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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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等级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10%。

对于一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30倍。

2. 二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1-25%。

对于二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35倍。

3. 三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26-40%。

对于三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40倍。

4. 四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41-55%。

对于四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45倍。

5. 五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56-70%。

对于五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50倍。

6. 六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71-80%。

对于六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55倍。

7. 七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81-90%。

对于七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60倍。

8. 八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91-100%。

对于八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65倍。

9. 九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00%且需要全日制看护。

对于九级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月工资的70倍。

10. 十级工伤,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100%且需要全日制看护并且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者职业原因所受的伤害,给劳动者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划分为十级伤残,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的标准是100万元,指的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自理生活,需要长期护理。

二级伤残的标准是85万元,指的是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但能够自理生活。

三级伤残的标准是70万元,指的是丧失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仍可以做轻体力、脑力劳动。

四级伤残的标准是55万元,指的是丧失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仅能从事轻微体力、脑力劳动。

五级伤残的标准是40万元,指的是丧失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但能够从事大部分轻体力、脑力劳动。

六级伤残的标准是30万元,指的是丧失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但能从事大部分轻体力、脑力劳动。

七级伤残的标准是25万元,指的是孤身一人的丧失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能够从事轻松的家务、生活自理。

八级伤残的标准是20万元,指的是丧失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可以从事大部分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九级伤残的标准是15万元,指的是轻微受损伤,影响了个别部位的使用功能,但不影响劳动或生活自理。

十级伤残的标准是10万元,指的是其他情况下的轻微受伤。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需要及时向所在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医院的确诊和分级,用人单位需要根据伤残等级向被害人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如若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标准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工作中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是首要任务,一旦发生工伤也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争取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合理赔偿。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好工伤赔偿制度,真正为劳动者尽到应有的保护职责。

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安徽省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两金”合计,五级伤残为5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45个月,七级伤残为30个月,八级伤残为23个月,九级伤残为16个月,十级伤残为9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1、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工伤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徽省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徽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工伤基本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的赔偿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其中,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比例分担,职工个人负担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2. 若工伤职工在治疗期内无法按正常工作时间从事工作,按照工资计发工伤医疗期外的工资待遇标准支付。

二、工伤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诊断达到劳动能力代偿期的,按照伤残程度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期工资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工伤职工残疾程度为一级至四级,赔偿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按18个月、二级伤残按15个月、三级伤残按12个月、四级伤残按9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算。

2. 基本工资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期工资标准按照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确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三、工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 工伤职工死亡,由其亲属享受工亡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

2. 工亡抚恤金按照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定。

按照配偶或子女等亲属抚养人数的不同,分为一人、两人及以上抚养的情况,赔偿标准分别为:亲属一人抚养按20个月、亲属两人及以上抚养按24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算。

3. 一次性补助金按照工亡职工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定,并根据法律规定的与被扶养人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安徽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基本医疗费用的赔偿、工伤伤残赔偿金和工亡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所致的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按照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比例进行赔偿。

2.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后的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评定比例进行计算,并按照规定的基准工资和工作年限进行测算。

3.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致死后,其家属领取的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4. 残疾津贴残疾津贴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永久性伤残后,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的月度生活费。

残疾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二、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附件3: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执行细则三、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劳动法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2.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的保障职工工伤权益的规章。

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目的、范围、赔偿标准及申请程序等内容。

3.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4. 伤残程度伤残程度是根据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评定的指标。

四、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伤医疗费的申请和报销流程复杂,需要职工提供大量的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的工伤医疗费报销系统,简化申请流程,提供在线申请和报销服务,并加大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力度。

阜阳市工伤职工伤残赔偿标准

阜阳市工伤职工伤残赔偿标准

xx年阜阳市工伤职工伤残赔偿标准阜阳市工伤如何赔偿?相信大家对这个还不是很清楚,下面为你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至四级类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类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存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3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至十级类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20、15、10、5个月本人工资)。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丧葬补助金:6个月×3386元/月=20316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a、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b、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0个月×3386元=16930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a、一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b、二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c、三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d、四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a、一级为本人月工资的90%;b、二级为本人月工资的85%;c、三级为本人月工资的80%;d、四级为本人月工资的75%;3、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3386元×50%=1693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3386元×40%=1354.4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3386元×30%=1015.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0-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a、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b、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此项赔偿无。

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一、工伤保险赔偿费用:1.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其中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康复医疗和辅助器具费用等。

对于合理、必要且按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将予以全额支付。

2.伤残津贴:根据工伤残程度的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10%,提供1.1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二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1-20%,提供1.2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为21-30%,提供1.3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四级伤残:伤残程度为31-40%,提供1.4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五级伤残:伤残程度为41-50%,提供1.5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六级伤残:伤残程度为51-60%,提供1.6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七级伤残:伤残程度为61-70%,提供1.7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八级伤残:伤残程度为71-80%,提供1.8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九级伤残:伤残程度为81-90%,提供1.9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十级伤残:伤残程度为91%及以上,提供2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3.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供养亲属,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抚恤金,标准如下:- 供养一人:提供2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抚恤金;- 供养二人:提供2.5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抚恤金;- 供养三人及以上:提供3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抚恤金。

二、伤残赔偿金:如果职工的工伤导致伤残,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标准×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倍数。

其中,伤残等级系数和赔偿倍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规定,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工伤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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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

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治疗费;(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建立省、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

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

第十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5、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

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设立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三)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六)康复性治疗的确认;(七)旧伤复发的确认;(八)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九)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九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至痊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机构应作出医疗结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第二十六条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生活护理费;(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丧葬补助金;(八)供养亲属抚恤金;(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或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其亲属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并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第三十三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工伤医疗管理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具备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

转往外地就医的,还应提供经办机构的批准件。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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