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16日? 水利部? 水国科〔2012〕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

实施监督。

容。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和项目、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结论等,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应邀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三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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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16日? 水利部? 水国科〔2012〕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 实施监督。 容。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和项目、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结论等,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执行与检查环节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检查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集团公司 *******************项目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目的 (1) 三、编制依据 (1) 四、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2) 1、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图 (2) 2、人员职责 (2) 五、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 (2) 1、一般规定 (3) 2、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 (3) 六、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3) 1、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阶段 (3) 2、强制性条文实施阶段 (4) 3、强制性条文执行落实阶段 (4) 七、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4) 1、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4) 2、管理制度的建立 (5) 3、强制性标准管理 (6) 八、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6) 1、管理措施 (6) 2、组织措施 (7) 3、技术措施 (8) 九、考核与处罚 (9)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主要相关内容 (10)

*******************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检查管理制度 一、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县境内,************年一遇校核行洪流量4960m3/s。 *****闸共12孔,单孔净宽10m,采用钢筋混凝土开敞式结构,闸室顺水流方向长27m,闸孔总宽632m;* ******游消力池、钢筋混凝土海漫、钢筋混凝土灌注桩防冲墙及抛石防冲槽组成。 ◆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局 ◆勘查、设计单位:****************研究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二、编制目的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安全法律法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创建优质工程。通过将工程中使用的强制性条文列出,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指导本工程施工管理及施工人员开展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 三、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 6.《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法规,对技术、质量、安全、环水保等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如下: (1)由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款实施机构,并由工程技术部编制强制性条款专项实施计划并执行; (2)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培训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培训时要有强条培训内容; (3)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技术、质量交底时要强调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8)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要在措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满足强条要求; (9)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的责任部门,每月对施工班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0)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时,施工班组无条件返工/返修处理,满足设计及国家验收规范要求; (11)施工过程中发现两次及以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施工班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强制退出施工现场; (12)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13)本工程主要涉及的水利工程施工2020版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 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卫生 10-0-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c) 3.1.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2020年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实践证明,强制性条文自2000年实施以来,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工作改革。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川流科技开发中心编写了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2016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本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 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持机构应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工作,定期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等成果,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3-01-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 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持机构应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 程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0.18 •【文号】建标[2000]234号 •【施行日期】2000.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 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的通知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建标[2000]234号)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

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经水利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6.25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 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2004年6月25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我部会同水利部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订,完成了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经水利部审查,现批准实施,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和准则,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经我部批准后,均在文本中明确标志,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解释和发行。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实现水利工程目标,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和国家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本制度依据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7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 号令)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 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2017) 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2017)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一)基本规定 1、工程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调试)、 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 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01.01.03 •【文号】水国科[2001]5号 •【施行日期】2001.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1年1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1]5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日前,由我部负责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已批准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实施与监督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 《强制性条文》是由现行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摘录而成,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

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我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性文件。它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工作 做好《强制性条文》的组织实施,关键是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2001年一季度,我部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部直属各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举办《强制性条文》骨干学习班;然后,以学习班骨干为基础在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培训宣贯活动,争取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本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同时,在2001年一季度之前,要确保各级涉及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水利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机构,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处罚力度。地方水行政主管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 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在国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我国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准则和规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水利工程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标准也日益完善。 2023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对于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强制性条文涵盖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下面将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水利工程的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水利工程的规划要符合国家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同时也要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标准要求对于水利工程规划的内容、程序、技术要求、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调了水利工程设计的关键要点。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效益。标准要求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水利工程施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施工是将设计方案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施工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工程的实际效果。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另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还涵盖了水利工程的验收和运维等环节。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后一道关口,标准要求要对各项工程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同时,标准也对工程的运维提出了要求,要求做好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工程的长期安全和可靠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实施,不仅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提高国家水利工程建设能力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标准的严格执行,能够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环境友好性和经济合理性,有利于推动我国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标准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和执行这些标准,积极推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

