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一)审批对象“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二)审批权限:航道上临、跨河设施的审批,由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凡二至四级航道由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核备;凡五至六级航道,由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交通厅航道局核备;凡七级和等外级航道有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核备。
(三)审批标准:1、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不得侵占航道水域;2、吊桥、码头等临河建筑设施,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如下表,并不得恶化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航道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最小距离(M) 70 60 50 26 22.53、设置港区、码头、必须选择航道顺直段,距交*口应有一个标准船队的长度,与桥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
航道垂直交*口原有的桥梁进行修建改建时必须满足通航安全要求;4、四级航道河底管线的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2m以下;五级航道以下河底管线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一点五米以下;5、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设施,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十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向岸内伸进五米;6、桥梁跨越航道,应符合通航标准所规定的净跨净高的要求,即:航道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净空最低尺度(M)净宽×净高50×7 38×5 (18--22)×4.5 18×3.57、跨河电线(缆)的跨越应符合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邮电局共同规定的要求即净高值H>H1+H2,H1为最大船舶空载高度(M),H1和H2如下表:航道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等外级H1(M) 16.5 16 12.5 9.0 8.5 8.0电力线电信线电压等级(KV)1--10 35 110 220 500H2(M) 1.5 2.0 2.0 3.0 6.0 1.5(四)审批程序1、报送申请: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当地航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区航道须报无锡市行政审批中心登记受理),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说明修建的理由、种类、结构、规模、位置、地点等。
跨海桥梁桥址选择和通航净空尺度问题的探讨

跨海桥 梁桥 址选择和通航净 空 尺 度 问题 的探 讨
查雅平 ,吴 澎
(. 1 中交公路规 划设计 院有限公 司,北京 10 1 ;2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 限公 司,北京 10 0 ) 000 . 0 0 7
摘
要 :桥 址的合理选择 和通航净 空尺度 的确 定无论对桥 梁建设 还是航 行安全 管理 来说 均是十分重要 的。从 多年参与
Absr c :T h oea p rp it r g i n od tr n e s n b eb ig a iain l laa c t a t oc o s n a po raeb i est a d t eemieara o a l r en vg t a e rn e d e d 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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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y wor s s aco sn s b ig i ee t n rp e e tt es i p s n vg t n l la a c d : e rsig ; r es eslci ; e rsnai hpt e; a iai a e rn e d t o v y o c
a e v r mp r n o b t r g o sr ci n a d s f a i a in ma a e n .I h s p p r c o d n o lt f r e y i o t tt oh b i e c n tu t n a e n vg t n g me t n t i a e ,a c r i g t os o a d o o p a t a x e i n e n t r t r e iws w ic s h b v - n in d man q e t n . o u g sin r r c i l p r c s a d l e a u er v e , e d s u st e a o e me t e i u si s S me s g e t sa e c e e i o 经 济 的飞 速 发 展 ,为 满 足 日益 增 长 的 交 通需 求 ,解 决 陆 岛之 间 和 各 区 域经 济 体 之 问 的便 捷 连 接 ,开 发海 岛丰 富 的 深水 港 口岸 线 资 源 以及 巩 固 国 防 建 设 ,在 各 大河 口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交办水〔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同意,现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现制定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各类桥梁。
跨越其他等级内河航道的桥梁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治理。
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7〕1370号)中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详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3000吨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它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设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船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基础建设和航道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得到了快速发展,在促进航运健康发展和保护航道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意义。
因此,应当注重桥梁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管及桥梁建成后的专项查验、尽快出台新的通航标准以及优化管理程序和通航论证报告编制,确保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内容目前,桥梁建设前期阶段确定航道标准和技术要求是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桥梁航道管理的重点内容,通过研究对航道的理论的审查、审核,以及对工程实施中及完成后的监督执行等管理工作,来有效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航道资源和航道通航条件,有效防止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以及危害航行安全的情况发生。
通航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河势和航道的演变,水流条件,航道的等级、选址以及设计水平,通航水位,通航船型,通航孔布置,通航进尺度,航线规划,航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航道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发展阶段我国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以及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发展历程,在促进航运健康发展和保护航道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意义。
我国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管理工作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①建国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
这一阶段除了南京长江大桥、武汉长江大桥等少数大型桥梁建设外,桥梁的总体建设规模不大。
这一阶段桥梁工程建设要求是确定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主要主导因素,同时也有水运系统的参与,然而水运系统的参与作用相对较弱,使得该阶段的建设的部分桥梁直接制约着航道的发展。
②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的得到了快速发展,该阶段我国基础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跨河建筑物大规模建设。
然而在这一阶段,一些桥梁在建设过程中暴露出了桥梁选址不当、跨度偏小等影响桥梁通航问题,直接影响了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规范管理。
跨海桥梁桥址选择和通航净空尺度问题的探讨

跨海桥梁桥址选择和通航净空尺度问题的探讨查雅平;吴澎【摘要】桥址的合理选择和通航净空尺度的确定无论对桥梁建设还是航行安全管理来说均是十分重要的.从多年参与通航论证专题研究的体会以及国外有关文献和工程实例出发,对这两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为今后相关工程的研究提供参考.【期刊名称】《水运工程》【年(卷),期】2009(000)001【总页数】5页(P203-207)【关键词】跨海桥梁;桥址选择;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作者】查雅平;吴澎【作者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10;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42.5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解决陆岛之间和各区域经济体之间的便捷连接,开发海岛丰富的深水港口岸线资源以及巩固国防建设,在各大河口、海湾以及海峡纷纷规划和建设大型的跨海通道工程。
我国沿海规划和建设的跨海通道工程,因其工程规模和投资大,而且工程建设涉及城市规划、岸线利用、道路规划、海洋、水利、水环境、渔业、水生态、文物、海底管线、航运等各方面,其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
在跨海通道的规划和建设中,协调跨海通道工程与航运之间的关系和可能存在的矛盾是关键问题之一。
通道区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对通道工程的建设规模往往起着决定性的因素。
