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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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关键 词 利用影 响 力受 贿罪 共 同受贿 国家工作 人 员 密切 关 系人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O l .7 . I 1 0 .5 2 2 l)0 1 20 三是 国 家工作 人 员并 知道 其 密切 关系 人利用 自己的职 权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4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23 11 D年 1 口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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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 用 响 受贿 与共 受贿 的关 系
夏 燕
摘 要 最 高人 民 法院 、 高人 民检 察院 20 最 09年 l 0月 l 公 布 Ⅸ 于执 行 < 6日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修 正: 团家工 作人 员利刚职 务上 的便利 为请托 他人 获取 利益 的 , 密 切关系 人 的行 为 构成利 片 影 响力 受贿 罪。 “ 其 J 人谋 取利 益 , 意 清托 人 以本意 见所 列形 式 , 授 将有 关财 物给 予特 而剥 于 国家工 作人 员的 行为 , 既不能 认定 为受贿 罪 , 也不 能认定 为利 刚影 响 力受贿 罪 。如 果是 因为 国家 工作 人员 自己滥 用职 权
的补 充规 定( ), 《 法修正 案( )第十 三条 罪名确 定 为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的主体 是非 国 家工作 四 将 刑 七 》 人 员, 而受 贿罪作 为 身份 犯 , 其主体 只 能是 国 家工作 人 员 , 但是 , 国家 _作人 员却 可 以构成 受贿 罪的共 犯 , 以 ,利 用影 非 T - 所 “ 响力 受贿 罪” 一罪名 确 立后 , 这 其与 共 同受贿 的关 系 问题 存在 诸 多争议 , 文将就 这 一 问题 进行 简要 的分析 。 本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与完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为适应现实的需要和响应国际反腐工作,增加了新的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文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出发,找出了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对合犯等相关规定的不足与完善,最后结合实际案例的分析加深对该罪名的理解。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影响力;不足与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弥补了我国刑法的空白,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实际的运用因为许多概念的笼统以及条文本身的细化问题使得其再没有得以有效的贯彻执行,本文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几点不足进行探讨。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需进一步明确首先,来看近亲属的界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范围。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近亲属的范围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把近亲属规定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则把近亲属规定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有的学者认为为了保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致与统一,应该将近亲属的范围界定为范围较小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规定以外的亲属则可化为关系密切的人,同样可以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①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解释不科学也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较多,存在同胞兄弟姐妹的家庭越来越少,而在这样的家庭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的关系非常紧密,将祖父母、外祖父母、非同胞兄弟姐妹、继养子女等列入近亲属范围有必要的。

其次,“关系密切的人”中的密切如何判断。

2007年7月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并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5 — 0 0 0 0 - 0 0