2021年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2021年最新水利工程建设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特种设备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 1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修正) 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二、适用的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0)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6.《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2016年) 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9.《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0.《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6号令) 1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13.《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21年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2021年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在2021年的水利工程建设中,需要遵守一系列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此外,适用的部门规章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X令第36号,2010)、《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XXX令第30号,201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XXX令第3号,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X令第88号)、《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2016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XXX令第26号,200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XXX令第28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XXX令第7号)、《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规定》(XXX)、《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 行规定》(XXX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规定》(XXX令第30号)、《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水安监〔2016〕221号)以及《XXX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通知》(水安监〔2015〕298号)。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同时,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建设需求和安全风险。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强条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一、总则 1、为实现水利工程目标,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和国家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7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 号令)

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7) 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规定 1、工程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调试)、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4、工程建设单位管理文件、项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检测方案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苏水规〔2014〕6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工作,保证本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4〕546号)等规定,按照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和质量强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重要性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应当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强

制性条文颁布以来,本省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不断提高,成效不断显现,有效地促进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但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还不够到位,与有关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各有关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本着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系统学习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主体责任。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设中,形成“人人遵守,事事贯彻,处处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良好氛围。 二、准确把握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全面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已颁布了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公路工程等15个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既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领域,又贯穿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包括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建设内容外,一般还涉及房屋建筑、水运、公路、市政、电力等专业的建设内容。因此,含有房屋建筑、水运、公路、市政、电力等建设内容的水利工程,在其建设管理、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作过程中,除应当执行水利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还应当执行相应专业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的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脚手架与模板等安全管理,还应当执行相关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在执行强制性条文过程中,应当注意将强制性条文与其所属标准结合使用,避免断章取义。 省水利厅标准化业务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强制性条文推广、解读、汇集等服务工作,以利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各参建单位及时掌握和全面贯彻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强制性条文的甄别、整理工作,及时采集、执行新颁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三、着力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工作是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前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培训工作。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识别执行计划实施方案-- 水利范本

*********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监 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审批: 2018年10月10日

1概述 1.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本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工程监理规划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本监理实施细则。 1.2编制依据 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强化事前策划,事中控制,事后检查,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2000.8.2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水利工程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1.3工程概况 1.3.1工程名称: 1.3.2参建单位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测单位(一检): 检测单位(二检): 1.3.3工程建设内容: 1.3.4工程施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7月30日; 1.3.5监理工作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 2.监理人员职责 为了确保顺利实现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特成立《***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实施领导小组。 2.1实施领导小组 项目监理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强制性条文细则编制、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 成员: 2.2职责 2.2.1组长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为本监理项目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监督监理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 (1)组织编制和审定本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2)组织本监理项目部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学习、培训。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批准: 审核: 编制: 2022年08月

目录 1 编制说明 (1) 2 工程概述 (1) 2.1 工程概况 (1) 2.2 主要施工项目 (1) 3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组织机构及职责 (3) 3.1组织机构 (3) 3.2职责 (3) 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 4.1编制原则 (4) 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

1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标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力度,响应业主单位关于×××标建设国家优质工程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 工程概述 2.1 工程概况 ××××标主要包括×××分干线×××泵站、×××分干线试验段项目的×××工作井改造项目、×××分干线及相应标段的金结与机电安装工程等。 ×××泵站位于×××水库东南侧,位于×××水库三面环山的一块坳地,现有地面高程22~25m,地势起伏不大,周围山体高程约60~70m,站内装4台(3用1备)立式抽芯式混流泵,总装机容量为4×5000kW,总设计抽水流量30m³/s,单机设计抽水流量10m³/s,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 本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泵站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及水土保持等配套工作;钻爆法隧洞支护开挖、回填灌浆与衬砌;顶管区间JCCP管顶进;6座顶管井井挖、衬砌、回填及相关上部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拆除及底板、衬砌、上部结构等土建工程;通风井、排气井、改造井等的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排水系统的施工及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的安装等。 2.2 主要施工项目 (1)土建工程 1)×××泵站 ×××泵站土建工程包括引水渠、进水前池、进水闸、主泵房、安装间、检修阀室、副厂房、变电站、量水间、压力箱及埋管段、柴油机房、反向供水管及冲水管、综合管理楼、综合设备房、厂区道路、绿化、排水沟、边坡等。 ①进水口 ×××泵站进水口主要由引水渠、进水前池及进水闸组成。 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方开挖、土方回填、混凝土浇筑、基础处理、边坡及渠底防护等所有土建工程。

