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上海)
上海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上海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上海市对于工伤赔偿有着明确的标准。
下面是上海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一、轻伤级1. 病假工资:按照发生工伤之日起的起付日至治疗期满(但不得超过一年)期间的工资计算,除复合伤残的伤为凭证伤残之外,按一级伤残的比例进行计发;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根据治疗级别,按月支付,疗程满五日的,照顾费为住院期间取整计算;3.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4. 携带费:每次10元;5.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治疗级别、抚养人数和生活实际需要,每人每日给予慰劳费,不足15日按抚养人数计发;6. 交通费:正常交通费;7. 监护人生活费:根据治疗级别、抚养人数和生活实际需要,每人每日给予慰劳费;8. 遗属慰劳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二、一级伤残1. 工伤医疗费:按照治疗级别等情况进行支付;2. 伤残抚养费:按月给予抚养人生活费支付;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 伤残就业失业保险金:根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支付;5.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 遗属慰劳金:按照规定进行支付。
三、二级伤残1. 工伤医疗费:根据情况进行支付;2. 伤残抚养费:根据受托人生活情况支付;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 伤残就业失业保险金:根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支付;5.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 遗属慰劳金:按照规定进行支付。
根据上海市的工伤赔偿标准,不同程度的工伤会有相应的赔偿金和福利待遇。
以上是对上海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计算和确定。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1. 引言工伤赔偿是指雇主应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而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大省,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设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上海的工伤赔偿标准,并提供一个一览表,以方便读者了解相关信息。
2.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以下是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序号事故情形工伤待遇标准1 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所需医疗费、护理费等2 因工受伤致残伤残津贴3 因工致死死亡赔偿金4 因工致死后,扶养亲属无来源生活费补助、丧葬补助金等3. 详细解释3.1 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当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时,雇主应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3.2 因工受伤致残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导致伤残,他们有权获得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将根据残疾程度进行评估,津贴数额也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
3.3 因工致死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而意外死亡,其扶养亲属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员工的收入、工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3.4 因工致死后,扶养亲属无来源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致死,而该员工的扶养亲属没有其他来源获取生活费用、丧葬费等,雇主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补助、丧葬补助金等。
4. 总结上海的工伤赔偿标准为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患病所应享受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向雇主申请相应的工伤赔偿。
同时,雇主也有责任支付符合标准的工伤赔偿金。
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了解,有助于员工和雇主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的建立。
以上就是上海工伤赔偿标准的一览表,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个简单清晰的参考。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细节,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
2023年7月起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2023年7月起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2023年7月起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本市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1. 伤残津贴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2. 生活护理费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3. 抚恤金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适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注:1、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上海工伤理赔规定与补偿标准

上海工伤理赔规定与补偿标准1. 引言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患病的情况。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有着完善的工伤理赔规定与补偿标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上海工伤理赔的相关规定和补偿标准。
2. 工伤认定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是指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结合医学证据,确认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过程。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申请,经过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估和审批才能确定。
3. 工伤补偿标准3.1 伤残补助金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工伤程度和劳动者平均月工资确定的一次性补助金。
工伤程度分为1级至10级,1级为最轻微,10级为最严重。
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确定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数额。
3.2 医疗费用上海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医疗费用。
劳动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3.3 丧葬补助金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时,其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丧葬补助金的数额为劳动者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一定比例。
3.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事故死亡时,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该补助金为劳动者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一定倍数。
4. 其他注意事项在申请工伤理赔时,劳动者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以便进行工伤认定和补偿申请。
5. 结论上海工伤理赔规定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应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和报告,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参考文献-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工伤理赔规定与补偿标准

上海工伤理赔规定与补偿标准一、前言为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伤认定2.1 工伤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包括:- 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
2.2 非工伤定义以下情况不属于工伤:- 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的;- 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导致的伤害;- 因犯罪或违反刑法导致的伤害;- 因病、自杀、自残、酒醉等原因导致的伤害。
三、理赔程序3.1 报案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3.2 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将在5日内进行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受伤员工。
3.3 提交资料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工伤事故报告书;- 医疗证明和病历资料;- 其他有关证据。
3.4 工伤理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的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工伤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四、补偿标准4.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23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20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17个月。
4.2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15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12个月。
4.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工亡员工本人的工资;-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员工生前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的100%。
五、其他待遇- 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是伤残津贴。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医疗费用的30%
至50%。
具体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金为医疗费用的30%至40%。
2. 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金为医疗费用的40%至50%。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以实际工伤医疗费用为基础,并根据医疗费用的高低进行比例调整。
二、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残疾而支付的补偿金。
上海市伤残津贴的标准并不统一,而是根据残疾等级进行划分。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伤残疾等级分为十级,每级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 一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90%
2. 二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80%
3. 三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70%
4. 四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60%
5. 五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50%
6. 六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40%
7. 七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30%
