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包括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的要求,因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1.2 为了确保在建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指导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特制定本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在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在施工阶段适用于建筑和安装全部施工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包括施工安全。

2.职责

2.1 设计单位应保证全部设计产品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2.2 施工单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规范、严格地执行强制性条文。

2.3 调试单位应严格执行调试阶段的强制性条文。

2.4 项目监理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管理要求

3.1在建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管理的依据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在《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中的各个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表中,强制性条文都以符号☆做了标注。3.2 在建工程所有参建单位都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检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宣贯培训。施工单位应适时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条文培训和考核,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执行条文的自觉性。所有宣贯培训和考核活动,都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3.3 强制性条文表格共有四种表格,即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

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3.4工程项目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5 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明确交待图纸中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在这方面发现问题时,会议纪要中应有明确记载;设计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在处理完之前图纸不能用于指导施工。

3.6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7 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保证措施中,都要包括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说明和执行措施;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时要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交底并作记录。

3.8 对于施工用电、高空作业、机械使用、脚手架架设、提升机安装和使用,以及地基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施工单位的安检人员应进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交底,要填写“强条”交底记录表。这类交底要随着工程进展适时和有针对性的进行,不能一次交底管整个工程周期。

3.9 自分系统调试开始,调试单位在编制各个调试阶段的试运方案、措施时,对于涉及强制性条文的内容都要做出重点说明,在交底过程中要进行重点强调。3.10 各参建单位在使用社会上编制的准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等辅助工具时,其内容应遵照而不得擅自修改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3.1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制度中关于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

3.12项目监理部在对设计成品进行确认审查时,应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作为审查重点,发现问题应在图纸(文件)审查通知单中明确说明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并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3.13 项目监理部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报送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应关注涉及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发现疏漏或不足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3.14 施工期间召开的质量分析例会和安全例会,都要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作为汇报和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3.15 设计单位在编写工程设计总结时,施工单位在编制竣工报告时,都应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作详细说明。

3.16 调试单位在系统和整套机组的调试报告中,对调试中所发现的涉及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解决方法和结果应作详细说明。

3.17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因有关标准的修订而每年都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各参建单位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4. 相关文件

4.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批制度》

4.2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制度》

4.3 《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编报与审批制度》

4.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4.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

4.6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2~8部分》(DL/T5210.2~8)4.7 《火力发电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土建等共8个分册,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

5.文件的解释

本规定由项目监理部负责解释。

16.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 1 部分:通则

ICS 29.240 Q/GDW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GDW10248.1—2016 代替 Q/GDW248.1—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 1部分:通则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of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Part 1:Generalrules 2016 -12 -22发布2016 - 12 - 22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 3.1 基本规定 (1)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1)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2)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4) 编制说明 (5)

前言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部分。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部分为《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的第1部分。本部 分代替Q/GDW248.1—2008,与Q/GDW248.1—2008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 ——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本部 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潘秀宝、张安志、张栋、郝志刚、田海涛、李强、王巳英、曹鹏刚、刘晓忠、张建勇、李瑞芳、白彦杰、卢彬彬。 本部分2009年7月首次发布,2015年11月第一次修订。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 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执行与检查环节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检查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集团公司 *******************项目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目的 (1) 三、编制依据 (1) 四、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2) 1、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图 (2) 2、人员职责 (2) 五、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 (2) 1、一般规定 (3) 2、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 (3) 六、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3) 1、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阶段 (3) 2、强制性条文实施阶段 (4) 3、强制性条文执行落实阶段 (4) 七、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4) 1、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4) 2、管理制度的建立 (5) 3、强制性标准管理 (6) 八、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6) 1、管理措施 (6) 2、组织措施 (7) 3、技术措施 (8) 九、考核与处罚 (9)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主要相关内容 (10)

*******************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检查管理制度 一、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县境内,************年一遇校核行洪流量4960m3/s。 *****闸共12孔,单孔净宽10m,采用钢筋混凝土开敞式结构,闸室顺水流方向长27m,闸孔总宽632m;* ******游消力池、钢筋混凝土海漫、钢筋混凝土灌注桩防冲墙及抛石防冲槽组成。 ◆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局 ◆勘查、设计单位:****************研究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二、编制目的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安全法律法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创建优质工程。通过将工程中使用的强制性条文列出,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指导本工程施工管理及施工人员开展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 三、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 6.《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以下是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具体措施: 一、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1.项目部质安科和技术科要负责收集与本工程相关的强制 性条文标准,并形成强制性条文标准清单。随着工程的进展,清单要不断更新。 2.标准清单要及时发放,并做好领用台账。 3.标准清单要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掌握新标准发布和 老标准修订的信息,有新标准时要及时更新,作废的及时删除,以保证现行有效。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要进行一次评审确认。

