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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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X 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与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 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1 / 13〔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与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与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与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与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者会议记录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允许〞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与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均视同"允许〞.第一个允许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2 / 13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份或者者次要责任.第五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 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允许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4、信贷员不允许,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允许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允许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3 / 13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 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份, 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2. 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 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份;4 / 13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九条形成不良贷款或者造成贷款损失以与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 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赋予下列处理:1.住手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2. 降低薪酬系数或者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3.取销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十条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赋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者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 / 13〔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X 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七〕匡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与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严重失真的;〔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与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6 / 13〔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与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与其近亲属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十一〕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二十二〕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二十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7 / 13〔二十四〕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者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殊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者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3 、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与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者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8 / 13〔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汇报的;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者无书面检查报告的;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与时报告或者与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创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者凭证的;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9、未按规定与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X 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者缓收利息的;9 / 13〔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者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与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者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与时,未与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或者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X 权利,或者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与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与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催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抛却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者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冒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者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 明确应该采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者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与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者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精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者挪作他用的;10 / 13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3 、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者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与时处理的;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 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 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与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者无偿出借的;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10、未经审批或者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者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11 / 13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份擅自抛却追索权的;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 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者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17 、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者内外勾结、伤害本行利益的;〔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12 / 13第十三条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与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者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合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3 / 13。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银行的世界里,不良贷款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想象一下,你去银行借了点钱,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要买新车,结果没过多久,这车还没开出去,贷款就变成了不良贷款。
