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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通常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收受贿金,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前些年,受贿罪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受贿罪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性质。
通常来说,不同性质的受贿行为会对犯罪的处罚和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贿可能是一种行贿的报酬,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是一种向他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对受贿罪的定性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程度。
在判定受贿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贿赂行为的频率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统计和计算受贿金额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做出创新和优化,以更加准确地判定受贿行为的程度。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在认定受贿罪时,与行贿罪做出区别。
在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以及区分罪犯的实施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如果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则将部分贿赂用于行贿某些官员,那么在处理此案件时就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案例一:贡献2000万入刑庭当地干部要求十年重刑近日,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某的县委书记,他在担任该县领导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款都是来自于某公司的收益。
在此案例中,受贿人的犯罪情况非常严重,因此被当地干部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两名百万富翁因贿赂行为被判刑两名百万富翁因涉嫌行贿罪,被中国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两名富商行贿了多个政府官员,以获得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证据分析认定了两名富商的涉罪情况,并予以量刑。
对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对受贿罪假设干问题探析受贿罪古已有之,历经数千年之进化,更为猖獗,它是我国廉政建立的大敌,它与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廉政制度建立格格不入。
是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腐蚀剂。
受贿行为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展。
正如老百姓所言“收的是贿赂,失的是民心”。
我国一贯重视同受贿犯罪作斗争,新修订《刑法》明确规定了受贿罪,最高司法机关也曾公布了假设干相关司法解释,这说明打击该犯罪行为已是有法可依,然而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加上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断隐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遇到不少麻烦问题。
因此,要正确地认定和处理受贿案件,刑法理论对受贿罪的有关问题不可不察。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显示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贪污贿赂犯罪有关问题进展研究非常必要。
为此,本人拟就受贿犯罪主体的有关问题,在已有研究成果的根底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受贿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一)受贿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为此学理上将受贿罪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关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传统的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①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实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就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键词:受贿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对于具体案件如何准确适用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实务部门长期关注的问题。
本文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受贿罪的若干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文中如有不当或不妥之处,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的观点:财物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
2、物质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
3、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共同受贿件若干问题的研究武彬.doc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武彬-摘要:共同受贿和单独受贿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在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的难点进行研究,并阐释了相应的对策。
最后,作者陈述了预防共同受贿犯罪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共同受贿;对策;犯罪预防。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共同受贿现象逐渐为业内人士所关注。
由于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慑于法律的威严,有些欲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敢直接接受他人财物,转而曲径通幽,由配偶、亲戚或朋友代为收受,自己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方式能给受贿人带来许多方便,不少腐败分子便以这种积极的方式隐蔽地进行着“权力寻租” 的交易。
而对法律界来说,这种新的受贿方式的出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给思考者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犯罪主体如何界定;认定共同主观故意的证据如何提取;此类案件如何预防等等。
本文现就共同受贿案件的特点、实践中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及共同受贿案件的预防工作做一初步探讨。
一、与单独受贿案件相比,近年来出现的共同受贿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他的共同受贿人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是朋友。
在理论上,共同受贿人可以是两人以上,同时涉及配偶、亲属和朋友。
但是在实践中,共同受贿人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多控制为两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这也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
(二)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
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验的人才,在本行业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
所以为了避免身败名裂,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财物才安全,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等等,反侦查意识极为强烈。
受贿罪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作者:陈治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摘要当前,大量新型受贿不断涌现,贿赂的方式向更多样、隐蔽、新颖性的方向发展,一些与常规贪污受贿形态不同的危害行为进入司法和公众视野,给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不小挑战。
鉴于受贿犯罪本身十分复杂,本文主要从如何认定受贿罪主体、如何认定受贿罪数额和受贿范围的确定和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现行凸现的诸如“性贿赂”、“收受礼金”等新问题是否入罪提供参考。
关键词受贿罪受贿罪主体受贿范围受贿数额作者简介:陈治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17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规定了贪污、受贿罪,随着近20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模式和规定已滞后。
因此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新刑法,对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
