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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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受贿罪的辨析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辨析
( ) 用职 务便利的内涵不同 三 利 贪污 罪中,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 围内权力和地位 形成 的主管 、 营、 管或者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 条件 , 经 经 侧重于 职权活动 中的操作 行为 ; 而受贿罪 中的职务之便是指 利用 自己 职权范 围内所享有 的某种 公共事务的权利 , 侧重 于职 权活动 中 的公权力应用行 为, 凡是一切 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 的职务都 可以被利用 , 包括现任 的、 将任 的 , 甚至是已任的或 与 自己职务 密切相关的他人职务都可 以被 利用。 ( ) 四 利用职务便利 的方式不 同 在贪污罪中 ,行为人是利 用经手 管理财物的职务便 利 , 直 接获取公共 财物 ; 在受贿 罪中 , 为人则是 利用职务 便利 为 而 行 他人谋取利益后再在利益 既得 者处换取财物 , 即行 为人 并非直 接获取财物。 ( ) 五 非法获取财物 的时间不同 在贪污 罪中 , 为人是在 实施完贪 污行 为之后 : 在受贿 行 而 罪中 , 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 的时间点可以在利用职务 为他人 谋 利 的过程 中 , 也可 以在利用职务 为他 人谋 利过程之前或之后。 ( ) 六 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 罪的犯 罪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公 共财 物 。 而且是本人 主 管、 营、 经 经手 的本单位 或者其直 接经管 的单位或 部门 的公 共 财产 ; 而在受贿 罪的犯罪 对象既可 以是公共 财物 。 也可 以是私 人合 法所 有的财物 , 但财物 并不是 本单位所 有的 , 而是他人 的 财物 。
文学 I艺术 j
第二卷
第六期
贪污罪与受贿罪 的辨析
龙 赫
( 州铁路 运输 中级 法 院 郑
河 南郑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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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 贪 污罪与受贿罪是职 务犯 罪中最容 易混淆 贿赂 、 受贿 、 摘 商业 斡旋受贿和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受贿 五种行 为方式 。

关于受贿罪几个问题的分析

关于受贿罪几个问题的分析
认定为未遂 。 关 键 词 : 贿 罪 ; 洁 性 ; 产 性 利 益 ; 观方 面 ; 遂 受 廉 财 客 未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d i1 . 9 9 jis . 42 6 . 0 0 0 . 1 o :0 3 6 /.sn 1 7 — 8 9 2 1 . 4 0 1 6
求、 约定或 收受 不正 当的 报酬 , 构成 受 贿 罪 。三 就 是“ 洁义 务 说 ” 廉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贿 罪 是 国家 受 工作 人员违 反 了应 当保 持廉 洁 的义务[ 。 1 ] 我 国刑 法学 界 对 受 贿 罪 的 客 体 之 争 , 括 起 概 来 也主 要有 三种观 点 : 一种 观 点认 为 , 贿 罪 的 第 受
的 。下 面 笔 者 将 分 析 评 价 这 些 观 点 。
全有 可能 是 出于 真 心 的感 谢 , 为 在 社 会 上 有 些 因
时候想 获取 正 当利 益 并 不容 易 。所 以 , 这种 “ 事后
受 财 ” 情 况 , 没 有 侵 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并
收 买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务 行 为 的 意 图 , 们 都 已经 他 获得 了利 益 , 用不 着再 去 花 费财 物 收 买 了 , 们 完 他
界关 于受贿 罪 客体 的观 点 , 前 面 所 说 的大 陆 法 受 系传统 观 点 的影 响 很 大 , 至 可 以说 是 一 脉 相 承 甚
关 于 受 贿 罪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常 活
动 l 。这 是 传 统 的 观 点 , 以 说 是 上 个 世 纪 八 十 l 2 ] 可
客体是 国家 机 关 的 正 常 活 动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受贿罪案件的数量和涉案金额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受贿罪案件为例,对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市原副市长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王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王某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土地审批、项目招标等多个领域。

在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三、法律适用分析(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刑罚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情节1. 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

2. 王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3. 王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刘某,原A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A区分局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调查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商人李某位于A区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处理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违建主体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调查人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执法总队原副总队长王某(另案处理),剩余的5万元被刘某个人实际占有。

二、情景讨论(一)李某知道刘某将5万元贿赂款交给了王某,且王某对刘某获取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知情。

1、刘某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方式:在李某事先已知晓刘某将贿赂款中的5万元交给王某的情况下,且王某也知道刘某截留了5万元,说明刘某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行了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但同时刘某认为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不足以为行贿人李某谋取全部利益,因此,将受贿款5万元转送给自己的同事王某,请求王某为李某谋取利益。

