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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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贵州护林员管理规定

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护林员管理工作,提高护林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及《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和森林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林业部门采取劳动合同制聘用和采取非劳动关系聘请的林管员与护林员,包括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生态护林员、其他护林员。
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是指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或林管员)。
生态护林员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聘请的非劳动关系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护林员。
其他护林员指用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及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等项目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护林员对其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定期巡山护林。
对发现的森林火灾或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破坏林业宣传碑牌等情况及时制止,同时报告乡(镇)林业站(林场工区或保护区管理站)和乡委会及有关领导,并拍照和录像,作好巡山记录。
第四条护林员应完成县级和乡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各种毁林案件,向村民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林业政策等。
第五条林管员检查监督范围原则上不跨乡镇,主要承担乡镇林业站森林保护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护林员和各村、组履行管护职责情况,完成县林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的天保护林员,按照法定工作日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到乡镇林业站上班。
护林员森林火险期巡山护林的天数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体天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管护范围和面积第七条天保护林员的管护对象以地方公益林、国有林或天然商品林为主;生态护林员管护对象以公益林、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生态林为主;其他护林员以项目区森林资源为主。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部门联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涉及部门众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林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相关职责,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巡查,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到2025年,森林资源总量保持稳定,林种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质量稳步提升,林业综合效益更加凸显,林业多元投入机制基本形成,林业助推绿色发展能力全面增强。
到2035年,全省林业空间布局更加合理、林种结构更加优化、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林业生态产品供给更加充足,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
四、组织体系
(一)总林长、副总林长。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设立“双总林长”,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分管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共同担任。
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实行林长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
村(社区)级林长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森林防火工作,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县(市、区)、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村(社区)级林长的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贵州省森林条例(2015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黔人常备[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3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保护、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积的30%。
需要将已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方案

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原始林资源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和消失,天然林的保护变得迫在眉睫。
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迅速制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当务之急。
二、目标设置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保护和恢复天然林植被,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
三、项目内容1. 林地布局调整:根据天然林资源的分布情况,对林地进行合理布局调整,确保每片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2. 林地围护治理:对天然林进行围护治理,增强林地的抗风抗旱能力,降低林地的自然灾害风险。
3. 林地保护管理:建立完善的天然林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林地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林地的问题。
4. 林地生态恢复:通过人工造林、树种更新等措施,促进天然林的生态恢复,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
5. 林地资源利用:合理开发和利用天然林资源,推动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四、项目实施步骤1. 项目启动阶段: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
2. 资源调查阶段: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获取资源分布情况和数量,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3. 规划设计阶段:制定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保护措施和实施路径。
4. 工程建设阶段: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开展围护治理、保护管理和生态恢复等工程建设。
5. 资源利用阶段:开展天然林资源利用,推动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项目效益1. 增强林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提高林地的生态功能。
2. 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促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落实,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4. 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提升社会环保责任感。
七、项目风险1. 自然灾害风险:林地存在风灾、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需加强防灾减灾措施。
2. 人为因素风险:人为破坏和破坏行为可能对林地造成损害,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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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
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
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
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
在进入林区道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树立森林保护和天保工程宣传碑牌,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必要时安装森林保护监控设备。
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及森林管护难易程度与管护投资计划,合理确定林管员和护林员的数量。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档案(包括护林小班图、管护责任书、护林合同(或协议)、年度管护方案与批文、森林保护效果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资金文件和有关表格等),专人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保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绘制森林保护责任区分布图,监督和管理护林人员,督促村委会把森林保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健全森林保护资料档案,协助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第九条村委会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区,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督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落实森林保护措施,与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森林管护责任书(或协议书),落实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向村民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和向乡(镇)政府报告辖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等。
