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水国科〔2024〕177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17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11日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野外站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水利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水利部野外站根据区域及流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水利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野外观测试验、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为水利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及条件保障,为现代化水利治理管理方案提供前瞻性决策支持。
其主要任务是:(一)开展长期、连续、稳定的规范化科学观测,积累覆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长序列定位观测数据,试验和试点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等,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开展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三)开展科学普及、教学、培训和实习等活动。
第四条水利部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等单位建设,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优化存量、拓展增量,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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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财综[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挟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厦水利[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水利〔2014〕11号)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和财政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2014年1月26日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在本行政辖区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中央或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以区为主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待建项目,按要求建立项目库。
跨年度项目应分年度上报投资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工作,不定期开展项目审查。
第五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提出建议性计划,分别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财农〔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移民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 目。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 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 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 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 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 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水务局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条件(22项)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备注
古蔺县水务局电子政务大厅办理事项报送资料登记表(7)
单位名称:古蔺县水务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
(八)其它相关材料;
1
1
2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
审批条件
序号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8
(一)申请年度采砂量10000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0立方米)
(二)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五)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
应交材料
序号
应交材料
份数
材料说明
电子
纸质
1
申请报告(说明组建项目法人的理由);
1
3
以上项目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2
项目法人主管部门的名称;
3
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4
法人代表姓名、年龄、
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
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法定依据
序号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20条令)第12条、第14条,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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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 2012年02月14日
闽水计财〔2012〕9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2月13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政府用于水利项目
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的专项资金、中央国债(无偿或有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融资借入用于基本建设由财政归还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水利建设资金按照使用层级,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
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使用资金的监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使用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合规和高效。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对各类项目均应事先明确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筛选、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投资计划、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规定,作为资金监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直属单位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第八条对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签订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状或商请审计部门审计。
乡、村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签订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状;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状;其他单位项
目,强化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审计部门开展审计。
第九条对点多面广、资金额度较小的乡村项目,积极推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报账办法,规范报账程序,完善审批制度。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推行项目公开公示,保障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标投标、设计变更、建设质量、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循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完工工程,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金结余使用报批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明确工程管护职责和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建设管理费控制、建设资金管理、基建收入结余、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公开公示等。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追责问责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分清性质和责任,及时向有关单位印发整改通知书,并按管理权限督促整改到位;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力的,减少或暂停水利项目资金安排;属于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