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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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探讨

关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探讨


有 权 , 这 当 中 就 避 免 不 了 存 在 行 政 干 预 和 行 (三 )外 部 治 理 环 境 过 于 僵 硬 , 风 险 性 政 照 顾 , 也 就 是 说 , 政 府 为 了 其 自身 的 利 益 监 管 能力 较 差 可 以凭 借权 力 给予 国有 控股 商业 银 行 特殊 的 1 外 部 制 度 环 境 存 在 的 问 题 。 外 部 制 度 照 顾 和 相 对 优 惠 的 政 策 , 这 不 仅 影 响 了 银 行 环 境 主 要 是 指 公 司 治 理 所 处 的 法 律 、 政 策 环 说 , 特 别 是 我 国 国 有 控 股 商 业 银 行 来 说 最 业 市 场 的 竞 争 性 , 也 会 淡 化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 境 。 一 方 面 我 国 国 有 控 股 银 行 业 具 有 金 融 监 重 要 的 就 是 要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建 立 科 学 包 括 国 有 控 股 商 业 银 行 在 内 的 银 行 经 营 者 的 管 机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与 独 立 经 济 产 业 的 双 重 角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提 高 我 国 国 有 控 股 商 业 银 竞 争 意 识 和 经 营 管 理 效 率 , 造 成 国 有 控 股 商 色 , 是 兼 具 有 宏 观 调 控 责 任 的 金 融 企 业 。 定 行 抵 御 金 融 风 险 的 能 力 。 因 此 , 完 善 公 司 治 业 银 行 经 营 的 政 策 化 , 银 行 机 构 组 织 的 行 政 位 的 偏 差 使 得 企 业 经 营 目标 产 生 混 乱 。 比 如 理 是 国 有 控 股 商 业 银 行 改 革 的 核 心 , 也 是 我 化 等 问题 的 出 现 。 对 于 购 买 商 业 银 行 流 通 股 的 股 东 而 言 , 购 买 国 目前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任 务 , 这 已逐 步 (二 )内 部 制 衡 机 制 薄 弱 , 内 部 人 控 制 股 票 的 目 的 就 是 获 利 。 从 股 东 利 益 的 角 度 成 为监 管 层 、 银 行 业 和 学 术 界 的 一 种 共 识 。 严 重 看 , 银 行 应 该 作 为 一 个 完 全 以 盈 利 为 目的 的 国有 控 股 商业 银行 除 了存 在 国有 股 “ 一 企 业 , 为 此 , 银 行 所 承 担 的 宏 观 调 控 的 职 能 股 独 大 ” 的 情 况 , 还 存 在 相 应 的 “ 部 人 控 就 是 强 加 股 东 身 上 的 额 外 负 担 。 另 ~ 方 面 , 内 制 问 题 ” , 这 种 情 况 同 样 可 能 会 使 设 计 较 为 各 种 法 律 、 法 规 、 指 引 产 生 冲 突 ,造 成 了 司 我 国 国 有 控 股 商 业 银 行 在 股 改 前 的 产 权 科 学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流 于 形 式 , 有 效 的 内 法 效 率 落 后 , 在 法 律 监 管 环 节 上 , 我 国 的 银 性 质 为 “ 有 独 资 ” 和 “ 民 所 有 ” , 所 有 部 制 衡 机制 难 以形 成 。 我国 《公司 法 》要求 行 同 时 受 到 人 大 立 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银 监 国 全 者 为 全 体 人 民 , 其 资 产 的 分 散 性 就 决 定 了 无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都 应 成 立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所 组 会 部 门 行 政 法 规 、 银 监 局 文 件 、 地 方 政 府 法 论 作 为 全 体 人 民 ,还 是 作 为 银 行 内 部 管 理 人 成 双 层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 会 四 权 ” 的 制 衡 规 等 多 重 制 约 。 三 员 都 不 具 备 财 产 所 有 者 所 应 有 的 行 为 能 力 。 机 制 , 即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2 外 部 市 场 环 境 存 在 的 问 题 。 外 部 市 场 . 这 种 以 全 民 所 有 制 为 特 征 的 产 权 组 织 形 式 , 理 层 分 别 行 使 最 终 控 制 权 、 经 营 决 策 权 、 监 环 境 是 指 影 响 公 司 治 理 的 相 关 市 场 的 发 展 状