村集体所有的森林,由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或林业站)签订管护责任书(或协议书)。
个人所有的森林,由个人与村委会签订管护责任书(或协议书)。
国有林由护林员与林场(或保护区)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条林管员职责1、承担乡镇林业站森林保护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护林员履行职责情况,协助调查各种毁林案件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督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和措施,检查国有林和公益林的保护情况。
3、宣传林业法规和相关林业政策,完成县级天保办和乡镇林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护林人员职责1、巡山护林,发现森林火情、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偷砍盗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毁林开荒和人畜破坏新造林地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及林管员,同时作好巡山记录。
2、宣传林业法规和相关林业方针政策。
协助调查林业案件和配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林管员(或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1、热爱森林保护工作,责任心强;2、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4、无不良嗜好和犯罪记录;5、年龄,男20—60岁,女20—55岁,身体健康;6、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和林业专业毕业生及家庭贫困人员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林管员(或护林员)应填写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年龄、职务、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所在单位(或乡、村、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从事管护工作的时间、拟管护小班的数量、面积、权属、地名、小班号、所属类型、主要树种等。
第三章森林管护经费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经费以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管护费为主,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植被恢复费和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公益林建设等项目资金中解决。
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管护费70%以上用于发放护林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
第十五条森林管护经费统一实行县级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报账制。
护林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不发现金,直接从银行发到护林员的卡上。
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对森林管护费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管护事业费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林管员每月应到县级天保办或乡镇林业站上班20天。
护林员火险期每月巡山天数不少于25天,非火险期每月巡山天数不少于20天。
承包管护的护林员应按承包合同(或协议)履行职责,火险期经常到责任区进行巡护,并按要求向村干部或乡镇林业站或林管员报告森林巡护情况,并作好巡山记录。
非火险期,护林员应定期到乡镇林业站汇报护林工作,林业站负责审核巡山记录和定期检查护林效果。
第十七条森林管护方式因地制宜和因势利导,可采取集中管护、承包管护、联户轮流管护和个人自行管护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区护林人员和林管员数量不能机械按森林面积(或乡镇或村)平均安排,一般情况下,森林保护难度大的,每个护林员(或林管员)管护(或管理)面积可以几千亩。
森林保护的基础好,各种保护措施落实到位,职能部门认真履职,村民爱林护林的积极性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愿意自己护林,村规民约健全有效,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操作性强,每个护林员(或林管员)管护(或管理)面积可达几万亩。
第十九条护林员和林管员,由本人申请,乡(镇)林业站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批准。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购买森林管护服务步伐,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管护森林的单位和护林人员。
护林员(或林管员)上岗时,须佩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统一印制的护林上岗证。
第二十条林管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事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聘用的林管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费,并与林管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事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并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费。
若实施单位森林面积大、分布范围广、森林管护投入不足、护林员数量多,护林员报酬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护林员对森林管护进行承包,并签订森林管护承包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
第二十二条护林员(或林管员)聘用合同(或管护承包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合同的式样由各县级实施单位统一制定,内容包括:森林管护的四至范围、权属、对象、面积、主要树种、小班号、职责、期限、效果、月工资(或月承包补助费)、权利与义务、奖惩等。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建立护林人员(或护林督查员)管理台帐,记录其基本信息、管护面积、小班数、小班分布情况、工资(或承包补助费)、合同号、管护起始年度、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管护效果等。
第二十三条护林员和林管员,由乡(镇)林业站进行考核和造册盖章,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月发放护林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
厅直属单位的护林员,由所在管护站(或工区、分场)考核合格,报单位领导同意后按月发放护林工资(或承包补助费)。
凡当月管护区出现火灾、偷砍树木、毁林开荒、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牛马践踏等情况,本人没有及时报告或制止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惩处。
护林员巡山记录作为当年护林员履行职责和国家及省次年检查的依据,不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县级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年度天保森林管护投资计划及地方配套的森林管护经费,编制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内容主要为:森林管护的面积和范围、涉及的小班;管护组织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森林保护措施和责任的落实情况;新建护林碑牌的数量、规格、地点;护林员(或林管员)人数和护林工资(或承包补助费)的发放;管护合同的签订;管护工棚、了望台、护林碑牌建设;办公设备和防火机具及交通工具购置;护林效果检查验收;工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等。
经同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厅直属林场(保护区)的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天保中心审核,最后由实施单位以办公会议形式通过,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列入实施方案中。
第五章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建立森林保护奖惩机制和有奖报告制度,发现并报告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偷砍盗伐、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应给报告人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方式、审核程序、奖励额度由县级天保实施单位商财政和纪检部门后确定。
有奖报告制度和联系电话,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移动通信和网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
在森林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护林员、工作人员、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工程实施单位,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乡(镇)林业站每月对护林人员(或林管员)进行考核,当月发生火灾、盗砍滥伐、人畜毁坏幼树、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林业有害生物灾情,能够第一时间(其他人员未发现)发现并报告的或按合同完成本月工作任务的,视为管护合格,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实施单位)申请全额发放管护工资(或承包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