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21 年 0 00 第1期
法制天地
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钟 艳
( 龙 江 省 双鸭 山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双 鸭 山 1 5 0 ) 黑 黑 5 10
摘 要: 对影 响 力 受 贿 赂进 行 浅析 , 考 该 罪 的适 用范 畴 及表 现 , 思 并举 案 例 试 分 析说 明对 利 用影 响 的 受 贿 罪 的理 解 。 关键 词 : 响 力 受 贿 罪 ; 系 密切 ; 影 关 国家 工作 人 员 ; 正 当利益 不
20 0 9年 1 0月份 1 6日最高人 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 院公 布的《 最 关于 者经济收入, 就可认定其符合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便利要件。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 》 “ 法修正案 四)将 刑 在 本 案 中 华 某 不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权 , 是 根 据施 工 合 同 、 的 、 而 标 图纸 、 ( ) 七 ” 第十三条规定 的罪名确定为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 审价报告等形式性文件进行工程结算初审工作 , 对乙公司工程结算款不 近 亲属 或 者 其他 与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用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权 或 者地 位 具有决定性影响 , 利 华某事实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制约国家工作人员高某 形 成的便利条件受贿 的 , 司法机 关将使用 “ 用影响力 受贿 罪” 利 定罪处 职务行 为的权 力基础 , 不符合职务便利要件 的特征 , 无法构成非 国家工 罚 。当前如何正确理解“ 刑法修正案 ( ” 一 七)第 卜三条的立法精 神 , 如何把 作 人员 受 贿 罪 。 握 和认 定 利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是 司 法部 门必 须 尽 快研 究 解 决 的问 题 。 因是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 系密切” ) 关 是构成 该罪的必然条件 。 对于 新增罪名 , 出现理解差异 , 会 在适用和认定上肯定会 出现分歧 , 在此就此 华某利用影响力 的行 为是否符合修正后 的刑法第 三百八 十八 条两款规 类 案 件 新增 罪 名 的 理 解 , 一 下 适 用 问 题 。 浅谈 定 之 一 , 法 理 的理 解 上 观 点 可 能 有 所不 同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产 生 的 在 定 的 工 作联 系应 当属 于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中 的“ 系 密切 ” 交 往 密切 关 。 本罪的犯罪 主体 , 为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 该 国 家 工作 人 员关 系 密 切 的 人 及 离 职 国 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的亲 属 关 系 、 同利 益 关 系 、 妇 ( ) 特 定 关 系 、 爱 关 系 、 共 情 夫 等 恋 同事 、 同 及其他 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关于近亲属刑事 诉讼法 、 民法等相关法律法 学 、 校友 、 朋友 、 战友等 固然 均可认定为“ 关系密切 ”但刑法解 释不能仅 , 规已做 明确规定 , 执行起来有一定的依据 “ 刑法修正案( )第十 l条没 仅局限在上述静态的层面机械理解 “ 七 ” 二 关系密切” 如果将斡旋受贿中的影 。 有就“ 关系密切 的人 的具体 范嗣进 行界定 , 这一 问题有待 司法解 释做出 响力或者工作联系排除存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中的“ 关系密切 ” 之外 , 国 非 规定 。 目前 所谓 关 系密 切 的人 是 指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 亲 情 、 谊 、 益 、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 的工作联 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 友 利 等因素为纽带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 的较为亲近的特殊关系 , 如亲戚 的 行 为 就会 处 于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的法 制 盲 区 。 关系( 非近亲属 )情人关系 、 、 情感关系 、 经济利益关系 、 友关 系 、 朋 同事关 在实践 中, 大型国有榨股公 司核心部门的非 国家工作人员与 国有企 系 、 关 系 、 乡关 系 等 认定 关 系密 切 的人 。 当查 清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业 中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在工 作 上 具 有 紧 密 联 系 , 易形 成 相 当程 度 的影 响 同学 老 应 容 进而实施影响力交易行为 。“ 关系密切” 概念 的解释应 当有利于严密 与 国家 ]作 人 员真 实 关 系 的 客观 事 实 , 方 亲 疏 程 度 和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力, 一 双 的影 响 的 大小 的程 度 jN 断 。 l罪 的 主 观 方 面 , 有 以下 情 形 : 一 , 法 网, - 奉 具 第 直 运用刑法规范控制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 响力受贿 的行为 。从法 接通过形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 的人直接通过该 国家工 条关系角度分析 , 指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关系密切 的人 ” 国家工作人员 对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某取不正当利益所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产生的影响力 , 在法律特征上应能整体包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的行为。 这种情形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 以行为人没有与该 国家工 斡 旋 受 贿 中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对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影 响力 。 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 第二 , 问接利用形 。 指国家1 作人员 _ 本 案 中 , 某 结 算 初 审 的 进度 对 于 乙公 司顺 畅 开 展 相 关 工作 具有 一 华 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 利用该困家工作人 员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 定作用 ,其利用职权形成 的工 作联 系影响 国家工作人员高某 的职务行 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 为, 为请托人 某墩不 正当利益索 为 , 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 切人影响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 活动的行 取 和收 受 请 托人 财 物 的行 为 。 这种 情 肜 卡 成 影 响 力 受 贿罪 必 须 以行 为 人 为 要 件特 征 。 