭资源:指含碳质矿石或矿物。
- 石油与天然气资源:指含石油与天然气的自然储量。
- 稀土矿资源:指含稀土矿石或矿物。
- 盐矿资源:指含盐矿石或矿物。
- 硫矿资源:指含硫矿石或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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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主要内容
一、规划期及主要任务
本《规划》是到2005及2010年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西藏自治区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行动指南。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西藏的实际情况,对西藏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以及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进行统筹规划,进一步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政策及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西藏自治区矿业开发优化布局和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目标,以实现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西藏自治区的矿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全面开展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基本消除基础地质工作的中比例尺“空白区”,为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勘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加强重点区域成矿条件和成矿远景的分析研究,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供充足的靶区;加强大宗、特色优势矿种的勘查,保证矿产资源开发所必需的资源储量;促进矿产资源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强重点区带地质灾害、工程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报力度;加强矿政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本好转;扩大矿业的开放程度。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逐步实行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商业性勘查分制运作。
根据“统筹规划,合理部署,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依靠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力争发现一批重要成矿区带和普查基地。
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多渠道引进资金,鼓励适应市场需求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为矿业规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定期发布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出资开展的公益性调查评价成果信息,鼓励企业多渠道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商业性资源勘查活动。
积极组织探矿权招投标,引导和促进商业性勘查与开发。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根据西藏的资源特点、区内外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状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要求,西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和方向是:鼓励开采资源丰富,国家或地方紧缺,市场前景好,
经济效益高,开发过程中能够较好地控制对环境、社会造成影响的矿产,主要有铜、金、地热、盐湖矿产(硼、锂)、石油、煤炭、矿泉水和宝玉石;限制开采市场供过于求,扩大开采规模将影响经济效益,资源不足、需求可以通过国际国内市场解决,开采过程中将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社会问题的矿产,主要有铬铁矿、锑;禁止开采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继续开采的经济效益很差,资源严重不足、需求可以通过国际市场解决,开采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环境、社会问题的矿产,主要有砷、汞和泥炭;允许开采除上述外的其他矿产。
逐步清理关闭生产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以及资源保证程度不足、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企业质量。
走联合规模开发的道路,逐步建立黑色、有色、贵金属、锂盐、硼矿、建材、地热、矿泉水等资源开发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制公司,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
严格禁止工艺落后、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区外矿业企业向区内转移,确保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非金属建材的应用。
加大科技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业,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逐步改变以出售原矿和初级矿产品为主的局面。
依靠科技进步,在利用贫矿、难选冶矿石方面有所突破,实现综合开发、综合利用。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一江两河”和青藏铁路沿线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建立环保绿色矿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使矿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
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