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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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连接点、冲突规范的价值和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连接点、冲突规范的价值和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连接点、冲突规范的价值和发展趋势冲突规范、连接点、冲突规范的价值和发展趋势关键词:冲突规范、连接点、价值、发展趋势一、冲突规范概述1、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或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

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这种权利和义务。

通过这一指引,使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最终得到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才是完整和有效果的。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的核心规范,也是国际私法的独特规范。

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A(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中国已婚的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范.答案:AC。

B和D都属于实体法规则。

只有A、C是指出“物权关系”“扶养关系”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符合冲突规范的定义。

2、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同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以期公平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从而促进国际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因此,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尽管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在相冲突的法律中指定其一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终究不同于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诉讼法规范,它主要是指导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简述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简述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简述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冲突规范是定义了所有参与方之间的关系,以及针对特定问题的行为准则的实际规范。

规范的结构包括:
1.冲突定义:把所有参与方的信息聚合在一起,并且有充分的背景理解,来做出合理
的判断,就可以确定当前的冲突。

2.解决方案:根据冲突的定义,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尽量达成双方的利益,并建立
长久的关系。

3.责任划分:对参与方安排合理的责任,根据不同的参与方,给予不同的责任。

4.社会影响:把冲突解决的影响扩大,让更多的参与方受益,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冲突规范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冲突规范:由联合国开展的调查,来确定政治冲突、人权问题等全球性解决办法。

2.地方冲突规范:public policy惯例和法律条款,指导各国产生内部冲突和地方冲
突时应该采取怎样的信使政策。

3.调节规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解决公民、商业、法律等冲突。

这里包括传统的调
节手段和新的行为。

4.组织冲突规范:涵盖了在组织中产生的冲突,通过各种形式的调节来解决冲突,促
进团队的协作。

5.财务冲突规范:定义了适用于财务业务的途径和框架,以防止由于不认同双方利益
冲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总结来说,冲突规范是用来改善参与方之间关系,解决冲突的实际框架,根据不同场景,它有着不同的结构和类型。

试论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

试论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

试论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作者:陈嘉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1期摘要:传统的冲突规范注重连结点的确定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追求“形式正义”,但这种只注重“立法管辖权”的传统冲突规范越来越不适应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现代冲突规范通过运用灵活、开放的连结点等方式追求“实质正义”,但在“国际本位”理念的指导下,正义并非仅指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且“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应协调统一。

关键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价值取向;协调统一中图分类号: D90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1005606一、传统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绝大多数学者认为,13世纪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标志。

他根据法律的性质将法分为人法、物法以及混合法,并提出了一系列对后世有重要影响的学说,如关于人的身份、能力等适用属人法,关于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适用行为地法等。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这种纯粹的关于物或纯粹的关于人的法则,但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史来看,他是第一个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根本点的人,使外国法律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成为可能。

自那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也从自然法和普遍主义的立场出发,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但不同的是,“法律关系本座说”进行了从区别法则到区别法律关系的转变,主张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

另外,孟西尼认为,国籍涵盖了气候、文化、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历史传统等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国籍这种共同意识而达成了民族的整体精神,因此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

(一)传统冲突规范的特点1.注重连接点的确定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一直是传统冲突规范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传统方法认为,冲突规范属于技术性规范,因此国际私法的任务并不是解决所争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解决有关决定适用法的“事前问题”。

冲突规范性质的法哲学分析

冲突规范性质的法哲学分析

冲突规范性质的法哲学分析——苏海江[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冲突规范属性的哲学分析,归纳出冲突规范的“质”的规定性,指出冲突规范是法律内容的一种规定结构、法律关系的一种调整方式和法律问题的一种处理方案,相对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它属于“法的形式”范畴。

