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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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由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 31日通过,自199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 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 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 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 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札l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 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 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 四、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 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 时效。 •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点。 •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 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问进行中,因发生法定 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 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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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 产。 (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 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 (二)代理 • 1.代理的概念。 • 2.代理的法律特征。 • 3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代 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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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由于物权是对世权,因此,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必 须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 •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 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 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 易安全。
•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 • • • • • • • • 3.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 • 担保的种类: • (1)人的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 (2)物的担保。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以 及留置权。 (3)定金担保。
• (二)物权法 •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 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 权。 •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无效。 •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 定的挑战。 •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 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 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 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寸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 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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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 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 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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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二、民事主体 • (一)民事主体概述 •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人。
• (三)物权的种类 •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 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 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 •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 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侦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 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l.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 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又可分为物的担保 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 《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 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 《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 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 定手续后方能生效。 •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 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 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 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3.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 (1)法人机关。 • 法人机关通常可以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 监察机关。 • (2)法人分支机构。 • 4.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 (四)其他民事主体 •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 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也是合 法的民事主体。
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 (一)民法的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 • 1986年,我国制定颁布了《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民 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我国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民事 部门法,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 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侵 权责任法》、《物权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2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 (1)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 • • • (2)法人的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二是差异程度不同。三是范围不同。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二是范围不同。三是实现方式不同。
• 二、担保法律制度 •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和实施,对担保法 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 最新通过的《物权法》也对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 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 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
• 五、民事诉讼与仲裁 • (一)民事诉讼 • 1.民事诉讼概述。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 起的诉讼。 • 2.当事人。 • (1)当事人的范围。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 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 (2)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 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且有权进行辩论。 • 3.涉外民事诉讼。 •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 涉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
第二节物权法和担保法
• 一、物权基本法律制度 • 2007年3月16日,十届金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该法于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 2.物权是支配权。 • 3.物权的标的是物。 • 4.物权具有排他性。 • 5.物权具有追及力。
• (二)自然人 •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与精神状况,将自 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限制行为能力。 • (3)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三)法人 •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 法人。
•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本法。
• (三)抵押 • 1抵押的概念。 • 2.抵押物的范围。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 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法 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 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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