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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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小额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额诉讼的特点是什么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提⾼,中国正由熟⼈社会向陌⽣⼈社会转变,越来越多的公民倾向采⽤诉诸司法⼿段解决民事纠纷。

⼩额诉讼是实现案件分流的重要途径之⼀,有利于节约我国司法资源,更有利于涉及民⽣⼩额标的的案件快速、⾼效、公正的审理。

店铺⼩编对⼩额诉讼的特点是什么进⾏解答。

⼀、⼩额诉讼的特点⼩额诉讼只适⽤于基层⼈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案件性质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较⼩,为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三⼗以下;法官只能运⽤简易程序对⼩额诉讼案件进⾏审理;裁判期限短,必须在30⽇内审结;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不得上诉。

⼆、⼩额诉讼设⽴的价值1、降低诉讼成本。

原告可以⼝头起诉,当事⼈双⽅可以同时到基层⼈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灵活的起诉⽅式可以⼤⼤减少当事⼈的诉讼成本,当事⼈可以直接诉⾄法院,避免了律师或法律⼯作者参与的诉讼成本。

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相对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更为低廉。

2、节约司法资源。

⼩额诉讼案件⽴案受理后,⼈民法院可以采取捎⼝信、电话、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随时传唤双⽅当事⼈。

⼩额诉讼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判组织简便。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双⽅当事⼈的调解。

⼩额诉讼案件可由书记员或法院的专门设⽴的调解组织先⾏处理此类案件。

这减少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将更多的资源投⼊到重⼤复杂的案件处理⽅⾯。

3、提⾼民事诉讼效率。

⼩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更为灵活,当事⼈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七⽇、申请证⼈出庭作证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的限制。

当事⼈双⽅未商定举证期限,或者被告⼀⽅经简便⽅式传唤到庭的,当事⼈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以准许。

庭审程序更为简洁,与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阶段不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可以同时进⾏。

审判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案件审理⽅式和步骤。

天津市小额诉讼标准

天津市小额诉讼标准

天津市小额诉讼标准小额诉讼是指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中,争议金额较小,适用简便、快速的诉讼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诉讼标准》。

根据《天津市小额诉讼标准》,小额案件的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可以按照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加快案件的解决速度。

在小额诉讼中,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了简便的途径,使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快的速度解决争议。

首先,在递交小额诉讼申请时,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诉讼材料,其中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起诉状应当明确标明案件的基本事实、理由和请求,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证据材料应当具备充分的证明力,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

接着,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使当事人在庭外解决争议。

调解取得协议的,法院将制作调解书,经过双方确认后生效。

调解不成的,法院将进行庭前准备,组织庭前会议,确定争议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并制定庭审方案。

然后,庭审阶段是小额诉讼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出庭时应当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遵守法庭纪律。

法院将依法组织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应当明确罚则和诉讼费的支付标准。

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判结果进行上诉,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总的来说,天津市小额诉讼标准的出台,为当事人解决小额纠纷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

当事人应当了解并遵守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将依法公正地审理小额案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小额诉讼常见问题解答

小额诉讼常见问题解答

小额诉讼常见问题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金额较小的纠纷,而小额诉讼程序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途径。

但很多人对小额诉讼还存在一些疑问,接下来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常见的问题。

一、什么是小额诉讼?小额诉讼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二、小额诉讼有哪些特点?1、程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相较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加简化。

起诉状、答辩状可以口头进行,庭审过程也相对简便,不需要严格遵循普通程序的举证、质证等环节。

2、审限较短一般情况下,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这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三、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仅在赔偿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纷;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纠纷。

四、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举措

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举措

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举措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为解决金额较小的纠纷而设计的法律流程。

各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举措,用于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简化法律程序:
简化法律程序,降低小额案件的法律程序难度,使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参与。

在线申请和提交:
提供在线申请和提交案件的渠道,使当事人可以方便地通过电子手段提起小额诉讼。

调解和调解机构:
强调调解作为解决小额纠纷的手段,并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通过调解尽可能地解决争端。

法官辅助程序:
引入法官辅助程序,让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可以提供更多帮助和建议,以协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程序。

