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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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民营科技
21 年 0 00 第1期
法制天地
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钟 艳
( 龙 江 省 双鸭 山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双 鸭 山 1 5 0 ) 黑 黑 5 10
摘 要: 对影 响 力 受 贿 赂进 行 浅析 , 考 该 罪 的适 用范 畴 及表 现 , 思 并举 案 例 试 分 析说 明对 利 用影 响 的 受 贿 罪 的理 解 。 关键 词 : 响 力 受 贿 罪 ; 系 密切 ; 影 关 国家 工作 人 员 ; 正 当利益 不
20 0 9年 1 0月份 1 6日最高人 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 院公 布的《 最 关于 者经济收入, 就可认定其符合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便利要件。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 》 “ 法修正案 四)将 刑 在 本 案 中 华 某 不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权 , 是 根 据施 工 合 同 、 的 、 而 标 图纸 、 ( ) 七 ” 第十三条规定 的罪名确定为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 审价报告等形式性文件进行工程结算初审工作 , 对乙公司工程结算款不 近 亲属 或 者 其他 与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用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权 或 者地 位 具有决定性影响 , 利 华某事实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制约国家工作人员高某 形 成的便利条件受贿 的 , 司法机 关将使用 “ 用影响力 受贿 罪” 利 定罪处 职务行 为的权 力基础 , 不符合职务便利要件 的特征 , 无法构成非 国家工 罚 。当前如何正确理解“ 刑法修正案 ( ” 一 七)第 卜三条的立法精 神 , 如何把 作 人员 受 贿 罪 。 握 和认 定 利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是 司 法部 门必 须 尽 快研 究 解 决 的问 题 。 因是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 系密切” ) 关 是构成 该罪的必然条件 。 对于 新增罪名 , 出现理解差异 , 会 在适用和认定上肯定会 出现分歧 , 在此就此 华某利用影响力 的行 为是否符合修正后 的刑法第 三百八 十八 条两款规 类 案 件 新增 罪 名 的 理 解 , 一 下 适 用 问 题 。 浅谈 定 之 一 , 法 理 的理 解 上 观 点 可 能 有 所不 同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产 生 的 在 定 的 工 作联 系应 当属 于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中 的“ 系 密切 ” 交 往 密切 关 。 本罪的犯罪 主体 , 为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 该 国 家 工作 人 员关 系 密 切 的 人 及 离 职 国 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的亲 属 关 系 、 同利 益 关 系 、 妇 ( ) 特 定 关 系 、 爱 关 系 、 共 情 夫 等 恋 同事 、 同 及其他 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关于近亲属刑事 诉讼法 、 民法等相关法律法 学 、 校友 、 朋友 、 战友等 固然 均可认定为“ 关系密切 ”但刑法解 释不能仅 , 规已做 明确规定 , 执行起来有一定的依据 “ 刑法修正案( )第十 l条没 仅局限在上述静态的层面机械理解 “ 七 ” 二 关系密切” 如果将斡旋受贿中的影 。 有就“ 关系密切 的人 的具体 范嗣进 行界定 , 这一 问题有待 司法解 释做出 响力或者工作联系排除存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中的“ 关系密切 ” 之外 , 国 非 规定 。 目前 所谓 关 系密 切 的人 是 指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 亲 情 、 谊 、 益 、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 的工作联 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 友 利 等因素为纽带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 的较为亲近的特殊关系 , 如亲戚 的 行 为 就会 处 于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的法 制 盲 区 。 关系( 非近亲属 )情人关系 、 、 情感关系 、 经济利益关系 、 友关 系 、 朋 同事关 在实践 中, 大型国有榨股公 司核心部门的非 国家工作人员与 国有企 系 、 关 系 、 乡关 系 等 认定 关 系密 切 的人 。 当查 清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业 中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在工 作 上 具 有 紧 密 联 系 , 易形 成 相 当程 度 的影 响 同学 老 应 容 进而实施影响力交易行为 。“ 关系密切” 概念 的解释应 当有利于严密 与 国家 ]作 人 员真 实 关 系 的 客观 事 实 , 方 亲 疏 程 度 和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力, 一 双 的影 响 的 大小 的程 度 jN 断 。 l罪 的 主 观 方 面 , 有 以下 情 形 : 一 , 法 网, - 奉 具 第 直 运用刑法规范控制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 响力受贿 的行为 。从法 接通过形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 的人直接通过该 国家工 条关系角度分析 , 指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关系密切 的人 ” 国家工作人员 对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某取不正当利益所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产生的影响力 , 在法律特征上应能整体包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的行为。 