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条文是指国家制定的,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和实施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一些企业或个人往往容易忽视条文的重要性,或是在条文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
为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和实施管理制度,分析其必要性和实施方法,旨在为今后规范条文实施提供参考。
强制性条文贯彻的必要性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强制性条文的意义在于明确国家对某些事物或行为的规定,它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果强制性条文得不到准确的贯彻和实施,将可能对社会稳定和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对于刑法中的罪行,如果未能严格依照规定处置,就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后果。
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强制性条文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消费过程中,企业无法正确执行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就可能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反之,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就可能遭受其他企业的侵害。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还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制定的条文就相当于指路明灯,明确了企业在各个方面应该遵守的规则,如果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就可能赢得市场竞争的先机。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管理制度包括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监管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管理最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加强监管。
在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时,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社会实际需求,遵守科学立法原则,同时关注政策的可操作性。
只有真正符合社会需要,能够长期稳定执行的强制性条文,才能够被广泛接受,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信息披露和公开信息披露和公开是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响应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以及配合政府对建设工程承包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特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EPC项目工程。
2、编制依据本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3、职责3.1 EPC项目工程管理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部门。
3.2EPC项目工程管理部质量质量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培训、执行情况的管理、检查、与考核。
3.2 施工单位承担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实施、情况汇报、考核配合。
4. 宣传与培训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所属专业人员对所施工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①培训对象:施工单位的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及参加施工的全体工人。
②培训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摘录。
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1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机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2013.3****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机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工怍,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程序,确保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项目建设期间参建各相关单位。
1.3.工程参建各相关单位均需备齐相关工程规范、标准,熟悉其中的强制性条文条款。
参建土建相关单位必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2.各方职责2.1.建设单位2.1.1.制订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制度,明确各参建方职责。
2.1.2.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检查。
2.1.3.组织监理及参建单位,核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成果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1.4.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单位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建设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2.2.监理单位2.2.1.监理单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
2.2.2.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掌握相关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细则。
2.2.3.负责制订《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的表式,并组织各相关单位按此统一表式执行。
2.2.4.监理部应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施工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工程同步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签证。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1.目的和范围1.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包括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的要求,因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1.2 为了确保在建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指导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特制定本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在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在施工阶段适用于建筑和安装全部施工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包括施工安全。
2.职责2.1 设计单位应保证全部设计产品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2.2 施工单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规范、严格地执行强制性条文。
2.3 调试单位应严格执行调试阶段的强制性条文。
2.4 项目监理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管理要求3.1在建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管理的依据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
在《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中的各个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表中,强制性条文都以符号☆做了标注。
3.2 在建工程所有参建单位都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检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宣贯培训。
施工单位应适时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条文培训和考核,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执行条文的自觉性。
所有宣贯培训和考核活动,都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3.3 强制性条文表格共有四种表格,即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
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强制性条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强制性条文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市政、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工作。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3.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四、强制性条文1. 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等。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确保施工通道畅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
(3)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设备管理(1)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使用前必须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设备故障造成人员伤害。
4. 施工材料管理(1)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质量合格。
(2)施工材料应按规定存放,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材料质量。
5. 施工过程管理(1)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现场应加强现场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责任追究1. 严格执行本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 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1. 引言•背景介绍:强制性条文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利益,针对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防范风险、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依法制定、依法实施和依法监管,确保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确保各方利益平衡,减少不当限制和歧视性执行。
•完善原则:及时修订和完善强制性条文,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
3.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强制性条文,并确保其与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解决相关问题。
•监督机构:独立监督各方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保障公平性和透明度。
4.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的具体流程1.制定强制性条文的程序:–立法依据:明确立法依据,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立法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包括草案制定、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环节。
2.发布和宣传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的发布:采取公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发布强制性条文。
–宣传和解读:在适当的媒体渠道、网站上进行宣传,解读强制性条文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时限规定:明确强制性条文实施时限,确保各方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
–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强制性条文的修订:–监测评估:定期组织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效果、实施成本等进行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修订程序:依照相应规定,对需要修改的强制性条文进行立法程序,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的监督措施1.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履行责任。
26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制性条文

26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是经过深入分析总结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多年总结而来。
规定中每条都是由惨痛的安全生产事故总结而来,每一条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来,每一条都是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一条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一带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周三复查。