属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情形,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包括:第一,刘某利用本人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二,刘某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刘某自己收受贿赂。

而王某知晓刘某和自己的受贿款的分配,也明知此笔款项的用途是收买自身权力的廉洁性,进而积极参与到受贿行为中,主观上与刘某有意思联络,具有承继共同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客观不法性阶层和主观有责性阶层的要件全部具备。

李某对刘某和王某的不法行为明确知晓和认可,因此,王某、刘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王某也是承继的共犯。

2、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收受贿赂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摘要: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接受他人的“赠与”,受贿之风盛行,一方面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预防受贿犯罪的措施是:立法上完善对受贿罪的规定;加强侦查机构建设;对贿赂犯罪依法审判,严格惩处;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受贿罪;产生的原因;预防措施受贿罪以权钱交易为其核心内容,它通过影响或操纵手中的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它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并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何为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回顾中国历史,各个朝代都有腐败,特别是受贿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在不同的时期有其不一样的特点,当前我国的受贿罪存在以下特点。

1.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共同发展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主要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

在受贿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金钱。

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根据对方报出的价格决定是否“交易”这种权力,而行贿者为了获取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其正常轨道,成为“市场上的商品”。

论贿赂犯罪对象的本质和表现形式——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客观解释论为核心展开

论贿赂犯罪对象的本质和表现形式——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客观解释论为核心展开
第 2 3卷 第 1 期
21 0 1年 1月
长 春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r a fCha g hu iest fTe h oo y S ca in e iin) ou n lo n c n Unv r iyo c n lg ( o il e csEdto Sc
法 的 犯 罪 化倾 向 和对 贿 赂 犯 罪 惩 治 的决 心 。但 , 为何 在 《 法修 正 案 ( )中 . 贿 赂 的 表 现 形 式 仍 然 沿 用 刑 法 中 的“ 物 ” 町 刑 七 》 将 财 . 以 认 为 一方 面是 为 保 障刑 法 规 定 的 协 调 性 、 一致 性 , 是 另 一 方 面是 否是 法 律 作 出 的“ 奈 ” 择 ? 但 无 选
得 到 两套 专 业 课 试 题 和 答 案 , 中包 括 欧 阳 林 亲 笔 书 写 的论 述 题 答 案 因 此 其 两 门专 业 课 考 出高 分 , 因 为 外语 成 绩 过 低 最 终 落 榜 。载 hl : 其 但 Il ,
w me . o u c r/ 0 5 6 4 n 2 9 4 0 . h ml访 问时 间 , 0 9年 1 o n s h .o 2 0 0 1 / 2 5 2 2 7s t , n 20 0月 1 日。 8 ③ h t : / u e. n in tTa lMe a C so zRe ut a p , 问 时 间 ,0 9年 1 t / n mb r c k. e/ b e t/ u tmi p e sl sx 访 . 20 0月 1 7日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下 解 释 论 的 选 择
现 行 刑 法 确 定 了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求 刑 法 的 规 定 具 有 明 确 性 和 可 预 测 性 , 够 被 国 民接 受 。 所 以 我 们 解 释 刑 法 要 在 国 民 要 能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受贿罪实证研究

受贿罪实证研究
五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升至死刑。18 年 1 月 2 93 2 0日中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 中央政法委员会又发布了 《 关于严惩 严 重经 济罪 犯 的意 ,其 第 三条 规定 : “ 国家工作 人 员受 贿数 额在 五万 元 以上 的 ,应依 法判 处死 刑 。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个别受贿在二万元以上不
下简称
充规定》 ,其第五条规定 : “ )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 依照本规定第二
条的规定处罚 ;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 ,使 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太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 没收 财产 。索贿 的从 重 处罚 。 ”具 体列 表如 下 :




尹 明灿 高成 霞
[ 内容提 要] 在 6 8例样本 中,受贿 罪的无罪判决 率为 06 %,免 予刑事处 罚的判决率为 2 8 4 . 2 . %,缓刑判决率 7 为 1.7 6 %,事 实上 的 自由刑 ( 7 含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 两年 执行) 判决率为 9 .%,死 刑立 27
编 号 1
不 满 2千 元
受 贿 数 额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罚 酌 情 给 予行 政 处 分