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商业银行财务风险控制

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商业银行财务风险控制

风险和高收益性特征, 由于宏观环境, 包括缺
二、 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结构上 的不足是导
随着我 国金融市场不 断发展 , 金融产 品不 乏健全 的市场准 入标准、缺乏有 效 的宏 观监 致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断创新, 金融机构的竞争更为激烈, 迫使商业 管、 财务管理系统不健全、 资本结构失衡、 筹资
管理 度
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商业银行财务风险控制
口文 /张友 谊
(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业银行


商业银行财务风险与公 司治理
结构之间的关系是系统和环境的关系。 财务风
财务风险控制的重要因素,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
1股权结构集中, 有者缺位。我国商业 、 所
银行不断涉足不熟悉的新风险领域, 其遭受财 负债规模过大、 产权比例过高、 资本充足率相 银行股权结构的主要特点是股权集中, 国有股 务损失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信用、 市场、 对不足、 信用风险过高、 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建 “ 一股独大” 。从理论上看, 股权集中不一定导 操作等各种风险并存, 这就促使我国商业银行 设相对滞后等多方面的原因, 使商业银行财务 致内部人控制, 但在股权结构占绝对优势的国 必须积极推进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变革, 构建 风险贯穿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整合统一、 结构合理、 全流程覆盖、 全员参与的 财务风险的水平和能力。 国内外对于商业银行 了许多新的认识。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 商业银行财务控制进行分析。 有股的终极所有者为抽象的“ 国家’ 内部人 ’ 下, 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关所有者、 董事会和高 控制的存在成为可能。 国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 种制度安排,具体表现为准确界定股东大 人格化的产权主体, 真正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是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囹 实务大观 ・ 管理天地


公 司 治 理 的概 念 与意 义
证 公 司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最
大化( 2。 图 )
1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缺 陷
公 司治理 是~ 个 多角度 多层 次 的
概 念 . 难 用 简单 的 术 语 来 表 达 。但 从 很 公 司 治 理 这 一 问 题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来看 .
益 的 最 大 化 . 止 经 营 者 对 所 有 者 利 益 防
图2 广 义 公 司 治 理
作 为 银 行 集 团 公 司 . 由于 提 供 的
其 一 . 有权 缺 位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所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国家 . 在 实 践 中 . 乏 但 缺
是 综 合 性 金 融 服 务 产 品 .涉 及 的 利 益
占 有 的 金 融 资 源 非 常 多 :所 以 其 经 营 活 动 必 然 对 社 会 生 活 、经 济 运 行 乃 至 政 治 安 定 产 生 影 响 。因此 , 融 公 司 的 金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中 对 于 利 益 相 关 者 关 系
的 处 理 就 更 要 重 视 金 融 公 司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及 其 处 理 与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重 点 ( 1。 表 )
陷 . 分述 之 : 现
的 内 部 、外 部 机 制 来 实 施 共 同 治 理 , 治 理 的 目标 不 仅 是 股 东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而
关 系者的层面 很 多 .又由于 金融 公 司
有 效 的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所 有 者 权 利 的 董 事 会 ( 类 似 机 构)没 有 一 个 真 正 对 国 或 。 有 资 产 负 责 的持 股 主 体 . 司 治 理 结 构 公 中 也 没 有 国家 股 股 东 的 地 位 . 这 种 情 在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现状及趋势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现状及趋势分析

