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运用及限制-澜清律所,岳艳霞
律师庭外言论的界限及其规制

律师庭外言论的界限及其规制作者:谷佳慧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6期摘要:北京律协对李天一案六位律师的处分唤起了法学界对律师庭外言论问题的探讨,全国律协的两个修订草案更是将这一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作为一种辩护策略,律师的庭外言论可以分为控辩对抗模式和辩审对抗模式,前者主要围绕案件的实体问题,后者更加侧重案件的程序问题。
这两种模式的形成是中国司法语境的特定产物。
对于控辩对抗模式,原则上应当禁止其庭外言论,通过诉讼化的方式将其纳入庭审对抗的范围,对于违规的律师通过行业自治予以处分;对于辩审对抗模式,若满足三个维度的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寻求救济。
关键词:庭外言论;控辩对抗;辩审对抗;界限中图分类号: D916.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6000806一、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律师是专业的法律服务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诉讼业务,同时律师又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因此在诉讼当中,律师是最能胜任辩护人和代理人的群体。
也因此,律师享有很多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其中,言论豁免权即是其中之一。
只要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及所做的诉讼文书与诉讼有关,即不受法律的追究。
这一豁免权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1]。
然而,律师对于其庭外的言论享有豁免权吗?律师在庭外的发言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吗?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学界不无疑问,且伴随着李天一案的尘埃落定,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1)。
基于此,本文拟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实博士在《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中谈及:“律师诉讼参与者具有谨慎义务和防止审前信息过度、不当传播的义务,对其庭外言论的规制已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浙江大学封安波博士在《论转型社会的媒体与刑事审判》(《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中对“媒体公诉”和“自媒体辩护”进行了理论和实证上的研究。
对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其言论自由是保障其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等职业权利的基础。
然而,律师的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本文将对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探讨律师言论的边界,以期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律师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四)依法发表意见、提出建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
”3. 行业规定(1)中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2)中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法、公正、诚实、守信,不得发表有损律师职业形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三、律师言论的边界探讨1. 国家利益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当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总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
2. 社会公共利益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发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
3. 他人合法权益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格尊严、名誉、隐私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发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律师声明(涉散布虚假信息,传播不实言论)

律师声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老师(以下简称“*老师”)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部分网络用户在各大平台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关*老师的不实言论一事,代表*老师发表以下声明:一、*老师从未对**相关话题接受过任何采访,部分网络用户在“流量经济”的驱动下对数年前的采访视频或新闻搬运加工、二次创作、东拼西凑、张冠李戴,甚至直接捏造为*老师近期对相关话题的发声,相关稿件下亦存在诸多恶意抹黑、中伤的言论,以上行为已对*老师个人声誉和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严重侵犯*老师的合法权益。
二、严厉谴责并警告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立即删除并停止传播所有发布或转载的针对相关话题的不实言论及含有歪曲事实、污蔑诋毁内容的报道和文章,消除不良影响。
三、请各大平台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则,及时对相关不实信息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四、本律所已对各大平台的一些用户的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网络舆论的监督对促进公众人物不断改善进步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直以来*老师都十分重视并感谢相关网友的真诚建议和意见,亦同广大网友一样,+分乐见不同风格的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百花齐放的文艺作品,但网络信息的发布需要秉持着真实性原则,不能随意歪曲和恶意诋毁。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谣言止于智者,任何肆意散布谣言。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所在此向所有网络用户郑重呼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响应国家网信办开展的清朗行动,共同维护文明、健康、正能量的网络环境,利用公众的宣泄、围观猎奇等心理直接造谣挑动网民情绪、撕裂社会共识、污染网络生态的行为,公安机关也会依法打击。
本律所亦将持续关注有关信息,坚定维护*老师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

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作者:赵恒喆谷婧菲张卓然张亚楠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8年第03期摘要: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出现和发展已十年有余,针对该问题我国已形成了初步的规制体系,但各地法律规范不尽统一、规制对象过于宽泛且立法过于严苛。
完善现有规制体系,在借鉴美国等国家“底线标准”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自身情况建立“宽严相济”的规制模式,将庭外自媒体言论一项纳入律师征信体系建设。
在管理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措施方面,要强调法律依据,惩戒结果要公开。
此外,需要优化相应舆情监测体系。
关键词:律师;庭外言论;自媒体;宽严相济;二区域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8.03.14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赵恒喆,谷婧菲,张卓然,张亚楠.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J].克拉玛依学刊,2018(3)72-79.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下文简称“庭外自言”)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执业律师在审理前或者审理中的庭审程序之外,就所承办的案件在自媒体上公开发表的言论。
[1]63传统的庭外言论与自媒体技术相结合,导致了原庭外言论问题的突出化;而转型时期的特殊司法环境又使得该问题在我国有一定的特色。
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规制体系,如高一飞教授指出法律规范在效力和形式上都存在不足,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实际执行效果不佳;[2]11部分规制内容缺乏正当性也得到了普遍认同,如马晶、杨天红博士表示泄露案件信息罪与刑法谦抑性相违背。
