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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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小额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额诉讼的特点是什么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提⾼,中国正由熟⼈社会向陌⽣⼈社会转变,越来越多的公民倾向采⽤诉诸司法⼿段解决民事纠纷。

⼩额诉讼是实现案件分流的重要途径之⼀,有利于节约我国司法资源,更有利于涉及民⽣⼩额标的的案件快速、⾼效、公正的审理。

店铺⼩编对⼩额诉讼的特点是什么进⾏解答。

⼀、⼩额诉讼的特点⼩额诉讼只适⽤于基层⼈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案件性质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较⼩,为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三⼗以下;法官只能运⽤简易程序对⼩额诉讼案件进⾏审理;裁判期限短,必须在30⽇内审结;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不得上诉。

⼆、⼩额诉讼设⽴的价值1、降低诉讼成本。

原告可以⼝头起诉,当事⼈双⽅可以同时到基层⼈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灵活的起诉⽅式可以⼤⼤减少当事⼈的诉讼成本,当事⼈可以直接诉⾄法院,避免了律师或法律⼯作者参与的诉讼成本。

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相对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更为低廉。

2、节约司法资源。

⼩额诉讼案件⽴案受理后,⼈民法院可以采取捎⼝信、电话、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随时传唤双⽅当事⼈。

⼩额诉讼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判组织简便。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双⽅当事⼈的调解。

⼩额诉讼案件可由书记员或法院的专门设⽴的调解组织先⾏处理此类案件。

这减少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将更多的资源投⼊到重⼤复杂的案件处理⽅⾯。

3、提⾼民事诉讼效率。

⼩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更为灵活,当事⼈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七⽇、申请证⼈出庭作证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的限制。

当事⼈双⽅未商定举证期限,或者被告⼀⽅经简便⽅式传唤到庭的,当事⼈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以准许。

庭审程序更为简洁,与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阶段不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可以同时进⾏。

审判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案件审理⽅式和步骤。

论小额诉讼之合理性与适法性

论小额诉讼之合理性与适法性

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界线更为模糊。而大陆法其他 国家的诉 意志决定。在实践中, 这种规定只能成为法院案件累计过多 讼是将金钱诉讼与其他类型区分了的, 诉讼简易程序只适用 时方便于简化案件审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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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 2简易程序虽然诉讼时限比普通程序短, 但是我国的 这点为主详细分析小额诉讼制度在法理上的合理性以及其 简易程序允许上诉的规定, 将我国的简易程序只定位在简化 在法理上的存在价值。
标的较小的纠纷最为适意。而且其审限短, 无需聘请专 审制①。目 , 前 美国、 日本、 英国等国民事诉讼法均对小额诉 大、 业人员, 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可以承受的时间预计, 促使当 讼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 除法国以外大都没有设立小额诉讼程 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救济而不必担心过长的审理期 以及专业人员的选择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压 序, 取而代之的是作为普通程序简化状态的“ 简易程序” 。然 限, 而, 虽然设立之初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 目的是相 同 力。而我国的简易程序的规定虽然也是针对简单案件适用 审限也比普通程序短, 在审前程序、 传唤证人方式 的, 但就实际设置、 操作的对比来看,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 简易程序,

在 我 国建 立 小额 诉 讼 程 序 的 合
诉讼法规定的七点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但是这七 点都很抽象。最典型的地方就是 , 七点中关于金额标准的规
理 性
我国现行法所确定的“ 简易程序” 与大陆法系国家“ 简易 定全部都概括为“ 金额不大”但是“ , 不大” 是多少完全没有规 普通程序” 模式相比有共同特点 , 但也存在着明显的“ 特色” : 定。这样模糊的规定既没有给法院必须适用的限制, 也没有 其一, 我国没有对简易程序适用 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定, 给当事人 自由选择的权利, 简易 适用与否几乎完全按法官自己的

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3篇)

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审终局,是指当事人对某一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经过法院一审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不得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施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一审终局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2.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3.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小额诉讼的制度评价——基于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双重考察