说 。工作 人员 的薪 酬结构 还 比较 简单 。 大 多是 发奖 金的 短期激 励 , 乏 中长 期 的期 缺 权 、 红制 度 , 分 导致 了商 业银 行领 导 或 管
理 者 行 为 目标 短 期 化 。商 业 银 行 的 董 事 会
打 分判 断, 然后 根据事 先准 备好 的评 分标
制 衡 作 用 ,往 往 只 注 重 财 务 方 面 的 监 督 。 实 际 的 问 题 是 商 业 银 行 对 内部 监 督 重 视
产 比率 . 突显 自己的业 绩。 而 当 中长 期贷 款 遇到偿 还 问题 时, 接任 高 营却 不承 担前 任领 导 的责任。
6风 险 评 估 能 力 薄 弱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若 干 问 题
1大 股 东 滥 用 权 力 . 国 有 股 一 家触 大 造 成 了股 东 滥 用 权 力 的 现 象 。 商 业 银 行 改 制 上 市 后 。 家 作 国
银行 有信 息 不对称 行为 , 存款 者 有搭便 车 的思想 . 乏监督 银行 的积极性 。 缺
状 趋 势 分 析
世 界 金融危 机爆 发 , 中国 商业银 行 使 受到 了 巨大 的经济 损失 。国家注 意到 商业
商业 银行 的外 部 治理 机 制 没 有来 自 资本 市场 、 品市 场 、 权 市场 等 外部 约 产 债 束 。商 业银行 占有 的市 场份 额偏 大 . 有着 国家信用 的隐性担保 。 商 业银 行受 到市 使 场 竞争 的压 力偏 小。 由于股 权相 对集 中。
重要 因素 。伴 随着外 资银 行 的市场 竞 争 。
我 国商业银 行进 行 了一 系列的 重 大改革 .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若干思考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若干思考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若干思考聂丽芳&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山西忻州市#’(###)一、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的难点现代公司制理论表明,作为公司基本概要表征之一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一套制度安排,即*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特别是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尽可能地降低代理成本,实现股东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这一理论推演,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比较认可的表述是*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一组联结所有者、经营者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以解决商业银行内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等问题&朱正元,"###)。

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作为商业银行组织核心的产权关系及其安排问题,从根本上决定着商业银行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产权的实质是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当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时,权利和义务显现出非对称关系,“搭便车”、“逆向选择”等行为就难以避免,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无法建立。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难点就在于面临产权的困境,即有效产权不明晰。

名义上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由国家所有,国家再按规定的程序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

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必须通过代理人来实现其产权,这个代理人实际上就是政府。

在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安排下,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代理机构与代表国家的政府的效用函数并不总是一致的。

由于权利是由国家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使用权利者对资源的使用和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享有充分的权利,这样就减弱了其对经济绩效和对其它成员的监督和激励。

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银行产权的行使主体,它不仅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更多的时候为追求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原则,表现在选择代理人时也往往从政治利益出发而非经济利益。

换个角度看,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拥有者实际上是政府,所以银行有义务实现政府的政治和经济目标,政府也有责任在银行出现问题时给予救助。

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四点政策建议

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四点政策建议

网址:www.ceweekly .cn厦门大学金融系博士倪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股改后上市的三家国有银行,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框架,但这并不等同于该结构的有效运行。

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加以分析,认为新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仍难摆脱“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等问题,公司治理的不完善降低了股改的有效性,进而提出了四点政策建议。

当前现状(一)商业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经营效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还会影响到金融经济政策的传递和贯彻实施。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体制改革成绩显著。

突出表现在:一是财务状况显著改善,盈利能力明显提高;二是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内控体系和完善的风险防范体制;三是初步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相互制衡的监督约束体制。

股份制改造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途径,而产权制度改革是股份制改革的重点。

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就是建立与现代商业银行相适应的金融产权结构。

通过产权创新,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并逐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是健全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有自身利益和行为目标,代理人的利益和目标与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

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目标差异,最终可能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问题的产生在所难免。

代理人行为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是两种典型表现。

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平衡和约束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为关系。

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成功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但在有效性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

