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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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公司企业⼈员如果贪污受贿,收取了别⼈给予的好处,⼀旦被别⼈举报,那么是可能会判处受贿罪。

那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两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1、公司、企业⼈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财物。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也构成本罪,因此,回扣、⼿续费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是要有索取或收受贿赂⾏为。

⼆是要利⽤职务上的便利。

三是为他⼈谋取利益。

四是受贿的数额必须达到⼀定的标准。

对于公司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也以本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规定的⾏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性规定的⾏为。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来源: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受贿罪案件主要需要收集三类证据,主体证据、主观方面证据、客观方面证据,以及被调查人及利益关系人在犯罪后为逃避调查实施的一系列反调查行为形成的部分再生证据。

另外,近年来,被调查人通过表面合法的民商事行为获取贿赂的形式大量增加,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于此类受贿犯罪,应注重收集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性质方面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主体证据,是指能证明被调查人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主体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形式是书证,包括两大类:被调查人的自然身份证据和职务身份证据。

(一)自然身份证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户口卡或者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职务身份证据既包括工作证、干部履历表、干部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免书、任免决定)、选举公告、委派通知、供职证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材料等被调查人职务方面的证据,也包括能反映其职权情况的证据,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三定”方案,党委关于主管分工职责的文件,被调查人具体负责、经手、承办、管理某项具体公务的人证、书证,关于履职程序和权限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等材料。

二、主观方面证据即能证明被调查人明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为交换条件,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希望或者放任取得他人财物的证据。

具体包括:1.受贿的动机、目的,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2.有无索要或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3.对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是否明知,即是否明知索要的财物或收受的财物属于贿赂,以及是否有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

4.对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是否明知,即被调查人是否明知与对方存在某种职务上的联系,是否明知对方意图通过被调查人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受贿罪立案的法律规定(3篇)

受贿罪立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打击受贿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受贿罪立案的法律规定。

二、受贿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主体: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行为,仍然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客体: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受贿罪立案的法律规定1. 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受贿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的情形包括:(1)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嫌疑;(2)国家工作人员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4)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2. 立案程序(1)报案、控告、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受贿犯罪的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审查、决定立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立案。

受贿案件的量刑法律规定(3篇)

受贿案件的量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其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量刑规定极为严格。

本文将详细阐述受贿案件的量刑法律规定。

二、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 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财物而非法收受。

(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受贿罪的量刑法律规定1. 量刑原则(1)依法从重处罚原则: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刑罚。

2. 量刑标准(1)数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④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情节标准①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②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④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3)数额与情节并重的标准对于受贿数额较大,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对于受贿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 量刑情节(1)自首: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办理受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办理受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破坏国家机关正常运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非常明确,本篇将详细阐述办理受贿案件的法律法规。

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直接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直接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三、办理受贿案件的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受贿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侦查立案后,侦查机关应当对受贿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措施。

3.起诉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导读: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而对于主观方面就是属于故意的行为;在客观的方面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等等;而对于只要犯了此罪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且达到一定的数额。

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一)、立案标准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主体特征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

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人员。

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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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是腐败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犯罪。

在我国当前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尚待健全,极易滋生各种腐败。

如不依法惩治,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活动,因此,应加强完善各种法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依法惩治各类腐败,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虽然法律上对受贿罪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法条的认识理解仍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如何对主观和客观方面的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将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对腐败的惩治。

现就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便法律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从条文规定可看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93节第2款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上述人员也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在理论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的界定已渐趋一致,而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仍有很大争议。

因此,也给受贿罪主体的认定带来不便。

(一)与贪污罪主体的区别受贿罪有人将其理解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

即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将特别列举的贪污罪的主体等同于受贿罪主体中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然而这种推论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刑法已将此类委托人员特别列举为贪污罪的主体,而在受贿罪中没再列举,就不可擅自扩大范围,把受贿罪主体扩大到受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和经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如要将其作为一般职务犯罪的主体,则得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

(二)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也存在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根据我国干部政策,离退休工作人员仍以国家工作人员对待,有的仍从事一定活动,有一定权利,其社会危害性与在职干部受贿行为实质上也无多大区别,因此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作受贿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离退后,便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特征。

