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出,银行业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部门之一。
作为银行业的核心业务之一,贷款业务的放款中心管理直接关系到银行的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率。
因此,为保障银行放款业务的正常运转,制定一套规范的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总则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银行放款中心的管理,改善中心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放款业务的公开、公正、公平。
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包括银行放款中心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管理责任等。
三、组织结构银行放款中心是负责银行贷款业务的专业化机构。
银行放款中心的组织结构应该明确,具体包括以下职位:1. 放款部门主管:负责放款业务的设计、实施和监督管理,向行内高层报告任何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并协调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
2. 风险控制专员:负责制定并执行风险控制方案,依据评估标准对放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有关贷款审批的决策。
3. 放款审批员:负责复核、审批各种放款申请,确保放款申请符合银行的各项规定和政策,并应及时反馈放款申请的审批结果。
4. 放款管理员:负责放款申请的准备工作,包括文件的整理、数据的处理和各种申请表格的填写等。
四、业务流程银行放款中心应该建立完整的放款业务流程,确保业务办理的高效、规范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
1. 放款申请的接收:放款管理员按照流程及时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核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2. 放款申请的处理:放款管理员按照规定流程对申请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对是否放款作出决策。
3. 放款审批的流程:放款审批员依据银行的规定和政策对申请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对是否放款做出决策。
4. 放款的操作处理:放款管理员根据银行的规定和政策,对审核通过的放款申请进行操作处理,包括拨款、借款人信息的登记和管理等。
五、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银行放款中心应该注重的重要环节。
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操作过程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授信资料以及授信信息采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业务按风险系数大小、操作繁简程度等分阶段逐步纳入总行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审核业务范围详见《放款中心用信审核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一),其他业务产品按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由分支机构参考放款中心审核职责进行用信审核。
总行放款中心将适时调整审核范围,另行下发通知。
第三条按照对公类用信和个人类放款进行分类,对公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用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三种不同流程;由于个人业务均为单笔单批,个人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放款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乡镇支行四种不同流程,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二):(一)直属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支行用信审核岗-支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二)分行本部:(1)分行本部审核:经办人-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分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三)分行下属支行:分行风险管理部全面上收辖内支行用信放款审核权限,辖内支行经办人报支行行长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放款审核岗审核后方可放款。
(1)分行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初审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四)乡镇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直属支行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放款中心规章制度范本

放款中心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款中心的工作流程,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和本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放款中心是本行贷款业务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贷款申请的审查、审批、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款中心应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放款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
二、工作流程第五条贷款申请1. 客户向本行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 放款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贷款审查1. 放款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客户的身份、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
2. 放款中心可要求客户提供补充资料,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
第七条贷款审批1. 放款中心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2. 贷款审批意见报请本行行长或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贷款发放1. 贷款审批通过后,放款中心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
2. 放款中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客户的账户。
第九条贷款后续管理1. 放款中心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贷款用途合规。
2. 放款中心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三、风险管理第十条放款中心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放款中心应根据贷款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放款中心应加强对贷款客户的信用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三条放款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内部违规操作和道德风险。
四、违规处理第十四条放款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按照本行的内部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放款中心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doc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附件二: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管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2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3的有关规定;4、其他;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银行放贷管理制度

银行放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放贷业务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的各类放贷业务管理,包括信用贷款、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放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有效管理风险。
第四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放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放贷业务稳健运行。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放贷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放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改正存在的不足,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放贷业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强对放贷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严格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放贷审批管理第九条银行应当制定放贷审批流程和标准,明确放贷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审批机制。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完整收集和储存客户资料,做好客户调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科学制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保贷款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和担保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放贷审批档案,对各项贷款材料进行归档管理,留存相关凭证和资料。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审批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流程和决策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章放贷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来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确保放贷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放贷项目,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资金使用流程和范围。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存量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和风险预警,严格控制不良贷款比例。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偿预案,确保在贷款违约情况下能及时启动代偿程序,保护银行的利益。
【金融保险类】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放款操作手册

