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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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奖惩制度是公司用以激励员工积极向上的一种手段,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奖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激励员工、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及公司利润状况,定期评估和奖励员工。

第六条员工的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绩效奖金: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发放绩效奖金。

2. 荣誉称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3. 奖品或礼品:公司将不定期发放奖品或礼品给员工作为奖励。

第七条奖励的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质量:员工的工作质量应达到公司要求,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2. 创新能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提出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创意,并能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 团队合作:员工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作。

第三章处罚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错误行为、违纪行为及公司利益受损情况,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员工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警告:对于轻微错误或违纪行为,公司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员工改正错误。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错误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轻重而定。

3. 降职:对于严重违纪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4. 开除:对于特别严重的错误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开除处理。

第十条处罚的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公司规定: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2. 严重错误:员工的错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使得公司利益受损或客户关系受到严重影响。

3. 违反法律法规:员工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目录一章总则二章奖励三章处分四章附则一章总则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返回二章奖励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条奖励政策
1.1 公司将设立奖励机制,以奖励那些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

奖励种类包
括但不限于: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

1.2 奖励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而定,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创新能力、个人成长等方面。

1.3 公司将定期举办员工表彰大会,对获得奖励的员工进行公开表彰,以激励
全体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

第二条惩罚政策
2.1 公司将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失职的员工给予惩罚。

2.2 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奖金、警告、停职、开除等措施,具体惩罚
方式由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并经过审批确定。

2.3 公司将严格执行惩罚政策,确保员工的言行符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正常
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奖惩程序
3.1 员工的奖惩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流程: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奖励或惩罚。

3.2 在确定奖惩措施时,公司应当进行合理论证,确保奖惩结果公正合理。

3.3 公司对于员工奖惩的处理应当及时、公开、透明,确保员工了解奖惩政策
和程序。

结语
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依照此条例执行奖惩政策,希望员工能够遵守公司规定,共同创造公司发展的美好未来。

企事业员工奖惩条例

企事业员工奖惩条例

企事业员工奖惩条例一、宗旨与适用范围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行为,确保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员工奖惩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工。

二、奖励措施1. 员工表现突出、作出杰出贡献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以下奖励措施:- 奖金: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员工贡献程度和绩效评定结果,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 奖品:例如礼品、商品或旅游机票等。

- 赞扬和表扬信:单位领导向员工发出书面表扬或给予公开的赞誉。

2. 根据员工工作表现,结合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可进行晋升和职称评定。

三、惩罚措施1. 对于严重违反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员工,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之一或多个:- 警告信:单位领导向违规员工发出书面警告信,要求其改正行为。

- 扣除评定工资:对员工的当月工资进行扣除。

- 延迟晋升:对员工的晋升进行延迟处理。

- 记过处分:员工的不良行为将被纪录在个人档案中,对其工作前途产生不利影响。

2. 对于轻微违反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员工,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之一或多个:- 扣发奖金:对员工的奖金进行扣除。

- 扣除绩效分数:在绩效考核中对员工的分数进行扣除。

- 口头警告:直接向员工口头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行为。

3.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企事业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处理、开除等措施。

四、奖惩程序1. 奖励程序:- 员工表现突出,由所在部门或直接上级向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评审,与相关部门领导商讨后确定奖励措施。

- 奖励决定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奖励措施及金额及时反馈员工。

2. 惩罚程序:- 违规员工的行为由单位领导发现或他人向领导举报。

- 提供证据后,单位领导对违规员工进行调查,并进行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

- 对于严重违规员工,需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惩罚措施。

- 惩处决定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2023劳动法规定公司奖惩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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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劳动法规定公司奖惩制度模板2023劳动法规定公司奖惩制度模板劳动法规定公司奖惩制度你知道怎么拟定吗?公平性是员工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员工感到的任何不公的待遇都会影响他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情绪,并且影响激励效果。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3劳动法规定公司奖惩制度,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2023劳动法规定公司奖惩制度【篇1】一、总则1.1目的:为了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1.3原则: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1.4权责规定:部门主管经理为奖惩事由核实与操作的负责部门;行政人事为奖惩的终审部门,并为奖惩申诉的接口部门;董事为奖惩申诉的最终评判机构。

二、奖惩的原则2.1奖惩的原则包括奖惩有据原则,奖惩及时原则,奖惩公开的原则和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等原则。

2.1.1奖惩有据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2.1.2奖惩及时原则:为及时地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职工奖惩条例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增强公司职工责任感,调动和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六条禁令”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知识、业务技术和技能,切实践行“操作和作业要受控”的要求,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职工奖惩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遵循公平、公开和公示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石化公司职工。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对上述奖励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第六条对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授予厂处级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

1.在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原材料和能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2.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显著提高的;3.工作认真、踏实肯干、任劳任怨、不讲条件、不计报酬,各项工作起带头作用,表现突出的;4.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廉洁奉公、不谋私利,遵守纪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5.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树正气、抵歪风,勇于同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团结协作,事迹突出的;7.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向企业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管理、增产增效有较大作用的;8.执行突击抢修任务以及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9.在生产或工作中认真负责,精心操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经济损失的;10.在科技进步、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11.思想政治工作富有成效,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激励企业职工积极向上、努力工作,规范职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是指对取得突出工作业绩、优秀职业素质和其他突出表现的职工给予嘉奖和奖励。