水利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Water engineering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前言通知 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测 1水文测验 2工程测量 3 工程地质勘探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 1 流域(河流)规划 2工程规划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 1设计文件编写规定 2等级划分 3 安全要求 3.1 防洪3.2 安全超高3.3 稳定与强度 3.4 防火3.5 抗震3.6 抗冰冻 3.7 劳动安全 4 水工建筑物设计 4.1 挡水、蓄水建筑物4.2 输水、泄水建筑物4.3 水电站建筑物 5管理设施设计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1 安全、卫生规定 1.1 安全1.2 卫生 2 土石方工程 2.1 开挖2.2 锚固与支护 3砌石工程 3.1 一般规定3.2 浆砌石坝 4 昆凝土工程 4.1 一般规定4.2 模板4.3 钢筋 4.4 浇筑4.5 温度控制4.6 止排水、伸缩缝5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与土工合成材料应用 5.1 混凝土防渗墙5.2 灌浆工程5.3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6 单项工程施工 6.1 堤防6.2 土石坝6.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6.4 碾压混凝土坝6.5 水闸6.6 水电站 6.7 泵站 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7.1 质量检查7.2 工程验收 第五篇水力机械与金属结构 1 水力机械选型与安装 2 金属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 第六篇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1 水环境影响评价 2 水环境监测

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测 1 水文测验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l2l—84 1.1.2建立水文缆道的步骤与要求 建立水文缆道应按下述步骤进行:(1)查勘;(2)设计;(3)施工;(4)验收;(5)比测鉴定;(6)投产。其要求如下: 二、设计 1.设计标准:缆道各项主要设施,一般应能保证在本站出现的历史最大洪水时(包括调查洪水)不被冲毁为标准;考虑到经济效果与使用条件,对水位变幅大、高洪水持续时间不长的河流,可适当放宽。 通航河流应保证船只航行要求。 2.测洪标准:一般要求能测到本站30~50年一遇洪水或历史最大洪水水位变幅的70%以上。 4.荷载组合:荷载组合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分析,合理取用,可选择其中最大的两种不同因素组合,作为设计依据。超载系数采用1.1~1.2。 5.主要构件安全系数: (1)工作索(循环索、起重索):不小于2.5。 (2)主索:不小于2.5~3.0。 (3)地锚:不小于2.5~3.0。 (4)支架:钢筋混凝土构件按构件破坏时的应力状态计算,安全系数不小于2.5~3.0,钢结构等按材料允许应力计算。 (5)拉线:不小于3.0。 1.2.3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安全生产和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各缆道站必须根据本站缆道情况和运行要求,制定缆道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如下: 2.运行规则:如严禁违章操作,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用缆道作交通工具等。 3.注意事项:如高空作业应系保险带,注意缆索下的行人,注意上下行船及漂浮物等。 三、为了保证安全操作,各缆道站应根据需要配备下述装置: 1.水平、垂直运行系统的制动装置; 2.极高、极远、极近的标志或限位保护装置; 3.通航河流在进行测验时,必须按航道部门规定,设置明显的测量标志; 4.夜测时的照明装置。 2.3.4钢丝绳和滑轮 一、各缆道应选用抗锈蚀、强度高、柔性大的钢丝绳,抗拉强度一般应大于160kgf/mm2。对出厂无保证书的钢丝绳,一般应作拉力试验。 二、导向滑轮、行车滑轮:有单轴承和双轴承滑轮两种。受力大的宜采用双轴承的结构形式。导向滑轮直径应大于钢索直径的20~40倍,行车滑轮直径应大于主索直径的10~20倍,并应有防止“跳槽”的装置。 2.6.1一般规定 一、高出周围地形地物很多的缆道支架、缆索,在一定条件下易成为雷击的目标。为确保安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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