小额诉讼的制度评价——基于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双重考察

( 二) 独任 审判取代合议 制之 正当性考察 这主要涉及 小额诉讼过程 的正当性 。相较 于合议制 ,
独 任 审 判 有利 于实 现 诉 讼 的 效 率 性 , 但 不 可避 免地 更 易 出
现法官个人专 断、 裁判错误等妨碍公正的情形 。 因此 , 这里 需要考察 的是在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内, 实行独任审判如何
包括进入 民事诉讼 的正当性, 民事诉讼过程 的正当性 以及 民事诉讼结果 的正当性三部分 : 进入之时要求保障每个公 民平等 、 便利地获得救济; 过程中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均 衡; 结果要求判决的公正性及对既判力的维护 。 论证 小额诉讼程序 的正当性 , 一方面需要论证小额诉
讼之 进 入 、 过 程 和 结果 正 当 , 另 一方 面 则 更需 要 证 明相 比普 通 诉 讼程 序 , 其 带给 当事 人 及 社 会 上 一般 人之 利 益 较 损 失 更大。
社会 上 一 般人 所 承 认 、 接 受和 信 任 的性 质 及 其制 度 性 过程 ,
力倡导并加以引进, 将其归于简易程序一章 , 作为简易程序 中的一种特别程序而存在。从现行条文分析 , 我国 目前 的
小额 诉 讼 具 有 以下 内容 : ( 1 ) 适 用 条 件 的双 轨 制 。 小额 诉 讼
小额 诉讼 的制度评价
基 于正 当性和 必要性 的双重考察
胡红舟
( 中山大 学 法 学院, 广东 广州 5 1 0 0 0 6 )
【 摘 要】民事诉讼程序应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普遍正义。基 于缓解司法压力的初衰, 2 0 1 2
年我 国《 民事诉讼法》 修订时引进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 其 实行独任审判和一审终审的程序形式颠覆 了我国民事审判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北京2023年小额诉讼标准

北京2023年小额诉讼标准

北京2023年小额诉讼标准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一直致力于构建法治社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更加高效地解决日益增多的小额纠纷案件,北京市决定在2023年调整小额诉讼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2023年小额诉讼标准以及其背后的原因和意义。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标准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标准进行了调整,北京市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小额诉讼标准是指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民事案件标准。

在北京市,自1988年实行小额诉讼制度以来,小额诉讼标准一直是4000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人们对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4000元的小额诉讼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北京市决定在2023年将小额诉讼标准提高到8000元。

这一调整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随着小额诉讼标准的提高,更多的民事案件可以被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从而更快地得到解决。

这对于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提高小额诉讼标准并不意味着对经济犯罪等重大案件的宽容。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依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北京市的小额诉讼标准的调整仅仅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制度在北京市的实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统计,自1988年实行小额诉讼制度以来,北京市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约100万件,解决了大量的小额纠纷。

小额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人民群众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随着小额诉讼标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小额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尽管小额诉讼制度的推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当事人对于司法程序和维权途径的不了解,导致他们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利用不足。

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及其破解

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及其破解

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及其破解一、概述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旨在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尤其适用于涉及小额金钱纠纷的案件。

该程序以其简便、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却面临着分流困境,即许多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并未进入该程序,而是进入了普通程序,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优势无法充分发挥。

这种分流困境的存在,不仅违背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如何破解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分流困境的成因入手,探讨破解该困境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1. 阐述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其在现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主要针对的是标的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

该程序的设计初衷在于通过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普通民众在面对轻微民事争议时能够更便捷地获得司法救济。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小额诉讼程序是司法体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物。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小额诉讼程序以其简便、快捷的特点,满足了民众对于快速解决轻微纠纷的需求,成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

在传统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来处理复杂的案件。

而小额诉讼程序通过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使得法院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更多的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民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司法救济,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这不仅能够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还能够增强司法体系的权威性。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小额诉讼的有关规定

小额诉讼的有关规定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小额诉讼的有关规定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程序的不断科学化,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的内容。

本文针对新增的内容,对有关小额诉讼的问题作了详尽的描述。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程序的不断科学化,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的内容。

本文针对新增的内容,对有关小额诉讼的问题作了详尽的描述。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背景及立法经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其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一把利器。

同时,民事案件量大幅增长,“案多人少”成为普遍矛盾,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司法需求。

而对于大量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为此,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这一规定在受到称赞的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认为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实现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不甚合理。