作为一种“法的形式”,冲突规范可以为多种性质的存在法律冲突的法律内容服务。

如果它规定实体法性质的内容,它就同时属于实体法;如果它规定程序法性质的内容,它就同时属于程序法。

如果它规定公法性质的内容,它就同时属于公法;如果它规定私法性质的内容,它就同时属于私法。

[关键词]属性本质规定结构调整方式处理方案法的形式一、问题的提出所谓冲突规范的性质,在哲学上是指它具有哪些质的规定性,在法理学上是指它属于法学上的哪些概念范畴,解决的是冲突规范是“什么”的问题,例如说冲突规范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等等。

对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国际私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一)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在于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具有结构的“独特性”和调整法律关系的“间接性”。

结构的“独特性”,是指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它不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

“间接性”是指冲突规范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般法律规范不同,它只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法律做为准据法来处理,必须与被其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二)冲突规范是公法还是私法,国际私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公法,基本理由在于,如果援用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的第一、二两章,一是讨论“法律规则支配法律关系的地域范围”,一是讨论“法律规则支配法律关系的时间范围”,则可以认为冲突规范旨在解决内外国法律在“地域”与[1] 参见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47页以下;“时间”上适用问题,指示法官如何适用法律。

第七章冲突规范的运用

第七章冲突规范的运用

第七章冲突规范的运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或团队中,冲突都是普遍存在的。

如何管理和处理冲突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技能,它直接影响到个人和团队的成长与发展。

冲突规范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管理和处理冲突,保证冲突能够被正确地解决,而不是升级或加剧冲突。

本文将探讨冲突规范的运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一种行为准则,它指导我们在冲突和争议中如何行动。

冲突规范旨在鼓励和促进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有效地解决冲突。

它强调尊重和理解对方的观点和需求,以及与对方建立互信关系。

冲突规范的运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首先,建立明确的沟通渠道和途径。

在冲突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交流来解决问题。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冲突升级,并确保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其次,培养积极的态度和情绪管理能力。

在处理冲突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并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和语言。

这有助于我们更客观地看待问题,并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另外,倾听和尊重对方的观点和需求也是冲突规范的重要方面。

我们需要尊重对方的权利和意见,并尽量理解他们的立场。

通过倾听和尊重,我们可以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以解决冲突。

冲突规范的运用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及时解决冲突。

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会升级成更大的问题,并对团队和组织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尽早地发现和解决冲突,并避免拖延和逃避。

其次,制定明确的解决方案和行动计划。

在处理冲突时,我们需要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行动计划。

这有助于确保冲突得到彻底解决,并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最后,学会调和和融合不同的观点和需求。

冲突的存在往往是因为双方存在不同的利益和需求。

我们需要学会妥善处理这些不同,并找到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团队的合作和发展。

在实践中,冲突规范的运用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当双方都对自己的观点坚持不懈时,很难达成共识。

这时,我们需要通过积极的沟通和谈判,找到妥协的解决方案。

论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

论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

论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摘要】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哪国法律提供了依据,由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发展得越来越复杂,对冲突规范的要求也进而增加,而冲突规范也由传统的冲突规范发展到现代的冲突规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不管是传统还是现代冲突规范,都有些小缺陷,以下将介绍概括介绍冲突规范的内容以及其发展及其存在的一些缺陷。

【关键词】冲突规范;软化处理;连接点一、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二、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传统冲突法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建立在封建制度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冲突法,以国家为本位分配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强调冲突规范的确定性和追求冲突法公平为基本特征,[2]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而现代冲突规范即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是指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或采用主观性连结点的方法使法律选择更具灵活性,改变传统冲突规范所具有的僵化和机械性。

[3]冲突规范法之所以会这样发展跟冲突规范法的价值和作用取向有很大的联系。

很显然,传统的冲突规范法追求的是确定性,强调的是形式正义,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并且也能很好的满足法的可预见性、确定性、一致性。

而现代冲突法则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个案正义以及法律的灵活性。

由于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预见性与灵活性这些矛盾体,导致冲突规范法不能同时满足他们,那么冲突规范法又该如果取舍?三、笔者对传统冲突规范和现代冲突规范的观点在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的冲突规范还是现代的冲突规范,都有它一定的当时冲突规范法在订立的时候也没有将法律关系分得那么细致,就造成了冲突规范法可能规定的那个连接点与该案件联系不是那么紧密。