后1997年刑法历经9次修改,对受贿罪的规定有: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予以扩大;2007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裙带关系”这个游离于犯罪边缘的问题终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这之后,我国大致形成了受贿犯罪罪名体系,集中于《刑法》第385条至第388条,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文探究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受贿罪范畴,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理论中:其主体特殊,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体方面是双重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客观方面即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形式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相对于单位犯罪等甚至没有明确概念的犯罪来说,受贿罪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主体、受贿范围和受贿数额等认定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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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官员受贿落马案例不断见诸媒体或报端,受贿犯罪也逐渐踏出法律人的“私邸”而“走人寻常百姓家”,常常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简单讲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的界定及立法演变,通过对受贿罪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并,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对受贿罪的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受贿;疑难问题;犯罪AbstractIn recent years, official bribery case constantly appear in the media or in the newspapers, the crime of bribery has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legal person of "private" and "leave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often become the talk of the town. Bribery is a main form of corruption, but also a typical post crime.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 of the subject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contact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bribery,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need of our country current bribery crime,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of some controversy to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 and to the bribery crime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done a prospect.Keywords: bribery;The difficult problem;Crime目录序言---------------------------------------------------------1一、受贿罪基本类型-------------------------------------------2(一)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2(二)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2(三)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2(四)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3二、受贿罪疑难问题的探讨研究---------------------------------3(一)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正确界定--------------------------------3(二)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准确区分--------------------------------3(三)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严格区分--------------------------------4(四)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正确界定------------------------------------5(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2)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特性的正确理解----------------------6(1)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具有现时性--------------------------------6(2)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受贿是指行贿、受贿两方之间,以行贿者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请求受贿者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其职务所涉及的事务中为其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提供帮助。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妨害司法公正,危害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受贿罪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一、受贿的方法和手段受贿罪是干部、职工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下的罪行,通常就是收受行贿者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以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从而达到违法目的。
受贿有时候会通过行贿人交纳的“薄礼”形式,也会采用给予高价或超额的报酬,提供女性或其他性贿赂形式进行。
在公共资源分配、执法办案、政策执行等方面,受贿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企业中的员工受贿的情况少则数百元,多则七八百万,甚至数亿元以上,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受贿奖惩与保护伞为了预防受贿行为和教育管理者、领导干部,我国采取了多种惩罚措施,以便防范和还原公共秩序和道德领域。
此外,建立斯瓦巴兰中央反fraud公共管理标准、成立监管部门、加强单位监督等也是阻碍受贿的措施之一。
而反腐败问题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反腐堵漏、治理职业道德的先进力量和重要战略手段,取得了防止腐败的显著效果。
三、受贿带来的社会影响与对策受贿罪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而且直接妨碍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危及统治基础、增加社会不满和动荡风险。
如果没有公正的运营机制,经济社会就难以集成。
为了实现财务良性循环,维护公共生态,冲击受贿、遏制受贿,有必要采取以下要点:1、成立专门机构进行防范和打击2、决断的意识形态斗争3、改进相关制度及管理方式4、进一步打击跨国违规贸易5、严厉制裁个人行为犯罪行为四、建立脚踏实地的领导形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勤政、诚信、廉洁、明事理、思宏图等敬业精神和道德追求,自觉心肺明亮,地位保持高质量人生保障。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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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官员受贿落马案例不断见诸媒体或报端,受贿犯罪也逐渐踏出法律人的“私邸”而“走人寻常百姓家”,常常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简单讲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的界定及立法演变,通过对受贿罪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并,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对受贿罪的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受贿;疑难问题;犯罪AbstractIn recent years, official bribery case constantly appear in the media or in the newspapers, the crime of bribery has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legal person of "private" and "leave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often become the talk of the town. Bribery is a main form of corruption, but also a typical post crime.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 of the subject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contact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bribery,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need of our country current bribery crime,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of some controversy to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 and to the bribery crime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done a prospect.Keywords: bribery;The difficult problem;Crime目录序言---------------------------------------------------------1一、受贿罪基本类型-------------------------------------------2(一)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2(二)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2(三)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2(四)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3二、受贿罪疑难问题的探讨研究---------------------------------3(一)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正确界定--------------------------------3(二)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准确区分--------------------------------3(三)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严格区分--------------------------------4(四)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正确界定------------------------------------5(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2)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特性的正确理解----------------------6(1)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具有现时性--------------------------------6(2)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