地位
在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 “ 为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益” 在犯罪构成 中居于何种地位 , 主要有两种 观点 : 1 . “ 主观要件说” 。 该说认为 , “ 为请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 属 于 主 观方 面 内容 , 其 只是 “ 关 系人 ” 主观上的动机 , 因此 ,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 否 已经 实现 不影 响该 罪 的成 立 。换 言之 , 只要 关 系人在主观上意 图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客 观上已经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
S e p . 2 0 1 3
论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谋 利 要 件
的 司 法 认 定
覃 祖 文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 , 南宁 5 3 0 0 2 2 )
[ 摘 要 ]利 用影响 力受贿罪 中 ,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是 该犯 罪构成 客观要件要 素 ; 在“ 为请 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的认 定上 , 只要 受贿人收受 了请托人 财物 , 受影 响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已经 实施 了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 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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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 件 。
首先 ,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正 当利益 ” 是一 种客 观
利益” 才构成本罪。 3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 为始 于行 为人 的承 诺 ,终 于不 正 当利 益 的 实 现, 但第三人承诺就具备了该要件。 该种观点主要 是在 论述 斡旋 受 贿犯 罪 中行为 人 “ 为 谋取 不 正 当 利益 ” 的认 定 时 所提 出的一 种 观点 , 因谋利 要 件 在 斡旋 受 贿 犯 罪 与 利 用影 响力 犯 罪 中 的相 似 性 , 因 此 同样适 用于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隧圃躅—l盏i竺!!型生f叁型查垒盒试论利用影响勿受贿罪与共月受贿的关系夏燕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El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努,将((卉l l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弄q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2-O l《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包括近亲属在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而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这些司法文件的规定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后,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属于关系密切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而利用黢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有毖要加以具体的区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刍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刍议
充 分 发挥 它 的作 用 ,这 关 系到 反腐 倡廉 建 设工 作的 总体 成效 , 有 着 十分 重大 的意义 。 预防, 更加注 重 制度 建 设 , 展 从源 头防 治腐 败 的工 作 领域 ” 拓 。 今后 制 定规章 制 度 , 一定 要适 应党 的建设 和社 会 发展 的 需
参 与作 案或 者 利用 原职 权或 者地 位 形成 的便利 条件 索贿 受 贿 ,
¨ 川
的阶段 。去年 1 0月 1 6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和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根 的 行 受贿 方 式 由直接 变 为间接 , 得更 为 隐蔽 。这 些违 法犯 罪行 为 据 刑法 修正案 ( 第十 三条 规定 发布 司 法解释 , 增罪 名 “ 变 七) 新 利用 已经 严 重败 坏 了政 风 民风 , 响 了党 和 政府在 人 民群众 中 的威 影 响力 受贿 罪 ” 国家 工 作人 员 的近 亲属 或者 其 他与 该 国家 影 ,将
关 词 响 受 主 键 影 力 贿 体 j 中图 类 : 2 分 号D o 9 文 标 码A ¨ 献识 :
约 国的行 政 部 门或 者 公共 机 关获 得 任 何不 正 当好 处的 条 件 。 ” 近 年来 , 随着 社会经 济形 势的发展 变化 , 受贿犯罪 的手 段不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于 20 年 l 05 0月 2 7曰正 式批 准 断 翻新 , 出现 了一些 新情况 , 个别 国家 工作人 员往往利 用身边 人 了 《 合 国反腐败 公 约》 这标 志着 我 国 的反腐 败进 入 了一个 新 联 ,
了 讨论口
为了打击 这种 行为 ,0 3 20 年通 过 的《 合 国反腐 败公 约》 联 规
定 : 公职 人员 或 者其 他任 何人 员 为其 本人 或 者他 人 直接 或 间 “ 接 索取 或者 收 受任 何不 正当好 处 , 以作 为该 公职人 员 或者 该其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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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现行 法律和司法解 释对 “ 近亲属”范围规定 不一 致, 是引起刑法理论界对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近亲属 的范围
界定争议 的根源 。 笔者认为 , 正确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 亲属” 的范 围,需要从五个方面进 行分析和 理解 。 近
( ) 立法精神 上看 , 刑 事诉讼 法》关于 “ 一 从 《 近亲属”
法对近亲属 的范 围有规 定时 , 刑事司法 实践就理应与其规定 保持 一致 ,而 不宜选择 民事 或者行政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此外 ,从法律责任 上看 ,刑事责任 比民事 责任 更严厉。 所以立法在确定刑事责任承担主体范 围时, 理应 比民事责任
承担 主体范围更严格、范围更小 , 这也 符合 刑法 的谦 抑性 的
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 抚养 、赡 养关 系的亲属 。 ”
作者简介 : 李立蜂 (9 1 18一),男,河南商城人 , 郑州 大学法律硕士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 宏文 (9 1 盛 17 一),男,河南光山人 , 庆市人 重 民检察 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 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李震 (93 18 一),男,河南周 I人,郑州大学法 Z 1 律硕士 , 庆市渝 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重 研究方向为刑 法实务。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
利益 ,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则可 以推定行
点 。第一 种观点认为 ,“ 关系密切的人”有几种类型 :一 是
为人 和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 ( ) 三 要弄 清楚 “ 系密切”的构成要件 关 在具体 个案中认定 关系密切 , 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 要 一 看是否存在某种关 系,二要看 已有的 “ 关系”是否 “ 密切” 到足 以影响到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 只有二个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近 亲 属关 系 的人 : 二是 与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以及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人 员 ) 系 密切 的人 。 国家 工 作 人员 ( 及 离 职 关 以
的 国家 工 作 人员 ) “ 亲 属 ” “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 的 近 及 其 人 ” 是 与 国家工 作人 员 ( , 以及 离 职 的 国 家工 作 人 员 ) 关 系 密 切 的 非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对 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犯 罪 主 体 限 于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者认 为 有 些 不 妥 . 笔 对 于本 罪 的主体 . 从 以 下几 方 面 界定 应
“ 亲 属 ” 包 括 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的“ 、 、 、ຫໍສະໝຸດ 、 、 近 除 夫 妻 父 母 子
有 责 任及 义 务 把 其 他 的 家族 成 员 照 顾 好 二 是 基 于 地
理 原 因产 生 的 密 切 关 系 即人 们 在 同 一地 域 一 起 居 住 而 形 成 的人 际关 系 , 同 乡 、 里 等 , 是 因地 理 原 因 如 邻 这
而 产 生 的 特 殊 社 会 关 系 .某 些 时 候 会 比血 缘 关 系 还 要
亲 近 。三是 基 于 职业 关 系而 产 生 的密 切 关 系 。如 合 作 、 合伙 、 徒 、 下级 等 关 系 。 师 上
国家 工 作人 员 因本 人 的职 权 或 地位 对 其 他 国家工
女、 同胞 兄 弟 姐 妹 ” , 外 还包 括 “ 父 母 、 祖 父母 、 子 祖 外 孙 女、 外孙 子女 ” 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的“ 亲 属 ” 近 概念