(金融保险)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放款操作手册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放款业务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篇高风险业务(1-31)1.信用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2.保证担保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3.抵押担保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4.保证+抵押担保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6.信用方式下单笔贷款7.保证担保方式下单笔贷款8.抵押担保方式下单笔贷款9.保证+抵押担保方式下单笔贷款10.已建立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办理单笔贷款11.已建立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2.已建立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篇低风险业务(31-56)1. 全额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 申请人自有存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3. 第三方法人存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4. 个人存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5. 申请人自有存单质押办理短期贷款6. 第三方法人存单质押办理短期贷款7. 个人存单质押办理短期贷款8. 全额保证金保函第三篇相关制度文件(56-132)1.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3.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试行)4.中国民生银行对公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的会计处理流程5. 中国民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暂行)高风险授信业务一、信用方式下建立综合授信主要风险点与审核要点:1、授信主体资格审查。
企业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受信人现状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进一步调查原因。
2、授信主体经营情况审查。
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涉诉等影响我行授信风险的事件。
3、授信审批条件的审核。
根据授信审批决议通知书,逐项审查相关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如企业申请的金额、利率、期限等应与审批意见一致。
4、合同有效性、规范性审查。
合同金额、利率、日期等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客户是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如系受权人签字,是否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合同中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名字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一致等。
XX银行法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法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法人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法人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房产(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并以所购置的房产进行抵押的人民币贷款。
如果本行认为必要,借款人应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如追加抵押、保证、质押和卖方回购等。
第三条本项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总行授信授权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条法人按揭贷款要坚持用途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抵押或担保落实、专款专用、分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本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有成功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较大、主营业务突出、收入稳定,能与本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其结算、代收费、代发工资等主要业务在本行办理。
第六条申请本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
借款人从事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借款人须符合征信查询信息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借款人能够依法将其用贷款购置的资产作为申请本行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无违反结算纪律不良记录。
第十条借款人必须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时偿还本息的能力。
第十一条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置生产经营所需房产。
所谓生产经营所需是指贷款购置的资产被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已转卖为目的的资产购置不能申请本项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房产是指购置已完工或达到可出售状态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通用厂房。
本条所指达到可出售状态的房产如果是期房,则借款人或卖方(开发商)必须向本行提供:(一)主体证照副本复印件及年检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新编门牌号审批表复印件;(三)提供所购房产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放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款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业务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放款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
第三条放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放款业务流程第四条客户申请1. 客户向公司提交放款申请,包括个人或企业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相关资料。
2. 客户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件、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第五条审核审批1. 公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真实性、合规性、还款能力等。
2. 审核通过后,由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放款环节。
第六条资金划拨1. 审批通过后,公司按照客户申请的贷款金额,将资金划拨至客户指定的账户。
2. 资金划拨前,需与客户签订放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贷款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发放、回收、催收等工作。
2. 贷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经营状况,确保贷款安全。
第八条还款管理1. 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按时足额还款。
2. 公司设立专门的还款管理部门,负责还款提醒、催收等工作。
第三章责任与权限第九条审核审批部门1. 负责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2. 负责审批放款申请,确保审批结果符合公司规定。
第十条贷款管理部门1. 负责贷款的发放、回收、催收等工作,确保贷款安全。
2. 负责客户回访,了解客户经营状况,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还款管理部门1. 负责还款提醒、催收等工作,确保客户按时足额还款。
2. 负责处理客户还款过程中的问题,维护公司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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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放款业务的整体效率,实现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xx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款中心”,是指银行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的职能部门,专门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集中办理授信发放手续;管理授信业务档案等。
第三条各分行依据此办法设置相应放款中心,原则上应设置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业务、信贷证明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放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六条各分行放款中心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七条负责放款前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放款中心审核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放款审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
主要内容包括:
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2.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3.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4.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
(二)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完整性审查:为确保我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四)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
主要内容包括:
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名称;
2.授信额度的币种、金额及构成;
3.授信期限;
4.各类费率;
5.抵(质)押品描述。
第八条负责办理放款手续。
放款中心在审查授信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授信条件办理放款手续。
(一)核对客户经理提交的相关业务的放款资料;
(二)接收、保管授信法律文件、业务审批文件的原件及有关抵(质)押文本复印件;
(三)对授信管理部门输入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
第九条建立专门的授信业务档案资料库,负责对授信业务档案资料的登记、整理、装订、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放款中心原则上保管与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审批文件原件,并根据《xx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授信档案管理细则。
第十条制定与放款实务操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参与、配合授信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与放款操作有关的培训。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经贷款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及有权审批人同意并签字后,授信管理部门将获批的授信额度输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将有关审批决策意见通知书分别送交放款中心和经营机构主办客户经理。
审批决策意见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贷审会决议;
(二)有权审批人意见;
(三)授信额度;
(四)授信结构(包括分类额度的设定);
(五)授信期限;
(六)授信发放前提条件;
(七)授信额度使用方式(一次性或循环额度);
(八)担保方式;
(九)利率/费率;
(十)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在授信额度已获批的情况下,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资金使用需求,将信贷业务三级审批表报送至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待授信业务审批完毕后,将放款审批表报送至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批。
第十五条放款审核人员对放款审批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经审查认定放款审批资料有不符合要求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回客户经理,要求其完备有关手续后再送审。
书面意见须说明退回理由及有关要求。
经审查认定放款审批资料符合有关要求的,则在放款审批文书中签署放款意见后,送交放款复核人员进行核对放款。
第十六条复核人员对放款审查岗签署的意见表及有关放款落实条件进行核对。
经核查发现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放款审核人员。
经核查资料无误,在放款审批文书中签署复核意见后,报送至放款中心负责人签署最终审批意见,放款审核人员完成最终放款工作。
第十七条放款业务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将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放款复核岗在放款中心负责人签署完审批意见后,直接将信贷档案资料移交至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统一管理。
放款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整理并核对信贷档案资料,确保信贷档案资料及时入库封存,并保证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放款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调、借阅手续,防止信贷档案资
料遗失等工作。
信贷业务原始档案资料一旦归档,原则上不允许借出。
第十八条配合贷后管理工作
负责督促经办行更新信贷档案相关资料,并按有关授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调借阅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解释和修定。
第二十条各分行原制定的放款中心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细则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