第三,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

第四,高级管理层是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管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第五条各治理主体应由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信贷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应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做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第二章公司治理架构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还应完整、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十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应谋取不当利益,不应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应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应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支持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银行资本持续地满足监管要求。当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逾期没有达到监管要求,应当降低分红比例甚至停止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应阻碍其它股东对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第十二条主要股东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本补充和流动性支持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流动性应急计划的一部分。第十三条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第十五条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年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会议议题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提案机制、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等。第二节董事会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责外,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还应特别关注:(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七)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八)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其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董事会人数及构成。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资本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监督方案实施。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经验,并能理解和解释商业银行已使用的风险管理模型。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原则上不得兼任下设公司董事长。因特殊情况需要豁免的,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包括各项议案的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的权利和义务。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的提案方。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说明理由。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第三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第三节监事会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责外,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还应特别关注:(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组成。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监督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第四节高级管理层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第四十条高级管理层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各项政策流程和程序相一致。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应受干预。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行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有关职权。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一)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主要遵循市场原则。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第四十八条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第四十九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五十条董事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商业银行,并承诺上述职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独立董事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第五十二条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均应将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且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的回避。第五十三条股权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五) 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事项;(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在商业银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第五十六条董事应按要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第二节监事第五十八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五十九条监事和外部监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参照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银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第六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第六十一条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依法有权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并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第六十二条监事应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职工监事享有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权利,并应积极参与其执行情况的检查。第六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第六十四条监事的薪酬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董事会不得干预监事薪酬标准。第三节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任职资格审查。第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商业银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商业银行交易有关的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没有股权投资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在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附属机构兼职除外。第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第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de)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de)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de)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de)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de)原则,建立合理(de)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de)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de)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de)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de)合法权益.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de)组织架构;(二)清晰(de)职责边界;(三)科学(de)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de)社会责任;(四)有效(de)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de)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de)信息披露制度.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de)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de)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de)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de)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de)股东.第十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de)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de)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de)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de)新股东进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de)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de)一部分.第十三条股东获得本行授信(de)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de)条件.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de);(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de),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de)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de),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de)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四)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de)表决权进行限制.第十五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de)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de)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de)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de)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de)除外.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de),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de)事由.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de)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de)合法性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de)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de)讨论.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de)回避等.第二节董事会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de)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八)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de)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合理(de)董事会人数及构成.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de)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de)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de)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de)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de)董事.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de)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de)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de)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de)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de)意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de)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de)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de)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de)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de)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de)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de)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de)经验.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de)过半数选举产生.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de)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de)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包括各项议案(de)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de)权利和义务.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de)提案方.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采用通讯表决形式(de),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de)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臵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de)意见.第三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de)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第三节监事会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商业银行(de)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de)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de)发展战略;(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de)发展战略(de)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四)对董事(de)选聘程序进行监督;(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de)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de)监事、股东大会选举(de)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de)关系.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de)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de)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de)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de)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监督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de)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de)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de)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de)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de)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第四节高级管理层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层由商业银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de)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第四十条高级管理层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de)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de)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de)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信息(de)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行长依照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有关职权.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第一节董事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公开(de)董事选任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提名及选举(de)一般程序为:(一)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de)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de)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de)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de)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de)了解;(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de)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de)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de)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二)被提名(de)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三)独立董事(de)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de)任职条件,并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de)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银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de),在改选出(de)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de)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第四十八条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de)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第四十九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de)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de)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de)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de),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第五十二条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或者计划中(de)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将关联关系(de)性质和程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de)回避.第五十三条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de)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de)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重大关联交易(de)合法性和公允性;(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管理人员(de)聘任和解聘;(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de)事项;(五)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de)事项;(六)外部审计师(de)聘任等.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de)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de)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de)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第五十六条董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de)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备(de)相关知识.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de)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de)依据.第二节监事第五十八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五十九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de)提名及选举程序参照董事和独立董事(de)提名及选举程序.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代表出任(de)监事由银行职工民主选举、罢免和更换.第六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de)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第六十一条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de)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第六十二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de)监事会会议(de),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de)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de)规章制度(de)权利,并应当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de)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de)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第六十四条监事(de)薪酬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董事会不得干预监事薪酬标准.第三节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de)任职资格审查.第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de)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de)利益.第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第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de)检查、监督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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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
国际清算银行于1999年发布了《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 (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Banking Organizations),从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 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系统、特别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 信息透明度等八个方面阐述了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所 必备的基本要素。 在此基础上,国际清算银行于2006年又发布了《加强银行 公司治理的原则》。 2010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 《Principles for 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 则 》。 2015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Guidelines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for banks)
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与组织架构
什么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
按照威廉姆森的说法,所谓公司治理“就是限制针对事后产 生的准租金分配的种种约束方式的总和,包括所有权的配 置、企业的资本结构、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公司接管, 董事会制度,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产品市场的竞争, 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组织结构等等”。 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Shleifer和Vishny进一步把公司治理定 义为“研究如何保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获得他们投资带来 的收益,研究出资人怎样可以使经理将资本收益的一部分 作为红利返还给他们,研究怎样可以保证经理不吞掉他们 所提供的资金、不将资金投资于坏项目。一句话,公司治 理就是要解决出资者应该怎样控制经理、以使他们为自己 的利益服务”