句 与该 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本罪的客观方面 , 3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 以关系密切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 影 响 力 是 该罪 区别 与 其 他 贿 赂 犯 罪 的本 质 因素 , 该 罪 客 观 方 面 的 重 要 利益为前提 。 是 关系密切人对于清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示反对 的意 表现 , 响力的存在并发生作用是该 罪成立的基本条件 , 影 没有影 响力该 思表示 与具体行为的 , 即可认定符合 “ 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控方 , 罪 无 法 构成 。 响 力 大 体 可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来 理解 : 一 , 亲 属对 该 国 无须证 明其 明知或 者要 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 取具 体的不正当利 影 第 近 家 工 作人 员 的影 响 力 。 第 二 , 用 上级 对 下 级 具有 制 约性 的影 响 力 。第 益 。 利 三, 下级对上级 的影响力 , 如秘 书、 司机等。 第四 , 利用职务或工作 上横 向 由于本案 中华 某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某 为李某谋 取不 正当的商业机 协作配合 的制约关系形成 的影 响力 。第五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 会 , 只是概括地提 出给予帮助 , 而 故对于华某是否符 合谋取 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具有职权上隶属或 者领导关系形成的影 响力 。 要件 , 存在肯定 与否定两种意见。不超过行为主体预期或者与其 意志不 现举一案例。 基本案情 : 华某系甲股份公 司项 目管理处工程师 ( 非国 相抵触的不正当利益均可归责于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 家工作人员 )负责发包工程项 目决算初 审。 , 乙建设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 件 中包括了关 系密切人 、 国家工作人员 、 请托人等三方当事人 , 法律关系 司法 参 与承建 甲公司新项 目,甲公司项 目管理处负责该项 目招投标与决算 , 极 为 复 杂 , 认 定 过 程 中 不 可 能要 求 三 方 当事 人 均 对 不 正 当利 益 问题 直接决定 乙公司承接项 目数量以及结算款数额 , 华某负责决算初审 。其 达到明知程度。在控方证 明请托 人最后获取利益是不正 当利益 的情况 作 间, 华某接受丙建筑公 司总经理李 某请托 , 利用其与 乙公 司密切 的工作 下 , 为犯罪主体的关系密切人必须证明其明确要求 国家工作人员 向请 联系 , 向乙公司总经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某( 国家 工作人 员 ) 提出 , 能否在业务转包 中给 托人提供正 当利益 , 明示请托人不可能为其谋 取不正 当利益并有相关实 予李某商业机会和关照。尽管华某对 乙公司没有制约作用 , 也不具有使 际行 为进行补充证明。 否则 , 系密切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关 即符 乙公 司 无 法 获取 或 者 减 少 获 取工 程 款 的权 力 , 高 某 考 虑 到 与 华某 保 持 合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要 件 。 但 顺畅关系能确保结算进度从 而不造成 _程拖批, f 决定 帮助李某从 乙公 司 根据 “ 两高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 的意 《 第九条 的规定 , 不正 当利益 可以是违反法律 、 法规 、 规章 、 策、 政 行业 获取业务。高某授意下属在《 z工程承包单位施工任务分包 申请表》 中将 见》 丙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相信很多的⼈都知道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其中有⼀项是利⽤影响⼒受贿罪。
那么,什么是利⽤影响⼒受贿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呢?利⽤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家了解利⽤影响⼒受贿罪。
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利⽤影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可以直接参照《刑法》中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刑法》第三百⼋⼗⼋条之⼀: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利⽤该离职的国家⼯作⼈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影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利⽤影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作⼈员的关系密切⼈、离职的国家⼯作⼈员及其关系密切⼈,⽽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作⼈员⾃⼰。
2、客观⽅⾯不同利⽤影响⼒受贿罪中⾏为⼈先是利⽤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作⼈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去受贿,⽽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作⼈员直接利⽤⾃⼰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去受贿。
即在这⾥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为⼈关系密切的国家⼯作⼈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作⼈员。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犯利⽤影响⼒受贿罪的,处罚是⾮常重的。
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一)

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一)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但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或者过去的职务便利。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两种情况。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同时指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间接受贿”,指的是利用与本人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亲属关系、友情关系和工作关系,如果利用与本人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者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牟利而受贿的,应解释为属于刑法第385条规定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85条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专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