而对于现代冲突规范法,主要采用的是一种软化处理的方式,其中有一种方式为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

校规工具价值与人文价值的冲突与应对

校规工具价值与人文价值的冲突与应对
肃 性和 规范性 是相 冲突 的 , 这 又与 我 们管 理 的初衷是 相悖 的 , 会 不会
育人才是 目的。 校规的制订和执行 应 以规范学生的行 为来最终实现
学 生 的 自我管 理 , 提高情
况” 来 僭越校 规 的尊严 呢 ? “ 不允 许 穿短裤 或拖 鞋进 校 ” , 我 国绝 大 多数 的 中小 学都 有 这 样 的校 规 。当然 学 校 制 定 此校 规 的 初 衷 有 一定 道 理 ,学 校 是 公 共 场
在学校 的学生 日常 行为 管理
中, 校 规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学 校各 项 工
度 如 果 在 内容 上 不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等 同于 “ 法
作 能够顺利 、 有效进行 的重要保 障
措 施之 一 , 是 学 校 作 为 一 个 组 织正
二 、校规 工 具 价 值 与 人 文 价
的个体诉求 、情感认知和行为养
成 。校规 的人文 价值 在 于 , 校规 的 视 野里 应该 看 到 的是 “ 人” , 是 学 校 里 所有 作 为 个体 的 “ 人” 的权 利 和诉 求有 没有 得到 保 障 , 是“ 人” 的
值的逻辑分析
管理学校 、 教育学生的必要手段之


旨在维护 学校教 学秩序 、 保证
到“ 法制 ” “ 规章” “ 精神” 的高度 , 在
学校 内部具有不 可侵犯 的严肃性
学校工作顺利进行 , 培 养 学生 遵 守 公 共 道德 和集 体 纪律 的习惯 。由此 可 见 ,校 规 调 整 的 是 学 生 的思 想 、
遵守的 、 指 导 和 约束 学 生 行 为 的 共 同规 范 , 其严 肃 性和 规 范 性 是 无 可

冲突与化解:工具理性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

冲突与化解:工具理性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

冲突与化解:工具理性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作者:王玉萍来源:《阅江学刊》2017年第01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工具理性得到进一步强化,统一价值标准受到消解,社会难以达成价值共识,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正遭遇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存在危机”;社会主义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与工具理性的关系存在曲解或误读,回归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真实内涵,在“返本”基础上“开新”,才能使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永葆自身魅力;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立场肯定工具理性的存在意义,肯定正当利益追求以及人民功利主义的合理性和正义性,以“辩证”阐释模式批判并化解了资本主义工具理性所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工具理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冲突;辩证模式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7)01-0020-07世界祛魅和理性工具化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工具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左右现代人生活方式与价值追求的重要因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工具理性的负面作用日益凸显,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不少人因此认为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正在遭遇工具理性、多元价值观等影响下的“合法性存在危机”。

然而,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工具理性的重要推动作用,同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离不开工具理性的正确运用。

新形势下的马克思主义除了合理批判异己思想,更应克服僵化保守的教条主义,批判自身的存在,在与其他价值观进行交锋和对话中展现自身真理性和价值性。

从工具理性视角观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科学内涵,认清马克思主义对工具理性的态度和立场,对新时期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实的冲突:工具理性与统一价值标准的消解“工具理性”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直接来源于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合理性”(rationality)。

我们会通过实践来验证工具的实用性,从而可以追求事物的最大效益,为人的目的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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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1总第91 期2007 年3 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 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 91Mar. ,2007收稿日期:2006 - 02 - 28作者简介:杨利雅(1973 - ) ,女,辽宁海城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国际私法学。

论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杨利雅(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辽宁阜新123000)摘要:冲突规范素有“桥梁法”之称,但人们在研究其价值的时候却大多关注其目的性价值。

