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总论与预算法
预算法解读——通用(2015年5月6日)

新预算法解读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 济基本要求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
转移支付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不够紧密, 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 涉及领域过宽、配套资金压力较大、转移支付资 金下达不够及时等。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二)新预算法规定
第1条 提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 明的预算制度”。 第14条规定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限等。 第92条明确违反预算公开规定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新预算法解读
(三)改革措施——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财政部已起草《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 意见》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拟以“两办” 的名义下发。
新预算法解读
(四)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
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对实行
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明确要求。
新预算法解读
三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预算公开工作成效明显。 公开范围不够广、内容不够细、进展不够 均衡。
新预算法解读
(二)改革思路
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2、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4、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新预算法解读
(三)新预算法规定
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新增人大审查预算的8项重点内容,涉及支出的 有5项。 (第48条) 增加预算调整事项,由1项增至4项(第67条)
新预算法解读
推动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税收制度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
新预算法解读
第四章财政预算制度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由财政部门负 责编制。 包括:本级预算+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 的总预算。 【注意】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 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 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例题· 多选题】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 算职权表述正确的是( )。 A.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B.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D.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力比较
审查权 批准权 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
中央和地方 全国人大常 中央预算和 预算草案和 委会预算决 预算执行情 预算执行情 算不适当的 况报告 况报告 决议
本级人大常 本级总预算 本级预算和 委会及本级 草案和总预 预算执行情 政府预算决 算执行情况 况报告 算不适当的 报告 决议
【例题· 多选题】下列国家预算中有关中央预 算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 成 B.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 额 C.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 补助的数额 D.中央预算不包括军队和政党组织的预算 ABC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 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 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 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 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财政法

三、预算管理职权
4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 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 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负 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 规定及时地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合理安排 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预算收支范围
三、预算管理职权
执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组织本 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权,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监督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监督本 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变更撤消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 变或者撤消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 预算、决策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预算管理职权
乡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编制权,即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本级 预算调整方案; 报告权,即向本级人大报告本级预算草案和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执行权,即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决定权,即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三、预算管理职权
3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编制权,即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执行权,即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案权,即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用动用方案; 报告权,即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 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编制 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决算的编制 决算的审批
六、对预算与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
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 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 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 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委 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预算、决算中 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有关 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4-1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预算法》我国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一)《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11章79条。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使之更具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共分为8章79条。
●《预算法实施条例》根据预算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其中的有关法律概念,以及预算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经济任务,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反映;●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财力保证作用。