因为刑法规定的行为要件,都是针对行为主体而言的。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然指的是利用行为人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人如果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对行为人而言就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了。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1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一规定正确地区分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间接受贿的界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对此,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
所谓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现在尚未担任但即将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用以权钱交易的“权”,在行为人收受贿赂时还不是现实的职权,与一般情况下的受贿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行贿者已经将贿赂送出,受贿人也已经将贿赂收受,而且答应将来担任职务时为请托人牟利,请托人与受贿人之间已经存在“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是什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是什么1、主观方面不同;2、客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后者主体是一般主体。
4、刑事处罚不同。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有哪些1、主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而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2、客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介绍贿赂行为人通过替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从而使得行贿人可以向受贿人给付财物,达到满足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从而获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结果。
介绍贿赂、行贿、受贿这三种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他们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3、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争议梳理及解决路径

21 0 1年 3月
北 京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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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 04— 0 1 2 1 ) l 0 7 0 10 6 1 (0 1 O 一 0 2— 4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犯 罪 主 体 的 争 议 梳 理 及 解 决 路 径
王 俊 梅
( 京 建 筑 工程 学 院 文 法学 院 ,北 京 北 10 4 ) 0 0 4
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

文 李 景 华 李 山 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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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相 关 问题
( ) 罪 主 体 问 题 一 犯
本 罪 的犯 罪 主体 为 特 殊 主 体 。 为 三类 : 是 国 家 分 一 工 作人 员 或者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近 亲属 , 二是 其 他 与 国家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员 关 系 密 切 的
达 到 足 以影 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程 度 的 人 员 。 “ 关
行 刑法 确定 罪名 的补充 规定 ( 》 四)将该 罪 罪名 确定 为 “ 利
用影 响力受贿 罪” 。为正确理 解和适用 这一刑法 新增 的犯 罪, 我们对 利用影 响力受贿 罪 的一些 问题进行 研析 。
孙子女、 外孙 子 女 以及 同父 异母 或 者 同母 异父 的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胞 兄 弟姐 妹 等 亲 属 养 继 排 除 出近 亲属 之 列 , 仅 与 我 国 民事 、 政方 面 的法 律 不 行
本 罪 的 客观 方 面 表 现 为 特定 人 员 通 过 国家 工 作 人
中规 定 的近 亲 属 包 括配 偶 、 母 、 女 、 父 子 兄弟 姐 妹 、 父 祖 母、 外祖 父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孙 外 最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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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摘要】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条文中增加《刑法》第388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规定的犯罪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是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
一、利用影响力
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其他人交往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能力。
”这也是我国管理学对其的定义。
可见,影响力要在“交往”活动中才能够体现。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影响力”应当包含行为人利用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包括作为居间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方能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双向行为特征、犯罪手段方式和犯罪事实状态等准确的诠
释。
上述两类影响力可以根据作用的不同,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一)权力性影响力
行为人因具有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从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关系。
要么是建立职务的基础上,要么是建立在行为人所负有的职权的基础上。
一般说来,此种影响力的大小与职务的高低、职权的大小存在正比例变化的关系。
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职务低职权小但是影响力大的情况,这往往是对于处于政府较为重要的部门而言的。
此种影响力对影响的对象是否具有命令支配的作用可以进一步进行区分,区分为制约性的权力性影响力与非制约性的权利性影响。
1、制约性的权力性影响力。
制约性的权力性影响力可以分为纵向的制约关系与横向的制约关系。
纵向的制约关系是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上级领导,对其下属具有领导和管理的地位,下属对上级领导的命令应当执行,利于行为人运用下属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的贿赂。
