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14-12-09 17:13 多彩贵州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科学划定我省生态红线,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一、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的内容

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业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按照《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确保红线区域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的规定和《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具体红线指标如下表。

序号红线名称2020年目标

1 林地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

2 森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

3 森林蓄积保有量不少于4.71亿立方米

4 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891.39万亩

5 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315万亩

6 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不少于1890万亩

7 物种数量不少于现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

8 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不少于现有古大珍稀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9 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5.2%

二、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及其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一)红线区域。

按照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内容和指标,将全省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迹等在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的林地、湿地及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地等重要区域划为林业生态红线区域。红线面积共计9206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4.85%,其中:林地8891万亩、湿地315万亩。

(二)红线区域内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的范围是:全省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包含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的林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地、重要湿地和大型水库周围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之间的林地)

和所有湿地。一级管控区共有林地、湿地1198万亩,其中:林地883万亩、湿地315万亩。

二级管控区的范围是:红线区域内一级管控区外的公益林地,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省级以下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内的公益林地和一级管控区外的其他公益林地。二级管控区共计面积为8008万亩。

三、林业生态红线区域的分级管控措施

(一)一级管控区内的管控措施。

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级管控区林地和湿地的,必须严格审核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禁止其他建设项目占用一级管控区林地和湿地。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严禁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对其他林木的采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严控制。

经批准在公益林区域内实施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禁止在公益林内进行活立木移植、挖掘、开垦、采石、采集珍稀植物以及在封山育林区放牧等破坏森林植被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活动。

(二)二级管控区内的管控措施。

二级管控区内严禁实施影响管控区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以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绿色产业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要符合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禁止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新建和改建坟墓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在一、二级管控区内禁止采集、出售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对古大珍稀树木实行登记和挂牌保护,采用“身份证”式管理。禁止捕猎、杀害、贩卖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保护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的制度体系

•全面实行森林保护“六个严禁”。

在全省范围内,严禁盗伐滥伐林木,严禁掘根剥皮等毁林活动,严禁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严禁烧荒野炊等容易引发林区火灾行为,严禁擅自破坏植被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生态系统逆向演替。

(二)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制度。

认真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凡是勘查、采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各项建设工程,有建设用地可以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尽量不占林地和湿地;确需占用征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尽量少占林地和湿地。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能占用宜林荒山荒地的不占用有林地,能占用劣质林地的不占用优质林地,切实保护好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和湿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定额不突破。要加强对涉及占用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