[3]167但学者们在以下问题上多有分歧,最核心的争议是构建完善的规制体系应当偏向严禁还是宽松,如魏永征教授称,律师的庭外言论无论是单方面的还是对对方言论进行回应,都会损害司法公正,[4]62而陈力丹教授认可律师在不公开审理案件中透露罪名或者抗辩等相对抽象信息的行为。
[5]23此外,是否以及如何借鉴美国模式、规制对象是否包括代理律师以外的其他主体等问题也有较大争议,如倪寿明提出应当限制所有诉讼参与人对案件进行有倾向的陈述[6]就与大多数学者观点不同。
律师庭外言论规则

律师庭外言论规则律师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在法庭内外都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责任。
律师的言论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因此,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和约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律师庭外言论规则,并阐述其必要性和实施方法。
首先,了解律师庭外言论的含义和影响十分重要。
律师庭外言论是指律师在法庭以外的场合对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事务发表的言论。
这些言论往往被广泛传播,可能对案件的审判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也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
因此,规范律师庭外言论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
一方面,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法庭内外的公正性。
律师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在庭外言论中透露出来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例如,律师可能在庭外曝光案件的关键证据或策略,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过程。
因此,规范律师庭外言论有助于保护法庭内部的独立性和决策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规范律师庭外言论也是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言行应当符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如果律师在庭外言论中表现出不专业、不慎重或不敬业的行为,将给律师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律师的行为,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在制定律师庭外言论规则时,应当充分尊重言论自由的原则。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因此,律师庭外言论规则应当在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律师声誉的基础上,尊重律师的言论权利。
规则应当明确界定哪些言论属于庭外言论,以及对于庭外言论应当采取的限制和约束。
一种可行的方法是要求律师在庭外言论时遵循保密义务和慎重原则。
律师应当对涉及案件的细节保密,不得透露案件相关的敏感信息。
此外,律师在庭外言论中应该慎重处理,不得发表具有诋毁、诽谤、虚假宣传等不当言论。
有时,律师可能需要对案件进行简单的概述或解释,但应当避免对案件的真相进行过度猜测或主观评价,以免引起不实的舆论炒作。
此外,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的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一、制定背景和过程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广大律师始终不渝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满怀热情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
有的在网上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发表评论,助推“舆论审判”;有的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等,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有的把掌握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家属,煽动、教唆家属网上发声;有的热衷在网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客观、不正当的评论意见;极个别律师甚至在网上攻击、诋毁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已成为当前律师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
从监管层面看,虽然《律师法》和相关规章作出过规定,但比较笼统、原则,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导致行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迫切需要出台有关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制。
全国律协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紧密结合近年来律师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
相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律师一致认为,律师言论是有边界的。
请从律师职业伦理的角度谈谈律师法庭外言论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请从律师职业伦理的角度谈谈律师法庭外言论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言论自由和行为受到法律和职业伦理的约束。
在律师的职业道德中,有一项重要原则是律师必须尽职尽责地代表客户的利益,维护法律和正义的真实。
律师在言论自由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可以通过言辞来表达对案件、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看法。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没有界限,而是需要在律师职业伦理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首先,律师在法庭外的言论应当尽量避免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正当的影响。
律师的言论可能会对公众和媒体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对尚未审理的案件。
因此,律师在谈论未决案件时应保持克制,避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律师应当遵循尊重法庭和司法制度的原则。
律师在言论中要避免对法官、法庭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毫无根据的攻击,以免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律师在表达对司法决定的不满时,也应遵守法律程序,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合适的救济。
此外,律师的言论应该基于客观事实和可靠证据,避免传播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以免误导公众和扰乱社会秩序。
值得指出的是,律师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表达意见时,应当避免诽谤、侵犯隐私或引起群众恶意攻击等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言论自由是律师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有一定的界限。
律师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专业责任和道德义务,通过合法、客观、负责任的言论来维护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在以言辩正的法治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法律帮助。
律师庭外言论的界限及其规制
作者简介 : 谷佳慧( 1 9 9 1 一) , 女, 满族 , 河北 人 , 博士研究生 , 主要 研 究 方 向 : 法制史 、 法律思想史 。
第 6期
谷佳慧 : 律 师 庭 外 言 论 的界 限及 其 规制
・ 9 ・
No v . , 2 0 1 5
律 师庭 外 言 论 的界 限及 其规 制
谷 佳 慧
( 北 京大 学 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8 7 1 )
摘 要 : 北 京律 协 对 李天 一 案 六位 律 师 的 处 分 唤 起 了法 学界 对 律 师 庭 外 言论 问 题 的 探 讨 , 全 国律 协 的 两
第2 3 卷 第6 期
2 0 1 5年 1 1月
成都 理工 大学学 报 ( 社 会科 学版 )
J OURNAL OF CHENGDU UNI VE RS I TY OF TECHN0L 0G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 o 1 . 2 3 N o . 6
然而 , 律 师对 于 其 庭 外 的言 论 享 有 豁 免 权 吗?
