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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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八、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到案前投案)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均是自首)①《意见》2010.12,下列是自动投案:A.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被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的;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D.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②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正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被抓获,或被发现犯罪工具、赃物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的。

这类情形常见于毒品犯罪。

③投案时间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A.经“传唤·讯问”时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

B.“传唤·讯问”或被拘留时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的,不成立投案。

C.若再次自动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

④根据新司法解释: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

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⑤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gate/big5//index. asp?id=14599(更多法学司考资料免费下载)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全]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

[全]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考点1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考点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甲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甲能够作为而不作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果关系(1)介入因素类型虽然甲的前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但是介入了乙的行为,乙的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后行为单独导致了危险结果的发生,故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介入行为,甲的前行为和结果直接没有因果关系。

(2)特殊体质问题乙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因此可以认为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代表犯罪的成立,在肯定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上,一定要考察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主要是故意或者过失。

考点3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1)一般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具有紧迫危险性的法益侵害行为,甲的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2)特殊正当防卫乙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乙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考点4 犯罪故意甲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考点5 犯罪过失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考点6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甲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甲自动放弃犯罪,但是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7 共同犯罪(1)共同正犯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属于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2)间接正犯:甲利用强制手段或者欺骗手段直接支配实施者,从而直接支配了构要件的实现,属于间接正犯。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自首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自首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自首【相关法条】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属于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有:(1)一般应是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2)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为是自动投案。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5)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视为自动投案。

(6)“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

不属于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有:(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

(2)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办案机关或者报社、杂志社的。

(3)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4)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5)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司法考试题目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目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目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目及答案#### 题目一:刑法案例分析案例描述:张三在一次聚会中与李四发生争执,张三一怒之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李四,导致李四重伤。

事后,张三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1. 张三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 张三的自首行为对其刑事责任有何影响?答案:1. 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在争执中故意使用刀具刺伤李四,造成李四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张三的自首行为可以对其刑事责任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三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 题目二:民法案例分析案例描述:王五向赵六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

到期后,王五未按约定还款,赵六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问题:1. 赵六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2.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能会如何判决?答案:1. 赵六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赵六可以与王五协商,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协商无果,赵六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五归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此外,赵六还可以申请法院对王五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

2.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能会判决王五归还赵六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王五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赵六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拍卖王五的财产,以实现债权。

#### 题目三: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描述:某市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检查时,发现一家化工厂存在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遂对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 化工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2. 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遵循哪些程序?答案:1. 化工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考试复习精华之-刑法