这种情形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 以行为人没有与该 国家工 斡 旋 受 贿 中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对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影 响力 。 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 第二 , 问接利用形 。 指国家1 作人员 _ 本 案 中 , 某 结 算 初 审 的 进度 对 于 乙公 司顺 畅 开 展 相 关 工作 具有 一 华 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 利用该困家工作人 员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 定作用 ,其利用职权形成 的工 作联 系影响 国家工作人员高某 的职务行 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 为, 为请托人 某墩不 正当利益索 为 , 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 切人影响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 活动的行 取 和收 受 请 托人 财 物 的行 为 。 这种 情 肜 卡 成 影 响 力 受 贿罪 必 须 以行 为 人 为 要 件特 征 。 句 与该 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本罪的客观方面 , 3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 以关系密切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 影 响 力 是 该罪 区别 与 其 他 贿 赂 犯 罪 的本 质 因素 , 该 罪 客 观 方 面 的 重 要 利益为前提 。 是 关系密切人对于清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示反对 的意 表现 , 响力的存在并发生作用是该 罪成立的基本条件 , 影 没有影 响力该 思表示 与具体行为的 , 即可认定符合 “ 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控方 , 罪 无 法 构成 。 响 力 大 体 可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来 理解 : 一 , 亲 属对 该 国 无须证 明其 明知或 者要 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 取具 体的不正当利 影 第 近 家 工 作人 员 的影 响 力 。 第 二 , 用 上级 对 下 级 具有 制 约性 的影 响 力 。第 益 。 利 三, 下级对上级 的影响力 , 如秘 书、 司机等。 第四 , 利用职务或工作 上横 向 由于本案 中华 某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某 为李某谋 取不 正当的商业机 协作配合 的制约关系形成 的影 响力 。第五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 会 , 只是概括地提 出给予帮助 , 而 故对于华某是否符 合谋取 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具有职权上隶属或 者领导关系形成的影 响力 。 要件 , 存在肯定 与否定两种意见。不超过行为主体预期或者与其 意志不 现举一案例。 基本案情 : 华某系甲股份公 司项 目管理处工程师 ( 非国 相抵触的不正当利益均可归责于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 家工作人员 )负责发包工程项 目决算初 审。 , 乙建设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 件 中包括了关 系密切人 、 国家工作人员 、 请托人等三方当事人 , 法律关系 司法 参 与承建 甲公司新项 目,甲公司项 目管理处负责该项 目招投标与决算 , 极 为 复 杂 , 认 定 过 程 中 不 可 能要 求 三 方 当事 人 均 对 不 正 当利 益 问题 直接决定 乙公司承接项 目数量以及结算款数额 , 华某负责决算初审 。其 达到明知程度。在控方证 明请托 人最后获取利益是不正 当利益 的情况 作 间, 华某接受丙建筑公 司总经理李 某请托 , 利用其与 乙公 司密切 的工作 下 , 为犯罪主体的关系密切人必须证明其明确要求 国家工作人员 向请 联系 , 向乙公司总经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某( 国家 工作人 员 ) 提出 , 能否在业务转包 中给 托人提供正 当利益 , 明示请托人不可能为其谋 取不正 当利益并有相关实 予李某商业机会和关照。尽管华某对 乙公司没有制约作用 , 也不具有使 际行 为进行补充证明。 否则 , 系密切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关 即符 乙公 司 无 法 获取 或 者 减 少 获 取工 程 款 的权 力 , 高 某 考 虑 到 与 华某 保 持 合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要 件 。 但 顺畅关系能确保结算进度从 而不造成 _程拖批, f 决定 帮助李某从 乙公 司 根据 “ 两高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 的意 《 第九条 的规定 , 不正 当利益 可以是违反法律 、 法规 、 规章 、 策、 政 行业 获取业务。高某授意下属在《 z工程承包单位施工任务分包 申请表》 中将 见》 丙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 ��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8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8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8条利⽤影响⼒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利⽤影响⼒受贿罪是受贿罪的另⼀种表现形式,它与⼀般受贿罪不同的是,主体有可能不是国家⼯作⼈员,对于这⼀罪名你了解多少呢?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利⽤影响⼒受贿罪它是指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为。

