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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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202L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
部门基本信息
预算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绩效管理联络员
联系电话
人员编制数
38
实有人数
45
部门职能职责概述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区财政预算,负责预算执行、调整和综合平衡;负责管理全区各财政专户,审核申报收费项目;负责财务审计、财政收支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各类资金及贷款贴息管理等工作。协调国税、地税、审计等工作。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等。
优化营商环境
100%
可持续影响
为项目建设提供长期服务
100%
服务对象满意度
满意
100%
其他说明的问题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202上年度)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经费
项目属性
新增项目口延续项目0
主管部门
财政局
项目起止时间
2021.1-2021.12
本年度绩效目标
2.L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4.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种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5.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6.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财务核算,合理压缩一般性支出,坚持留原则,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把有限的财力用好,尽可能做到预决算才提升资金的使用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9.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
三江新区财政金融审计局、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02号令)、《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几种常见投资模式的对比

几种常见投资模式的对比

几种常见投资模式对比
一、政府购买服务
(1)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布第102号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一般使用情形:轻资产运营,投资金额较小,不含融资和基础设施建设。

(3)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对考核达标续签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4)回报机制:政府付费
(5)典型案例:山东省成武县城区环卫项目,该项目首签服务期限三年,考核达标可续签9次,共履约30年。

二、PPP模式
(1)政策依据:PPP规范文件较多,如21号文、57号文、76号文、B号文、166号文、167号文、2724号文等
(2)一般使用情形: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投资金额大,需要融资。

(3)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4)回报机制: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混合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5)典型案例:河间市环卫市场化外ppp项目,ROT+TOT,25年
三、特许经营
(1)政策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2)一般使用情形: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特许经营模式与PPP模式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不同,步骤及流程相对没有那么复杂。

(3)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4)回报机制: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5)典型案例:高平市城乡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TOT+BOOT+O&M,30年,可行性缺口补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

2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文/刘渝 何为 朱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意见。

意见中指出,“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负面清单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政府采购评审方面,目前北京市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天津市财政局、陕西省财政厅、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黑龙江省财政厅、武汉市财政局、山西省财政厅等机构相继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从资格条件、评审因素、技术需求方面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四类政府采购主体涉及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作为政府部门制定的禁止性规定,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解释,不仅是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约束,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的依据。

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制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在为供应商提供充分竞争的机会,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进程,维护政府采购公正透明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目前已经公开发布执行的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来看,禁止性内容类似,今后对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处理尺度和处理结果的统一性上起到作用。

评审争议问题亟需统一评判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具有规范性、政策性、公开性、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

相较于其他评审方式,采购评审中的环节多,投标供应商多,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文件格式细,需要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多,导致容易出现质疑、争议的情况也即评审的“边界问题”相对较多,目前已经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还不能完全解决或回答评审中出现的争议。

有意见认为在编制清单过程中,部分省市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要求类事项都列入其中,采购清单过于繁复。

24876759_如何快速读懂政府采购法规

24876759_如何快速读懂政府采购法规

营企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国家发改委16号令,该项目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种情况: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

这种情况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该项目属于工程(工程项下的设计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法规体系。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该项目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怎样才能把政府采购法规真正读懂,并灵活运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当中去,笔者结合自己十多年专注研究政府采购法规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了读懂政府采购法规五个方面的必备知识。

必备知识一:政府法规体系里,四个层级之间如何适用?学习政府采购法规,一定要树立一个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理念。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和基础,已经形成一套法规体系,进行具体政府采购活动超过100万元的园林景观设计项目是依法必招项目吗如何快速读懂政府采购法规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一个国有企业的园林景观设计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请问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吗?如果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工程还是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张松伟:这个问题要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判别,不能笼统地说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第一种情况:该项目使用了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200万元问题:政府采购的法律属性非常强,对合规性要求很高。

领导经常会问: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这么操作?法规依据在哪儿?要想把这些问题说清楚,就必须把政府采购法规读熟悟透。

但政府采购法规实在太多了,国家层面的和地方层面的少说也得几十万字,有快速读懂的诀窍吗?张松伟:政府采购的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其主要采购方式。

但政府采购的招标和工程招标不完全是一回事儿,或者更准确地说,政府采购法规以上,且占比10%以上)。

这种情况下,无论采购主体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该项目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黄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1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区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7日黄石市城区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环卫园林作业体制机制改革,有效推进我市环卫园林作业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全面提高环卫园林作业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环卫园林长效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治理系列讲话精神,通过开展环卫园林作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发展的环卫园林作业市场体系,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及园林绿化水平,为黄石高质量发展创造洁净优美、宜游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管干分离和以费养事的原则。

改革的实质是管理与作业的分离,通过改革改变现有的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公厕维护管理、道路绿化养护、“牛皮癣”整治、社区垃圾分类运行机制和作业方式,将以费养人逐渐转变为以费养事。

(二)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区两级各负其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和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工作和督查考核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和依法依规的原则。

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改革影响面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进行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2020)

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2020)

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2020)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现将《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11月18日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实施“福蕾行动计划”,推动关爱服务项目落地,提升关爱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儿童安全健康成长,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引入专业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提升基层儿童关爱服务规范化、精准化、专业化水平,营造儿童关爱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打造具有我省特色的儿童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品牌,促进我省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购买服务内容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日常关爱服务。

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协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生活环境、生存状况等情况调查、定期巡访、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档案。

(二)危机介入服务。

协助开展日常巡访,及时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以及因疫情等突发事件致困致孤等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应急处置、防范化解工作。

(三)假期关爱服务。

利用寒暑假、周末等节假日,举办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开办“兴趣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常识培训、爱国主义教育、传统文化学习、社会劳动实践、兴趣爱好培育等活动。

(四)亲情陪伴服务。

提供“爱心爸爸”“爱心妈妈”角色陪伴、结对帮扶、入户看望等亲情关爱服务,加强留守儿童与家长交流互动、开展课外作业辅导、临时生活照料等。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川财规[2021]15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137-1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0]6号)
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20号)
3.四川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
号)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7号)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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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文号:财政部令第102号
发布日期:2020-01-22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
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
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
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
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
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
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

购买主体和
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
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
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
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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