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研究4000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受贿是指行贿、受贿两方之间,以行贿者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请求受贿者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其职务所涉及的事务中为其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提供帮助。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妨害司法公正,危害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受贿罪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一、受贿的方法和手段受贿罪是干部、职工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下的罪行,通常就是收受行贿者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以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从而达到违法目的。
受贿有时候会通过行贿人交纳的“薄礼”形式,也会采用给予高价或超额的报酬,提供女性或其他性贿赂形式进行。
在公共资源分配、执法办案、政策执行等方面,受贿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企业中的员工受贿的情况少则数百元,多则七八百万,甚至数亿元以上,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受贿奖惩与保护伞为了预防受贿行为和教育管理者、领导干部,我国采取了多种惩罚措施,以便防范和还原公共秩序和道德领域。
此外,建立斯瓦巴兰中央反fraud公共管理标准、成立监管部门、加强单位监督等也是阻碍受贿的措施之一。
而反腐败问题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反腐堵漏、治理职业道德的先进力量和重要战略手段,取得了防止腐败的显著效果。
三、受贿带来的社会影响与对策受贿罪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而且直接妨碍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危及统治基础、增加社会不满和动荡风险。
如果没有公正的运营机制,经济社会就难以集成。
为了实现财务良性循环,维护公共生态,冲击受贿、遏制受贿,有必要采取以下要点:1、成立专门机构进行防范和打击2、决断的意识形态斗争3、改进相关制度及管理方式4、进一步打击跨国违规贸易5、严厉制裁个人行为犯罪行为四、建立脚踏实地的领导形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勤政、诚信、廉洁、明事理、思宏图等敬业精神和道德追求,自觉心肺明亮,地位保持高质量人生保障。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 词 : 贿赂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斡 旋 受贿
中图分类号 :94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3 (07 O -13 ) 1 02 1 20 ) l 5 4 0 7 0 4
利 益 , 包括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即凡 是 能 够 满 足 受 也
清廉为政。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 中, 却利用其 职权 , 非法收受或者索取财物 以及其他
非法利益 , 害了党 和政府在人 民群众心 目中的形 损 象, 败坏了社会风气 , 被社会视为腐 败现象 之~ , 成 为社会各界讨论较为激烈的话题 。因此 , 探讨 、 研究
受贿犯罪 , 于惩 治腐败 , 对 加强廉政 建设 , 有十分 具
收稿 日期 :0 60 -5 修 【 20 -50 ; 叫H期 :0 6l—l 2 0 一12
从 日本的司法实践和刑法解释来 考量 , 内容包括 : 其 ① 满足人们需要 、 欲望 的一切利 益; 金融利益 ; ②
③ 还清债 务 ; 艺妓 的表演艺术 ; 男女 间的交 ④ ⑧
情 ; 公司职务的有利地位 ; 参 与投机事业的机 ⑥ ⑦ 会 ; 帮忙介绍职业 ; 金额 、 行期未确定 的谢 ⑧ ⑨ 履 礼 ; 将来要建立的公司的股票 。从我 国港 台地 ⑩ J
重 要 的意义 。
一
的东西均构成受贿 罪。其 中“ 任何有价值 的东西”
包括 金 钱 、 物 、 权 、 位 、 务 、 处 或 特 权 ’ 财 债 职 服 好 等…。《 日本刑法》 17条规定 , 第 9 公务员或仲裁人 关于职务上的事情 , 收受 、 要求或约定贿赂 的, 构成 受贿罪。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贿赂 的具体 内容 , 但
受贿犯罪司法认定探讨论文

受贿犯罪司法认定探讨论文关键词:受贿罪/公务/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内容提要: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这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需要,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
受贿犯罪自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核心。
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况,如“什么是公务”、“利益正当与否如何判断”、“受贿故意与谋利目的分离如何处理”,等等。
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着手。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
治理商业贿赂已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起来,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无疑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其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要求,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
本文仅就受贿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希望能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公务”的认定就受贿犯罪来说,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界定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①的关键。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理论界曾有职务说、身份说和公务说。
我国刑法明确采用了公务说。
所以,是否从事公务又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
(一)公务的内涵什么是公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关于国家或集体第1页共19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的事务”。
它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和集体性质的公务两大类。
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
它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范围较广,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多种事务的管理。
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机关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
而集体公务,则是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共事务,它不具有国家权力性。
受贿罪研究(13级3班甄曦、祁容羽)

受贿罪研究2013级法学3班130401315祁容羽130401316甄曦一、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受贿罪二、规范整理(一)刑法典1.核心条文(1)现条文:①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②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③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④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原条文:(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
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主要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三百八十八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目前,法学界的研究人员对受贿罪有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并向立法部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也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起到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为了进一步深化受贿罪有关问题的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笔者将对受贿罪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
一、受贿罪主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概括式的规定究竟包括哪些人,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共同特点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关于从事公务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从事公务”就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1]有的认为是“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还有的进一步指出,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显得不易把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