同时,通道工程一般使用年限较长,在工程建设之前对通航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对航运事业的长远发展和船舶过桥航行安全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交通部1994年发布的《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的实施大大减小和缓和了建桥与航运之间的矛盾,使通航净空尺度的技术要求的权威性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
1998年5月1日交通部颁布实施的JTJ 311—1997《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1](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详细规定了桥梁建设中需考虑的航运问题和通航标准,同时为通航论证专题研究指明了研究内容、方向以及深度。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1.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月16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的思考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的思考作者:姜满山来源:《珠江水运》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航道法》贯彻施行后,正在开展的航道规划编制过程中,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航道保护技术等级依据问题思考1.问题的提出《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安徽省航道规划,将报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批准公布。
从启动航道规划编制到批准公布一般需要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目前正处于规划编制过程。
在此过程中,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是依照现有的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评定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还是按照规划编制过程中拟定但尚未批准公布的规划航道技术等级?这个问题,无论是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还是承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技术咨询单位,还是承担审核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都必须面对和应当解决的问题。
2.《航道法》施行前航道管理和保护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已批准并公布的航道发展规划、航道技术等级评定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按照《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对建设桥梁等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时,航道技术等级依据,只能是《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批准并公布的航道发展规划和经评定确定公布的航道技术等级。
这是因为,中长期航道发展规划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一定的水平年编制的,不仅是航道建设的依据,也是航道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而航道发展规划是通过航道建设来保障其实现的,一般只对需要采取建设措施的重要航道进行规划,例如包括航道发展规划在内的《安徽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05—2020年)》,以四级以上航道为主体,由“两干三支国家高等级航道”和“五条地区重要航道”共同组成安徽省内河航道的骨架体系,规划里程约1130公里,而安徽省内河航道总里程达6612公里,规划航道只占17.1%,还有5482公里一般和其他航道没有进行规划,如果只依据航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作为航道管理和保护依据,我省将有82.9%的航道没有管理和保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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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发文号:交基发〔1994〕906号
发布单位:交基发〔1994〕906号
2008年10月05日
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1994年9月10日交通部交基发〔1994〕906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使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使桥梁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以适应水运发展需要,确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等跨河、临河建筑物。
国家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航道。
第三条确定和审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并实行一桥一审、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
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不得上报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道的自然及技术状况和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的程度,分别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拟建桥梁所在航道为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报送:
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4.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5.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
其比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6.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拟建桥梁及其所在航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1.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内河航道上;2.拟建桥梁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的;
3.拟建桥梁在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的;
4.拟建桥梁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的;
5.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
第七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桥梁工程的桥位方案及桥型比较方案;桥区航道、港口、航运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桥区水道建
桥前后河床、海床的演变分析;桥位方案的通航要求论证;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依据;通航净空标准和通航孔布置的论证;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应按统一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论证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不同条件作适当增减,但必须满足主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审批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由桥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甲、乙级设计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委托《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编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在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和有关航道、航运、港航监督部门的专家参与桥梁预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等会议。
第十条跨越长江、黑龙江干流、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一)拟在长江干流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的书面意见。
(二)拟在交通部部属海港或交通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海港管辖范围内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该海港航道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海港、内河航道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会同桥梁所在航道的港务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涉及黑龙江干流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和俄方航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桥梁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或《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以及《桥梁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有关单位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国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线)、架空电缆等其他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由拟建建筑物所在部属航道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参照上述条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审批,并报交通部核备。
对技术复杂和对航道影响大的跨河、临河建筑物,有关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事先报请交通部同意。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颁布地方航道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