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决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本次修订以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由原来的七篇调整为八篇。
其中,将“流域(河流)规划”节名调整为“流域(区域)规划”,删除了“设计文件编制”一篇和“水利工程设计”篇中的“抗冰冻”一节内容;在“水利工程施工”篇增加“工程安全鉴定”一节。
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修订后名称定为“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有96项,共有624条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数量详见附表。
目录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 (1)1 水文测报 (1)2 工程测量 (3)3 工程地质勘探 (4)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 (12)1 流域(区域)规划 (12)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14)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 (19)1 建筑物级别确定 (19)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24)2.1 洪水标准 (24)2.2 安全超高 (29)3 安全要求 (33)3.1 稳定与强度 (33)3.2 抗震 (52)3.3 防火 (54)3.4 劳动安全 (56)4 水工建筑物设计 (57)4.1 挡水、蓄水建筑物 (57)4.2 输水、泄水建筑物 (61)4.3 水电站建筑物 (62)4.4 安全监测 (63)5 工程管理设计 (66)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67)1 安全与卫生 (67)1.1 安全 (67)1.2 卫生 (84)2 土石方工程 (88)2.1 开挖 (88)2.2 锚固与支护 (90)3 砌石工程 (91)4 混凝土工程 (92)4.1 模板 (92)4.2 钢筋 (93)4.3 浇筑 (94)4.4 温度控制 (94)5 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95)5.1 混凝土防渗墙 (95)5.2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96)5.3 灌浆工程 (96)6 单项工程 (97)6.1 堤防 (97)6.2 土石坝 (97)6.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98)6.4 碾压混凝土坝 (99)6.5 水闸 (99)6.6 小型水电站 (99)6.7 泵站 (100)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00)7.1 质量检查 (100)7.2 工程安全鉴定 (101)7.3 工程验收 (102)第五篇机电与金属结构 (102)1 水力机械 (102)2 电气 (103)3 金属结构 (110)第六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113)1 环境保护 (113)2 水土保持 (117)3 征地移民 (117)附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及其强制性条文清单 (122)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1 水文测报《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179—932.2.15 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4.5.6 连续上升铺筑的碾压混凝土,层间允许间隔时间(系指下层混凝土拌和物拌和加水时起到上层混凝土碾压完毕为止),应控制在混凝土初凝时间以内。
项目管理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检查记录表
条款
检查内容
执行
情况
(√或×)
检查说明
监理机构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8.3.2 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9.1.17 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井口应设置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2 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5.7.13 严禁将各类垃圾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入江、河、湖、库中。
(二)混凝土工程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2014
5.2.3 人员出入滑模的通道应安全可靠。
6.3.3 千斤顶和支承杆的最少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提升力时取6.2.2条中的1款、2款、3款之和或1款、2款、3款之和的大值。
疏浚与吹填工程 施工技术规范 SL17-2014
5.7.6 对施工作业区存在安全隐患的地: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6.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7.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稳定。
(1)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发出警告,要求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水利工程违规处罚程序:罚款、停工整改、撤销项目(2)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停工整改: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暂停施工现场的施工活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撤销项目: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撤销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概述
Overview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制定
管理过程
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划计划由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制定,明确实施的时间表和具体内容。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编制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和标准。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应建立以下机制(三)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利工程强制条文工程设计-水工专业心得体会

2016版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至2015年 12月31日,包括未修订标准和新制定与修订标准,未修订 标准以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 分)》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是不是强条以汇编资 料为准),新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近期批准颁布的标准中 明确用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GB公告、SL前 言)
工程勘测
l) 6.7.1 地面厂房勘察应包括的内容。 m) 6.8.1 地下厂房系统勘察应包括的内容 n) 6.9.1 隧洞勘察应包括的内容 o) 6.10.1 导流明渠及围堰工程勘察应包括的内容 p) 6.11.1 通航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的内容
工程勘测
