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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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管理,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银监局辽银监发[200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县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贴现、拆借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问责系指农村信用社对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审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内部制定的规定、制度、办法或未尽职行为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联社在健全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操作程序、工作时限及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有效实施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不良贷款问责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联社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问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第八条联社根据授信业务各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涵盖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系指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责任的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二)未对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三)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或故意变更、涂改调查资料,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授信调查报告;(四)对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未进行核实,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五)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六)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七)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八)未独立履行授信调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调查报告;(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十)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1。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贷款责任追究原则第八条尽职免责原则。

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确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突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从轻或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责任,但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责任。

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严控新增不良贷款,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问责终身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实行问责终身制,联社根据信贷管理规定和贷款经办、审核、决策、管理等岗位信息,确定贷款第一责任人、管户责任人,直至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为止。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追究的新增不良贷款的范围:1、2015年1月1日后形成的原贷日为2005年7月1日后的不良贷款;2、原贷日为2005年7月1日后的本金逾期90天和欠息90天以上在正常或关注类反映的贷款。

3、本暂行办法所指新增不良贷款不含责任不良贷款。

第四条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贷款第一责任人和管户责任人。

第五条责任追究。

1、新增贷款不良率3%以上(含)的第一责任人为网点负责人的,自次月起只发生活费,连续三个月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3%的就地免职;新增贷款不良率3%以上(含)的第一责任人为非网点负责人的,自次月起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

新增贷款不良率=贷款第一责任人在各网点新增不良贷款合计余额/贷款第一责任人在各网点新放贷款(原贷日为2005年7月1日后)合计余额*100%2、新增贷款不良率在3%以内但新增不良贷款5笔以上(含)的第一责任人和新增不良贷款6笔以上(含)的管户责任人,自次月起实行在岗清收,在岗清收期间扣发绩效工资,只发基本工资,扣发的绩效工资专户保管;在岗清收期间新增不良贷款笔数控制到追究标准以下的,自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返还扣发的绩效工资;新增不良贷款笔数连续三个月未控制到追究标准以下的,自次月起转入离岗清收,责任人为网点负责人的就地免职,离岗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离岗清收期间将新增不良贷款笔数控制到追究标准以下的,自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返还在岗清收期间扣发的工资。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第一章:引言一、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不良贷款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不良贷款给金融机构、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不稳定,因此,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明确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为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指导,并推动建立健全的不良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定义与分类一、不良贷款的定义不良贷款是指已经逾期90天以上,或者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属于不良贷款的贷款。

不良贷款的定义根据各国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二、不良贷款的分类不良贷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逾期贷款:指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2. 关注贷款:指可能存在风险但尚未逾期的贷款;3. 命中贷款:指根据风险评估模型预测有可能成为不良贷款的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一、风险责任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对自身的不良贷款承担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加强贷后管理等。

二、公平原则责任认定标准应当公平、公正,避免对特定机构或个人形成不当的指责。

三、科学原则责任认定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充分考虑不同机构和个人的实际情况。

四、综合原则责任认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内部管理、监管环境、市场状况等。

第四章: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标准的主要要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识别不良贷款的重要指标之一。

金融机构应当在发放贷款前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水平、债务负担、信用记录等。

二、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时发现贷款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如果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方面存在失职或不作为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管的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理和贷款管理。

如果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疏漏或失职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落实风险防控要求,促进微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认定原则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第四章处理程序和要求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认定原则:银行在办理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公正合理、保护客户”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制度、规则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原则如下:(一)“审慎经营”原则。

银行贷前管理应履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风险定价等职责,合理把握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风险情况,确保贷款经营风险可控和授信安全。

(二)“风险可控”原则。

银行应根据微小企业客户不同风险情况、资信情况、业务特点等,制定不同的授信策略,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置授信审查流程,对风险较高的授信进行额外审批,拓宽担保物范围等。

(三)“公正合理”原则。

银行应依法依规使用公正、客观、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得有利于自身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保护客户”原则。

银行应足额、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费用、期限、责任等信息,注重维护客户利益,规范服务,提升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

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追究方式:(一)责任监管。

银行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租一把赢财富监管机制,确保授信监管到人,包括拈判准入、风险分类、贷款执行情况、贷款损失等方面做好风险管理。

(二)责任追究。

银行内部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区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针对不同因素采取不同的追究措施。

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1. 客观因素。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已尽职调查、尽职审查,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贷款出现不良情况。

在此情况下,银行不应追究对应客户的责任。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可编辑)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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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

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

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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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一、总则
二、责任认定的原则
1.事后追溯原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当以不良贷款发生之后的行为
为基础,综合考虑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全面客
观的评估。

2.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应当从管理者、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中
寻找责任的主体,防止简单归咎于一些个人。

3.公平合理原则: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
歧视任何一方。

4.证据优先原则:责任认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主观臆断
或推测。

5.追溯时效原则:对于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合理的时效内进行,以避免追究工作的滞后和失效。

三、责任认定的内容
1.贷款机构的责任认定:贷款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审查不严、保管不力、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造成不良贷款的发生和扩大。

2.借款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逾期还款、资金挪用等。

3.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及到贷款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工
作的相关人员,如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也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4.资金监管机构的责任认定:对于监管不力、缺乏配合等行为,资金监管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不良贷款的发生通报:一旦发现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应当及时通报上级机构或资金监管机构,以启动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2.责任调查:相关人员应当根据通报要求,配合贷款机构进行责任调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3.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贷款机构应当根据责任调查结果,形成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并报相关机构审批。

4.审批及执行:相关机构对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进行审批,并下发执行通知,要求贷款机构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优化管理流程,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借款人:借款人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比如增加利息、提前偿还等。

3.相关人员:对于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贷款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停职、调离等。

4.资金监管机构:对于监管不力的资金监管机构,上级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职等。

六、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实际需要。

同时,贷款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加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防范不良贷款的发生,切实维护贷款机构的利益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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