《刑法》第三百⼋⼗⼋条国家⼯作⼈员利⽤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利⽤该离职的国家⼯作⼈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利⽤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确定的,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

⼀、主体⽅⾯利⽤影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及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

⾸先是近亲属的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母、⼦、⼥、同胞兄弟姐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探析
当好处 , 以使其 滥用本人 的实际影响力 或者被认 为具有 的影响力 ,为该 行为 的造 意人 者其他 域 任何 人从 缔 约 国的行政 部 门或者 公共 机关 获得 不正 当好 处 ; 第二 , 公职 人员 或者 其他 任何人 员 为本 人或 者他 人直 接或 问接 索取 或者 收受 任何 不正 当好处 , 以作 为该公 职人 员或者其他 人员滥 用本人实 际影响力 或者被认为具有 的影 响力 , 从
《 北京行 政 学院学报}0 1 第 4 21 年 期 中图分 类号 : 2. 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号 : 0— 6 121 )4 00 — 4 D94 9 3 A 1 8 72 (0 10— 17 0 0
●法律 ・ 会 社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法律 适 用 探 析
口张传伟

持 目前受贿犯罪体系 的前提下 ,利用影响力受贿
收 稿 日期 : 0 1 4 0 2 1 -0 -1
基金 项 目: 东省人 民检 察 院 2 1 重 点课题 山 0 0年 作者 简介 : 张传伟 (9 1 ) 男 , 东大学 法 学院博 士研 究 生 , 东政 法 学 院 副教授 ; 霞(9 9 , , 东政 法 学 院 17 一 , 山 山 张 1 6 一)女 山 副教授 、 法学博 士 。
人员关 系密切 的人 ,通过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 为 ,或者利用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 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 约》 公 确立 的“ 响力 交易 罪 ” 影 包括 两种 行 为: 一, 第 直接 或 间接 向公职 人员 或者 其他任 何 人员许诺 给予 、 提议给予 或者实际给予任何 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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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 —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5 — 0 0 0 0 - 0 0

地位
在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 “ 为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益” 在犯罪构成 中居于何种地位 , 主要有两种 观点 : 1 . “ 主观要件说” 。 该说认为 , “ 为请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 属 于 主 观方 面 内容 , 其 只是 “ 关 系人 ” 主观上的动机 , 因此 ,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 否 已经 实现 不影 响该 罪 的成 立 。换 言之 , 只要 关 系人在主观上意 图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客 观上已经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
S e p . 2 0 1 3
论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谋 利 要 件
的 司 法 认 定
覃 祖 文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 , 南宁 5 3 0 0 2 2 )
[ 摘 要 ]利 用影响 力受贿罪 中 ,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是 该犯 罪构成 客观要件要 素 ; 在“ 为请 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的认 定上 , 只要 受贿人收受 了请托人 财物 , 受影 响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已经 实施 了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 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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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 件 。
首先 ,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正 当利益 ” 是一 种客 观
利益” 才构成本罪。 3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 为始 于行 为人 的承 诺 ,终 于不 正 当利 益 的 实 现, 但第三人承诺就具备了该要件。 该种观点主要 是在 论述 斡旋 受 贿犯 罪 中行为 人 “ 为 谋取 不 正 当 利益 ” 的认 定 时 所提 出的一 种 观点 , 因谋利 要 件 在 斡旋 受 贿 犯 罪 与 利 用影 响力 犯 罪 中 的相 似 性 , 因 此 同样适 用于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轨 ,更 有 利 于 我 国履 行 应 承 担 的 国际 公 约 义 务 。
二 是 利 用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而
通 过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这 两 个 “ 过 ” 体 现 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主 体 地 位 通 的 间 接 性 以 及 实 施 受 贿 行 为 的 间 接 性 。 也 就 是 说 ,利 用 影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行 为 主 要 有 两 种 表 现 形 式 :一 是 通 过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第 1 联 8条 规 定 的 “ 响 力 交 易 ” 相 接 影
补 充 规 定 中正 式 确 立 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明 确 规 定 了 作
为 该 罪 主 体 的 五 类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该 罪 名 的 确 定 使 得 我 国受 贿 犯 罪 的 惩 治 体 系 更 加 完 善 ,也 是 对 我 国 已 加 入 的
根据 《 法修正案 ( ) 对本 罪 的客观 方面 的描述 , 刑 七 》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 ,按 照 其 第 l 七 》 3条 的 规 定 ,受 贿 罪 的 主体 不 再 局 限 于 “ 家 工 作 人 员 ” 和 “ 国 家 工 作 人 国 以 员论的人员” ,而 是 将 五 类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也 纳 人 其 中 ,具 体 包 括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及 与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这 是 受 贿 罪 主体在我国刑 事立法 上 的重 大 突破 。因为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其 他 与 之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人 参 与 受 贿 或 者 利 用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影 响力 而 未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同