司法考试复习精华之-刑法

1.着手问题(1) 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2) 隔离犯:途中有危险,寄出即为着手,途中没危险,收到才是着手(3) 间接正犯:以被利用人着手为着手(4) 保险诈骗罪:以索赔为着手2.结果加重犯(1)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虐待、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行医或节育手术及非法拘禁+过失重伤、死亡(2) 暴干、绑架(除撕票)、交通肇事后逃逸+死亡(3) 生产销售劣药、劫持船只或汽车、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危险物品肇事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后果(4) 生产、销售假药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6)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等+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7) 劫持航空器+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8) 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特别重大损失的(10)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法定一罪(1) 伪造假币+出售或运输伪造假币=伪造货币罪(2) 走私武器、弹药+出售=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3) 中介组织的人员索贿或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4) 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或贩卖毒品+暴力抗法的=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加重处罚)4.转化犯(1) 非法拘禁、暴力抗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杀人(2) 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3)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故意伤害5.数罪并罚(1) 除毒品外的有暴力抗拒检查的+妨害公务(2) 出售、运输假币+使用假币(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侮辱(4) 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拐卖等(5) 挪用公款+其他犯罪+索贿、受贿(6)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其他犯罪(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8) 非法拘禁+绑架(勒索非法债务数额超过债务的)(9) 抢劫违禁品+实施与违禁品相关的其他犯罪(10) 盗窃+盗窃尸体(盗窃现代人墓葬及陪葬品)(11) 受贿+挪用公款(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不征少征税款或其他渎职类犯罪6.刑种及执行(1) 剥夺政治权利:只对中国人用,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死刑、无期的必须用,内容为不能举手、说话和当官(2)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的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合议庭审理裁定,假释的一般不减刑(3) 执行分工:法院负责死刑和钱,监狱负责死缓、有期和无期,其它归公安7.量刑情节(1) 可以免的:犯罪较轻+自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2) 可以减、免的:已在外国受过刑罚,重大立功,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贪污5000到1w+积极退赃(3) 可以从、减的: 自首,立功,半疯,犯罪未遂,教唆未遂(4) 可以从、减、免的:又聋又哑的,盲人,犯罪预备(5) 应当减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6) 应当免的: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7) 应当减、免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重大立功(8) 应当从、减的:14-18岁犯罪(9) 应当从、减、免的:从犯(10) 从重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累犯,毒品再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毒品犯罪8.期间问题(1)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检核准(2)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 死缓与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4) 死刑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减为有期,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5)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6) 犯新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数罪并罚,重新决定死缓考验期(新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起算)(7)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8)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月)9.交通肇事罪中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1) 人当场死了,肇事者明知死了,即使转移尸体,也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加重构成(2) 人当场死了,肇事者以为没死,将尸体转移并一起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3) 人当时没死,无论肇事者是否知道,只要后来死了是因为逃逸所致,都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4) 人当时没死,但肇事者以为死了,将被害人转移并遗弃最终导致人死了的,定交通肇事罪(5) 人当时没死,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导致人死了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1)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2)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 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4) 以驾驶机动车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5)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11.生产、销售类犯罪:(1) 此类犯罪的共性:A.此类罪的竞合是重法优先B.共犯: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货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共犯论C.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罪的,按重罪处罚D.实施此类犯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从重处罚(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A.未遂: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B.犯罪对象: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物)类的特殊产品(3)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危险犯A.假药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a)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标准不符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c)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d)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e)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f)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B.劣药罪的犯罪对象: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标准不符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C.仅限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按别罪定罪D.司法解释:a)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是用或销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b)明星等公众人物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进行代言宣传的,按共犯论c)行为人没有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资格,而非法大批量购进假药,以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择重处罚d)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特殊时期,生产、销售应对此类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属于法定从重情节e)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用于防止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构成本罪A.犯罪对象: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B.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a)本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则表现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场所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罪b)本罪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使得食品数额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而投放的目的主要在于报复、陷害,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c)本罪是特殊条款,在特定领域内发生12.走私类犯罪(1) 单项定罪:走私废物罪是打击进口,如果是出口,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及贵重金属限制出口 (2)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的,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定走私罪(3) 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4)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能组装的才构成走私弹药罪,不能组装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3.假币类犯罪(1) 将假币交给不知情的人使用,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是使用假币,但为显示财力而展示的不是 (2) 非法持有假币单独定罪原理:无法查清假币的来龙去脉的,就定非法持有14.信用卡诈骗罪(1) 情形: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骗领、拾得后使用、网上使用、骗领使用,都是对人,刷卡也是对人 (2) 原则上对人定信用卡诈骗,对机器定盗窃,例外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和捡拾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例外情况不区分是对人还是对机器且没用就没罪(3) 商户职员:私下重复刷卡的,盗窃;伪造签名刷卡的,信用卡诈骗;止付后自己向自己购物的,职务侵占或贪污 (4) 恶意透支:透支超过规定限额(1w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5) 伪造信用卡但无证据表明使用行为的或伪造大量信用卡的,伪造金融票证罪(6) 没证据证明使用也无证据证明伪造,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及骗领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7) 在ATM上做手脚,使合法持卡人因错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定诈骗15.非法经营罪(1)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不构成其他犯罪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3)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5)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6)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或其他添加剂,情节严重的(7)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8)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9) 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的16.故意伤害罪(1) 以故意传染性病或其它疾病方法伤害他人的,如果是对特定对象实施,可治愈的是故意伤害,不可治愈的是故意杀人,如果是不特定对象,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 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定故意伤害罪(3) 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的,定故意伤害罪(4) 没有共谋,不成立共犯的同时伤害的处理:没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轻伤或重伤,但不知道谁伤的,轻伤不以犯罪论,重伤各定故意伤害罪(未遂),如果能认定谁伤的,则分别定罪17.绑架罪(1) 如果是绑架自己,只能是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2) 为索取非法债务扣押他人的,是非法拘禁,但如果索取数额超过债务部分的,超出的是绑架,并罚(3) 绑架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择一重罪处罚18.