后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公布了新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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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定一般都遵循的是 “原告就被告” 原则, 而在小额诉讼中, 对原告 一方极为不利, 他们往往因为起诉不便而又可能放弃诉讼。④这一点 对于消费者起诉生产商或经销商时由生产商和经销商所在地法院管 辖尤为突出, 这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诉诸法院的权利。 (五) 诉讼费用过高。对于小额诉讼来说, 它不仅标的额小, 案件 事实也较清晰, 却将其的审理纳入简易程序中, 无形的会增加大笔费 用, 如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六) 法官角色双重。因为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审理简易案 件, 所以基层法院的法官即审理简易案件, 又审理普通案件。这样一 来, 法官角色混同, 在审理简易案件的过程中难免情不自禁的适用普 通程序中的一些规定。在者, 同一法官在面对两种程序时难免会 “轻 视” 简易程序, 极易造成简易程序的形式化, 导致司法不公正。 (七) 当事人不具有程序的选择权。 对简易程序的是否适用, 原告 和被告都不享有选择权, 而是由法官依情况而定, 这样无疑破坏和割 离了当事人完整的诉权要议, 并且这令案件诉讼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总之, 简易程序并没有显现出其应有的简便功能, 成为了审判程 序上的 “怪胎” 。 正因为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简易程序会出现上述一系列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与简易程序分立, 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小额诉讼程 序。小额诉讼程序也有自己的特殊的原则: (一) 诉讼效率, 费用相当原则 诉讼就意味着成本的投入, 这里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物质, 当人们 的思维不仅仅局限于个案诉讼中谁胜谁负, 而进一步考虑主体在诉讼 中付出了多少而又得到了什么。当社会不再完全无视解决冲突的物 质代价时, 投入与产出是民事诉讼不可回避的机制。⑤ 在经济学中, 只有成本低于收益的行为才是有效率的。此时, 诉讼成本越低, 诉讼 效率就越高, 所以小额诉讼应当缩短审理的期限, 以减少原被告双方 的时间投入。 另外, 我们还必须遵守费用相当原则以达到降低成本的 目的。当诉讼费用大于诉讼收入时, 当事人往往会放弃, 就算当事人 不放弃诉讼, 也会带来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应当注意的是, 我们再怎样的追求效率, 它也不能和公平正义 相违背, 离开了公平正义, 对效率的追求会变得毫无意义而言。我们 必须将兼顾公平落实到实处, 否则将成为纸上谈兵。 (二) 自愿选择原则 当事人有对程序选择的权利。 所谓程序选择权, 是指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 何种程序来解决纠纷的权利。 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 是立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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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应简速进行。 除双方当事人合意, 并经法院同 意, 不得限制诉的变更, 追加, 反诉。 (八) 禁止律师参与 因我国贫富差距较大, 若是允许律师参与, 或是限制律师参与都 没有绝对的禁止律师参与, 这样以来给当事人仍然提供了一个请律师 的借口, 不利于小额诉讼的初衷。 (九) 允许缺席判决 我们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关于缺席审判的规定, 小额法庭可以 缺席审理, 若被告缺席, 一般可判原告胜诉, 若原告撤诉或听取被告陈 述再作裁判, 被告也可提出反诉, 法官撤销原判, 并裁决被告的反诉成 立。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后, 缺席方要撤回缺席判决的, 不能向上级法 院提出上诉或要求普通民事法庭重新审理, 只能向做出判决的小额法 庭提交 “撤回法院判决的动议” 请求撤销判决, , 法院举办一个听政会 讨论其动议, 届时, 提出动议的一方必须出席听政会, 向法官解释缺席 原因, 若法官同意, 则重新进入审判程序。⑦ (十) 简化判决书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书, 仅记载主文即可, 无须记载事实及 理由, 也可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 根据不同情况填制相应内容即可。 (十一) 缩短审限 本人认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审限可定位一个月 (相对于现今简易程 序的 3 个月的审限) 。 (十二) 由专门的指定的小额诉讼法官审理。 为了防止前述的法官角色混同情况的出现, 我们应当指定专门的 小额诉讼的法官, 更好的保证小额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十三) 减免诉讼费用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易, 廉价的司法程序。诉讼费用的减少, 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也可鼓励当事人利用该程序, 而且有利于贫困 当事人接近正义的实现。⑧ (十四) 禁止上诉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 应采用一审终审制。 否则有悖小额诉讼的效 率原则。对终局判决不服的不允许上诉, 但可提出异议。 小额诉讼程序的借鉴意义不仅在一项具体诉讼制度的建立, 而更 在于其所蕴含的诉讼民主, 程序效益及程序多元化原则这些在司法改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司法天地
20 08. 01(中)
浅谈小额诉讼制度
王文强
摘 要 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 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 减轻法院负担, 也在于实现司 法的便民化, 使的特殊的原则, 及我国构建 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注意改革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效率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8)01-154-02
⑥ 治, 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关怀的体现。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 程序选择权 ②
中图分类号: D925
小额诉讼程序起源于美国, 随后被美国, 日本, 德国及我国台湾地 区等国家或地区引进, 并依其具体情况而演变为一套适合自身的讼诉 程序并确定下来, 被称为 “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最优秀的制度” 。

