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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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

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在进入林区道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树立森林保护和天保工程宣传碑牌,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必要时安装森林保护监控设备。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及森林管护难易程度与管护投资计划,合理确定林管员和护林员的数量。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档案(包括护林小班图、管护责任书、护林合同(或协议)、年度管护方案与批文、森林保护效果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资金文件和有关表格等),专人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保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绘制森林保护责任区分布图,监督和管理护林人员,督促村委会把森林保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健全森林保护资料档案,协助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第九条村委会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区,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督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落实森林保护措施,与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森林管护责任书(或协议书),落实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向村民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和向乡(镇)政府报告辖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等。村集体所有的森林,由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或林业站)签订管护责任书(或协议书)。个人所有的森林,由个人与村委会签订管护责任书(或协议书)。国有林由护林员与林场(或保护区)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条林管员职责

1、承担乡镇林业站森林保护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护林员履行职责情况,协助调查各种毁林案件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督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和措施,检查国有林和公益林的保护情况。

3、宣传林业法规和相关林业政策,完成县级天保办和乡镇林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护林人员职责

1、巡山护林,发现森林火情、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偷砍盗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毁林开荒和人畜破坏新造林地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及林管员,同时作好巡山记录。

2、宣传林业法规和相关林业方针政策。协助调查林业案件和配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林管员(或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1、热爱森林保护工作,责任心强;2、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4、无不良嗜好和犯罪记录;

5、年龄,男20—60岁,女20—55岁,身体健康;

6、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和林业专业毕业生及家庭贫困人员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林管员(或护林员)应填写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年龄、职务、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所在单位(或乡、村、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从事管护工作的时间、拟管护小班的数量、面积、权属、地名、小班号、所属类型、主要树种等。

第三章森林管护经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经费以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管护费为主,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植被恢复费和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公益林建设等项目资金中解决。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管护费70%以上用于发放护林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

第十五条森林管护经费统一实行县级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报账制。护林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不发现金,直接从银行发到护林员的卡上。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对森林管护费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管护事业费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林管员每月应到县级天保办或乡镇林业站上班20天。护林员火险期每月巡山天数不少于25天,非火险期每月巡山天数不少于20天。承包管护的护林员应按承包合同(或协议)履行职责,火险期经常到责任区进行巡护,并按要求向村干部或乡镇林业站或林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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