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M 913航空地面支持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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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M 913 航空地面支持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地面支持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

2.范围

2.1本标准适用于在本手册中已经制定了功能规范的航空地面支持设备。

2.2 当政府法规与本标准制定的技术要求有差异时,应当在二者之中,选择要求更为严格的条款来执行。

3.介绍

3.1附加装置不应影响原有设备的基本安全功能,当设计手动航空地面支持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如频繁的上下坡,场地拥挤、露天及夜间作业,飞机及其它车辆的噪音以及通风不便)。

3.2 对于有可能产生危险的所有装置或零部件,它们的设计应安全可靠。

4.工作平台

4.1工作平台和人员通道应具有防滑措施。

4.2工作平台和人员通道应装有足够强度的扶手或护栏。

4.3梯子、斜坡、梯子横挡、货物传送带表面及踏板,应采用防滑材料。

4.4梯子的设计负荷应至少达到91kg。

4.5工作平台的承载能力应按平台上同时站满人,且每人重量按114kg来设计。

4.6 对于敞开式驾驶室的车辆,在车辆最外部的座椅边上,应给乘员提供一个至少8cm高的扶手,以保护成员安全。

4.7 如果并排安装2个以上的梯子,梯子间距最小应≥10cm。

5. 控制装置

5.1 控制按钮(或开关)和指示灯(及警示灯)的布置,应便于操作。

当相同的控制装置(如上、下车各装有一套控制装置)在不同的位置时,为了防止误操作,控制装置之间应设计成电气互锁。

5.2 控制按钮和警示灯应有不易脱落的图形标识。

5.3 所有需要在不同方向上移动才能完成操作功能的控制件,均应设计成操纵杆控制型式,对于这类操纵杆,需要使其操作功能保持(即人手离开操纵杆时)且不撤消其操作功能时,此时的操纵杆应设计成带棘轮自锁的型式。对于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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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的操纵杆,不应采用上述带棘轮自锁功能的设计。

5.4 对于操纵手柄和脚踏板的尺寸和布置,应留有足够的空间,即使戴上手套以及穿上靴子,也能方便的操作。同时还要考虑操纵室内气温等环境因素。

5.5 脚踏板的尺寸至少应为5×8cm,并且应防滑。

5.6控制和控制电路应设计可靠,不会发生危险。

5.7 控制箱(或面板)应安装照明灯,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 稳定性

6.1由动力驱动的稳定装置,当稳定装置未伸到位,或未接触地面时,应能向操作人员报警。

6.2航空地面支持设备应能保证在最高工作位置(包括举升装置),能够抵抗风力载荷,不致倾翻。

6.2.1 航空地面支持设备在其处于静止状态,(包括坡道倾角、载荷不平衡放置、冲击载荷等因素)应能抵抗最大75km/h的风速,而不致倾翻。

6.2.2 用户在分析了本地的风向、风速等因素影响的经验基础上,为确保航空地面支持设备的稳定性,应对航空地面支持设备采取附加的保护措施,而且这些保护措施已经由该设备的使用人员通过实际操作所掌握。

6.3 如果AHM相关标准中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当稳定器没有起作用时,航空地面支持设备的内部联锁装置应阻止前端工作平台举升到2.5m以上的高度。

6.4 如果AHM相关标准中没有特别规定,无论在通常或紧急情况下,都必须在举升装置回落到安全位置后,稳定器的支腿才能收回。

6.5 稳定器的动作范围不应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6.6 当稳定器伸出或未完全收回时,为了防止车辆行驶,应设置互锁装置。

6.7 稳定器的活动部位应喷涂黄黑相间且反光的安全标识,稳定器的固定部位最外缘应喷涂为红色,稳定器的所有“外支腿”的顶部或端部应有一个小的红色的回复反射器。

6.8 稳定器不应因液压系统出现故障而失去作用(如支腿应安装液压锁)。

7. 门

所有的门在开启和关闭时,都应有锁止装置,并且能抵御风力的作用,即使门打开时,也不会自行关闭,以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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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所有超过36kg的部件,或超过15kg且仅需1人搬运时,航空地面支持设备上应考虑加装举升或吊运装置。

9. 机器防护

对于外露齿轮、链条、皮带、风扇和滑轮等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外露)部位,应由车辆构架或保护罩进行安全防护。

10. 燃油箱和燃油补给

10.1 燃油管距电气部件或发动机排气口至少5cm才是安全的。

10.2 燃油箱的布置和安装应保证,加油时的任何外溢,或燃油管的泄漏,都不会使燃油流入发动机排气系统或电气系统或操纵室。

10.3 燃油箱的布置尽可能防止因碰撞而损坏。

11. 排气

11.1 内燃式发动机应安装一个消音器。

11.2 排气系统除了消音功能以外,还应加装减振的柔性连接管;同时排气管与车体上所有靠近它的部位(该部位应具有阻燃性)均应有7.6cm以上的间距;排气管离燃油系统至少有5cm以上的间距;排气系统应远离液压、电气部件;燃油、机油和润滑油不应滴落到排气系统上。

11.3 排气管安装应固定位置,排气管和排气口的排气方向不应对操作人员和其它部件造成损伤或损坏。

12. 标识

12.1 当政府法规与本标准规定的任何标识有差异时,应当在二者之中,选择要求更为严格的条款来执行。

12.2 航空地面支持设备有两类标识:

A类:非机动式地面支持设备

B类:机动式地面支持设备

A类:非机动式地面支持设备

12.2.1 非机动式地面支持设备应喷涂标识,喷涂物质应有反光性能。喷涂标识的部位应着重包括设备的牵引杆、外伸支架或其它展开部位。

12.2.2应在非机动式地面支持设备的每一侧面至少喷涂两个标识,标识之间的最大距离不超过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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