4.标准更新的信息要及时传递,在没有收回原来的旧标准之前,严禁发放新的标准。 5.新标准发布后,要组织进行培训研究并贯彻实施,研究记录和执行记录要体现在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中。 6.在有效标准清单的标准中收集整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电力行业、XXX要求执行的全部条文,作为工程建设中执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二、强制性条文的培训计划 每个分部工开工前,都要对组织一次培训,培训由项目总工组织,宣讲贯彻《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贯彻执行强条的部署和开展方法。培训通过各种讲座、报告会、专业班组要结合工作实际,系统研究《强制性条文》,做到边研究边落实。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墙报等立、平面媒体做到贯彻强条的宣传工作,表彰研究好、学以致用,改近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人和事,使工程形成人人自觉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氛围。

三、资金支持计划 项目部根据培强条训计划要求,在开工前,项目部质安科向项目经理报资金使用申请,申请同意后,培训资金由项目总工负责保管,质安科负责实施,申请款必须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它处。 四、检查、监督与评价 1.检查内容:项目部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共同对施工现场前强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用电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施工机械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对照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清单和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记录在案,责令施工队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上报监理部,由监理组织复查,直至最终符合《强制性条文》为止。 2.检查方式:执行强制性条文要纳入日常工作检查中,加强分项工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只有保证分项工程的完全执行强

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朝阳区孙河组团沈干七支、孙河干沟、北甸沟综合 治理工程-施工(第三标段) 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 编制: 批准: 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区孙河组团沈干七支、孙河干沟、北 甸沟综合治理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 2018年3月

一、目的 为加强本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发生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事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明确各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特编制本制度。 二、目标 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质量目标:杜绝重大质量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三、编制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 ㈠一般规定 1、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培训时要有强条培训内容。 2、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等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技术、质量交底时要强调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7、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要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保证施工质量满足强条要求。 ㈡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按单位、分部、单元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专项检查记录表》经内部审批后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2、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部工程据实记录、填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专项检查记录表》。 四、考核与罚则 1、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的责任部门,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时,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返修处理,满足设计及国家验收规范要求。 3、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规章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规章制度 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规模庞大,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都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和统一检查流程,建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规章制度。 一、背景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因此必须确保标准的正确实施。同时,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也对于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检查和监管有一定的要求。为了规范这些工作,并使其能够高效地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规章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和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的合规性和执行力。通过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检查,能够及时发现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还可以为相关方提供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查对象:明确检查的对象范围,包括标准的执行部门、工程建设主体、相关参与方等。

2. 检查时间和频次:设定标准的检查时间和检查频次,以确保标准的执行得到及时的跟踪和检验。 3. 检查方法:规定检查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逐项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和追踪等。 4. 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对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和期限。 5. 责任和监管: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和职责,并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检查人员。 四、实施流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规章制度的实施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定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规章制度。 2. 宣传和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其了解检查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3. 检查准备:确定检查的时间和对象,对检查的标准内容进行了解和学习。 4. 检查实施: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逐项检查,记录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实施细则 天津静海风电场建设项目旨在建造50MW的风电场,其中包括25台2MW的风力发电机组和21条场内道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施工工艺得到有效控制,该项目制定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以确保工程能够达到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目标。 该执行计划的实施依据包括了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增补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等。 为了确保执行计划的有效实施,监理风电管理部提供了标准清单,并由监理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和

发放。各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标准清单则由监理单位负责采购和发放。在制定执行计划时,需要考虑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以及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等因素。 总之,该项目的执行计划旨在规范风机吊装和场内道路及吊装平台工程建设期间的施工,确保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为实现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工期目标提供有效保障。 1.4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应遵守编审批手续。 2.各专业适用的强制性条文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 子版。 3.标准应动态管理。 3.1 及时更新清单随新标准的发行。 3.2 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3.3 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传递。 3.4 经常上网查询标准的局部修订情况,以保证强制性条 文的现行和有效。 4.公司管理部应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传递,保证强制 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XXXX 2×350MW热电联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XXXXXX发电有限公司 2014年02月28日

