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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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

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

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

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

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

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

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

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

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尽职认定结论需经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对尽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异议复议。对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复议申请的受理,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复议的不良贷

款进行再次认定,复议意见提交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会办,复议审议结论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此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再也不复议。

尽职审查。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形成的尽职调查

报告,交稽核安保部经理审查,经审查证据的充分性、运作程序的合规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处理建议的公允性后,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本行副行长审定。

结论审批。副行长审议不良贷款处置政策执行是否公

正、公平、事实是否清晰、责任界定及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后,签署结论意见报行长、董事长备案后实施。

意见执行。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根据确认意见,

以总行的名义签发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通知书。信贷部为办理贷款责任落实、处置的执行部门;稽核安保部加强执行、处置跟踪监督;各业务单位积极配合催促责任清收。

档案归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档案原件及执行处置

的原件一律由稽核安保部采集、归档,作为永久性信贷档案资料保管,相关部门因管理需要,可复印。

新增不良贷款达3个月时间以上的,由不良

贷款清收单位、清收责任人将清收情况向本行信贷管理部作出书面回报,信贷管理部根据清收回报,提出是否进行二次责任认定的意见,如需认定经分管行长允许后,向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请认定事项。二次责任认定由不良贷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实行营销机构负责人管理责任制。各信贷单位负责人

对本单位贷款质量负全部责任。应承担任期内各类信贷事项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管理责任。

不良贷款责任分为二类:工作责任、违规责任。

(一)工作责任。是指信贷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的管理规定,正确履职,无充分依据表明信贷业务的

相关岗位未正确履职的,此类不良贷款应定性为工作责任。

(二)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未按规范要求操作,或者以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以贷谋取私利或者输送不当利益而应承担的严重失职、溺职责任。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要求操作而形成违规责任认定范围。

(一)调查岗(包括调<复>查、合同签订、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人员)。如浮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调查不实的;

2、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准入条件或者本行其他信贷规定的信贷业务未明确提示的;

3、调查情况与客观事实发生偏离,缺乏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或者出具不利于后续岗位人员的调查结论或者意见的;

4、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客户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业务合同、业务发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股东)会决议、项目情况、票据等;

5、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存在争议,或者抵(质)物存在重大瑕疵但未影响债权的;

6、未在本行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抵(质)押物评估失实造成不足值但未造成贷款损失的;

7、未监督信贷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合规支付使用的;

8、未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方式,使用本行最新印制统一格式的对应的合同文本,或者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法律瑕疵的;

9、对借款人、担保人浮现重大业务风险、经营风险或者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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