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

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
影响力受贿罪 的犯 罪构成 及 司法适用
文 李 景 华 李 山 河 ◎
20 委8次届了华 会 常 员 七一过中 大 O 月日十通人 人 9 会,议 国 代 共 务 第 会 民民 年 2第 全《表 2
和 国刑法 修正 案 ( ) , 定在 《 法》 3 8条后 增加一 七 》规 刑 第 8 条作 为第 3 8条 之一 ,新 增 了一种犯 罪 , 两高 ”关 于执 8 “ 《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相 关 问题
( ) 罪 主 体 问 题 一 犯
本 罪 的犯 罪 主体 为 特 殊 主 体 。 为 三类 : 是 国 家 分 一 工 作人 员 或者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近 亲属 , 二是 其 他 与 国家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员 关 系 密 切 的
达 到 足 以影 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程 度 的 人 员 。 “ 关
行 刑法 确定 罪名 的补充 规定 ( 》 四)将该 罪 罪名 确定 为 “ 利
用影 响力受贿 罪” 。为正确理 解和适用 这一刑法 新增 的犯 罪, 我们对 利用影 响力受贿 罪 的一些 问题进行 研析 。
孙子女、 外孙 子 女 以及 同父 异母 或 者 同母 异父 的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胞 兄 弟姐 妹 等 亲 属 养 继 排 除 出近 亲属 之 列 , 仅 与 我 国 民事 、 政方 面 的法 律 不 行
本 罪 的 客观 方 面 表 现 为 特定 人 员 通 过 国家 工 作 人
中规 定 的近 亲 属 包 括配 偶 、 母 、 女 、 父 子 兄弟 姐 妹 、 父 祖 母、 外祖 父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孙 外 最 关

简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简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观方 面的要 件符合 了 , 则主 体一律 适格 , 体适格 , 主 即构成 了利用
前 尚无适 用该罪 的案例 。 笔者 认为 , 这一 反映 时代性 、 科学 性 、 发 影 响力受 贿罪 。该 观 点完全 忽略 了 即使行 为人有 利用 影响 力受
展 性 的罪 名只有 在司法 实践 中予 以应 用 , 才能 体现其 立法 意义 ,
贿罪客 观方 面规 定 的行为 , 但不属 于 “ 其他 与该 国家工 作人 员关
也 才 能在 实践 中不断 完善 。准确 应用 该罪 名 的前 提是 准确 理解 系密切 的人 ” 同样 不构成 犯罪 的情 况 。笔者认 为 , , 对于 “ 关系 密 该 罪名 的构成要 件, 笔者 从以下几方 面对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的法 切 的人 ” 的认 定 , 当以行 为人 与 国家工作 人员平 时 的关系作 为 应 律 适用 谈谈 自己的理解 。
规 定, 在刑 法第三 百八十八条 后增加 一条作 为第三 百八十八 条之 主 张 , 考察 “ 系” 关 是否“ 密切 ”核 心是考 察行 为人 是否具 有影 响 ,


最 高人 民法院 、 高人 民检察院 《 最 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力 , 具有 影 响力 , 关系 就达 到 了密切 程度 , 不具有 影 响力 , 关系就
人” 的理 解是 对犯罪 主体 认定 的关键 。《 事诉讼 法》 8 刑 第 2条规 体分 析 。
定“ 亲属 ” 近 是指 夫 、 父 、 、 、 同胞兄 弟姊妹 。最 高人 民 妻、 母 子 女、
赵 秉志 老师提 出本罪 的主体 只能 限于非 国家 工作人 员, 如果
法院关 于贯 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法通 则》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是 国家工 作人 员有本 罪行 为的 , 应构 成斡 旋受贿 罪 。 笔者 认为 。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文如下:(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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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的若干问题研究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相关刑法条文进行修正和2009年10月16日“两高”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增加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至今,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案件较少,反映出该罪存在适用法律难的问题,本文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初浅探讨。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后,关于其第13条所增设的犯罪的罪名确定一度成为各界争议的焦点。

虽然有声音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包含三项罪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但我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等则一再强调:《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所规定的实际上是一种不同于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新的犯罪,宜将其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似乎已为这场罪名之争圈上了句号,但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受贿罪,还是职务犯罪,却成为本以为不言自明而今却不得不予以澄清的基本法理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析既决定了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共谋的情况下,对其通过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的性质认定,又关系到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范围及其依据的梳理与厘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罪名中虽然带有“受贿”两字,但并不意味着由此就得出其增设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纳入了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因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受贿罪的结论。

这是因为,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及第388388条第1款所规定的斡旋形式的“受贿罪”是典型的法定身份犯,其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而第388条第2款、第3款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成立与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其立法意图在于为司法机关惩治官员周围的关系密切人的腐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加大我国反腐败的力度并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对接。