抢劫罪(1) 如果对现场与要抢劫的财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施加暴力的,不定抢劫(2) 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足以抵制被害人反抗,但实际上被害人是基于怜悯之心交付财物的,抢劫未遂 (3) 如果被害人逃跑时不小心失落财物,行为人捡拾的,定抢劫未遂和侵占,如果是故意遗留财物,定抢劫(4) “昏醉抢劫”只能定盗窃,但是如果是故意把人灌醉后取财的,定抢劫(5) 抢劫嫌钱少的,属于抢劫未遂(6) 为了消除债务、争夺遗产、骗取保险金而杀人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7) 持枪抢劫的,必须是真枪,但不要求有子弹(8)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9) 为抢劫其他财物而劫取机动车作工具的,机动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如果是实施其他犯罪,并罚(10) 行为人冒充警察抓赌、抓嫖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如果过程中使用暴力的,定抢劫罪(11)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如果过程中使用暴力的,定抢劫罪(12) 269条转化型抢劫问题:一定要注意直接升级型,切勿混淆A.对于认识错误的,要看主观定转化B.转化既遂的标准以转化时为准19.盗窃罪(1) 盗窃技术成果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2) 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的,构成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3)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4) 盗窃增值税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盗窃(5)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将机动车丢失的,定盗窃(6) 盗窃同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7) 买受人暗中调包的,定盗窃;出卖人暗中调包的,定诈骗(8) 调虎离山的是盗窃;但如果虎让看一下,动产的是诈骗,不动产(如看店)是盗窃(9) 先实施盗窃、侵占、抢夺,占有他人财物后,又骗人的,定盗窃及侵占20.侵占罪(1) 侵占与诈骗:占有后才有目的的是侵占;侵占以后再骗以维持占有的还是侵占,先骗后代为保管然后又非法占有的是诈骗;借前就不想还的是诈骗(2) 死者财物的占有:行为人取得的是盗窃,第三人取得的是侵占,葬祭物一般由死者亲属占有,取走的定盗窃 (3) 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单纯放置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后来又利用的,定侵占(4) 职务侵占罪主体:保险公司员工、村民小组长都可以定职务侵占21.毒品犯罪问题(1) 毒品按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数量只对量刑有用,对定罪没用(2) 运输仅限制在国内,如果是跨越国边境运输的,即为走私(3) 假毒品问题: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以诈骗定罪;误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的,为贩卖毒品罪(未遂)(4) 容量他人吸食、注射并出售的,只定贩卖一罪22.妨害司法的各类犯罪比较罪名 时空 主体 行为方式伪证罪 刑诉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毁灭或帮助毁灭证据;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威胁、印有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妨害作证罪 各类 一般主体 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各类 一般主体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23.挪用公款罪(1) 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2) 共犯: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才是共犯,只是知道是挪来的不算24.贪污贿赂类罪(1) 报案贪污的问题:钱如果还在民间,就是侵占,如果已经上缴归国家所有了,才是贪污(2) 受贿罪: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退休的必须事先约好 (3) 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问题:违反国家规定且收后归个人使用的,定受贿;没违反规定但没上交的,定贪污 (4) 介绍贿赂只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而其他的都应该是行贿或受贿的共犯,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5) 如果介绍人“一手托两家”,既符合行贿罪的共犯也符合受贿罪的共犯的,原则上以受贿罪共犯论处(6) 单位行贿转化为行贿的:虽然是以单位名义、用单位的财物行贿,但取得的违法所得并没归单位而归个人了的 (7) 行贿罪: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直接适用“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除了自首的规定25.总则散碎知识点(1) 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的,也可以构成累犯(2) 劫持地铁、火车只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以将地铁、火车解释为汽车是类推解释(3) 保护管辖要满足两个条件,即重罪和双重犯罪,才有管辖权(4) 规范的要素是法官主观影响的要素,消极的要素是不构成犯罪的要素(5) 带女朋友逛街,不能成为先行行为,没有作为义务(6) 对于危险犯,如放火罪、爆炸罪等,产生危险是成立条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既遂条件(7) 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但不要求实际、最终的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8) 预备阶段的中止只要明确告知即可成立,但实行阶段要求必须有效阻止才能成立中止(9) 立功中的揭发,包括被害人揭发自己受害的行为,但如果是揭露自己行贿别人受贿的,则认定为特别自首 (10) 明买明卖的立功线索,可以成立立功(11) 死缓后变为有期或无期徒刑的,可以假释(12) 漏罪的先并后减中,有减刑情节的,并完再减(13) 行为对法益无危险,就不构成犯罪,如教唆人给空枪让被教唆人去杀人,两人都无罪26.分则散碎知识点(1) 洗钱罪: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而且洗钱罪要求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才行(2)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是贷款诈骗,转贷获利的是高利转贷,啥都没有的是骗取贷款(3) 金融凭证诈骗罪:对象只能是假的凭证,如果是真的,对人用是诈骗,对机器用是盗窃(4) 税务发票类的犯罪:涉及伪造、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的,以后面的行为定罪处罚(5)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但用赝品诈骗他人巨额钱财的,是诈骗(6) 诬告陷害罪:诬告自己、基于被害人同意的诬告行为及诬告虚无的人,均不构成本罪(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手段仅限于暴力、胁迫,如果是利诱、欺骗等非强制手段,则不构成本罪(8) 侮辱、诽谤罪:导致他人自杀的,不定故意杀人罪,也不是结果加重犯(9)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光雇佣不是本罪,必须是超强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1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11)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外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1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罪: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本罪(13) 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区别:虚假出资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且发生在公司成立中或成立后;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且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登记之前(14)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因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只能构成合同诈骗罪(15) 私赠文物藏品罪:私赠对象必须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如果是赠给政府的不构成该罪(16) 敲诈勒索罪:要求敲诈勒索财产,但要自己的钱不是敲诈勒索(17)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方式:法律婚、事实婚和同居,通奸不是,属于类推解释(18)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是已经在手里的,比如收买的、捡拾的、拐骗的或者亲生的,卖出去了才是既遂(19) 招摇撞骗罪: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构成(20) 妨害公务罪:要求以暴力或胁迫手段(21) 诈骗罪的公式:欺骗行为→认识错误→交付财产→取得财产→损失财产(2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冒充他人在银行挂失他人信用卡的,伪造大量信用卡的(23)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滥用是主观故意,包括不作为,而玩忽职守是主观过失(24) 卖淫类犯罪:A.介绍嫖娼不是介绍卖淫罪B.传播性病罪:两人都有病,也构成本罪,做了防范措施,也构成本罪(25) 保险诈骗罪:A.公司故意放火以骗取保险金的,对领导定放火罪,对公司定保险诈骗罪B.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27.比较重要的偏罪(1)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是在业务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死亡,另定他罪B.能定其他罪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只有在造成重伤以上才构成本罪,主观内容是过失,如果明显具有轻伤故意而造成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D.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成立想象竞合犯E.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F.过失重伤之后救助能避免死亡结果,行为人又能履行救助义务而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A.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B.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异同: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一定是具有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职责的人员,处于竞合时,不定本罪C.同窝藏、包庇罪的区别: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客观行为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或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竞合时,定本罪D.可以定本罪的行为:a)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b)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c)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d)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A.行为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员B.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加重或者扩大),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不成立本罪C.罪数问题:在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A.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B.盗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C.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毁坏的,从一重处罚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故意毁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数罪并罚E.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文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仍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5)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A.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B.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毁灭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C.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6) 放火罪与失火罪:A.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是过失心态的定失火,故意心态的定放火B.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既遂标准为独立燃烧说(并非开始烧,而是烧毁),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他罪C.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D.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E.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F.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7) 非法侵入住宅罪:A.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有搜查权的人员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未取得授权或批准的情形B.客观方面的基本形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或虽不是非法进入,但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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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首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自首。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白首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累犯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财产刑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死缓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1、投案时间:(1)包括两种情况:犯罪被发觉前投案,和犯罪被
发觉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

