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
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资水 平为 依 据重 新 确 定 受 贿 罪 立 案 标 准 ; 者 _ l或 2
50 0 0元 ,情 节 较 重 的 ,也 应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那
以全 国各 行业 的年工 资平 均数 为依 据 ,确立 与 我 国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受 贿 罪 立 案 标 准 。 ] [ 3
行 为 的社 会 危害性 是 确定 行为 是否 应被 立案
的根 据 ,但 社 会 危 害 性 不 是 一 个 纯 粹 的 事 实 概 念 ,而是 一个 综合 性 的概 念 ,体 现 了对犯 罪 行为
的否 定 的社会 政 治评 价 ,因此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不 只是指 行 为对社 会造 成 的客 观危 害 ,而且 也包 括行 为人 的 主观恶 性 ,是行 为 的客 观危 害和行 为 人 的主观 恶性 的统 一 。 受 贿 罪 作 为 一 种 不 同于
么 ,何 为 “ 节 较重 ” “ 满 5 0 情 ? 不 0 0元 ” 有 无 下 限?1 9 9 9年最 高人 民 检 察 院 《 定 》进 一 步 明 规
确 为 :个 人受 贿 数 额 在 5 0 0 0元 以 上 的 ,应 予 立
案 ;个人 受贿 数 额 不 满 5 0 0 0元 ,但 具 有 以下 三 种情 形之 一 的 ,应 予 立 案 ,即 ( ) 因受 贿 行 为 1 而使 国家 或者 社会 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失 的 ;( )故 2
第 4期
彭 风 莲 , : 受 贿 罪 的立 案 标 准 等 论
19 9 7年 《 法 》 沿 袭 了 “ 充 规 定 ” 中 模 式 ,其 第 3 6条规 定 :对犯 受贿 罪 的 ,根 据受 贿 所 得 数 额 8 及 情节 ,依 照贪 污罪 进行 处罚 。因此 ,现在 受贿
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
根据刑法规定 . 单位 受贿 罪 是 指 国家 机 关 、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 , 索取 、 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情节严重 . 或者 在 经济往来 中 . 在账外 暗中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 扣、 手 续 费 的行 为 。 单 位 行 贿 罪是 指 单 位 为 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而行 贿 . 或 者 违 反 国家 规 定 . 给予 国
数罪并罚。 单位对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的 , 成立单位行贿罪; 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 成立对单
位行 贿 罪 。
关 键词 : 单位 受贿
单位 行 贿
构成要 件
解释
司法认 定
在贿 赂犯罪 的刑法理论研究 中 , 《 刑法 》 第 3 8 7条 规 定 的 单 位 受 贿 罪 和 第 3 9 3条 规 定 的 单位 行贿 罪没 有被作 为 重点 。 然而 . 由 于 其 构 成 的特 殊 性 和贿 赂 犯 罪 体 系 的复 杂性 . 司 法 实 践 中该 两 罪 的认 定 疑 难 争 议 问题 并 不 少 见 。 本文结合 刑法和司法解 释的规定 . 运 用 体 系解 释 的方法 . 对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认定 中若 干 问题 进 行 研 讨 . 以期 有 助 于实 务 和 理 论 的深 化 如 何 区分 单 位 受 贿 罪 与 受 贿 罪 、 单 位 行 贿 罪 与 行 贿 罪
一
家 工作 人员 以 回扣 、 手续费 , 情 节严 重 的行 为 。 无 论 是单 位 受贿罪 还 是单 位行 贿 罪 . 其 主体 “ 单位 ” 都仅 限 于依法 成立 的单 位 . 非法 成立 的单位 实施 所 谓 单位 受贿 或者 行贿 . 应 当按 照个 人 犯受 贿 罪 或行贿罪定罪处 罚 当然 . 单 位受贿罪 中的“ 单 位” . 仅 限于 国有 单位 . 而单 位行 贿罪 中的“ 单
受贿罪量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论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之调和

论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之调和商浩文【摘要】受贿数额与情节是体现受贿行为罪质的基本要素,受贿数额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具有质的规定性,但受贿情节难以独立发挥定罪量刑的功能,因而需要合理协调犯罪数额与情节对于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因应反腐败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概括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2016年“两高”《解释》并对此进一步细化.但是,“两高”《解释》确立的数额标准仍然较为单一、僵硬,情节标准尚未形成合理的分层,数额与情节标准存在交叉,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需要受贿情节予以调和.在司法实践中,应合理发挥“但书”规定对受贿罪数额定罪标准之调和作用,充分协调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之量刑竞合,同时应对犯罪情节之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量化,以最大程度实现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9页(P138-146)【关键词】受贿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情节标准;司法调和【作者】商浩文【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腐败的科学治理,反腐败成效明显,但是反腐形势依然较为严峻。
受贿罪是腐败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类型,能否科学、有效地防治受贿罪,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而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关系到国家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贯彻、关系到贪污受贿行为犯罪圈大小的合理界定以及国家对于受贿罪的惩治广度和力度,也关系到民众对于国家反腐的公众认同等重要现实问题。
可以说,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科学合理确定关乎反腐败刑事法治水平的高低和受贿罪的防治效果。
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会存在量刑不均的问题,需要对数额与情节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和,以促进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科学化。
一、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立法修正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383、386条关于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在立法上以具体数额大小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浅析受贿犯罪(1)

浅析受贿犯罪(1)目录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4)(一)受贿罪的概念 (4)(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4)(三)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4)(四)贿赂的范围 (4)(五)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 (5)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7)(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9)(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9)论文摘要: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
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一)受贿罪的概念什么是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主要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主体特征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