减少书面材料:
减少对书面材料的依赖,尽量以口头陈述和简明扼要的陈述替代冗长的书面材料。

快速审理:
确保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速度较快,以便当事人迅速获得解决方案。

简易法庭:
设立专门的简易法庭,由专业法官主持,以更迅速、简便地处理小额案件。

减少费用:
降低小额诉讼的法院费用,鼓励当事人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减轻他们的负担。

法律援助: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即便是财务困难的当事人也能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

宣传和培训:
进行宣传,让公众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并提供相关的培训,使他们更了解法律程序。

统计和评估:
定期统计和评估小额诉讼程序的效果,根据反馈和实践经验进行调整和改进。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公正性,促使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小额诉讼民事起诉状

小额诉讼民事起诉状

小额诉讼民事起诉状引言概述:小额诉讼是指涉及较小金额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起诉状是起诉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重要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诉讼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和内容要点,以匡助读者了解如何正确起草小额诉讼民事起诉状。

一、起诉状的格式1.1 纸张要求:起诉状应使用A4纸张,纸张质地应为白色,纸质要求较为顽强,以便于保存和复制。

1.2 字体和字号:起诉状应使用宋体字体,字号普通为小四号(12磅),标题字号可适当加大。

1.3 页面设置:起诉状应采用上下页边距2.5厘米,摆布页边距2厘米的格式,以确保内容整齐、美观。

二、起诉状的内容要点2.1 基本信息:起诉状首先应包含起诉人和被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以便法院准确辨识当事人身份。

2.2 诉讼请求:起诉状应明确陈述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被诉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

2.3 事实和理由:起诉状应具体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起诉人的主张、证据、证明事实的依据等,以便法院了解案件的经过和争议焦点。

三、起诉状的附加材料3.1 相关证据:起诉状应附上起诉人认为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证据,如合同、照片、录音等,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3.2 身份证明:起诉状应附上起诉人和被诉人的身份证明,以确保法院可以准确辨识当事人身份。

3.3 诉讼费用:起诉状应附上起诉人已缴纳的诉讼费用的证明,以便法院核实诉讼费用是否已缴纳。

四、起诉状的签署和日期4.1 签署人:起诉状应由起诉人亲自签署,如果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2 日期:起诉状应注明起诉的日期,即起诉人提起诉讼的具体时间,以便法院确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时效要求。

五、起诉状的保存和复制5.1 保存:起诉状应保存至少两份,一份存档在起诉人手中,另一份提交给法院作为起诉的正本。

5.2 复制:起诉状应提前复制数份备用,以备需要向其他相关方提交复印件时使用。

小额诉讼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的应用

小额诉讼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的应用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应用
2023-10-28
目录
• 小额诉讼制度概述 • 小额诉讼制度的核心概念 • 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践应用 • 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 小额诉讼制度的改进与发展 • 小额诉讼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01
小额诉讼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小额诉讼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小额、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 通过简易、高效、低成本的程序,快速解决纠纷的制度。
提高司法效率
小额诉讼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 理周期,使得案件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解 决,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由于涉及的 案件大多为小额纠纷,法官可以更快地掌 握案情,减少审理过程中的繁琐环节,使 得司法资源得到更加高效的利用。
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小额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诉讼权利保障 ,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申请执行等权利。这 些权利的保障能够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表 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详细描述
某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小额借款纠纷案件, 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借款本金和 利息的数额及偿还期限上。法院通过简化诉 讼程序,迅速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并当庭作出判决。整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 用时不到一个月,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
成本,且保证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案例二:小额购物纠纷解决案例
费用低廉
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 相对较低,减轻了当事人 的经济负担。
程序简化
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小 额诉讼程序在起诉、答辩 、证据提交等方面都更加 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
法官独任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由一名法官 独任审理,简化审判组织,提

小额诉讼 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 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调研报告1. 背景小额诉讼是指涉及较小金额的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由法院快速审理和解决。

在中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小额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对司法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调研,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分析2.1 小额诉讼制度的优势小额诉讼制度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优势:•快速:小额诉讼案件经过简化程序审理,可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判决,加快了纠纷解决速度。