哎,真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这时候,银行可不乐意了,开始追着你要账,就像小孩追着冰淇淋车一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银行可得好好理清责任,别让不良贷款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责任认定这块儿,银行得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有些人借钱就是不打算还,这种情况就得好好处理,银行不能就这么大方“算了”。
再说了,贷款合同上可是写得清清楚楚的,不还钱可不行,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可有些借款人可能真的是遇到困难,生意失败、家庭变故,这个时候银行也不能一味地追着要钱。
得看情况,分清楚谁该负责,谁又是受害者。
这就好比说,有的人借了钱是想干大事,结果却在半路上摔了一跤,难道银行要为了这摔跤的事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吗?然后,说到追究制度,这就像是给银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银行不光要记账,还得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想象一下,银行就像个穿着铠甲的骑士,手里拿着法律的剑,随时准备面对不良贷款的挑战。
如果借款人真的逃避责任,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到底。
可别以为这是一件轻松的事,法律程序可是一条漫长的路,得耐心走下去。
贷款人可能还会“玩失踪”,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
银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得注意方法。
打个比方,像个好警察,不是见人就抓,而是得先了解事情的真相。
沟通很重要,银行可以主动联系借款人,看看他们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也不想逃避责任,只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时此刻,银行可以伸出援手,帮他们找到解决方案,这样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能让借款人感受到温暖。
银行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合理的,给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贷款不良的人一条生路。
就像是“给一根救命稻草”,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重新踏上还款的路。
这样一来,银行也能避免不良贷款的增加,双赢的局面可不是梦。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落实风险防控要求,促进微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认定原则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第四章处理程序和要求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认定原则:银行在办理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公正合理、保护客户”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制度、规则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原则如下:(一)“审慎经营”原则。
银行贷前管理应履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风险定价等职责,合理把握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风险情况,确保贷款经营风险可控和授信安全。
(二)“风险可控”原则。
银行应根据微小企业客户不同风险情况、资信情况、业务特点等,制定不同的授信策略,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置授信审查流程,对风险较高的授信进行额外审批,拓宽担保物范围等。
(三)“公正合理”原则。
银行应依法依规使用公正、客观、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得有利于自身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保护客户”原则。
银行应足额、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费用、期限、责任等信息,注重维护客户利益,规范服务,提升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
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追究方式:(一)责任监管。
银行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租一把赢财富监管机制,确保授信监管到人,包括拈判准入、风险分类、贷款执行情况、贷款损失等方面做好风险管理。
(二)责任追究。
银行内部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区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针对不同因素采取不同的追究措施。
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1. 客观因素。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已尽职调查、尽职审查,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贷款出现不良情况。
在此情况下,银行不应追究对应客户的责任。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措施,进一步推进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持续好转和稳步提高,经办事处会议研究,对全辖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进行追究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类型、金额的实际情况,在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清收和责任追究处理上实行“全面认定、奖惩结合、宽严适度、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市各联社统一实行本办法,不得执行有悖于本办法的其它办法和标准。
第二条全面认定就是对所有的不良贷款要全部认定,区别情况,落实放款责任,符合责任清收条件的实行责任清收。
按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对责任清收划分为今年年1月1日至今年年7月1日和今年年7月1日以后两个时段。
对今年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良贷款各联社也必须要落实责任人,可只实行岗位清收、奖励清收、依法清收的办法,不实行责任清收。
第三条对今年年1月1日以后今年年7月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存量不良贷款要实行全部认定,坚决杜绝有不良贷款无责任人的现象出现。
要逐笔认定责任人,落实清收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
对代办站原代办员发放的贷款和因为受灾、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都要认定。
***市自然灾害频繁,农村信用社下辖代办站多,形成的不良贷款数额大、户数多,2002年底以前政府干预形成的种、养业等不良贷款未能充分体现等因素,目前全市小额农户贷款逾期或形成呆滞、呆账的达28.95万户、18.47亿元,其中绝大多数农户已多年不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这些贷款如果不进行责任认定,再加上基层信用社人手不足等原因,是很难收回来的。
所以要坚持对这部分贷款实行全面认定、全面落实到信贷员、片管员或基层负责人身上的原则,做到有人管、有人负责去收,抓紧清非压户。
第四条对今年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认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均要实行责任清收,发生一笔,认定一笔,责任清收一笔。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5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发生贷款客户履行贷款合同约定义务,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贷款被公司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给公司带来较大贷款风险和造成贷款损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因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操作规程规定,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贷款项目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不严格履行贷款项目调查义务,造成调查结论失真的;(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未在调查报告中注明的;(三)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有明显恶化或有偷逃债务倾向未及时报告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贷款项目审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不严格履行贷款项目审核义务,在失真调查的结论上签署了同意贷款意见的;(二)发现贷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问题未向贷审会说明的;(三)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明显恶化或有偷逃债务倾向未及时向上报告,并未采取处置措施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贷款项目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不严格履行项目评审义务,发现贷款项目存在问题在表决时仍同意贷款的;(二)串通其他贷审会成员为他人谋求贷款的;(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贷款项目决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发现贷款项目存在问题,仍签署同意贷款意见的;(二)强令贷款项目调查、审核和贷审会成员为他人贷款的;(三)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有明显恶化或有偷逃债务倾向而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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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尽职认定结论需经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对尽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异议复议。
对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议申请的受理,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复议的不良贷款进行再次认定,复议意见提交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会办,复议审议结论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此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再也不复议。