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同属贿赂犯罪中的受贿型犯罪,但二者是两个截然独立的罪名。

在上述基点上,又产生以下两个连锁问题:首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罪?虽然学界关于职务犯罪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司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

就犯罪成立条件而言,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要求具有职务行为的相关性。

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

其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诉讼管辖主体是谁?从实践来看,虽然“并没有专门而具体的法律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从侦查到起诉再到预防,我国现阶段的职务犯罪事实上是归人民检察院专属管辖的。

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虽然职务犯罪在立案管辖方面专属人民检察院,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却不限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相关的犯罪亦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畴。

“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属于此列。

因此,包括百度百科在内的网络、报纸、杂志等凡是将职务犯罪的范畴解读为“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的,实质上是在误解职务犯罪基础上的对公众的误导。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法律要件(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主体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对本罪的主体共归纳三类,笔者归纳后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但不包括单位。

可见,本罪极大地扩展了腐败犯罪主体的范围,有利于有效惩治当前实践中多发的家属受贿、情人受贿、离职受贿等新型腐败行为。

然后,该条文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出现了一些模糊的用语,例如“近亲属”、“关系密切人”“身边人”等。

目前为止,《刑法》和相关纪律处分条例未对此类模糊用语做出明确定义,对其不同的理解直接会影响到本罪打击的幅度和广度,也会影响到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归纳起来,该如何界定本罪的主体有几个以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关于“近亲属”的范围。

“近亲属”本是一个概念相对明晰、范围较为确定的用语。

笔者以为,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对“近亲属”的理解应当参照最相近的《刑事诉讼法》的专门规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等非同胞兄弟姐妹等被排除近亲属之列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虽然这些人未被纳入近亲属范围,但同样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范畴之内。

其次,关于“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

“关系密切的人”的概念是《刑法修正案(七)》提出的一个新名词,对于“关系密切人”,“密切”可以被认作是“关系”的程度修饰词,侧重于对“关系”程度达到“密切”的修饰,联系“关系密切人”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规定中的特定语境,即要与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达到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能影响其公务行为的密切的程度;而“密切”是对“关系”程度上的限制,要达到足以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程度上的“密切”程度,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具体衡量、判断。

最后,关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现在已经不再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不再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的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通过与之有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受贿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具有双重性,即先利用自己对与其具有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再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在履行正当程序后所从事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

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有关国家政策、党的政策规定等不应得到的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仅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即使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也不能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已经为请托人部分或者全部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还包括已经着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尚未实现和已经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尚未实施两种情形。

3.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本罪要认定受贿数额较大和情节较重,可以直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个人受贿数额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明知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某种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关系,并基于此种密切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对该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力。

二是,故意积极地利用这一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以明示或者暗示地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目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定罪量刑中常遇见的问题(一)利用“影响力”的界定。

“影响力”通常我们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在与他人交住的过程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从性质上看,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

权力性影响,也被称为强制性影响力,它是指权力者在组织中担任了一定的职务,所具有的与职务相关的影响力。

权力性影响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下级必须服从。

同时,权力性影响力与职务相连,只有担任了一定的职务,才具有这种影响力。

非权力性影响力,也称为自然性影响力,它来自行为者自身的因素、其中包括品格、知识、才能、情感、资历等个人因素亦即个人威望所产生的影响。

我国《刑法》中本罪的“影响力”具体包括两者,还是其中一者,学者们意见各不相同。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的说法并对此有一些补充,即我国《刑法》的影响力包括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并将非权力影响力做为重点规制的对象。

(二)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界定。

“利用影响力”的目的无非是借被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给请托人从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

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处于被利用者的地位,若国家工作人员与翰旋者同谋,则翰旋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

若国家工作人员已知情,而翰旋者没有意识到,根据片面共犯理论,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本罪的片面共犯。

(三)受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认定困难《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本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在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同受贿犯意(即没有通谋)的前提下,单独实施并构成的犯罪。

反之,如果双方具有共同受贿故意,则应予受贿赂共犯论处。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受贿故意,将不仅影响双方行为的定罪量刑,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的罪与非罪问题。

因为,一些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可能矢口否认双方存在“通谋”,或者与近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订立攻守同盟,这样国家工作人员便极有可能不构成任何犯罪,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查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通谋”,国家工作员是否知情等主观方面故意因素,客观上的确存在不小的难度。

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的共同犯意问题把握,应慎之又慎、严之又严,千万避免本罪成为国家工作人员逃罪避罪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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