q) 6.12.1 边坡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2、岩质边坡尚应查明岩体结构类型,风化、卸荷特征, 各类结构面和软弱层的类型、产状、分布、性质及其组 合关系,分析对边坡稳定的影响。
3、坝体与基岩接触面特征。
工程勘测
y) 9.4.8 坝体变形与地基沉降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 查明土石坝填筑料的物质组成、压实度、强度和渗透 特性。 2 、 查明坝体滑坡、开裂、塌陷等病害险情的分布位置、 范围、特征、成因,险情发生过程与抢险措施,运行期 坝体变形位移情况及变化规律。
工程勘测
工程勘测
w) 9.4.3 不稳定边(岸)坡勘察应查明的内容 2、不稳定边坡的分布范围、边界条件、规模、地质结
构和地下水位。 3、潜在滑动面的类型、产状、力学性质及与临空面的
关系。
工程勘测
x) 9.4.5 坝(闸)基及坝肩抗滑稳定勘察应查明下 列内容:
1、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特别是缓倾角结构面及其他 不利结构面的分布、性质、延伸性、组合关系及与上、 下岩层的接触情况,确定坝(闸)基及坝肩稳定分析的 边界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批准:审核:编制:2022年08月目录1 编制说明 (1)2 工程概述 (1)2.1 工程概况 (1)2.2 主要施工项目 (1)3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组织机构及职责 (3)3.1组织机构 (3)3.2职责 (3)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4.1编制原则 (4)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1 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标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力度,响应业主单位关于×××标建设国家优质工程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 工程概述2.1 工程概况××××标主要包括×××分干线×××泵站、×××分干线试验段项目的×××工作井改造项目、×××分干线及相应标段的金结与机电安装工程等。
×××泵站位于×××水库东南侧,位于×××水库三面环山的一块坳地,现有地面高程22~25m,地势起伏不大,周围山体高程约60~70m,站内装4台(3用1备)立式抽芯式混流泵,总装机容量为4×5000kW,总设计抽水流量30m³/s,单机设计抽水流量10m³/s,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
本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泵站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及水土保持等配套工作;钻爆法隧洞支护开挖、回填灌浆与衬砌;顶管区间JCCP管顶进;6座顶管井井挖、衬砌、回填及相关上部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拆除及底板、衬砌、上部结构等土建工程;通风井、排气井、改造井等的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排水系统的施工及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的安装等。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工程地质条件:
1、建设水利工程所在的地质条件,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和地层测绘;
2、考虑地层的稳定性,确定水利工程的最佳建设条件;
3、根据所在区域地质构造特征,确定水利工程墙体的材质;
4、对工程所在区域有可能受威胁的地质影响因素,应进行充分了解;
5、建设水利工程时,应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二、水文情况:
1、完善水文调查工作,确定水文特征,包括径流量、洪水频率等;
2、根据洪水发生机制,对洪水过程进行模拟,确定水位和流量;
3、根据径流定量与洪水分析,确定水利工程设计洪水标准;
4、根据水文特征,确定水利工程洪水排污口位置和结构及泄洪量标准。
三、工程技术标准:
1、根据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地质因素,制定结构设计标准;
2、根据水文条件,制定水工建筑物的排洪设计标准;
3、根据地质性质及洪水情况,确定水库工程及其建筑物的抗洪限度;
4、根据水利工程功能和建设方案,制定水工施工技术标准;
5、根据水利设施结构及安全标准,制定水利设施及其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四、施工技术要求:
1、根据地质环境和施工技术要求,确定工程施工动用的材料与方法;
2、根据建设状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3、根据工程的类型与规模,确定建设施工的方式;
4、根据施工过程的特点,制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计划;
5、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规划,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谢谢大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3 [拱石砌筑施工的规定] 7.6.3
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各排拱石互
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3.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3 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
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的施工。 2.3.2 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 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 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 要求。
设计图纸应标明设计荷载及控制条件,如混凝土 的浇筑顺序、速度、施工荷载等 2.3.7 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
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5 [滑动模板施工的规定]
4.5.8 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
定: ▪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
▪ 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 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 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 3.就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
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 ▪ 4.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
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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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16日? 水利部? 水国科〔2012〕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
实施监督。
容。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和项目、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结论等,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应邀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三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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