情 节 较 重 的
2 千 元 以 上 不 满 5 千 元 . 犯 罪 后
二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2千 元 以 上 不 满 1万 元
即执 行判决 率为 43 %;平 均受贿数 额 84 6 . .5 4 177 0元 ,其 中受贿金 额 5万元 以上 的 占总样 本数 的 7 . 36 %,1 0 万元 以上 的占 5 .%,宣告刑平均 刑期为 8 9年 ,其 中受贿数 额 5万元 以上不满 1 65 . 7 0万元的平均刑 期仅 5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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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一)
论文关键词:受贿罪犯罪对象非财产性利益
论文摘要:目前学界对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认为受贿的对象应该严格限定在“财物”;二、认为受贿的对象还应该包括“物质性利益”;三、认为受贿的对象不但包括“财物”、“物质性利益”,还包括“非物质性利益”。

文章分别对上述三种观点进行了剖析,并认为不能简单地判断是否将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作为受贿罪对象,而应该结合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并且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新型行受贿行为进行了界定。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刑法修改时及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专家和一线办案人员对此有争议。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的对象应该严格限定在“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的对象还应该包括“物质性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的对象不但包括“财物”、“物质性利益”,还包括“非物质性利益”。

我们先来看这三种观点的理由。

(1)关于“财物”。

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其理由主要是:第一,从历史看,我国自古以来,贿赂均指财物,据《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

”“赇”即指贿赂,也就是以财物相酬谢。

《唐律》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监临势要,准枉法论。

”当时把贿赂的内容限定于财物,而没有把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的外延。

第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贿赂仅指财物,因此扩大贿赂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上述补充规定的规定,对受贿罪是按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而贪污罪是以贪污财物的数额大小作为量刑的标准的,如果把财物以外的非法利益也看作贿赂,司法机关就难以掌握定罪量刑的标准。

第四,如果贿赂不限于财物,当公务员与公务员之间,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时,将无法认定谁是行贿者谁是受贿者。

第五,扩大贿赂的范围,将会使受贿罪成为“大口袋”,什么都往里装,把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统统当作受贿罪,这势必扩大了受贿罪范围,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关于“财产性利益”。

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定债权、提供劳务或者担保、降低利息、提供住房、安排旅游、提供吃请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

其理由是,第一,虽然以财物为贿赂是我国历史上的传统观点,但是,传统的观点也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改变,在今天,不能拘泥于传统观点而放弃对一部分受贿行为的惩罚。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以财产性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现象大量存在,其危害性与以财物为贿赂并无本质区别,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三,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信誉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损害程度,至于贿赂的数量,不能在主要方面反映受贿行为的整个社会危害程度。

(3)关于“非财产性利益”。

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利益,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如解决住房、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招工招干、提拔职务、出国留学等等,甚至包括性服务。

因为这些使公务人员获得用钱财买不到或难以买到的实际利益,具有诱惑力往往甚于财物。

对于这三种观点,一些学者纷纷提出不同的看法。

如学者王俊平、李山河在《受贿罪研究》一书中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非物质性利益不能定为贿赂,而财物的收受方式应该从物质性利益中剥离出来,那些可以用金钱加以衡量、在现行立法构架下对行为人能够定罪量刑的,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该书还对不动产、无体物、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等能否成为受贿对象进行了探讨。

认为不动产的使用权不能成为受贿对象,无体物(煤气、电能等)、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等均可成为受贿对象,但未提出折算受贿金额的方法。

杨兴国也有“要把收受财物的不同形式与收受财产性利益区分开来”的观点,但他同时认为,笼统地将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视为受贿罪的对象不一定有助于反腐倡廉。

就我国当前贿赂犯罪现状看,形势还比较严峻,如果在实践中能把那些收受财物的受贿分子都绳
之以法,应该可以令人欣慰了,过分扩大受贿罪的对象不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实存在的严重犯罪。

同时认为不动产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受贿罪的对象。

熊选国也认为,受贿罪对象应限于财物,不宜扩大。

但认为应扩大受贿罪对象的学者也不少。

如,何承斌认为,财物要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估价的物品,还应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

安斌认为,目前按财物说制定的条文中,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不正当利益排除在贿赂的范围之外,这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容易引起罪刑关系的不相协调,同时,对贿赂范围作过于狭窄的理解,不利于中国刑法国际化进程的加快。

另外,过分拘泥于贿赂范围的现行立法规定,将有碍于刑事立法技术和司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他建议在将贿赂范围扩大规定为包括财产性利益和不正当的非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影响受贿罪的社会危害实质和程度的各种情节,将受贿数额与受贿情节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综合分析考察,以准确定罪量刑。

1]2001年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议案,在刑法中增加“非财物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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