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
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
3.反映监督作用。
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自财政产生以来,一切社会制度下的财政活动,都 是在一定的国家财政政策、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的。因此,随着财政活 动和财政分配关系的出现,也就产生了规范财政活动、调整财政关系 的财政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的核心是财政法。财政法作为社会上 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根本 利益,它是国家实现其财政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重要工具。国 家制度的根本性质决定着财政法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我国财政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之上,反映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关系和要求的法律形式。要发挥社会主 义财政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发展,必须调整好财政关 系,使财政活动纳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 其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成不变 的。受财政职能不断变化的影响,财政关系的质和量实际上都在随之 变化。 从质的发生属性看,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 理财政资金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一般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 财政支出关系三种。财政收入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关系、资 产收益关系、国债发行关系、费用征收关系等;财政管理关系主要包 括财政预算关系、国库经理关系和审计监督关系等;财政支出关系主 要包括财政采购关系、财政贷款关系、财政投资关系、财政转移支付 关系等。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 在调整财政关系 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 要包括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
财税法2预算法原理与制度

预算能否公开 预算如何公开
预算公开的核心议题
预算公开的 目的
预算公开的 技术
• 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公开表格: 每年3月下旬财政部网站
• 年度全国财政决算公开表格: 每月7月中旬财政部网站
预算公开的方式
预算公开走过的历程
预算法原理与制度
整体概貌
预算的概念 和原则
预算权和预 算收支范围
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审议 权及其界限
预算监督与 法律责任
决算的编制 与审议
预算调整与稳 定调节基金
预算的执行
预算的概念和原则
预算的实质:在财政 支出的需要与财政收 入的可能之间进行权 衡和评估,以决定是 否和如何进行某种资
源配置的过程。
• 2009年两会后,财政部首次在其官方网站第一时间公布了经全国人大 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告和中央财政预算四张主要表格,迈出了推进中央财 政预算公开的历史性一步。
预算公开走过的历程
• 2010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高强称:全国人大2010年强力推进预算 公开,要求经过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都要公开,其中包括国务院各部 门预算。
1月1日-12月31日
预算年度/财政 年度/会计年度
7月1日-6月30日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 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预算法的适用范围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预算、决算的编制、 审查、批准、监督
预算体系
预算体系: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所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划分各级预算管理权限和收支范围的前提,为预算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
财政法课件
2、预算法 是有关国家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是有关国家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及进行 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中的 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法。财政法与预算法的关系, 基本法。财政法与预算法的关系,从预算法的 广义上来说预算法就是财政法; 广义上来说预算法就是财政法;从财政法的狭 义上来说财政法就是预算法。 义上来说财政法就是预算法。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一)、财政的概念 )、财政的概念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 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二)、财政的特征 )、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1、财政的主体是国家 基本特征: 、 2、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需要 、 3、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三个部分。 、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三个部分。 引申特征: 、 引申特征:1、强制性 2、非营利性 、 3、永续性 、
第二节
预算法
一、预算和预算法 (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1、预算:预算有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这里指的是国家 、预算:预算有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预算。 预算。 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 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和地方预算。
从纵向方面说包括: 从纵向方面说包括: 1、国家总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即中央各主管部 、国家总预算,包括中央预算( 门的单位预算,及其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门的单位预算,及其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 (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 中央政府预算(简标中央预算 ,由中央各部门(含 中央政府预算 简标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 含 简标中央预算 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的预算组成, 直属单位 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 额和中央向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额和中央向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 、 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 所属县(设区的市、自治州, 自治县, 所属县(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 市辖区)总预算组成。 市、市辖区)总预算组成。
预算法总结
总结一、国家预算的定义、特征、性质需要把握“什么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中的国家预算”?我国经典教科书以及各种文献中国家预算通常被简洁地定义为“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但是, 比对“私人”的财政收支计划也就是“私人”预算(即个人、家庭和企业部门等的收支计划) 的实施,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并不一定需要采用规范的报表形式, 而且往往作为一种隐私或商业机密而不让他人知晓。
而政府的收支计划则与此全然不同,它不仅必须由法定的主体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采用法律许可的方法编制, 其编制、执行的结果也必须公开, 甚或整个预算过程都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大众开放。
那么, 国家预算为什么要公开? 国家预算为什么要以预算文件( 或预算法案) 的形式存在? 国家预算为什么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来订定规则和程序、界分权力与责任呢? 这些问题的解决, 必须从探讨国家预算的概念及其与“私人”预算之间的不同特征中去寻求答案。
“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难以回应以上问题。