•简便: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并且不需要提交过多证据和材料。

•低成本:小额诉讼案件不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2.2 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诉讼效率不高:由于法院资源有限,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未能实现快速审理的目标。

•法律意识薄弱: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不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导致起诉状和证据不完备,增加了审理难度。

•判决执行困难:部分败诉当事人不愿执行判决结果或逃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 结果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小额诉讼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法律意识薄弱和判决执行困难等。

4. 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我们提出以下建议:4.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针对广大群众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薄弱问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小额诉讼制度和相关法律知识。

4.2 提高审理效率为了解决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可以考虑增加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和设立专门的庭审团队。

推广使用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等信息化手段,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审理效率。

4.3 加强判决执行监管为了解决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应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管力度。

小额诉讼案件是一审终审吗

小额诉讼案件是一审终审吗

⼩额诉讼案件是⼀审终审吗我国对民事案件⼀般是采取的是⼆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对⼀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是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审的判决结果是终审结果,那么⼩额诉讼案件是不是⼀审终审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额诉讼案件是⼀审终审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额诉讼案件是适⽤⼀审终审制度的,法院的⼀审判决是终审,不得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七⼗⼀条⼈民法院审理⼩额诉讼案件,适⽤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实⾏⼀审终审。

第⼆百七⼗⼆条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规定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

在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为准。

应当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法对适⽤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法予以细化,认为以下⼏种案件,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简易程序审理: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争议不⼤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额不⼤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额不⼤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额不⼤的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额不⼤的其他案件。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额诉讼案件是适⽤⼀审终审制度的,法院的⼀审判决是终审,不得提起上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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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魏煌雄*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二十多年来持之以恒的普法宣传使人民群众懂得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们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讨公道、维护权利的常用武器。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纠纷越来越多,这使我国的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产生了剧烈供需矛盾,因而建立和完善小额诉讼刻不容缓,本文亦由此展开对小额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关键词:小额诉讼最近,很多所谓的“1元精神损失赔偿案”此起彼伏,我们暂且不管他们是否因为炒作嫌疑,或者滥用诉权,至少根据这些案例从诉讼法的角度看,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微小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司法制度应做出怎样的回应?是简单地将小额微小的权利交于诉讼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或公证),还是将其通过正常的但是繁琐的程序加以救济,似乎均非上策。

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兴起的小额诉讼——一种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制度——走入我们的视野,那么它是否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呢?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事实上,最早的小额诉讼概念是由日本著名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作过深入的专门研究后翻译提出来的。

实际上,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

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取其狭义的理解,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比较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适用范围窄的同时降低维权门槛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单纯,诉讼请求一般只限于债权债务纠纷,而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比如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再如日本在1998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少额)诉讼程序,处理金额限度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额支付请求案件,该程序在简易裁判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而进行。

最新修改的《德国民诉法》第459条(a)规定,对1200马克以下的诉讼请求,法官可根据其自由裁量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直接做出书面判决、不经口头辩论或无原因判决(即直接做出判决、不需详细写明理由,因为理由已记录在案卷中)。

2、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加快诉讼进程,小额诉讼通常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

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不用完全程序化地进行证据开示以及不必要严格适用证据规则等等。

而这一切都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地解决纠纷,实现“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的目标。

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

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

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小额诉讼还允许缺席判决。

如在英国,只要当事人在审理程序开始之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他将不出庭并请求法院在其缺席时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即可进行裁判。

同时又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利用诉权进行滥诉。

在小额诉讼中,上诉被严格限制,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只有基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时,当事人方可提出上诉,英国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3、价值取向明确,降低诉讼成本在美国,进行小额诉讼完全免费或只收取约20美元的诉讼费。

因为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和鉴定等费用,不仅原告从中受益,不致因高成本而放弃自己的小额权利,也使被告的负担得以减轻,通过一次从十几分钟到数小时的审理,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纠纷。

不仅政府部门、服务机构可以利用这种程序讨债,尽可能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普通市民还可以通过这种程序把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和大企业的代理人传唤到庭,讨回自己“微不足道”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小额纠纷时,也尽量将诉讼成本限制在最低限度。

