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word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p 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完整word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完整word版)矿井地质规程(正式版)

矿井地质规程(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矿井地质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为此,必须加强矿井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
第2条矿井地质是指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3条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支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根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第4条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
实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5条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一、研究矿区(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进行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设法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
四、调查、研究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
第6条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二章矿井地质条件分类第7条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
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规定见表1。
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表1注:大、中型断层系指采区无法跨越的断层一、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的评定:原则上应以断层、褶皱和岩浆侵入等三个因素中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为准。
其综合评定的标准是:地质构造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者为一类;地质构造对采区的合理划分有一定影响者为二类;地质构造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者为三类;由于地质构造复杂而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者为四类。
二、煤层稳定性的评定:薄煤层以可采性指数(Km)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中厚以上的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其参照指标见表2。
(整理)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矿井采煤工作面作业规定

矿井采煤工作面作业规定一、安全生产责任1. 采煤工作面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对工作面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责任。
2. 采煤工作面负责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方案,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3. 采煤工作面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工作面设备和工具。
4. 采煤工作面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对工作面的安全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确保工作面的安全稳定。
二、操作规范1. 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护服、安全帽等。
2. 作业人员应对工作面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禁止在设备故障的情况下继续作业。
3. 作业人员应保持工作面的整齐清洁,防止杂物和杂物积压,确保操作的顺畅和安全。
4.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随意更改或省略任何安全环节。
三、安全检查1. 定期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设备和道路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它们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能。
2. 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维修设备、清理道路、更换破损部件等。
3. 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查看他们是否符合安全操作的规定,如是否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等。
四、事故应急措施1. 采煤工作面应设置完善的安全逃生通道和疏散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2. 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应随时保持完好,并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
3.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同时展开紧急救援工作,包括救援被困人员、扑灭火源、处理危险品等。
五、环境保护1.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和煤矸石的排放,确保环境的清洁和生态的平衡。
2.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检测出超标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环境污染的防控工作。
3. 对废弃物和废水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和规定。
(完整word版)煤矿技术管理体系 (1)(word文档良心出品)

【说明】本条规定了煤矿安全标准化的技术保障。
一、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明确和落实各级技术管理责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1.技术管理范围(1)制定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及技术开发、设备更新、地质勘探、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拓延深及矿井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管理。
(3)地质勘探及储量管理。
(4)矿井生产水平及采区接替工程管理。
(5)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管理。
(6)工程质量管理。
(7)机电设备管理。
(8)科研及技术开发管理。
(9)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管理。
(10)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2.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总工程师对煤矿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负总责。
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工作人员。
(1)各专业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负责,是本专业技术管理的领导核心。
(2)生产系统各科室必须按要求配备技术人员,生产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
3.总工程师职责、职权(1)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规章所涉及的技术规定、规范、标准。
(2)负责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3)组织编制本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目标的技术措施。
(4)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5)组织编制矿井地质勘探、矿井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
(6)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采掘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地下采矿_工作制度

地下采矿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地下采矿作业,保障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地下采矿企业的矿产资源开采、矿井建设、矿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1.3 地下采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坚持科学开采、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二、矿井建设与开采2.1 矿井建设(1)地下采矿企业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进行建设,确保矿井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矿井设计应充分考虑矿区地质条件、资源量、矿石品种、开采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矿井的生产能力、水平、采矿方法、安全设施等。
(3)矿井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2 矿产资源开采(1)地下采矿企业应按照矿井设计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的高效、合理开发。
(2)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降低矿石损失,提高资源回收率。
(3)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矿工劳动保护3.1 劳动条件(1)地下采矿企业应确保矿工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矿工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环境。
(2)矿工的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工资等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动时间的法律法规。
3.2 安全培训与教育(1)地下采矿企业应定期对矿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企业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
3.3 劳动保护与福利(1)地下采矿企业应按照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矿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
(2)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矿工工资,为矿工缴纳社会保险,关心矿工的生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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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依据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煤层稳定程度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80%及以上,其中稳定煤层资源/储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80%(含6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40%~60%(含40%)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及以上瓦斯类型煤层瓦斯含量小于4m3/t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m3/t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其他开采地质条件顶底板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倾角8°以下8°~25°(含8°)25°~45°(含25°)45°及以上其他特殊地质因素一般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注: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依据类型简单中等复杂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煤层稳定程度稳定较稳定不稳定、极不稳定工程地质条件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响边坡稳定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为15~30m,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小于15m,含水性强或有井工煤矿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水文地质条件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无地表水体或距地表水体很远,地表水与地下水无水力联系;地质构造简单,构造断裂对露天煤矿的充水作用甚微;含水层不发育,不需要疏干;边坡岩层岩性坚硬,软弱夹层不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基本无影响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但距地表水体较远,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不密切,含水层补给条件较差;地质构造中等,煤层上部无松散含水层或松散含水层厚度不大;含水层虽较发育,但易于疏干;边坡岩层软弱夹层较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地表水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地质构造复杂,或煤层上部被较厚的松散含水层覆盖;含水层发育,不易疏干;边坡岩层软弱夹层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露天开采和边坡稳定有很大影响注: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mK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煤层稳定煤层较稳定煤层不稳定煤层极不稳定煤层主要指标辅助指标主要指标辅助指标主要指标辅助指标主要指标辅助指标薄煤层K m≥0.95γ≤25%0.95>K m≥0.825%<γ≤35%0.8>K m≥0.635%<γ≤55%K m<0.6γ>55%中厚煤层γ≤25%K m≥0.9525%<γ≤40%0.95>K m≥0.840%<γ≤65%0.8>K m≥0.65γ>65%K m<0.65厚煤层γ≤30%K m≥0.9530%<γ≤50%0.95>K m≥0.8550%<γ≤75%0.85>K m≥0.7γ>75%K m<0.70煤层可采性指数mK计算方法:nnKm'(2-1)式中:mK——煤层可采性指数;n——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n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100⨯=M S γ(2-2)S =(2-3)式中:γ——煤厚变异系数;1M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n ——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S ——均方差值,m。
第十三条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十)井上下对照图;(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储量台账;(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