冲突规范的价值实现过程是动态的,在冲突规范的价值系中不仅包括目的性价值,还包括工具性价值。

本文从冲突规范结构和属性的特点、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及冲突规范在国际法领域的特殊作用方面对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冲突规范;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F 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788X(2007) 022*******The Value of the Confl ict RulesYAN G Li - ya(Department of Law , Liaoning Technical Univer sity , Fuxin , 123000)Abstract :Alt hough the conflict rule has t he name of " bridge law" , t he people pay more at tention to t he tar2get value when t hey study it . The realization process of t he value of t he conflict law which concludes notonly t he target value , but t he tool value for of the value is shif ting. This essay discusses t he st ruct ure andt 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onflict rule , t he relationship of the conflict rule and t he substantive rule and t hespecial f unction of the conflict rule in t he international law for t he f urther study t he tool value of t he con2flict rule.Key words :conflict rule ; t he tool value ; t he target value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使地球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了。

这种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也会加剧人们在法律上的交流和冲突。

这些冲突可能仅仅是对于利益的追逐引起的,也可能是因为习惯的差异和彼此的不理解造成的。

对于市民社会发生的民事法律冲突在13 世纪的时候,意大利的法学家就创制出了一种特殊的解决方式———冲突规范。

对于市民社会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民事关系,发生的法域冲突,法学家们却采取了最不普通的解决方式———冲突规范。

“冲突法的领域,是一片沉闷的沼泽地,布满颤动的泥潭,居住在那里的是一些有学问但性情古怪的教授,他们用一些奇怪难懂的行话来建立关于神秘问题的理论”[1 ] 冲突规范以及其所代表的国际私法在法学领域被认为是很空灵的东西,“国际私法是很难以掌握的,它是法律科学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

一般法官,当面临一个冲突法问题时,会感到几乎完全迷茫,甚至像一个落水者,要去抓住一根稻草。

”[2 ] 从客观上来说,是涉外民事交往的不普遍阻碍了人们对冲突规范的认识;从主观上来讲,也是法学家们人为地使冲突规范成为“阳春白雪”的。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阻碍冲突规范普遍化的第一种原因似乎是不存在了,但对于冲突规范在法学体系中的价值尚存在再认识的必要。

当然这种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必须从冲突规范的价值谈起。

一、法的价值系与工具性价值我们经常说法是多维的,有易于为人们所感知的法律规范,也有无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但在众多的法律现象中,处于灵魂地位的却是法的价值。

它不仅支配着实在法的制定,人们法行为的选择,而且引导96着法律的发展取向。

对于冲突规范价值的研究在国内可以说是从上个世纪才刚刚开始,人们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对冲突规范目的性价值的研究和探讨上,却忽略了冲突规范的另一个价值———工具性价值。

(一) 法的价值系“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 对个体、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的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3 ] 在这个法哲学意义上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法的价值既有主观性的特点(不同主体,主体的不同层次对其认识可能是不同的) ,也有客观性的特点(法的不同属性、功能和存在形态,价值会不同) 。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法的价值的这种主客体关系并不是静止不变的,法是发展的,法律现象是不断变化的,这样就会出现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现象。

法的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也就是说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下。

“价值活动就是价值实现过程,是从自在价值,到自为价值,再到创造价值,再到实现价值的过程,自在价值是价值活动的逻辑出发点,价值活动的实际出发点是从自在价值到自为价值的过渡,即对价值的认知与评价。

价值的认知与评价是价值活动的第一个阶段;价值的认知与评价是为了创造和实现价值,要实现价值必须先创造价值,价值创造是价值活动的第二个阶段;而价值实现是价值活动的第三个阶段,也是价值活动的终点。

”[4 ] 这是对价值活动过程逻辑顺序的表述的。

法律的价值实现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法律上应当称为价值法律化或法律价值化理论。