律师 在庭 外 的发 言需 要受 到法律 的规 制吗 ?对这 一 问题 我 国法 学界 不 无 疑 问 , 且 伴 随 着李 天 一 案 的 尘
埃落定 , 这 一 问题 的讨 论也 如火如 荼地 开展起 来n 。 基于 此 , 本 文拟 对 律 师 的庭 外 言论 这 一 问题 进 行 系统研 究 。对 此 ,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陈 实博 士 在
外言 论 的规制 已是各 国 的通行做 法 。 ” 浙江 大学封 安
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应符合哪些规范
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应符合哪些规范律师作为法庭上重要的参与者,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法庭的正常秩序和公正审判的进行。
为了确保法庭能够高效、公正地审理案件,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规范,下面就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应符合的规范进行探讨。
1.尊重法庭和法官律师应该对法庭和法官表示尊重,不得干扰法庭的正常秩序,更不能对法庭和法官进行侮辱、诋毁或恶意攻击。
律师应该尊重法官的职权,听从法官的指令和决定,并在庭审过程中保持礼貌和谦逊的态度。
2.遵循职业道德和规范律师作为职业人员,需要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忠诚敬业、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自己作为律师的声誉和形象。
律师应该避免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故意误导法庭和陪审团。
3.恪守法庭礼仪律师在法庭上需要遵循一定的庭审礼仪。
首先,律师应该穿着得体,不得穿着暴露、破旧或不尊重的服装。
其次,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语和肢体动作应该得体、稳重,不得使用粗鲁、冒犯或讽刺的语言。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该保持冷静、沉着的态度,不得大声喧哗、怒斥对方或者与对方争吵。
4.遵守证据规则律师在法庭上需要遵守严格的证据规则。
律师应该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法庭程序和审判规则进行证据的引用和辩护。
律师不得使用非法或伪造的证据,并应该尊重对方律师的权利,不得扰乱证人的证言或者进行不正当的质询。
5.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律师在法庭上应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的权利和尊严。
律师不得诋毁或恶意抹黑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声誉,不得使用冷嘲热讽、恶意攻击或人身攻击的言辞,而应该通过合理的辩护和严格的法律观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6.合作与善意律师在法庭上应该积极合作,以善意和合作的态度与对方当事人和律师交流。
律师应该尽量与对方律师进行合理的和解和协商,以减少庭审的时间和成本。
律师应该遵守法庭的指导和应对庭审程序,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高效。
总结起来,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应该遵守法庭和法官的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尊重法庭和对方当事人,遵循庭审礼仪,遵守证据规则,积极合作和以善意的态度处理案件。
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从44 个影响性诉讼切入
2018年5月May.2018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8卷第3期Vol.8No.3摘要: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出现和发展已十年有余,针对该问题我国已形成了初步的规制体系,但各地法律规范不尽统一、规制对象过于宽泛且立法过于严苛。
完善现有规制体系,在借鉴美国等国家“底线标准”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自身情况建立“宽严相济”的规制模式,将庭外自媒体言论一项纳入律师征信体系建设。
在管理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措施方面,要强调法律依据,惩戒结果要公开。
此外,需要优化相应舆情监测体系。
关键词:律师;庭外言论;自媒体;宽严相济;二区域中图分类号:DF85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18.03.14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赵恒喆,谷婧菲,张卓然,张亚楠.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J].克拉玛依学刊,2018(3)72-79.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从44个影响性诉讼切入赵恒喆谷婧菲张卓然张亚楠(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下文简称“庭外自言”)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执业律师在审理前或者审理中的庭审程序之外,就所承办的案件在自媒体上公开发表的言论。
[1]63传统的庭外言论与自媒体技术相结合,导致了原庭外言论问题的突出化;而转型时期的特殊司法环境又使得该问题在我国有一定的特色。
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规制体系,如高一飞教授指出法律规范在效力和形式上都存在不足,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实际执行效果不佳;[2]11部分规制内容缺乏正当性也得到了普遍认同,如马晶、杨天红博士表示泄露案件信息罪与刑法谦抑性相违背。
[3]167但学者们在以下问题上多有分歧,最核心的争议是构建完善的规制体系应当偏向严禁还是宽松,如魏永征教授称,律师的庭外言论无论是单方面的还是对对方言论进行回应,都会损害司法公正,[4]62而陈力丹教授认可律师在不公开审理案件中透露罪名或者抗辩等相对抽象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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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运用及限制
新律师法已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相比于旧法,新律师法主要强调:“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案件”、“遵守庭审规则”、“审慎公开发表言论”等等实到办案过程中,真正做到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维权。
而随着自媒体时代,律师在庭外公开发表言论对公众影响越来越大,甚至通过公开言论引导舆论动向从而影响独立审判结果。