8. 八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20%
9. 九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10%
10. 十级伤残津贴:月工资的5%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前连续工作12个月实际工资的平均值。
综上所述,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工伤医疗费用的30%至50%,伤残津贴根据残疾等级分为十级,按照月工资的不同比例进行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具体的赔偿金额以最新政策为准。
上海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上海工伤八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
上海市对工伤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24个月。
二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24个月至48个月。
三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48个月至72个月。
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72个月至96个月。
五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96个月至120个月。
六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120个月至144个月。
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144个月至168个月。
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乘以168个月至192个月。
除了伤残津贴外,工伤职工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48个月,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72个月,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96个月,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20个月,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44个月,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68个月,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192个月。
此外,工伤职工还可以获得康复费用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
康复费用包括住院康复治疗费用、门诊康复治疗费用和康复辅助器具费用。
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包括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药品费用、医用材料费用、检查费用和康复费用。
总的来说,上海市对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比较完善的,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益,也希望企业能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与操作指南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与操作指南一、背景上海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时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本文档旨在提供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与操作指南,以帮助雇主和劳动者了解相关政策并正确操作。
二、赔偿标准1. 工伤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赔付。
- 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2.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职工伤残等级和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评定。
- 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 残疾津贴按照伤残等级和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
3. 工亡赔偿标准:- 工亡职工的家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丧葬补助金按照一定比例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
- 抚恤金根据死亡职工的工龄、月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得出。
三、操作指南1. 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需及时向所在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公司应指导劳动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 公司应将申请材料及时提交给工伤保险部门。
2. 医疗费用报销:- 工伤认定生效后,劳动者可凭工伤认定证明和费用明细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费用明细和治疗记录等证明材料。
- 劳动者可将费用明细和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公司,由公司协助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 伤残评定申请:- 工伤认定生效后,劳动者如认为自己存在伤残情况,可向所在公司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 公司应协助劳动者填写伤残评定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 公司应将申请材料及时提交给工伤保险部门。
4. 工亡赔偿申请:- 工亡职工的家属应尽快向所在公司提出工亡赔偿申请。
- 公司应协助家属填写工亡赔偿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 公司应将申请材料及时提交给工伤保险部门。
四、注意事项1.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时,应尽快向所在公司报告,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2. 公司应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信息,并协助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细则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细则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细则简介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患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抚恤金等费用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本文以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细则为主题,将介绍上海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和赔偿细则。
一、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概述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具体情况制定的工伤赔偿金额的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医疗费用上海市工伤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药品费用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死亡所需的全部医疗费用,并免费提供病假期间的工资。
2.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而造成的生活能力减少,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者就业年限等因素计算而得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金额,详细的赔偿金额可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
3.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接受的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工伤致残或工伤死亡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二、上海工伤赔偿细则详解1.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上海市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者劳动者报销方式。
劳动者在就医时,应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医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海市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和就业年限进行计算。
伤残等级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为准。
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赔偿金 = 伤残等级系数 × 就业年限系数 × 劳动者月工资 ×伤残赔偿基数其中,伤残等级系数和就业年限系数根据伤残等级和就业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劳动者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受伤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伤残赔偿基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海工伤赔偿一览表
上海工伤赔偿一览表上海工伤赔偿一览表(仅供参考)一、工伤保险基本赔偿项目:1. 因工致死的,支付被保险人抚恤金一次性赔偿金。
2. 因工受伤或者患病的,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3. 因工受伤或者患病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补助费。
4. 因工致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5. 因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支付被保险人的丧葬费。
二、职业病工伤补助项目:1. 职业病工人因劳动关系连续工作满一年,患职业病的,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护理费等。
2. 职业病工人因劳动关系连续工作满一年,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或者转岗的,支付被保险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工亡生活费(一次性赔偿):1. 工人死亡,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倍。
2. 工人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
四、工伤医疗费用:1.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通信费等。
2. 工伤医疗费用限额为相应医疗机构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工作居民人均医疗费用的3倍。
五、工伤津贴、护理费等:1. 工伤津贴为受伤期间的工资。
2. 护理费为重度、中度、轻度伤残人员每月护理费的不同标准。
3. 丧葬补助费为职工死亡后的抚恤金。
六、工亡赔偿金(一次性赔偿):根据工人被保险人的死亡成因、工作年限等情况,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赔偿金。
七、丧葬费补助:支付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用。
八、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期间,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享受原工资,该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单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工伤康复费用:支付工伤职工康复的相关费用,如康复治疗费用、康复器具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内容。
具体赔偿金额以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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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八条(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
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四)认定结论;(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鉴定委员会在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鉴定费用)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