--------------------------------6参考文献-----------------------------------------------------7序言受贿罪是实际生活中一种多发的犯罪,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主要体现之一。
由于1997年刑法关于受贿罪成立要件具体内容规定的模糊性和实际生活的复杂性,受贿罪有关问题的司法认定时常成为司法实践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成为关于受贿罪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受贿罪基本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受贿罪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根据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违背职务,可以将受贿罪分为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
不违背职务之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所要求实施的行为,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违背职务之受贿,是相对不违背职务之受贿而言的,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职务上不允许实施之行为或者不实施职务上要求实施之行为,而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即行为人收受贿赂,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其职务上的不正当行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
(二)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根据收受贿赂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职前受贿罪,是指将成为公务员或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就其就任后应担当的职务,受请托而收受他人贿赂,并且行为人以后就任为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的情况。
职后受贿罪是与职前受贿罪相对应的受贿形式,是指曾为公务员或公务人员的人,于在职期间接受请托,实施违背职务之行为或未实施相当之行为,而在离任后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的行为。
(三)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根据受贿人取得贿赂的方式,可将受贿罪分为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
收受贿赂罪是指行贿人主动交付贿赂而受贿人予以收受的行为。
索取贿赂罪是指受贿人向他人主动索取贿赂的行为。
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相比,后者社会危害性大于前者,在量刑上也重于前者。
我国古代刑法就曾规定对于“挟势乞索”、“恐揭受赇”等方式索取财物的在量刑上重于一般受贿罪。
(四)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根据是否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可将受贿罪分为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
直接受贿罪是指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或职务身份,以一定的手段受贿的行为,是受贿罪的基本形式,各国刑法对直接受贿罪都作出规定。
间接受贿罪与直接受贿罪相对应,指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行为,而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力促使其他公务人员实施职务上的行为或违背职务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二、受贿罪疑难问题的探讨研究(一)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正确界定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为人用自己的知识和劳动,为外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承揽业务、提供咨询或者进行其他服务,从中获得劳动报酬的,是合法收入,不属于受贿。
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行为在形式上是兼职或者以“兼职”为名,而实际上并没有付出劳动.而以“工资”、“劳务费”、“辛苦费”名义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种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的其他要件。
应以受贿罪论处。
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考察行为人是否真的付出了劳动,其所取得的财物是否真的是劳动报酬,并且是否与其付出的劳动量相当。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按照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如果是经单位同意而将职务技术成果提供给兼职单位的,兼职收入应当在单位和个人之间协商分成,如果兼职人员隐瞒从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侵吞应当属于单位的部分的,应以贪污论处。
(二)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准确区分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在表面上往往十分相似,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
前者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后者则是与职务行为无关的公民间正常往来。
公民间正当馈赠完全是或主要是出于互相之间的情谊、关心和体贴,没有非法的目的。
并且公民间的正当馈赠大都采取公开的方式,大都也是单方面无条件的。
而受贿与行贿则是出于一时一事或长期的利害关系,双方互相勾结,以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为代价获取各自的私利甚至是不法利益。
且行贿往往采取秘密的方式,完全是有条件的权钱交易。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否与职务行为有关不好判断,很容易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
特别是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犯罪分子在实施受贿犯罪的时候,手段越来越隐蔽,千方百计地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犯罪事实。
而假借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是其中最为常见的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区分是否受贿。
一要看两者之间平时的感情、交往是否密切,是否经常有互相送礼的行为。
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前因后果,馈赠的发生也不会是无缘无故的,一般以双方的感情和交往为前提。
二要看收受财物的数额是否明显不正常。
超出常规的“馈赠”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贿、受贿的可能性。
三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
行贿人之所以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总是希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以此作为贿赂的“对价”。
四要看接受财物的方式。
在行贿受贿的情况下,实施的过程多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秘密性,当事人不希望他人知道。
因此,受贿以隐秘的形式为主,馈赠以公开的形式为主,这是一般的规律。
五要看双方的地位、身份。
公民交往的范围是受制于自己的地位、身份、职业或自身其他情况的,通俗地说,就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三)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严格区分一般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而不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形。
一般受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党纪政纪调整,而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区分一般受贿行为与受贿罪的标准主要是受贿数额,其次还有受贿情节。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也构成受贿罪。
这里,受贿情节包括许多因素。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多次受贿,或者因接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索取贿赂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