编制:审核:批准:

目录 1.前言 (1) 2.目标 (1) 3.编制依据 (2) 4.适用范围 (2) 5.组织与分工 (2) 6.宣贯培训 (4) 7.经费预算 (4) 8.强制性条文实施与检查 (4) 9.考核 (8) 10.附表 (9)

1.前言 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否关系到工程建设建筑、设备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必须严格执行。自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部和国家电监会办公厅相继颁发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为了在XXXX电厂新建(2×350MW)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2.目标 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通过执行本计划,使工程建设达到以下目标: 工程人员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环境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条》)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特制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1 学习贯彻《强条》 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 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 基础,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

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建设的强制性要求,如果一经发现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的轻重程度,应做出相应处罚,直至将违规施工单位清退出场并赔偿经济损失。1.2 各有关参建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强条》并保留学习记录。监理单位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分解,按范围分专业汇编与本人承担监理任务相关的条文内容,并明确具体涉及部位,编制完成经专业副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设计《强条》的贯彻实施 2.1 在图纸确认、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时,应按《强条》的要求,对设计成品进行检查确认。 2.2 发现设计成品不符合《强条》要求,及时地通知设计单位修改。 3 施工阶段《强条》的贯彻实施 3.1 审批施工单位和调试单位所编制的施工、调试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应明确《强条》的要求,在方案评审时应写明是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响应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以及配合政府对建设工程承包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特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EPC项目工程。 2、编制依据 本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3、职责 3.1EPC项目工程管理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部门。 3.2EPC项目工程管理部质量质量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培训、执行情况的管理、检查、与考核。 4.2施工单位承担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实施、情况汇报、考核配合。 4.宣传与培训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所属专业人员对所施工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①培训对象:施工单位的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及参加施工的全体工人。 ②培训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 (石家庄班)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2010.3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 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 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一、总则 1、为实现水利工程目标,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和国家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7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 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7)

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规定 1、工程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调试)、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4、工程建设单位管理文件、项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检测方案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 5、工程建设单位,项管、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检测等建设各方须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有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负责机构及人员,对贯彻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施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突破,它有利于形成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施工中,除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宁夏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标准》操作外,我项目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保证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将《强制性标准条文》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1、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检查员、项目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见证试验取样员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相关部门编制、审核、批准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确认后实施。 3、工程用构件和材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检验试验,见证取样检验比例为30%,常规试验比例为70%,;随时检查检测报告,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等试验报告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结构所使用的钢筋(型钢)、水泥、外加剂、掺合料、混凝土、承重砌块、防水材料和砂浆必须按规定见证取样检测;钢筋代换必须提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5、砌体结构施工时,预埋混凝土预制块做门窗洞口的固定点,固定点的数量、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浇筑卫生间现浇板时应同时浇筑不低于20cm的混凝土翻边。 7、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及时和监理、建设单位等一起请法定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测。 8、实施办法 (1)、项目部施工、技术、质检人员必须经过《强制性标准条文》培训学习,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哪些地方有什么特殊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不盲目施工。(2)、结构中常见的通病或规范中允许而《强制性条文》不允许的工程做法,对工人进行详细的讲解,严格按照强制性条文进行。 (3)、技术人员进行认真仔细的技术交底,在每一分项施工中将有关《强制性条文》写进技术交底中。 (4)、质检人员跟踪检查,一旦发现有违犯《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立即责令停止,要求返工。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16日,水利部以水国科〔2012〕546号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强制性条文制定、强制性条文实施、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者 水利部 颁布时间 2012年12月16日 实施时间 2012年12月16日 目录 1基本信息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 4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 5第四章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6第五章附则 基本信息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16日水利部印发水国科〔2012〕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 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1]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 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1]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持机构应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工作,定期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等成果,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成果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湾项目筹建处 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ZD—094—AZ17 版次生效日期编写审查批准修改原因 1 2012-08—08 / / /杰第一次发布 编写部门:安质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doc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部分 1范围 1.0.1为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ﻫG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ﻫGB 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ﻫGB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ﻫGB 50148—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ﻫ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3。0.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 性.ﻫ3。0。2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见表3.0。2。 表 3。0。2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