例如,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36条第14款规定,小额诉讼中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之请求显不相当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裁判。

二、我国设置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我国设置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1)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中国当前小额纠纷多而小,据统计,1979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52万件,1999年达到623万件。

面对太多的小额诉讼,法院案件负担极其沉重,积案居高不下,致使大量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并且太多的小额诉讼使得案件质量无法提高。

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将大案与小案分开,能够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能够有更多的时间,集中精力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

针对现在我国大量的民事纠纷都是小的纠纷,如小的债务合同纠纷、消费者的控告、损害赔偿等,以小额程序解决小额纠纷,就会简单、方便、省钱。

(2)解决我国司法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

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严重短缺,主要表现在法官数量少,素质和办案水平参差不齐。

在我国当前基层法院中,书记员在许多时候扮演的是助理审判员的角色,往往会参加案件的讨论,影响了法院审判的质量。

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直接方式就是扩充法官队伍,吸收高层次法律人才,但也不能过度扩充法官队伍,因为这会使国家的财政支出增加,提高司法活动的成本。

此外,司法资源短缺还表现在律师数量少,收费没有统一标准。

采取小额诉讼制度,既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又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小额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民事诉讼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即能够通过简化程序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得到具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例如在美国,虽然一些州的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法官由初审法院的正式法官轮流担任;然而在更多的小额法院或小额程序中,或者开始设临时代用法官,“由热心公共事务并具有五年以上实务经验之优秀律师,轮流担任此项无给职”;或者设立律师担任的仲裁人供当事人选择;或者由司法助理员先行调解。

而德国日本等国家则是由法官调解来体现这种联系的。

(3)取代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重要途径。

对于许多小额诉讼案件,有的法院认为此类诉讼含有炒作的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而要求当事人采取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理。

当前中国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主要就是仲裁和调解,这两种方式特别是调解方式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无法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这种拒绝受理方式显然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参与诉讼,很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利用现有的诉讼机制得到及时救济,使得人们与诉讼之间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游离现象。

(4)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甚至是整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渠道。

在复杂的现代生活中,数额不大的纷争和零星权利受侵害后需要得到救济的情况相当频繁。

亦即小额案件如何处理是直接决定人们信赖司法与否的关键所在。

实际上,这种现象在无形中已渐渐对人们的守法观念或法律意识的健全造成负面影响。

很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利用现有的诉讼制度,很多简单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所谓“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形屡见不鲜。

其后果,违法者得不到制裁,其侵权行为会得到进一步助长,权利受侵害者得不到司法救济,人们的法律意识会由此更加淡薄。

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和正常运行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状况,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可以说,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均具有重要意义。

(5)保障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不断增多的小额纠纷已成为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因此,面对数额不大但涉及面极广的小额诉讼纠纷,以公正、快速的方式解决,不仅能够及时化解基层的民间矛盾纠纷,而且也有利于保障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三、在民事诉讼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第一、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在实际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多设有接近当事人、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派出法庭,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也多是简单、小额的民事案件,因此可以考虑将其改造为小额诉讼法庭,这样不但可以发挥原有审判力量的作用,而且可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明确规定小额纠纷的金额标准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繁简程度、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和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的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由于案情繁简及影响大小在大多数情况下需待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其主要的划分依据应是讼争金额。

同样,对小额诉讼的讼争金额如不予明确,小额诉讼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各行其是、混乱操作的状况。

因此在小额诉讼制度建立过程中,有必要借鉴级别管辖的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一个小额讼争标准,或由各省根据当地民事纠纷发生情况制定一个小额诉讼金额,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第三、简化庭审程序首先,为加快案件的审理,在送达当事人起诉状时,就应当同时将言辞辩论期日的通知书一并送达给另一方当事人。

其次,使得小额程序得于夜间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开庭的规定。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更应充分体现便民的思想,就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方便群众诉讼。

还有就是节省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及费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小额诉讼法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

第四、完善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在未来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中,应该采取一审终审制,应特别重视并强化第一审法院的功能。

对小额诉讼做出的第一审判决,禁止上诉;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的第一审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该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审理。

法院依此而做出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小额诉讼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禁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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