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植被恢复费商品林建设项目造林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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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植被恢复费商品林建设项目造

林补助办法

为加快我省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培育特色优势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林业产业“十一五”及中长期(2020年)发展规划》、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黔财农[2007]1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造林补助对象

第一条商品林建设项目补助对象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等。用材林指新造的纸浆原料林、人造板原料林、坑木林、珍贵树种用材林等;经济林主要指新造的木本粮油、木本中药材、干鲜果、木本能源林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二条用材林建设规模2000亩以上,经济林建设规模500亩以上。

第三条商品林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林业发展规划,突出地方特色优势,并相对集中,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实施范围应控制在2-3个乡镇范围内。

第四条商品林建设项目不得与林业部门下达的其他营

造林生产计划造林地块相重复。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时间

第五条商品林建设项目由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州、地)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厅。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前。

第六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县申报的商品林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对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商品林建设项目由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根据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造林技术规程、达到作业设计深度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商品林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林业厅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经审批的商品林造林面积列入次年营造林生产计划。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施工,严把苗木、造林整地、抚育施肥等环节的质量关,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的,须报请省林业厅同意。

第十条商品林建设项目纳入全省年度营造林综合实绩核查范围,县级自查和省级核查须编制专项报告。

第五章资金及管理

第十一条商品林建设项目资金补助主要为造林所需种苗、肥料等费用,最高补助不超过250元/亩。

第十二条商品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行文下达补助经费,并逐级下拨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市(州、地)、县(市)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林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并把商品林建设项目的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纳入全县林业工作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市(州、地)级植被恢复费可以参照本办法用于发展商品林。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省级商品林基地造林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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