[5 ] 价值法律化就是主体对法律的需求通过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方式表现出来,法律价值化就是客体化的法律对主体需求的满足,这个过程也就是将潜在价值变成实然价值的过程。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的价值的多维性和动态性。

这种多维性和动态性决定了法的价值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可以根据主体、客体及价值运动的不同层面划分出不同的子系统。

按照法的价值运动的特点则可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法的价值系统必然包括价值目标和构成这种目标所必须的价值手段,不同的部门法价值体系中也必然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不同部门法的最终的目的性价值构成了法的目的性价值,而法的最终目的性价值和其他规范的最终目的性价值则构成了人的价值———人的全面发展。

(二) 工具及工具性价值工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泛指从事劳动,生产所使用的器具;二是,比喻用以达到某种目的的事物。

[6 ] 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指实现或是中介目的性价值而存在的价值,或者说,是法为满足主体需要,通过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并借助法客体属性展现出来的执行一定职能的价值系列。

[ 7 ] 由于其存在的目的决定了法的工具性价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手段性。

法本身是一种意识,通过一定的客观载体显示出来并通过其实践来达到主体———人的一定理想和目的。

它的作用和功能主要是主体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

2. 灵活性。

虽然目标是既定的,但是由于法所要面对的客观条件是多变的,同时法自身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就意味着实现目标的手段必须是灵活而多样的。

3. 过程性。

“工具”是为了“目的”服务的,甚至是为了实现“目的”的某个阶段服务的。

这样“工具”就会伴随“目的”的实现而消亡。

4. 条件性。

其发生作用必须以一定条件的存在为前提。

作为法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是指法为了达到“正义、秩序、利益”等目的时,所具有的“确认、分配、衡量、保护、认识”等价值。

(三) 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的辩证关系法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是对立统一的。

对于“目的”和“工具”关系的认识,最早要从“道器论”谈起。

《易·系辞》:“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

”在这里“道”是无形的,是事物的道理或规律;“器”是有形的具体事物。

“道”与“器”既是相对的,又是相互联系的。

王夫之《周易外传》:“无其器则无其道。

”就是说,有“器”才能有“道”“; 器”是第一性的“, 道”是第二性的。

到了清末“, 道器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洋务派指导纲领的“体用论”。

王韬《韬园文录外编》:“西法,非不可用,但当与我相辅而行可已”,强调“明体达用,本末兼赅”。

陈炽《庸书·外篇·审机》“道与器别,体与用殊”《, 庸书·内篇·学校》“兼攻西学,体用兼备”。

“体用论”最具代表性的是张之洞的《劝学篇》:“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身心,西学应世事。

”(《张文襄公全集》卷二O 三) 在这里“体”指的是根本原则;“用”则是具体方法。

“体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无体何以立,无用何以行?”《(盛世危言) 自序》97对任何一个价值系统进行审视,我们都会发现它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把别人视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但实际上他把别人作为工具的时候,自己也成为了别人实现其利益的工具”的道理一样,不同部门法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价值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换的。

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的时候,通过“目的”选择“工具”;但同时,我们也按照“工具”修正自己的“目的”。

也就是说“目的”和“工具”是我们为了明确它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其中并无主要、次要的地位之分。

二、冲突规范结构和属性上的工具性“价值客体是价值主体活动的对象,是主体价值活动的对象,并非任何客体存在物都是价值客体,只有作为价值主体对象性活动指向的对象,才是价值客体。

而客体作为一个系统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真正作用于主体产生实际效应的是客体的结构、层次、属性、功能与文化内涵。

”[ 8 ] 所以,冲突规范的结构和属性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冲突规范的价值。

(一) 冲突规范结构上的工具性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一般的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或者由三部分(假定、处理和制裁) 构成,或者由两部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来构成。

也就是说一般的法律规范首先都是对一定条件下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概括性的阐述,然后再给出这种行为模式所带来的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

以达到对主体行为的指导、预测和评价,最终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冲突规范则是由“范围”(Category) 和“系属”(At2t ribution) 两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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