奖励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公正、公开:在奖励时,应根据职工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确保公正公平;同时,应将奖励结果公开宣布,以增加其社会认可度。

(二)及时、有效:奖励应在职工取得成绩后及时给予,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丰富多样:奖励形式应多样化,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旅游、培训等,以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

第三条奖励的评定应根据职工的具体工作任务和个人能力水平进行。

(一)工作任务成果奖励:对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职工,按照其工作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二)个人表现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职工,给予相关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程序为:(一)提名:由职工本人或他人提名,经评审部门评定后确定奖励对象。

(二)评审:由评审部门根据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结果。

(三)公示:将评审结果公示,征求职工意见。

(四)确定:最终由企业负责人确定奖励结果。

第五条对职工的惩罚是指对职工的错误行为或不当行为给予处罚。

惩罚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合法、公正:对职工的惩罚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度、恰当:惩罚应与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匹配,不过度或不足够。

(三)有教育意义:惩罚应具有教育作用,使职工认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并促使其改正。

第六条惩罚的种类主要有:(一)口头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轻微行为,先行进行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对于口头警告无效或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较重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

(三)扣减工资: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可根据情节扣减职工工资。

(四)停职、降职:对于严重失职、违规行为,可停职或降职处理。

(五)辞退、开除:对于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可酌情辞退或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工作效率和创造性,维护控管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从国家的遵守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教育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技术手段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困难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役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警察机关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污辱,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个股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此项工作制造任务、提高工业产品机电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市场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重大进展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各方面经济效益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扭转局势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西欧国家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其他工作能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标兵.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送交一次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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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1983年8月27日吉政发〔1983〕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
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第三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 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
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 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
(经理)决定。
第八条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
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
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记功、记大功的
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
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
十。
第十四条 对记功或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应颁发证书或奖状。证书由省劳动局
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考核,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均应填卡汇入本人
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晋级的指标,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在本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一以内。

第五章 处分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七条 对职工处分的种类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制裁分为: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有对职工行使处分权。但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六章 处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对无故旷工的职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
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 凡利用企业设备和原材料做私活,除没收所做物品外,应进行批评教育,令其酌情赔偿损失。
态度不好者,停止其工作;写出检查和保证书后,方可恢复工作。检查反省期间停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一个月内五次以上)迟到、早退的,可累计其误工工时,扣发工资,
不发当月奖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者,停止其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损失一百
元以上至一千元以内者,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可给予经济制裁,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
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造成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或造成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者,行政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对受记过、记
大过、撤职处分者,同时也可给予经济制裁,每月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
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本人经营看管的公共财物被骗、被盗,或由于本人过失生产废品、浪费燃
料、原材料,给企业造成损失一百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按损失的百分之五
至三十价值给予一次性罚款,每月扣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四条 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可停止其工作,
令其检查。在停止工作期间,不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并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及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
进行包庇者,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滥用职权,违反政府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滥发
奖金者,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七条 对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行为者,要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影晌,给予
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没收非法收入,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八条 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受到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者,可延长转正定级时间六个月至一年,在此期
间仍表现不好者,可做辞退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两次后,又因违纪构成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第二次受公安机
关教养、拘役、强劳者给予开除;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含监外执行,不含缓刑)的,除过失
犯罪可按留用察看处分外,一律开除厂籍。
第三十条 在一般情况下,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一年内,
均不得享受奖励,亦不能提职提级或调动工作(因受处分而调离现职的除外)。
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处分是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戒
为辅”和“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对受处分者要耐心说服教育,热情关怀,不得歧视,严禁
侮辱人格。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三十三条 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要及时处理。自证实该人犯有错误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尚不处理的,追
究企业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处分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本人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全
面考查决定,使处分恰当合理。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职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或越级提出申诉。各级领导对职
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无故拖延、扣留和阻止申诉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
给予纪律处分。对申诉的问题,经核实,原处理确属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
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对申诉不当者,应予解释;对无理取闹者,可加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被拘役、劳动教养的,在拘役、教养期间,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可根据公安机关
的鉴定,表现好的可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工被判处管制、徒刑缓刑者,可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管制和徒刑刑
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和评定工资。
第三十七条 留用察看的期限。除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缓刑的,按劳教机关批准和法院判处
的时间执行外,其余的时间一般应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可到处分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站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就业登
记,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逐步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停发工资,发给
生活费,其标准至少应比原工资等级降二级;原为一级工的其生活费标准,可执行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补
贴。不在企业劳动的,企业不发生活费。
第三十九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
对于开除厂籍或除名的职工综合材料,由企业及时转抄给受处分者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劳动服
务公司或农村公社。
第四十条 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应降低工资级别一至二级。受减发工资处分的职工,受处分
期间仍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六个月至一年的处分期限。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或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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