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增加,不良贷款问题逐渐崭露头角。针对不良贷款,我国在不断加强监管的同时,建立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制度的意义、具体实施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探讨。

一、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流转。同时,这个制度也能推动金融

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意义:

1. 促进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良贷款是银行业务中的一大痛点,能否妥善处理不良贷款,不仅关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更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施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可以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2. 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

实施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使金融机构更加重视风险控制,增强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不良贷款。同时,这个制度也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

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3. 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不良贷款追究责任的过程中,银行要对贷款人或投资者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借款人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果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内

部程序不规范,被追究到责任,就能够促使其更加关注借款人或投资者的权益,弥补

双方利益的不对等问题。

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实施

目前,我国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建立完善。按照现行规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需要先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并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一旦出现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适当的程序追究不良贷款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不良贷款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金融机构内部责任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如果存在信息收集不全、审核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不良贷款的出现,这时候,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责任。

2. 借款人责任

如果借款人存在提供虚假或者夸大财务状况等情况,或者是不按时还款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不良贷款,这时候,借款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第三方责任

在不良贷款追究责任的过程中,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考虑第三方责任。如果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存在欺诈、伪造贷款证明或者是帮助借款

人逃避责任等情况,这时候,要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 法律制度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不良贷款追究制度,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如何更加明确法律条款和规范相关流程,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 责任边界不清晰

在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边界不够明确,有时候难以界定责任主体。因此,需要进一步规定法律条款,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3. 监管力度不够强劲

尽管我国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在不良贷款追究责任的过程中,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强劲。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和制度,可以更好地约束金融机构和相关利益主体。

为了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追究制度,需要在法律、监管和文化意识等方面进行改进。以上所述是本人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见解,仅供参考。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原则; (四)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 第七条有责情形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一、总则 二、责任认定的原则 1.事后追溯原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当以不良贷款发生之后的行为 为基础,综合考虑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全面客 观的评估。 2.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应当从管理者、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中 寻找责任的主体,防止简单归咎于一些个人。 3.公平合理原则: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 歧视任何一方。 4.证据优先原则:责任认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主观臆断 或推测。 5.追溯时效原则:对于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合理的时效内进行,以避免追究工作的滞后和失效。 三、责任认定的内容 1.贷款机构的责任认定:贷款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审查不严、保管不力、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造成不良贷款的发生和扩大。 2.借款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逾期还款、资金挪用等。 3.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及到贷款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工 作的相关人员,如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也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4.资金监管机构的责任认定:对于监管不力、缺乏配合等行为,资金监管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不良贷款的发生通报:一旦发现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应当及时通报上级机构或资金监管机构,以启动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2.责任调查:相关人员应当根据通报要求,配合贷款机构进行责任调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3.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贷款机构应当根据责任调查结果,形成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并报相关机构审批。 4.审批及执行:相关机构对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进行审批,并下发执行通知,要求贷款机构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优化管理流程,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借款人:借款人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比如增加利息、提前偿还等。 3.相关人员:对于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贷款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停职、调离等。 4.资金监管机构:对于监管不力的资金监管机构,上级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职等。 六、附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 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 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 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 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 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 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 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 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尽职认定结论需经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对尽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异议复议。对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复议申请的受理,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复议的不良贷 款进行再次认定,复议意见提交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会办,复议审议结论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此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再也不复议。 尽职审查。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形成的尽职调查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 (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落实风险防控要求,促进微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认定原则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 第四章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认定原则: 银行在办理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公正合理、保护客户”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制度、规 则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原则如下: (一)“审慎经营”原则。银行贷前管理应履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风险定价等职责,合理把握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风险情况,确保 贷款经营风险可控和授信安全。 (二)“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根据微小企业客户不同风险情况、资信情况、业务特点等,制定不同的授信策略,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置授信审查流程,对风险较高的授信进行额外审批,拓宽担保物范围等。 (三)“公正合理”原则。银行应依法依规使用公正、客观、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得有利于自身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保护客户”原则。银行应足额、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费用、期限、责任等信息,注重维护客户利益,规范服务,提升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 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追究方式: (一)责任监管。银行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租一把赢财富监管机制,确保授信监管到人,包括拈判准入、风险分类、贷款执行情况、贷款损失等方面做好风险管理。 (二)责任追究。银行内部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区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针对不同因素采取不同的追究措施。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客观因素。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已尽职调查、尽职审查,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贷款出现不良情况。在此情况下,银行不应追究对应客户的责任。 2. 银行内部原因。银行内部制度、规定、流程等存在问题,导致贷款管理不善或者出现瑕疵。在此情况下,银行应对自身进行责任追究,督促银行内部加强管理。 3. 主观错误。银行业务人员对客户资信情况、经营实际情况未尽职调查、核实,未做到客观选定合适的授信方式,致使贷款发生不良情况。在此情况下,银行应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欺诈行为。银行需追究其客户在贷款申请、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欺骗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5. 其他原因。银行贷款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资料丢失或遗误等“其他原因” 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银行应追究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或承担法律责任。 处理程序和要求: 银行在进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追究等程序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具责任认定决定。银行内部应成立以高管为主的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主要负责人会签,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认定决定; (二)责任追究程序。对于被认定为有责任的人员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如调整、停职或辞退等; (三)责任追究结果告知。将责任追究的结果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发生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本办法作为银行内部管理规定,适用于银行内部员工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分支机构。本 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的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在执行本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发放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一)依据《星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星农信发[xx] 1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假冒借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 ___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增加,不良贷款问题逐渐崭露头角。针对不良贷款,我国在不断加强监管的同时,建立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制度的意义、具体实施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探讨。 一、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流转。同时,这个制度也能推动金融 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意义: 1. 促进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良贷款是银行业务中的一大痛点,能否妥善处理不良贷款,不仅关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更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施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可以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2. 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 实施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使金融机构更加重视风险控制,增强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不良贷款。同时,这个制度也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 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3. 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不良贷款追究责任的过程中,银行要对贷款人或投资者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借款人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果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内 部程序不规范,被追究到责任,就能够促使其更加关注借款人或投资者的权益,弥补 双方利益的不对等问题。 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实施 目前,我国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建立完善。按照现行规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需要先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并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一旦出现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适当的程序追究不良贷款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不良贷款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金融机构内部责任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如果存在信息收集不全、审核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不良贷款的出现,这时候,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责任。 2. 借款人责任 如果借款人存在提供虚假或者夸大财务状况等情况,或者是不按时还款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不良贷款,这时候,借款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第三方责任 在不良贷款追究责任的过程中,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考虑第三方责任。如果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存在欺诈、伪造贷款证明或者是帮助借款 人逃避责任等情况,这时候,要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 (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 (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 (三)审贷委员会成员; (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 (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 (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 (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于离职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本管理办法酌情处理,保留将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至现在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其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第三章问责组织 第九条本行设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任由本行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行长、分管风险行长、分管业务行长担任,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机制,确保责任认定准确、问责到位。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进行,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还应配合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置。 第二章责任认定 第五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基于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和专业的评估意见,按照《不良贷款分类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部门主管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确保程序合规、结果准确。 第七条贷款风险评级应明确,准确反映各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并及时更新评级结果。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应人员通报,确保相关人员了解个人责任。 第三章问责管理