“ 系 ” 二 层 含 义 . 是 人 或 事 物 之 间 的 相 互 联 关 有 一 系: 二是 牵 涉 和影 响 本罪 的 “ 系 密切 ” 是 指 行 为 关 . 人 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之 间 有 着非 常 紧密 的联 系 .行 为人 对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行 动 有 着牵 涉或 者 影 响 作 用 .以至 于 国家 工 作人 员 听从 行 为 人 的 意思 指 示 “ 系 ” 关 主要 来 源 于 以下 几 方 面 :一 是基 于 血 缘 关 系 而 产生 紧密 的 联系 。 包括 直 系 血 亲关 系 、 系血 亲 、 旁 近姻 亲关 系 等 。 我 国传 统社 会 就 重 视 家族 利 益 .家 族 成 员 与 成员 间有 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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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李金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1)摘要: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解决贿赂犯罪证明难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在构成要件方面与其他贿赂犯罪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关系人0参与贿赂犯罪可能涉嫌四种犯罪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关键词:5刑法修正案(七)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关系人0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6(以下简称5刑法修正案(七)6)。

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规定,在1997年修正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以下简称5刑法6)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

5刑法修正案(七)6公布以后,对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其中的第13条的规定,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均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为对解决分歧有所助益,笔者拟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研讨。

一、立法背景分析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之所以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下简称/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既有国内方面的原因,也有国际方面的原因。

(一)从国内看,将/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对传统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的新挑战近些年来,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的现象比较普遍。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正义网中的/贪官档案0栏目公布的案情看,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的比例达81%,在有些地方,夫妻联手作案,共同受贿的比例高达90%以上。

¹/关系人0参与受贿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当今我国司法机关打击受贿犯罪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此类犯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

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只承认自己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对/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一事则声称并不知情;/关系人0只承认自己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了请托事项,而对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之事则坚称并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

面对受贿犯罪出现的这一新动向,我国传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往往感到非常无奈。

11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因此,要想认定/关系人0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往往比较困难。

5刑法6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0。

据此,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3个条件:(1)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105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总第135期)客观条件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个共犯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互相配合、紧密联系,共同完成了犯罪活动。

虽然每个共犯人的分工可能各不相同,但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3)主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具体而言:1)每个共犯人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共犯。

