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案例 (最新)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符合标题要求的10个简单典型受贿案例。
1. 李某是某地区的一名政府官员,在担任某重要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贿赂,为其提供工程项目。
经调查发现,李某非法收受了王某一笔巨额款项,并被判处受贿罪。
2. 张某是一名公安局长,为了满足自己的奢靡生活需求,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赌博集团的负责人郭某的贿赂。
郭某通过张某的关系,得到了保护和庇护,而张某则收受了大量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3. 王某是一名法院法官,他接受了一名诉讼当事人李某的贿赂,为其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提供不公正的判决。
李某给予了王某一笔巨额贿赂款项,并要求其判决有利于自己。
经法院调查,王某因受贿罪被定罪判刑。
4. 赵某是一名税务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公司的老板刘某的贿赂。
刘某通过赵某的帮助,成功逃税并获得了税务局的优惠政策。
赵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杨某是一名公立医院的护士长,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药品代理商的贿赂。
该药品代理商为了在医院中销售自己的产品,给予了杨某一笔贿赂款项。
经警方调查,杨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6. 张某是一名交通警察,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名交通违法司机的贿赂。
这些司机为了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给予了张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陈某是一名教育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培训机构老板的贿赂。
该培训机构老板希望能够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获得更多的生源和宣传机会,因此给予了陈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8. 刘某是一名土地局官员,他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
该开发商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和项目批准,因此给予了刘某一笔贿赂款项。
最终,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高某是一名环保局官员,他收受了一家污染企业的贿赂。
法律案例受贿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原系该市C区商务局局长。
李某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二、案件经过1. 受贿事实(1)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获得某地块的开发权,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
(2)2017年,某食品加工厂为在C区设立分公司,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3)2018年,某医疗器械公司为获得C区医疗机构采购项目的优先权,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2. 谋取利益(1)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某地块的开发权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
(2)在食品加工厂设立分公司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环保审批、税务优惠等方面提供便利。
(3)在医疗器械公司获得医疗机构采购项目优先权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招标、验收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法律分析1. 受贿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李某受贿数额共计100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3. 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受贿数额较大,且多次受贿,情节严重。
此外,李某的行为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受贿罪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案例

单位受贿罪案例案例:单位受贿罪某公司总经理王某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决定向税务部门行贿,希望能通过行贿获得一些税收优惠。
于是,他找到了税务部门某分管副局长李某,并向其行贿25万元人民币。
李某接受了王某的贿赂,并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该企业缴纳的税务事项,致使该公司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该案例中,总经理王某行贿案发后被刑事拘留,而受贿人李某也遭到了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指的是单位领导人员徇私舞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罪名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领导人员的因徇私舞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该收受为不正当利益却仍然收受。
客观方面则包括单位领导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和已经获得的权益。
在该案例中,公司总经理王某明确了他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并主动找到了税务部门分管副局长李某并行贿。
李某在明知王某的请求是不正当的情况下,依然收受了贿赂,并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税务事项。
因此,王某和李某均构成单位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巨大的,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中,王某向李某行贿的贿赂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王某和李某在法律上都将面临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风险。
单位受贿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甚至可能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单位受贿罪行,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总之,单位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于单位受贿罪犯,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业和公务员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单位受贿行为的发生。
张桂溪案件法律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桂溪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张桂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后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本文将对该案件的法律结果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张桂溪,曾任某市某部门副处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主要涉及张桂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张桂溪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结果1. 逮捕在案件侦查阶段,张桂溪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予以逮捕。
2. 审判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桂溪进行审理。
3. 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桂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对张桂溪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分析1. 张桂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桂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2. 法院判决合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桂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案件警示作用张桂溪案件的发生,对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纪律红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同时,这也提醒了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总结张桂溪案件的法律结果是受贿罪的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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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受贿6万案例篇一:受贿罪案例被告人陈瑶云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瑶云,男,1955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1************,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大专文化。
原系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住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五岭花园9栋402号。
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X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黄敬,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X)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瑶云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X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X)湘高法立刑他字第4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东晖、张小华、何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瑶云及其辩护人黄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至201X年期间,被告人陈瑶云先后利用担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的职务之便,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审查起诉和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黄孝光、徐望实(均另案处理)收受陈铯等9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共计人民币795万元,实得615万元。
其中陈瑶云单独受贿545万元,伙同黄孝光共同受贿200万元,伙同徐望实共同受贿50万元。
此外,被告人陈瑶云在主管公诉工作期间,徇私枉法,将依法应当起诉的黄兆林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瑶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黄孝光、徐望实收受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在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某市某区一位村委会主任,因其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收
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元。
在调查中,他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收受了开发商的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它暴露了一些地方基层干部
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这些干部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这也提醒了我们,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这起案件的侦办和处理,也彰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度,给了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反腐败斗争不会止步,一定会持续下去。
对于这样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
一方面,
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基层干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政权清明、政风正气。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要以这起案例为鉴,深刻反思,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一个廉洁、清明的社会。
法律案例_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财政局原局长李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1)贪污公款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300万元。
(2)受贿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0万元。
其中,部分贿赂款用于个人消费,部分用于赌博。
2. 侦查过程2018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涉嫌贪污受贿。
经初步核实,市纪委决定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3. 审判过程2019年,李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三、案件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暴露出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 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这警示我们要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 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淡薄。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4. 完善法律法规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也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腐败方面还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腐败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四、结语李某贪污受贿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腐败案件。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我们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我们要以此为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职务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市规划局原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2019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举报,反映李某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2.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李某作为某市规划局局长,本应为人民谋福祉,但其在担任局长期间,却走上了犯罪道路,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 案件特点(1)受贿数额巨大。
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数额巨大。
(2)手段隐蔽。
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采取秘密手段,逃避监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情节恶劣。
李某在受贿过程中,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 案件启示(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2)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要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总结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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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例
受贿罪案例兴化市财政局原财政资金管理处副主任施恂涛,因掌握财政信用资金管理的大权,曾一时红得发紫。
然而,他坐上这把交椅后就利令智昏,7个月内竟受贿18万元,结果将自己的人生中年送进了紧闭的...