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离退休人员既然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因此,也就不存在从事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了,也不会给上述客体造成损害,即使有很大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此外,对于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收受财物,是否按受贿行为处也有疑点。

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余权”并不等同于职权,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些离退休人员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

首先他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其次,从立法原意看,“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指这种职权与地位会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提拔或工作评价产生的决定性影响,而不是出于报恩、尊重等其他原因。

因此,对于离退休人员利用原有职务的影响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还应该通过抓好干部的素质和通过行政手段来调整,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而只能运用党纪或政纪手段来处理。

但下列几种情况,应以受贿罪处理:(1)离退休以前收受他人财物,离退休后利用“余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2)离退休以前为他人谋取了不当利益,离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的;(3)离退休后与现任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分脏的。

对于第(1)、(2)种情况,可以看作是受贿行为跨越了离退休前与离退休后的时空,作为一个犯罪的不同行为阶段看待,离退休后的行为是离退休前受贿行为的继续。

第(3)种情况,可看作是共同犯罪,离退休后人员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的共犯。

(三)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负有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责,承担村级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任务。

村级组织成员的职责自然应当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既然村级组织成员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那么,也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行政管理行为包括: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间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55条和386条受贿罪的规定。

可见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成为受贿罪主体。

二、关于受贿罪客观方面(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分反映了受贿人与行贿人所进行的权力、利益、金钱之间的交易。

交易的结果,是双方都获得了好处,而国家、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受到侵犯。

其客观核心要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要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受贿罪之所以具有惩罚性,就是因为侵犯了国家公职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这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交付财物人的财产权利。

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没有利用积务之便,也就谈不上侵犯了国家公职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当然也就无犯罪可言。

从行贿的角度来说,行贿人之所以把自己的财物送给受贿人,正是因为受贿人拥有职务的便利,可以认定“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客观要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与运用关于利用职务之便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职务范围内直接主管,经营某些工作的权利所造成的方便条件;还是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尚存在争议。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利用本人的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者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受贿;(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且包括利用职务的影响而利用第三人的职务之便,甚至包括自己本身没有任何职务而纯粹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方便条件,既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营、经手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熟悉工作环境的条件,也不是指利用他人职务的方便或影响等条件。

受贿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腐败犯罪,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只有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因果关系,才可以称之为腐败犯罪,否则,如果收受财物的行为和职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也就谈不上对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背离。

基于此,贿赂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应当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担负职务的便利条件,而不能利用他人担负的职务的便利条件。

利用他人职务自己收受贿赂,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当然不可能背离其职务的廉洁性。

前两种观点将利用第三者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都作为受贿罪处理,过于广泛地理解了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便利。

因此,最后一个观点较为合适,但需进一步明确和界定。

可将其界定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可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可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利用本人职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职权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钱物或其他公共事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权钱、权物、权利与利益交易的最为典型的表现,具有权钱、权物交易的直接性;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利用本人在职用了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其职权或地位,权钱交易就不可能实现。

与直接利用职权所进行的权钱、权物交易相比,这种权钱、权物,权利与利益的交易具有间接性。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地位目前针对普遍受贿行为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依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主张。

如何理解其在受贿中的地位,目前盛行的主要有两种学说。

第一种“行为说”它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但实际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构成受贿罪。

另一种“许诺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不能理解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更不能理解为实现谋取的利益,而应理解为这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并不是要求有客观上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和结果。

当前“行为说”的主流观点,并有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作为根据,但这种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

从性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因为刑法对“利益”的性质未作界定。

如果采用“行为说”那么会使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也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使从事合法职务行为变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理论上的争论。

一个合法的职务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将行使合法的职务行为本身作为构成受贿罪的一个客观要件来对待,则会使国家工作人员在已经作恶的基础上再对社会犯下罪行,从而使国家的威信受到双倍的损害。

客观上也会放纵那些既没有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也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人。

如果行为人收受对方的财物后,采取既不为对方谋取合法利益也不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的方式,甚至“帮倒忙”,则可以完全逃脱刑事法律制裁。

所以如果坚持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一部分,在客观上将会放纵一些老奸巨滑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

这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的危害同样是极其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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