考察市场经济国家考察市场经济国家的预算法律制度和预算实践,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中的国家预算的定义应当是: 国家预算( 包括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 , 是指法定的众多预算主体依法定权限、按法定程序和规则, 筹集公共经济资源依政府施政方针在潜在的公共支出项目之间进行选择, 以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这种选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从表象上来看, 国家预算的结果体现为经中央或地方立法机构审议通过( 即批准) 的静态预算文件; 从实质而言, 国家预算体现为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一系列既有相对独立程序而又相互交叉影响的动态决策过程。
国家预算作为一种公共预算, 它与“私人”预算相比, 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特征:第一, 在国家预算中存在着拥有不同职权(事权) 和不同优先偏好的众多的预算主体。
虽然从最抽象的理论层面, 我们可以说国家预算唯一的主体是国家, 但在具体的预算实践中,国家预算是由层级递升的单位预算、部门预算、政府预算(分级预算)所构成。
2024版预算法讲座课件
考核结果公开透明
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 公信力。
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单位工作 绩效的重要依据,与奖惩措施相挂钩, 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05
预算法改革方向与趋势
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通过完善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合平衡编制费用预算。
增量预算法
根据预算期内正常的、可实现的某一固定的业 务量水平作为唯一基础来编制预算的方法。
固定预算法
以基期成本费用水平为基础,结合预算期业务 量水平及有关影响成本因素的未来变动情况, 通过调整有关原有费用项目而编制预算的一种 方法。
弹性预算法
在成本性态分析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量、成本 和利润之间的联动关系,按照预算期内可能的 一系列业务量水平编制系列预算的方法。
预算考核指标体系构建
预算考核指标的选取
根据预算目标和重点任务,选取具有代表性、可量化、可比较的考核指标,如预算 完成率、预算调整率、资金使用效益等。
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
将选取的考核指标按照重要性、紧急性等原则进行分层分类,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 指标体系。
预算监督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反馈与整改
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 位,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01
制定预算收支计划
根据经济形势分析预测结果和相 关资料,制定预算收支计划,明 确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来源和用途。
02
03
审查批准预算草案
将预算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 审查,经过修改完善后,报请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
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一级政权,一级财政。
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我国预算共分五级:中央预算,省预算,设区的市预算,县预算,乡、民族乡、镇预算五级。
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预算管理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权(2)批准权(3)改变撤销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批权(2)监督权(3)撤销权总结:审查批准国县全都有,只有乡镇是监督。
由国至县再到乡,变更改变撤销权。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总结:编制和执行,提案加报告。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支出4国防支出5财政补贴支出6其他财政支出预算组织程序1预算年度;分为历年制和跨年制。
我国采用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此外还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士荷兰等国采用。
(易出多选题)美国采光用跨年制从10月1 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和指示和要求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1)合法原则(2)准确完整原则(3)报送及时原则决算草案的编制是一个自下而上,由部分到整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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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的职能
财政的职能是财政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包括: 分配收入职能。财政的收人、支出和管理活动,其目的是集 中部分社会财富而后再进行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直 接体现了国家与企业、居民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包 括公共经济领域及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分配。分配职 能是财政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 配置资源职能。财政能够通过税收、预算支出、国债、转移 支付等手段,将社会资源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进行 分配,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并能够根据国 家经济和政治需要,调节积累和消费等比例关系。 保障稳定职能。财政通过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有助于保障 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项职能层层递进:分配职能是基础,配置职能是延伸,保 障职能是共效。
预算的概念和分类
预算一般指某一经济主体对其理财活动的预先盘算
或计划。
预算可分为公共预算和私人预算,或者国家预算(政
府预算)、企业预算、个人预算,等等。
预算法上所称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即国家对财政
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也就是政府的年 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表现为国家进行预算的编制、议定、执行、
财政法的宗旨
财政法的宗旨,或称财政法的目的,它是指财政法调整所要
达到的目标。 财政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通过协调 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 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权,调 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财政法的宗旨,可以分为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两个方面,它 们所体现的都是社会的公共欲望与公共需求。
我国的预算权分配
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权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权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权 二、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权 (一)国务院的预算权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权 (三)乡级政府的预算权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权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权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权 四、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权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与预算收入密切相关的另一类财政资
金收入。国务院于1996年7月6日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则于同年11月18日发布 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所谓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 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 用的未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财政的特征
财政的基本特征:财政主体是国家、财政目的是满
足社会公共需要、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 出与财政管理三部分。
财政的引申特征:(1)强制性。国家财政从私人经济中 取得资财是依其主权和所有者地位,以强制和无偿方式取得。
(2)非营利性。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
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取之 于民,用之于民”,是财政的根本要义。(3)永续性。财政 与国家或政府并存,具有一种永久连续性。与私人经济部门 不同。