Principle 5: Governance of group structures In a group structure, the board of the parent company has the overa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group and for ensur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a clear governance framework appropriate to the structure, business and risks of the group and its entities. The board and senior management should know and understand the bank group’s organisational structure and the risks that it poses. Principle 6: Risk management function Banks should have an effective independent risk management function, under the direction of a chief risk officer (CRO), with sufficient stature, independence, resources and access to the board
所谓公司治理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公司股东与经理层 之间的委托代理难题的制度安排。而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两 个方面:一是内部治理机制,二是外部治理机制。 1、内部治理机制。所谓内部治理机制,是指公司内部协调 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的制度,实际是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和 产权理论,对代理人实施激励机制从而在公司的各个利益 主体之间进行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有效配置的一套产 权制度安排。 2、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则是指约束代理人行为 的市场压力和监管压力,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以外的机制。 这些主要有: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对业绩的评估,专 业化信息市场(降低股东监督的成本),经理市场,企业 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

Principle 9: Compliance The bank’s board of directors is responsible for oversee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bank’s compliance risk. The board should establish a compliance function and approve the bank’s policies and processes for identifying, assessing,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and advising on compliance risk. Principle 10: Internal audit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 should provide independent assurance to the board and should support board and senior management in promoting an effective governance process and the long-term soundness of the bank.
治理失效
2001年安然、世通等美国公司接连爆发的财务丑闻, 促使美国颁布《撒克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该法案从加强信息披露和财务 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等方面对美国现行证券、公司法律 进行了重大调整。
从单边治理理论向共同治理理论
OECD(2004)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公 司治理还通过制定公司目标、确定实现这些目标和监 督执行的手段来构成治理架构。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当 提供适当的激励,以使董事会和管理层追求符合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目标,并应便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无论 是在单个公司内部,还是对一国经济整体而言,有效 公司治理机制都一定程度有助于提高信心,这对于市 场经济的稳健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SOUND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Principle 1: Board’s overall responsibilities The board has overa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bank, including approving and overseeing management’s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nk’s strategic objectives, governance framework and corporate culture. Principle 2: Board qualifications and composition Board members should be and remain qualified, individually and collectively, for their positions. They should understand their oversight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and be able to exercise sound, objective judgment about the affairs of the bank.

Principle 7: Risk identification,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Risks should be identified, monitored and controlled on an ongoing bank-wide and individual entity basis. The sophistication of the bank’s risk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control infrastructure should keep pace with changes to the bank’s risk profile, to the external risk landscape and in industry practice. Principle 8: Risk communication An effective risk governance framework requires robust communication within the bank about risk, both across the organisation and through reporting to the board and senior management.

Principle 11: Compensation The bank’s remuneration structure should support sound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Principle 12: 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The governance of the bank should be adequately transparent to its shareholders, depositors, other relevant stakeholders and market participants。 Principle 13: The role of supervisors Supervisors should provide guidance for and supervise corporate governance at banks, including through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s and regular interaction with boards and senior management, should require improvement and remedial action as necessary, and should share informa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with other supervi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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