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林资通[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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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林资通〔2010〕17号)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以交通为重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以及林木采伐手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障和促进了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但据反映,有部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求林木所有者缴纳育林基金后才予以办理。
这种做法不符合育林基金征收规定,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为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依法维护林木所者权益,现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有关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办[2009]88号)第五条规定“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销售环节征收。
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在移送加工环节征收。
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经营林木产品的,在收购环节征收”。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合理建议,积极参与前期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要积极、主动与业主单位配合,及时为林木所有者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结束——。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贵阳市林业绿化局网站 | 更新时间:2008-12-16 | 来源:市林业绿化局字号:【大】【中】【小】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复制本页地址】【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系统归纳为本规范。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包括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建筑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窑、修建坟墓等各类建设工程因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灭失,或限制了林地、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林地。
包括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要件的下列项目:1、不影响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线工程和其它工程;2、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临时材料堆放场所、临时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的修建工程;3、以建设选址为目的,基本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查或设计的工程;4、其它临时占用林地工程。
(三)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范围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依据(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的条件和范围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3•【字号】黔府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1998年9月23日黔府发〔1998〕3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省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地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
我省经过近十年来的艰苦努力,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和森林覆盖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但森林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林业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
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尤其是以石化为主的荒漠化日趋严重。
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
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大力植树造林、加快国土绿化、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作为全省扶贫攻坚、发展区域经济、确保实现富民兴黔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高度重视,坚定不移,抓好抓落实。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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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地资源的规划、审批、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林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林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责任到人、追究到底。
第二章林地规划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林地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
第七条林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林地资源的现状和分布;(二)林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目标;(三)林地资源的布局和结构;(四)林地资源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五)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林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政府审批程序。
第三章林地审批第九条林地审批分为以下类别:(一)林地征用、占用审批;(二)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三)林地流转审批;(四)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恢复审批。
第十条下列林地使用行为,必须依法申请审批:(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二)采矿、采石、取土等非林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的;(四)林地临时占用超过一定期限的。
第十一条林地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书。
第十二条林地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审批事项;(二)审批结果;(三)审批期限;(四)审批条件;(五)申请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林地使用第十三条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林地。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林地范围;(三)不得破坏林地植被;(四)不得损害林地的生态功能;(五)不得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贵州国有林场管理条例草案

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维护生态安全的功能,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有林场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提供社会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林场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状况,按照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效益的原则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按照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和本林场森林资源状况负责编制本国有林场的发展规划,经设立林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是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推进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府办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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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包括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建筑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窑、修建坟墓等各类建设工程因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灭失,或限制了林地、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林地。
包括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要件的下列项目:1、不影响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线工程和其它工程;2、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临时材料堆放场所、临时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的修建工程;3、以建设选址为目的,基本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查或设计的工程;4、其它临时占用林地工程。
(三)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范围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依据(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的条件和范围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4、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防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上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林地地类确认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1、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2、林地保护利用规划;3、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4、森林分类区划成果;5、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6、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7、长江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8、珠江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林业发展规划。
(三)重点防护林地、重点特种用途林地和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确认。
1、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各种林地,其地类必须确认为重点防护林地或重点特种用途林地。
2、划定为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各种林地,其地类必须确认为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主体及权限(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1、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3)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2)其它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二)省林业主管部门1、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10公顷以下;2)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3)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1)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2)临时占用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审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三)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除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临时占用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其它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四)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1、除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临时占用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其它林地2公顷以下的审批。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四、申报材料与审查内容(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1、业主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确定林地使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1)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法人代表证明文书(如任命书、任命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
2)建设单位或其法人变更的,需要法人变更证明。
3)由受委托的单位申办,需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包括委托事项、内容及责任的委托书。
2、建设项目批件。
1)属政府投资、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要有政府或其发改、经贸等职能部门的立项批复。
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电力、水利、管线工程等,还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批复。
小型建设项目,应提供选址和用地规划的批准文件。
2)外商或境外投资、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企业自筹、商业银行贷款、个人投资等非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属非限制类产业,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按照《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要求,提交有审批权的部门(市、州、地以上发改委、经贸委)的核准或备案意见。
4)集体和个人投资的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小型建设项目,达不到核准和备案标准的,应当提交当地县、乡政府的批准意见。
3、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书1)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占用保护区的林地,应当提交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其中,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属省级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应当出具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3)勘查、开采矿藏(含采砂、采石)项目,应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4)属扶贫项目的,应提交有扶贫部门下达或与计划部门联合下达的扶贫项目批准文件。
5)修建生态移民定居点的,以及兴建公墓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7)按照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确认林地林木权属是否明晰、四至界限是否准确,林地林木权属有无争议。
1)林权证。
2)若无林权证,则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包括林地林木面积,权属,所有人,有无纠纷和负责解决出现纠纷的承诺等内容的权属证明。
5、依据《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签订的补偿协议。
即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1)双方是否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签订协议。
2)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3)受委托兑现补偿的,应提供被委托方实施补偿的相关材料。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1)按照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黔林资通[2002]234号)规定,由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2)可行性报告应当按照《贵州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办法》(黔林资通[2004]142号)的要求,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出具审定意见。
7、使用林地申请表1)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应填项目完整,无错误,无漏项。
2)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计算标准合法,金额填记准确。
3)使用林地区域、面积、林种、蓄积清楚,准确。
4)现场示意图要清晰,行政与地理位置及方位必须要明确注记。
5)现场查验结论意见应从工程实施对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森林景观的影响等加以阐述,对能否不占、少占或确需占用征用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明确意见。
6)恢复植被造林安排要符合实际,无漏项、缺项。
8、现场查验报告1)查验报告应当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区域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以及项目拟用的林地是否在有关批准文件核定的范围,是否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所处区域(重点公益林区、地方公益林区、商品林区)等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要求详见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2)现场查验的要求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的,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跨县级或地级行政区的,由所在地的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③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1、申报材料包括:1)业主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2)建设项目批件。
3)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书。
项目建设勘测设计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可行性报告批复。
4)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5)依据《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规定签订的林木补偿协议。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