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人员。
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者: 张长海
作者机构: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巢湖238000
出版物刊名: 巢湖学院学报
页码: 33-37页
主题词: 谋取利益 要件 职务行为 廉洁性
摘要: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我们认
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
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
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取消

为, 只要 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 , 并为人所认 知 , 即是 为 他 人谋取利 益 , 至于为他人谋 取的利益 是否正 当 、 是否合 法、 是否实现 , 不影 响犯罪 的成 立。《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 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规 定: 索取他人财物 的, 不论是否“ 为他人谋取利益 ”均可构 , 成受贿 罪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的, 必须同时具备“ 为他人谋 取 利益 ” 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如果受贿人 只收受 了他 人 财物 , 而没有实 施为他人 谋取利益 的行为 , 就不构成受 贿罪 。 该学说实质是将“ 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为受贿罪客观 方面构成要件 的一个组成部分。 强调 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为 第 三人 的外部可感知性。 2主观说 。 . 该学说认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只是行为人 主观意图 , 对行贿人来讲 , 是对受贿人 的请求 , 对受 贿人 来 讲, 是对行贿人 的承诺或者答应 , 不需要实施 “ 为他 人谋 利 益 ”的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 国也持该观点 , 认 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当解释为行为 的意 图, 应 是一种心理 态度 , 于受贿罪 的主观要件 。_ 属 4 1 该观点 的实质是将 “ 为他 人 谋取利益” 作为受贿罪 主观方 面构成要 件的一个组成 部 分, 强调受贿 人 自身 的一种心态 , 而这 种心态是否 被第 三
谋取利益则面临着逻辑上 的悖论。 为他人谋取利益” “ 这一
要件在这两个案例的认定上就显得极为尴尬。 在实践 中还 存 在着很多类似 的情 况 , 因此 , 为他人谋 取利益 ” 对“ 这一 要件在受贿罪中地位进行反思 , 就显得尤为重要 。 二 、为他人谋取 利益” “ 之定位 从前述案例可 以看 出 ,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要 素 , “ 在受贿 罪这 一罪 中的定位仍有待 明确 , 国刑法理论界及 我 司法实务部 门对普通受贿犯罪 中的 “ 为他人谋取利 益” 这 要件的法律地位 , 为他人谋取利益” 即“ 是否应规定 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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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考号:姓名:(论文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当前严惩后经济犯罪活动中,受贿罪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
要准确、有力地打击受贿罪活动,首先必须正确认定受贿罪。
这就要求我们要掌握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犯罪特征: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认定受贿罪除了要把握好以上要件以外,还需达到立案标准,即个人受贿累计数额5000元为起刑数额。
要有效惩治受贿罪,第一,必须明确打击重点,即严查大案要案;第二,应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受贿罪犯;第三,应当注意追缴赃款赃物;第四,要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注重打击行贿犯罪;第五,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罪的发生。
只有坚决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办事,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和尺度,才能取得与受贿罪关键的最后胜利。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大量事实证明,在严惩后经济犯罪中,受贿罪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
因此,对有关受贿罪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进一步明确各种政策界限,对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机关的良好声誉,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因篇幅所限,本文主要对个人受贿罪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对单位受贿罪不多论述。
受贿,是腐朽的剥削阶级国家机关的典型特征。
如在旧中国,官史受贿成风,“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八字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当时情况的生动写照。
剥削阶级的传统恶习习无时不在侵蚀着国家工作人员的队伍,贿赂就是一种严重的腐蚀剂,它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使之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国家机关职能的,甚至使国家机关改变颜色。
有少数人,利用当前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在经济领域中大搞走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活动,受贿罪不仅是这些经济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还是造成经济犯罪活动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实证明,一些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都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少数中、高级领导干部,贪赃受贿,为罪犯大开绿灯所造成的。
例如,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不就是因为李纪周、庄如顺、杨前线等一批腐败分子收受了赖昌星的巨额贿赂,才“百般关照”、“大开绿灯”的吗?由此可见,受贿罪在当前的经济犯罪活动中,具有其特别严惩后危害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并给予坚决有力的打击。
一、如何认定受贿罪要准确、有力地打击受贿犯罪活动,首先必须正确认定受贿罪。
这就要求我们掌握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犯罪特征?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的《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另外,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古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和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除以上法律明文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成为受贿罪的主,但是如果他们教唆、参与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则可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如某县委书记之妻参与、帮助该书记索取贿赂八万元,她虽是家庭妇女,但仍居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人。