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后,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诫勉、通报批评、考核记分、降职、辞退、行政处分等。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档案,记录问责过程和结果,依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内部销售行为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四章追责机制 第十三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应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应与相关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加强追责力度。 第十五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银行应协助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追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X银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监督,严肃信贷纪律,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贷款业务全过程中,对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贷款责任追究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全程监控、责任到人、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本行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以及贷款收回等各环节、各岗位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贷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及处罚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违法违规责任和失职责任两种。 违法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失职责任是指因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六条信贷人员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但由于客观原因酿成信贷风险的,不在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内。 客观原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或借款人意外伤亡等非主观因素。

第七条贷款责任的界定。由责任人自主考察、发放,经贷审委审议、总行审批,本人同意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经认定责任人承担的贷款,属责任贷款。 责任交接: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区域轮换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的责任贷款,由风险管理部逐笔建立登记簿,在稽核监保部门的监督下,交接双方共同外核、清查档案,明确责任。双方无异议的,由继任者承担收回责任。原责任人因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以后贷款产生纠纷或因其违规行为导致贷款到期难以收回的,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处罚措施。 经济处罚:主要以经济赔偿、扣发工资的形式做出。对经济处罚款项,设专户管理,用于归还贷款。 1.经济赔偿是指相关责任人员按照造成贷款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由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经济赔偿比例:调查责任人赔偿70%(A岗占90%、B岗占10%),调查主责任人赔偿5%(责任人为多人按同等比例分担),贷审委成员赔偿20%,决策人赔偿5%。 2.扣发工资是指根据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性质严重与否,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扣发相应的效益工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总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成员5~7人,主要由监察、综合、稽核、风险管理、市场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行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部,负责贷款责任