横向制约关系则非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依旧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行为人凭借自身的职权足以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表面上看,行为人是施加的影响力,实质上行为人的职权、地位已经赋予了其利用影响力的便利条件,应当认为行为人仍是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之便,故属于刑法第385条中受
贿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构成受贿罪而非本罪。
2、非制约性的权力性影响力。
此类影响力依旧来自于行为的职务、地位所形成的便利,也能够通过此对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没有制约性的,不必然会被接受,无法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这往往是在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日常公务中的往来中建立起的一种影响作用,在贿赂犯罪中主要是依靠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的职务没有起到实质作用。
通常将此类贿赂行为归为刑法第388条的斡旋受贿行为,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非权力性影响力
非权力性影响力又称自然影响力、非强制性影响力,根植于特定个人本身的天赋、主观努力和自主行为等内部因素,并不依附于行为人的职务、地位以及负有的职权,是通过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其他的密切关系所产生的,表现出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尽管此种影响力不以强制为特征,但是它还是能够自然而然的起到影响人们思想与行为的作用。
通说一般将非权力性影响力认为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所指的“影响力”。
从实践中的表现来看,本罪所指的影响力可以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基于亲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主要表现为夫妻、亲属等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二是基于感情而产生的影响力,这种感情既包括
正当感情,比如爱情、友情等,也包括不正当感情,比如情妇(夫)关系;三是基于某种地域关系而产生的影响力,比如老乡关系;四是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比如秘书、司机、同学、师生、同事、战友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这类人群和国家工作人员接触紧密。
(三)利用影响力
“关系密切”是本罪主体的主要特征,“利用影响力”则是本罪客观行为的主要方面,可见“关系密切”是其“利用影响力”的前提条件,关系没有达到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程度之前,也就没有“利用影响力”的可能。
利用影响力在本罪中应当表现出如下三种形式,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对该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位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三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
二、通过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1、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利用
自身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将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告知具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向请托人索要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行为人由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具有某种职权,因此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能由行为人施加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换言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仅是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其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此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未能直接对具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进一步向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再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未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具有了双重性。
同样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受托人对财物的“索取”、“收受”
一般认为,索取是故意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向自己交付财物,而收受则是被动接受的行为。
在受贿罪中,索贿的入罪标准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收受贿赂则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与斡旋受贿罪相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则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都要求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四、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可能构成本罪。
但是现行刑法并未对犯罪数额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作出明确的规定,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在目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可以参考受贿罪的相关立案标准,来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入罪标准,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本罪自身的特性,一是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属于间接侵害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行为人的行为能否真正侵害法益还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合,存在不确定性;二是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同时犯罪行为中又存在人情等无法进行具体考量的因素,因而本罪的追诉标准也无法制定出非常严格的标准;三是制定标准时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兼顾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