本条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二)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三)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的有效使用;(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措施。
项目经理带队检查及复查整改第二条施工作业前,工长或栋号长必须组织班组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考虑到施工现场作业面存有多种危险源,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结合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制定。
现场未设置工长、栋号长职务的由生产副经理进行条件验收。
第三条危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本条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严格实行方案审批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首先进行各部门的审核会签、公司审批后向监理、指挥部报审,审批后方可组织现场施工。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一、引言法律作为一项规范社会行为的气力,成为人们共同遵从的行为准则。
然而,法律的订立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执行。
在法律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磨蹭”“弄虚作假”的现象。
因此,有必要建立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以保证法律的执行效果。
二、强制性条文的定义和作用强制性条文是指具有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了应当遵奉并服从的基本规范和制约,必需被严格执行。
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一种是指定的实在要求,如“室内公共场所必需保持卫生”。
强制性条文的作用在于,它可以限制人们的自由,强制行为准则,除去违法行为的社会成本,达到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目的。
三、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管理制度内容1、建立监督机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监督机制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监督机制的核心职能是对于社会上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约。
实在来说,监督机制能够通过下列措施发挥作用:(1)订立严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了实在的执法标准和惩罚规定;(2)加强执法力度,落实条款,加强执法公信力;(3)建立基层网格化监督机制,加添部门之间的沟通和搭配;(4)让相关部门尽责,规定责任范围并敦促其执法严格。
2、建立惩罚制度违法者必需承当相应责任,因此,在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中,建立惩罚制度特别紧要。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必需实行执法措施,例如罚款、撤销执照或证书,甚至进行刑事追究。
另外也应当加强惩罚与惩戒的落实。
在实际整治中,要充分挖掘惩戒措施的总体效应,强化区分对待,让惩戒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吸引力。
3、落实义务的责任追究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工作中,每一个执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责任追究是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强化实施管理制度。
对于落实义务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应当实行监督、罚款、警告、解聘等处理手段,直至逐出行业。
同时,对于补救和赔偿相关损失的问题,也应当加以处理,探讨相关罚款以及追缴违规所获利益的额度,保证违规行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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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XXXX 2×350MW热电联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XXXXXX发电有限公司2014年02月28日编制:审核:批准:目录1.前言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否关系到工程建设建筑、设备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必须严格执行。
自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部和国家电监会办公厅相继颁发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为了在XXXX电厂新建(2×350MW)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2.目标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通过执行本计划,使工程建设达到以下目标:工程人员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环境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
3.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5)、《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6)、《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部分,2005版)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1)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2)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3)工业建筑部分(2002版)(4)上述汇编以外修编或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11)《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主编,2009版)12)《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13)《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8-2009)14)《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417-2009)4.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华电镇雄电厂(2×600MW)新建工程项目,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5.组织与分工组织机构123)、设计、施工、调试单位:设计、施工、调试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并做好自查工作。
设计院设总,施工、调试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单位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中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各标段(项目部)要编制本标段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细则,并组织经常性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宣贯培训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
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并纳入考核。
6.1 宣贯培训范围:XXXXX 2×350MW热电联产项目工程主管领导、副总经理,工程技术部主任、各专业工程师,安全环保部主任、安全主管、达标主管、各专业人员等。
监理部总监、副总监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参与本工程的现场设计、调试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程管理人员、工程技术员、班(组)长等。
6.2 培训时间及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第一次《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各参建单位在人员进入大庆华能工程开展工作前应及时组织第一次宣贯培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定期组织人员学习培训。
培训采取自学、部门集中组织学习或聘请专家讲课等方式进行,各参建单位应编制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记录台帐,并纳入考核。
通过培训使全体工程技术人员熟悉、掌握本工程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7.经费预算本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调试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等费用从各单位管理费列支。
8.强制性条文实施与检查一般规定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按计划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如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改正,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3)、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5)、专职质检员、监理工程师应持与所检查专业一致且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6)、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政规章时,其内容不得与强制性标准内容相抵触。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9)、工程建设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形成会议纪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办理许可,未按规定办理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勘察、设计强条的执行1)、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
2)、工程项目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确定本工程项目有效的四类清单(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危险因素、环境因素),并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主设人,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设计监理审核人员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对强条执行情况作好备忘并反馈给主设人,在施工图会审前,主设人、设计项目经理、设计总监应据实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提交建设单位。
施工、调试强条的执行1)、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调试单位。
涉及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管道、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焊接等专业。
2)、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调试单位应确定本工程有效的四类清单,并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与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协调一致,保证强制性条文的事前控制,同步实施。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会同监理单位对设备材料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实物验收,如有违反、执行偏差、遗漏情况,及时作出退货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4)、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落实强制条文实施计划,与工程进度及验收同步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施工及验收部分在分部工程验收时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对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事后控制。
单位工程及总体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保证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实现建设单位的验收监督管理职能。
5)、土建专业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的强条执行记录、分部工程的检查表、单位工程的汇总表参考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主编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2009版)执行。
对于分项工程施工范围大或时间跨度大项目,应按每周或每月定期检查记录的形式完成分项工程强条执行的检查记录(如冷却塔单位工程中基础工程分部工程中环基及池底池壁子分部按垫层、钢筋、模板、混凝土、防水层等划分分项工程,由于环基施工范围大且施工周期长,按分项工程检查一次不能保证强条的全面完整执行,而项目划分表中检验批未按段划分,如模板分项工程分模板安装和模板拆除2个检验批,因此应按每周或每月施工情况定期检查记录一次;主厂房上部结构单位工程外侧结构分部工程中按模板、钢筋、混凝土划分分项工程,实际检查记录可按每周或每月施工情况定期检查记录一次),在范围和检查频次上保证分项工程强条执行检查的全面覆盖。
其余专业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以《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2009)为准,评价规程没有覆盖到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强条执行记录、检查表及汇总表参考《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主编,2009版)执行。
还是两套都执行强条执行记录、检查表、汇总表的字体及页边距等,应以国家及华能热电厂工程档案规定为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企业档案分类表》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华能热电厂归档文件材料格式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