通过近期对两个办法的学习,本人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运用及限制体会到如下心得:
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包括近期的“李天一案”律师因不当言论受到北京律协处罚;药家鑫案件中的受害人律师张显充分利用其微博和博客,使其成为该案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以至于药家鑫之父要起诉追究张显名誉侵权的责任。
其他案件中,如杨佳案,邓玉娇案等,均可以看见律师利用新媒体发布案件信息。
实践证明,这种靠庭外言论影响司法的手法是有效的,而且有时能收到奇效。
但是,该行为对司法环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久而久之,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会忽略职业技能的作用,代之以乞灵于媒体的作用,这与不按拳谱出招的拳师并无二致。
但是,在当今中国,伴随着社交媒体的发达,案件“言论场”很有可能延伸到法庭外。
甚至在正式的法庭审判还没开始时,庭外的“舆论审判”已经进行得热火朝天。
与所有的舆论热点一样,围绕一个刑
事案件的舆论充斥着每个参与者的意见、评论、激情乃至偏见。
但是与其他舆论热点不同的是,法律人在有关刑事案件的舆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律师(即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他们或者先声夺人,或者被动裹挟,总之,他们显然不满足于在法庭内为他们的当事人辩护,他们似乎认识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影响到决定案件结果的人(也许是法官,也许是别的人)。
因而,在庭外披露信息和发表言论,自然成为律师的一种诉讼策略。
“律师是社会的良心。
”社会主义法治和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要求律师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律师不仅是法律之师,更应是正义之师,要将弘扬正气、追求正义作为律师的崇高理想和职业追求。
然而当前一些律师歪曲事实,弄虚作假,强词夺理,不择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行,急功近利,唯利是图、取“利”舍“义”.同行之间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抬高自己的地位和声望,形成恶性竞争。
律师职业道德的弱化与律师的自律机制尚未形成有必然联系,而律师自律机制的缺失又与律师个体文化尚未成熟息息相关。
律师个体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执业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敬业精神、业务水准、职业操守、道德伦理、生活信念、文化素质、气质形象等。
律师个体文化反应了律师作为执业个体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对当事人负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先进理念。
只有律师自己不断加强学习教育,自觉接受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教育、法律教育,才能产生心理约束,进而产生对行为的自我控制,最终自觉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形成成熟的律师个体文化。
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应通过纸质传媒或微博、博客、微信等电子传媒手段向公众发表,或在公开场合发表可以被合理地认为妨碍司法公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贬低同行等过激或不当评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应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以此类宣传来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或各方当事人的声誉。
(3)律师未经法庭、仲裁庭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实时传播庭审情况。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承办法律业务期间或之外,对该法律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参与人或相关人进行带有侮辱诽谤性、或人身攻击性的评论,或直接进行恐吓、要挟。
(5)在案件进入公开法庭审理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微博、博客等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信息。
(6)在代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期间或之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公开辩护词、代理词,不得披露当事人个人信息、隐私或其它秘密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披露案件资料;发表评论、接受釆访时不得泄露案件实体部分的事实信息和当事人、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委托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分析论证的,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理,隐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或其它隐私或秘密信息;非承办律师获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实体事实或当事人、证人个人信息的,不得
加以披露或扩散。
上述信息因为已经被司法机关披露等原因,而致众所周知的,律师仍应审慎对待,不能进一步予以披露或夸大。
(7)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法庭外公开辩护词、代理词或其它案件资料,或者在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程序之外进行公开评论或发布资料,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在维护委托人权益之外,应当避免造成公众对其他相关人或事的误导。
(8)律师接受釆访、出版作品、举办报告讲座、刊载网上文章等,进行事件或人物评论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的专业态度,客观地发表意见。
(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谨慎司法评论的规定严格要求言行。
(10)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发表公开言论时,始终应当保持律师的专业形象和严谨的风格。
只有将这些规则铭记于心,付诸于行动,律师的庭外言论才能真正发挥其效。
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岳艳霞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