农村信用社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ⅩⅩ区农村信用社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 追究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对ⅩⅩ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责任追究。对ⅩⅩ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的处理,依据《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的所有责任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逐笔审查,明确责任”的原则。要充分考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历史变化,区别不同时期、不同性质进行逐笔审计,明确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不良贷款责任人追究按性质划分为违法、违规和非违法违规三种形式。 (一)对违法的贷款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1.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奖金等;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3.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4.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非违法违规的贷款责任人,主要采取经济处罚的措施。 第六条违法违规贷款责任人处理。 (一)违法违规贷款认定范围: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控制、化解贷款风险,实现信贷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2009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包括: 1、逾期贷款和欠息; 2、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3、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等; 4、虽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 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等。 责任追究的对象 1、支行行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员、审贷小组成员(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2、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指信贷管理部门经理); 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核人员; 4、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 5、总部审贷委成员; 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 问责处罚类型 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 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 等。 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 第五条处罚标准 (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 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白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 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1%0、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5% 扣发工资。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

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 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 (1)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 不良贷款率达到1% (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由行 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不良贷款率达到2% (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 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 不良贷款率达到3% (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 原职务。 (2)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6个月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经12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500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50蜓现;不良贷款下降至500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 经18个月清收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发绩效工资; 经24个月不能下降到500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 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 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500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50% 以上,减轻一档处罚。 (3)按不良贷款损失额给予行政处罚。 累计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进行诫勉谈话; 累计损失金额在50万元一300万元(含)的,降职; 累计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一500万元的,解聘职务; 累计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解聘职务,下岗收贷。 3、对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的经济处罚,按支行行长所扣工资的20% 执 行,行政处罚按支行行长所受处罚降低一档执行。 4、对贷款调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按支行行长所 扣工资额的10咐行处罚。 (二)对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责任人的处罚 1、对信贷管理部门经理的经济处罚。 报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批准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二)跨区域贷款; (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可编辑修改-

(五)冒名贷款; (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可编辑修改-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公司其它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规定,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按照导致不良贷款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岗位职责规定,主要分为如下四种责任行为: (一)尽职贷款调查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二)贷款审查工作中审查不严的行为。 (三)贷款审批工作中决策失误的行为。 (四)贷后管理失职(失职、失误)的行为。 (五)其它违反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责任追究原则: (一)以岗位定责任范围、违规行为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存在若干项违反管理制度行为的,应坚持数项合并扣发工资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说服教育、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不良资产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对被列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的不良贷款资产追究责任。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由公司监事会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经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确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分 第六条按如下两种情形认定不良贷款 (一)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的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又不足以 清偿借款人贷款本息,认定为不良。 (二)对于借款人已出现破产、倒闭或遭受重大意外损失且 无保险或保险不足以补偿、无抵押等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已无 力偿还的贷款,随时认定为不良贷款(不管当时贷款状态如何)。 第七条贷前调查情况不实的责任:包括贷款调查资料不齐, 资料不实,贷款调查报告情况与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实际 情况不符、与实物不符、与账表不符、与银行实际存贷款情况不 符等原因导致的贷款失误的相关责任人: (一)客户经理承担主要责任,一年内,因调查不实导致不 良贷款两笔及以上的,客户经理调离信贷岗位;形成贷款损失的, 对客户经理处以每笔贷款损失金额4%(以5000元为限)的扣发 工资。

2023年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5篇

2023年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 究办法5篇 第一篇:甘肃省农村信誉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方法 甘肃省农村信誉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誉社信贷业务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农村信誉社有关信贷业务制度、《甘肃省农村信誉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是指农村信誉社各级管理机构对违背信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失职等缘由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惩处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同等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违规程度与惩处力度相适应原则; 〔四〕道德风险从重惩处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誉联社、合作银行。

其次章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界定。农村信誉社不良贷款按《甘肃省农村信誉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划分,包括次级、可疑、损失三类。 第六条责任界定。不良贷款责任界定按责任人在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前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所担当的责任及其行为对贷款平安性的影响程度界定。 〔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办理权限内小额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信贷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其次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担当责任比例为80%,其次责任人担当责任比例为20%。 〔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审查、审批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员为其次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担当责任比例为50%,其次责任人担当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担当责任比例为10%。 〔三〕分支机构办理分级审批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分支机构贷款审查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审批人为其次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及贷款发放前审核人〔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担当责任比例为40%,其次责任人担当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担当责任比例为20%。 〔四〕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书面举荐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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