2、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收受贿赂,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妨害了国家面关的正常活动,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仍然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在实践中受贿犯罪的具体行为很复杂,手段亦繁多七妙,应从多方面分析判断受贿人的主观故意。
如:行为人用收受“红包”的形式萦贿受贿;用借贷的形式索贿受;以领取“顾问费”的形式索取受贿等。
以上行为是受贿的形式,在受贿人明知是贿赂且直接收受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是故意;受贿人为对方谋取利益之后,对方以感谢为名送给其财物,其明知这种财物是对自己已实施的职务行为的“报答”仍接受的,是故意;在家属接受的情况下,只要本人知道,而不责令退回的,就表明受贿人是明知故犯,主观罪过同样是故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不知道家属收受了贿赂,欠缺主观要件,不按犯罪处理。
例如,原去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欣然”收受了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原行长、原党委书记李忠平为感谢在提拔其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而送上的人民币2万元、美元1.2万元,日元20万元,其主观故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3、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客观方面要件之一,它同利用职务便利是紧密联系的,受贿行为人之所以能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就在于他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根本目的在于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
第一,索取他人财物。
所谓索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乘他人请托谋利之机,索要或勒索他人的财物。
索贿的特征是主动性、勒索性和对方交付财物的被动性。
索取他人财物有两种形式,其一是直接索取,即用语言文字或明或暗地向请托人索要财物;其二是对他人请托之事,故意拖延甚至拒办,以此相要,施加精神压力,迫使请托人交付财物,在请托人被近交付财物后方为其办事。
因此索贿是一种具有勒索性,胁近性的受贿行为,严重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第二、收受他人财物。
所谓收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许诺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作为交换条件,接受他人交付的财物。
收受的重要牲是它的被动性和财物交付的自愿性。
行贿人出于自身的需要,为谋取某种利益,捞取好处,总是自愿交付财物;而受贿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具有被收买性质。
有的情况下,贿赂物也可能是受贿人先提出的,但它是自愿基础上实现的。
因此,收受财物实质上是受贿人与行贿人所进行的权与钱的非法交易。
(2)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我国受贿人利用职权便利紧密结合的一个有机整体,因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不是从事其他活动,而是为他人谋利,以人财物;同时,行为人为他人谋利也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
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劳动、提供信息等其他合法与非法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收取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人之所以能取得财物。
就在于他利用职权,有为他人谋利的条件;而行贿人之所以能得财物。
就在于他利用职权,有为他人谋利的条件;而行贿人之所以交付财物也在于受贿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能满足其谋得的要求。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三者充分反映了受贿罪的实质,是受贿人与行贿人所进行的权力、利益、金钱之间的交易,即谷话于的“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交易的结果,是双方都获得了好处,国家、集体受到损失,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受到了侵害。
当然,行为人即使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没有接受贿赂的,则不构成受贿罪。
如果构成其他罪的,可以按其他罪定罪处罚。
例如,成克杰、的长清等人,无一不是收受了行贿的巨额贿赂后,心甘情愿地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利益,而周坤等行贿者正是“瞄准”了这些大贪官的权利和贪婪,方不惜奉上巨额金钱,真是“各得其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4、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是公职人员的应有品德,也是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受贿犯罪行为有多种类型,多种形式,有违背职务的受贿行为,也有不违背职务的受贿行为;有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受贿,也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有利用职务先为他人谋利,后收受贿赂的,也有先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利的等等。
以上受贿行为都是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行为,都侵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
贿赂主要是指财物,从概念上看,受贿罪收受的是财物,不包括非物质利益;从量刑上看,受贿罪比照贪污罪的所得数额及情节而定。
因此,明确了贿赂---财物是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至于性贿赂能否成为贿赂的犯罪对象,只是理论界有此提法,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把性贿赂列为贿赂的犯罪对象。
认定受贿犯罪除了要把握好以上要件以外,还要达到一定数额,也即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为起刑数额,也就是说个人受贿超过5000元的,才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受贿数额达不到5000元的,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给予党政政纪处理。
二、如何有效惩治受贿罪针对近年来受贿犯罪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涉案人员的职务越来越高、犯罪手段越来越隐密的趋势,如何有效地对受贿犯罪进行打击呢?根据多年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在惩治受贿罪的斗争中,应当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办事。
1、必须明确打击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早在八十年代初就明确指出:“对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重点抓重大案件;对历史积案和现行案件,重点抓现行案件;对社会上的普通案件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内部和案件或它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的案件,重点抓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有关的案件。
总之,要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并着重整顿党的组织、干部作风和严密各项管理制度。
”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更是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列为重中之重,明确要给予严厉打击。
所谓大案要案,主要是指受贿数额巨大的,因受贿使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赃枉法等案件。
对这类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予以严惩,是由于这类案件对社会的危害大,给国家造成损失大,在群众中形成的民愤大。
只有将这类案件作为查处重点予以严惩,才能打中要害,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当然,对于一般受贿案件也要依法处理,不能任其泛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