2)必须有相同的故意内容,即每个共犯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内相同。

就受贿罪而言,只要各行为人在受贿罪的范围内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3)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意联络和沟通,即每个共犯人不仅知道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也知道其他共犯人与自己一起在共同实施犯罪。

至于犯意联络和沟通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沟通,也可以是通过动作、眼神等进行的沟通。

由于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内容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的分工不同,那么就要求每个共犯人不仅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内容,而且还要对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具有明知,才成立共同故意。

具体而言,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0存在明确分工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负责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关系人0负责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只有在二者互相明知对方的行为内容时,他们才具有受贿罪的共同故意;否则,就没有受贿罪的共同故意,也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由于刑法对受贿罪共犯的成立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认定受贿罪共犯成立时,检察机关除了要证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存在共同受贿的行为之外,还要证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存在受贿的共同故意,尤其是要证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互相明知对方的行为。

而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涉嫌共同受贿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人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系明知,才能认定他们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就不能指控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1由于受贿犯罪的证据很难收集和固定,因此,司法机关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关系的考验。

根据1997年修正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以下简称5刑事诉讼法6)第16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0。

由于证据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种,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包括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两种基本方法。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运用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运用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都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0的要求;否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证明标准。

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涉嫌共同受贿的案件中,由于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只承认自己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对/关系人0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一事则声称并不知情; /关系人0往往只承认自己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了请托事项,而对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之事则坚称并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很难收集到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来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人0存在受贿的共同故意。

那么,是否可以用间接证据来证明呢?一般而言,仅仅依靠间接证据很难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0的定罪证明标准,其结果只能是宣告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无罪。

显然,这样的结局不仅达不到打击受贿犯罪、惩治腐败的效果,而且会在客观上纵容此类犯罪的频发。

为了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共同受贿证明难的问题,有人建议采用/事实推定0的方法。

例如,有人提出:/从实际情况看,配偶收受财物后很少有不告知本人的,虽然确实不知者不能排除,但只是极少数,,为此,有必要建立一种证据推定制度,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配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法律应当推定二者之间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0。

º对于这一建议,笔者持反对意见。

因为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任意进行/事实推定0明显减轻了控方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定罪的#106#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证明标准,有违反证据裁判主义之嫌,也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当然,鉴于打击某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需要,以及解决某些犯罪中的某些要素在诉讼证明上的困难,笔者也不反对国家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规定对某些犯罪的成立实行推定制度,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刑法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可以适用推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可以对受贿罪共犯的成立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共同故意,因此,在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均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0的证明标准时,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否则,就违背了/无罪推定0原则,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0的人权。

(二)从国际看,将/关系人0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6(以下简称5公约6)。

2005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5公约6,同年12月14日5公约6生效。

5公约6第18条规定: /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2)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0。

从5公约6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规定的第二种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其他任何人员0。

而我国在5刑法修正案(七)6通过以前,刑法上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普通人员。

»这样,普通人员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就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我国作为5公约6的缔约国,理应遵守5公约6的规定。

5刑法修正案(七)6把受贿犯罪的处罚对象由国家工作人员扩展到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正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是履行缔约国应尽义务的具体表现。

尽管5刑法修正案(七)6的规定与5公约6的要求还存在不小的距离,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毕竟迈出了向5公约6的要求靠近的重要一步。

二、罪名争议述评5刑法修正案(七)6通过以后,我国刑法学界对于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是否规定了新罪名以及如果该条规定了新罪名那么应当如何确定新罪名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了重大分歧,以致形成众说纷纭的局面。

下面笔者拟就这些问题作些述评。

1.是否规定了新罪名关于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是否规定了新罪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肯定论0与/否定论0之争。

持/否定论0者认为,5刑法修正案(七)6第13条并未规定新罪名,只是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该条所使用的罪名仍然是受贿罪。

例如,有学者指出,该条规定实际上并未规定新罪名,只是在原先斡旋受贿情形的基础上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钱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受贿的,都将可能以受贿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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