所谓 “迟到的正义, 即非正义”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符合了现今社会 , 对效率的追求。常言道, 起早开门七件事, 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类 似的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引发的纠纷是越来越多,涉及面也是越来越 广, 尤其是近年来围绕私人借贷, 物业等方面的小额诉讼更是随处可 见, 在这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反映最强烈的是 “得不偿失” 虽然有不少 , 人 “不争馒头争口气” 赔钱也要告到底, , 但更多的人在计算利弊后放 弃自己的权利, 毕竟少有人想做 “赢官司赔钱” 之事。 那么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呢? 在美国, 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 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简便, 迅速, 廉价的解决诉讼为目的的程序。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小额 诉讼程序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 它经历了从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
作者简介: 王文强, 西南财经大学。
可以对小额诉讼进行制约, 也可体现程序正义。 我们将这项权利赋予 双方当事人, 即尊重了当事人对利益的追求, 也保证了小额诉讼具有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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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8. 01(中)
(三) 调解前置原则 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遵循调解与审判合一, 调解前置的方式解决纠 纷。 在审理之前, 法官可让原被告直接对话, 并促成双方和解, 若调解 不成功, 可当即开庭审理。因为相对于审理, 调解更能有效的解决纠 纷, 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达到了小额诉讼程序追求诉讼效率这一目 的。 (四) 禁止律师参与原则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当事人双方提供一个非正式的, 快度 的, 廉价的解决纠纷的程序, 是为了广大民众更好的接近司法程序, 伸 张正义, 有律师的参与明显会提高诉讼的成本。再者, 有律师参加的 诉讼都比较正式, 审理时间长, 因为律师经常要就延期审理等, 另外, 若允许律师参加诉讼, 对未聘请律师的一方有失公正, 这一问题在技 术性强的案件中尤为突出。 总之律师的参与有一道门槛, 会将多数的 小额案件拒之门外, 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目的。 在对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构建时, 必须先确定其程序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 大体上有 3 种模式: 一是简 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都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 即 属于此种模式; 二是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分立开来, 作为于普 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程序; 三是上两种模式的结合, 即都适用简易程序, 但对小额诉讼程序又做出特殊的规定。 本人认为, 依我国国情, 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剧增, 并 经调查统计, 基层法院的小额民事案件已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 32. 5℅ 左右, 并且为了避免法官角色的混同, 我国应适用第二种模式, 即将简 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分立开来。 依照前述小额诉讼的原则, 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 (一) 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应采取单纯的数额标准来划分, 而划分的具体数额 应依据我国的国情来考虑, 不同的地区可划分不同的最高额限制。 有 学者认为数额的最高额限制应当以两到三个月的公民的收入为限, 也 有学者主张 2000 到 6000 元为宜, 本人认为可划定一个 5000 - 30000 元的标准, 授权各省 (直辖市) 依自身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各自的标 准。 (二)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院在确定标的 额不超出最高限额后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并告知被告, 若被告不 同意, 则可以规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并阐明理由后, 由法院确定转入 其它程序。 (三) 管辖权的确定 小额诉讼程序中可以实行 “原告就被告” 的一般管辖原则, 也可以 应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变通, 也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管辖。 (四) 起诉程序表格化 为了增进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 法院可印制小额诉讼的格式化诉 状例程, 供当事人起诉时使用。 (五) 开庭时间便民化 对于小额案件, 若法院仅在上班日开庭 (周一到周五, 还除去法定 节假日) 当事人往往无空闲时间, , 若应参加诉讼而影响工作, 有违小 额诉讼的效率原则。 我们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可规定, 小额诉讼的庭审 日可安排在周六周日, 也可以安排在晚上。 这样可以使小额诉讼真正 达到便民化的目的。 (六) 采用一次期日辩论, 审结和即日宣判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不仅标的额小, 而且绝大部分事实清 楚, 不需多次开庭, 除个别复杂案件, 应在当日审结并宣判, 防止诉讼 拖延。 (七) 限制诉的变更, 追加, 反诉
③ 简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
本人认为,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专门针对诉讼 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为简化的程序, 但它仍是属于一种 民事诉讼程序, 原则上仍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 这就区别于各种非诉 讼程序 (ADR) 如仲裁, , 调解, 协商。 那么,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我国 《民事诉讼法》 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太过于简单, 只有 5 个条文, 并没有构成一套完整的程序结构, 只有支离破碎的对起诉, 使唤等方 面作了简略的规定, 这些规定无法满足小额程序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期限太长。对于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追求的就是效率, 希 望尽快的审理判决。而我国对于简易程序的审限规定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个月的时间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过长。 而且 3 若是发现案情复杂, 则需转化为普通程序, 这将审理期限延长可能在 6 个月甚至更长的期限内审结。 (二) 适用范围模糊不清。 《民事诉讼法》 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 142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 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而没有对简单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加 以限定, 就是在司法解释中也只是对什么是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 , “ 系明确” 争议不大” , “ 做出解释。 (三) 不够灵活。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以效率为前提, 是为民众提 供便利的一种司法大众化的体现, 而简易程序的审理又在法院的工作 日内, 这给诉讼双方都带来极大的不便, 可能会促使当事人在权益平 衡后放弃对小额标的物的诉权, 这最终使得人民对司法制度失去了信 赖。 (四) 诉讼管辖的确定不合理。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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