(2)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己被
发觉,犯罪人逃跑以后被司法机关通缉的情况下动归案是否是自
首?
;、/案对象:投案是指向有关机关与个人投案。

向被害人投案是否
成立自首?
3、投案方式:(1)亲首;(2)代首;(3)送首;(4)陪首
4、投案意愿:犯罪人自动投案是否基于本人意志。

5、以下几种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
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
行的;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
罪事实的;③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杳询问
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
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
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⑤其他符合立法本意,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6、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
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
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
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7、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
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8、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
友常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
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
从轻处罚。

自首
的认定
单位自首
成立条件才构成立功;共同犯罪范围内的罪行,仅仅是自首。

的,其法律效果只适用于已自首的犯罪
特别自首
法律后果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不必完全相符合,仅仅需要基本一致。

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在一审判决前乂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谎称自己不满18周岁,或者辩解自己只有伤害故意而没有杀人故意,一般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2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共同犯罪的自首:必须交代同案犯。

交代同案犯与揭发他人
罪行是什么关系?只有是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
2、
数罪的
自首:
一人犯
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
(1)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
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
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主体的特殊性:1、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扩大解释为不限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还包括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2、被告人;3、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1、其他罪行,一般指不同种罪行。

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

2、不过,如果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则可以包括同种罪行,因为这种情况可以再进行数罪并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

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教育网整理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后逃跑的,不认定。


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

别自首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也可适用;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未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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