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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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125号
【发文日期】2006-02-06
【实施时间】2006-0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山东、辽宁、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2005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2005〕运股财字第458/2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
》(国税函〔1999〕136号)和《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9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