受贿罪案例
兴化市财政局原财政资金管理处副主任施恂涛,因掌握财政信用资金管理的大权,曾一时红得发紫。
然而,他坐上这把交椅后就利令智昏,7个月内竟受贿18万元,结果将自己的人生中年送进了紧闭的铁窗。
现年39岁的施恂涛,1982年调入兴化市财政局任办事员,1992年11月担任该局资金管理处副主任。
19
95年下半年,施恂涛通过在某银行兴化支行信用卡部工作的一个关系甚密的朋友徐某(已另案处理)介绍,结识了大邹镇木地板厂厂长陈学会,陈自称:厂里的形势比较好,但缺点流动资金,想请施帮忙借一点。
施恂涛因与陈某刚相识,当时没有明确答复。
1996年春节前,为达到“借点流动资金”的目的,陈便主动上门联络“感情”,买了名烟名酒去了施家,还塞给他儿子1000元“压岁钱”。
春节过后,某镇财政所负责人根据镇里的创收要求,想将闲置的50万元资金放出去收点利息,于是找到施恂涛说明了意图。
真是天上掉馅饼,一个要借,一个要放,于是他当即为陈某“搭桥”,并根据财
政所负责人的要求在协议书上签字担保。
陈学会得到贷款后的某个星期天,徐某打电话邀请施恂涛来到兴化支行自己的办公室,几句客套话下来,陈学会便递给施3扎百元面值的现钞,虽说是在徐的办公室,又是这么本文来源:文秘114 http://***大的额度,但施恂涛觉得都是朋友了,因此略推辞了一下,就将这3万元现金装进了口袋。
不几天,陈学会告诉施恂涛,上次所借的钱,归还了银行欠款,便向施提出要再借点钱。
俗话说,拿了人家的手短。
收了陈3万元贿赂,施恂涛当然要为陈办事。
同年4月,施恂涛与某物资公司经理顾某闲谈,顾某抱怨生意不好做,说有50万元资金宁可放贷。
“听者留心”,施恂涛又关顾上了陈,再次由他作担保,将这笔款全部贷给了陈。
由施恂涛担保借给陈的某镇财政所的50万元资金到期了,镇里打电话要求施恂涛将那笔贷款收回。
陈向某银行卡部徐某提出用透支的办法来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徐某同意透支了20万元。
尚缺30万元,怎么办?施恂涛只得带着陈某,向某信用社主任盛某借得35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归还某镇财政所,另5万元用作归还该信用社的利息。
“你搬家,我不一定有时间来,这钱作为我的贺礼。
”同年7月的一天,陈学会来到施恂涛定购的新住房里,又送给他2万元,施恂涛再次“笑纳”了。
同年8月,某塑料厂有闲置资金60万元,找某局一名负责人想请
资金管理处托放,施恂涛考虑到资金管理处没有这种业务,也就通过盛某放给陈,并由他作了担保。
“这次多亏你帮忙。
”借款后的一天晚上,施恂涛又一次心安理得地收受了陈某送给他的3万元贿赂。
行贿者的目的,往往都是以小的“投入”换取大的“回报”。
为了在施恂涛身上获得更多资金,陈学会不惜花重金收买施恂涛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同年9月,陈又找到施恂涛,说厂里销售不佳,想到东北去办厂,请他再帮忙解决资金。
施恂涛带着陈再去找盛某想办法,经不知底细的副局长同意,盛某就到资金管理处办理了200万元财政周转金的存款业务。
后来,陈某就将这200万元十分顺利地借到了手。
“这次多亏你帮忙,这点意思请你收下。
”同月底的一天中午,陈来到施家,拿出事先准备的一只布袋丢在北边房间里。
后来他岳母到他家里,看到布袋里全是钱,感到惊讶。
他与妻子一数,整整10万元!
从1996年2月至1996年9月,仅7个月时间,施恂涛就为陈学会擅自担保借款245万元并出谋划策骗贷200万元,先后4次从中收受陈送给他的贿赂18万元。
后来,兴化市公安机关在追逃专项斗争中,将携款潜逃、造成银行和信用社巨额贷款难以收回的陈学会从安徽抓获,陈学会的归案牵出了施恂涛的受贿问题。
2001年9月25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施恂涛有期
徒刑13年。
蔡明泗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