尽职审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形成的尽职调查报告,交稽核安保部经理审查,经审查证据的充分性、运作程序的合规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处理建议的公允性后,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本行副行长审定。
结论审批。
副行长审议不良贷款处置政策执行是否公正、公平、事实是否清晰、责任界定及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后,签署结论意见报行长、董事长备案后实施。
意见执行。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根据确认意见,以总行的名义签发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通知书。
信贷部为办理贷款责任落实、处置的执行部门;稽核安保部加强执行、处置跟踪监督;各业务单位积极配合催促责任清收。
档案归档。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档案原件及执行处置的原件一律由稽核安保部采集、归档,作为永久性信贷档案资料保管,相关部门因管理需要,可复印。
新增不良贷款达3个月时间以上的,由不良贷款清收单位、清收责任人将清收情况向本行信贷管理部作出书面回报,信贷管理部根据清收回报,提出是否进行二次责任认定的意见,如需认定经分管行长允许后,向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请认定事项。
二次责任认定由不良贷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实行营销机构负责人管理责任制。
各信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贷款质量负全部责任。
应承担任期内各类信贷事项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管理责任。
不良贷款责任分为二类:工作责任、违规责任。
(一)工作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的管理规定,正确履职,无充分依据表明信贷业务的相关岗位未正确履职的,此类不良贷款应定性为工作责任。
(二)违规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未按规范要求操作,或者以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以贷谋取私利或者输送不当利益而应承担的严重失职、溺职责任。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要求操作而形成违规责任认定范围。
(一)调查岗(包括调<复>查、合同签订、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人员)。
如浮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调查不实的;2、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准入条件或者本行其他信贷规定的信贷业务未明确提示的;3、调查情况与客观事实发生偏离,缺乏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或者出具不利于后续岗位人员的调查结论或者意见的;4、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客户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业务合同、业务发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股东)会决议、项目情况、票据等;5、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存在争议,或者抵(质)物存在重大瑕疵但未影响债权的;6、未在本行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抵(质)押物评估失实造成不足值但未造成贷款损失的;7、未监督信贷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合规支付使用的;8、未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方式,使用本行最新印制统一格式的对应的合同文本,或者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法律瑕疵的;9、对借款人、担保人浮现重大业务风险、经营风险或者人事变动等情况未及时报告或者预警的;10、未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落实防范风险措施的;11、应双人调查或者换人调查的信贷业务未双人或者换人调查的;12、关系人贷款未申请回避的;13、未按照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流程进行尽职调查,导致资料、调查情况不实的;14、对贷款授信、用信批复条件未落实到位的;15、未按合同约定,不及时、足额收取信贷资金本息的;16、丧失债权以及或者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贷款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的。
(二)审查岗。
如浮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授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2、未按规定全面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条件以及必备资料的;3、对不具备齐全的文本的项目授信的;4、未及时将调查岗提供的最新信息和补充意见纳入审查,导致审查失误的;5、未对调查岗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资料的形式要件审查,导致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6、对客户资料存在疑义、遗漏等情形应要求重新调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核实补充,但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授信的;7、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换人而未换人审查的;8、授信审查中有较大疏漏的。
――用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2、未对授信批复有效期、用信期限、用信额度是否在授信额度内等用信要素进行审查的;3、未对用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贷款新规”要求进行用信审查的;4、未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抵(质)押物和抵(质) 押率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的;5、未对授信审批要求的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的。
(三)审批岗(包括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
如浮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信贷业务授权权限审批的;2、审批各岗位人员逆程序操作的信贷业务的;3、审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规定的信贷业务的;4、对调查、审查程序及内容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错误的材料放松要求进行审批的;5、对贷款审查小组在审查上提出的不允许见未要求相关岗位人员核实,或者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贷业务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审批,导致决策失误的;6、对确有依据的否定意见或者已经明示存在重大风险的贷款出具同意意见的。
(四)放款审查岗。
如浮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审查客户经理录入的放款信息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用途、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相一致的;2、未审查《支付委托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要求的。
3、未按规定审查交存的抵质押物资料,接收的抵质押物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五)结算监督岗。
如浮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按规定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应信贷业务文件的;2、客户授权委托、签字、印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虚假或者存在瑕疵的;3、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本行存单)的冻结、止付、入账、出账等手续,或者所必备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瑕疵的;4、放款通知书上有权批准人未签字或者未授权签字确认而出账的;5、未在当日或者次日按照支付委托书明确的支付对象进行账务划转,或者支付违反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的;(六)抵质押物保管岗。
如浮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按规定将信贷业务相关的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他项权证、评估报告、抵质押清单采集齐全的。
2、未对采集的抵质押资料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而形成缺失或者丢失的。
(七)贷后管理岗。
如浮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债权以及或者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未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及相关岗位人员书面提示,导致时效丧失的;2、不按贷款风险分类规定的频率对已发放的贷款重新进行风险分类的;3、非现场检查中,不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财务指标趋势、信贷规模与资产状况、承贷能力、还款来源、担保能力等进行分析,错、漏过客户风险的;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管理信贷档案资料或者重要资料严重缺漏的;5、未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不认真负责,导致风险未能及时发现的;6、对查出的风险信号未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按本行下发的处置意见进行风险处置或者落实不到位的;7、对贷款批复要求的条件落实情况未跟踪管理的。
第十九条因职务或者工作之便等形成的违规责任认定范围。
信贷各岗位操作、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如浮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1、借名贷款。
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收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者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①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②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