财政体系结构图
国家预算 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
购买性支出 (政府采购) 转移性支出 (转移支付)
税收收入
国债收入
规费收入
国资收益
捐赠收入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概念
它是调整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国家职能而取 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关系 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财政管理体制权限关系
财政法的特征
国家主体性
国家始终是财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具居于主导地位。
法域特定性
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
对象独特性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
财政法的职能
财政与财政法密切相关,财政是财政法的前提, 财政法是财政的法律保障。由于财政具有分配收
参考书目
徐孟洲著:《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
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张守文著:《财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 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徐孟洲主编:《税法原理》(十一五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
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日)北野弘久著,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 (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 级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2007。
政府非税收入的含义
所谓政府非税收入,是指政府所取得的税收以外的
各类收入。按照财政部给出的定义,“政府非税收 人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 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 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 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 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 分配的一种形式”。
调整等一系列活动。
预算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
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 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预 算关系。 预算关系分为在预算的编制、议定、执行过程中发 生的社会关系(预算程序关系)以及在组织、取得 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预 算实体关系)两个方面。
预算法的地位及其立法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最主要的部门法,是财政法的核心。
预算关系是财政关系的主要部分,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 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并且,财 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和实现国家预算所规定的各 项财政收支计划。 预算法有时也被认为是狭义上的财政法。财政法的基本 原理和精神主要是从预算法中概括出来的。
财政的产生和存在,同国家的公共职能是直接相关的。
财政的必要性
公共物品理论:财政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
共需要。 私人物品 公共物品
私人经济 公共经济(政府部门)
私人物品(private good)是其每一单位只能由一个人消费的物
品或劳务,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共物品是一个人对某 一物品或劳务的使用不能排除其他任何一个人对它的使用的 的物品或劳务,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存在搭 便车(free rider)的问题。
己的位置,其独立存在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理由和价值。 (一)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 重要法律部门。 (二)财政法同与其相邻近的部门法的关系 1.财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3.财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财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5.财政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
预算作为一种活动,它是整个国家财政活动的重要
内容,属经济基础的范畴;而预算法则是调整预算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上层建筑的范畴。因而, 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指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
准的预算,或称预算文件,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
预算权及其分配
所谓预算权,又称预算管理职权,是指国家在
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如预算的编制权、审批 权、执行权、调整权,等等。预算权作为财政 权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依法进行分配。 预算权的分配是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所 谓预算管理体制,通常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 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分割和配置预算权的制 度。换言之,预算管理体制主要就是预算权分 配制度。 预算权的分配,包括横向分配和纵向分配两个 方面。
财政法的原则
财政法原则的含义与分类。它是指贯穿于财政
法制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中的根本 准则。它是财政法的宗旨、任务、职能和调整 手段的综合反映和高度概括,区分为基本原则 和特殊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定原则 调制法定原则 财政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 财政绩效原则 调制绩效原则
预算收入的分类
根据预算收入的归属,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
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 收入。这与我国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是一致 的,与我国的预算体系也是一致的。
根据预算收入的来源或形式,预算收入区分为
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 入。这是我国预算法的法定分类。
预算外资金收入
入、宏观调控和保障稳定的职能,相应地,财政法也 就具有了保障上述职能实现的职能。
保障分配职能 保障配置(或调控)职能:表现为保障财政收支平衡、 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 保障稳定职能 上述三大职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相辅相 成,互为条件。
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是否具有自
财政法体系
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财政法的各部门法所组成
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财政法体系取决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即由 调整各类财政关系的各部门法所构成。
财政法体系
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收支管理法
财政活动程序法
财政法体系的部门结构
预算法
财政收入管理法 税 法 国债法
财政支出管理法
政府采购法
转移支付法
政府非税收入法
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前者于1994年3月
22日由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后者于1995年11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预算体系
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政权结构形成的协调统一的国体系是划分各级预算主体预算管理权限和收 支范围的前提条件,也是有效进行预算管理的组织保证。 我国的预算体系:根据“一级政权、一级财政”原则,我国 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我国的预 算体系分为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五级预算可以进一步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它们共同构 成了国家的总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