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5 — 0 0 0 0 - 0 0
、
地位
在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 “ 为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益” 在犯罪构成 中居于何种地位 , 主要有两种 观点 : 1 . “ 主观要件说” 。 该说认为 , “ 为请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 属 于 主 观方 面 内容 , 其 只是 “ 关 系人 ” 主观上的动机 , 因此 ,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 否 已经 实现 不影 响该 罪 的成 立 。换 言之 , 只要 关 系人在主观上意 图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客 观上已经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
S e p . 2 0 1 3
论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谋 利 要 件
的 司 法 认 定
覃 祖 文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 , 南宁 5 3 0 0 2 2 )
[ 摘 要 ]利 用影响 力受贿罪 中 ,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是 该犯 罪构成 客观要件要 素 ; 在“ 为请 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的认 定上 , 只要 受贿人收受 了请托人 财物 , 受影 响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已经 实施 了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 当利
5 1
客观要 件 。
首先 ,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正 当利益 ” 是一 种客 观
利益” 才构成本罪。 3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 为始 于行 为人 的承 诺 ,终 于不 正 当利 益 的 实 现, 但第三人承诺就具备了该要件。 该种观点主要 是在 论述 斡旋 受 贿犯 罪 中行为 人 “ 为 谋取 不 正 当 利益 ” 的认 定 时 所提 出的一 种 观点 , 因谋利 要 件 在 斡旋 受 贿 犯 罪 与 利 用影 响力 犯 罪 中 的相 似 性 , 因 此 同样适 用于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这属于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而在现实中,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行。
那此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388条之一)(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是什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是什么1、主观方面不同;2、客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后者主体是一般主体。
4、刑事处罚不同。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有哪些1、主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而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2、客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介绍贿赂行为人通过替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从而使得行贿人可以向受贿人给付财物,达到满足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从而获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结果。
介绍贿赂、行贿、受贿这三种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他们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3、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解读

一
、
“ 系密切 人 ” 关 的演 变 历 程
步扩 大 了打 击 对 象 的范 围 . 为 我 国刑 法 贯 彻 落 实 执 成
考 察 我 国遏 制 和 打 击 领 导 干 部 身 边 “ 系 人 ” 与 关 参
职 务 犯 罪 的历 史 可 以 发 现 : 关 系 人 ” 历 了一 个 由 “ “ 经 近
二 、“ 系人 ” 关 之梳 理
《 刑法修正案 ( )通过之后 ,意见》 纪要》 七 》 《 和《 仍然
具有法律效力 , 样一来 , 法解释和刑事立法中的“ 这 司 关
作 者简 介 : 进 松 , 京 市 海 淀 区检 察 院 研 究 室 副 主任 ; 戚 北 田美 妍 , 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中
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现在 ,刑法修正案( )又把 《 七 》 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 员关
系 密切 的人 .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及 其 离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人 的受 贿 行 为 纳 入 刑 法 惩 治 范 围 . 进
政 党 的政 治 意 愿 、 化 反腐 败 功 能 的一 个 标 志性 条 款 。 强
亲属”到“ 特定 关系人 ” 再到“ 系密切人 ” 由共同犯罪 关 . 到单独定罪 . 由司法解释到刑事立法的演 变历程 。0 3 2 0 年
1 月 1 日 , 高 人 民 法 院 《 国 法 院 审 理 经 济 犯 罪 案 1 3 最 全 件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以下 简 称 《 要 》 中规 定 了对 国 家 ( 纪 )
2 1 年 第 1期 01
法 治研 究
“ 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解读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常活 动 以及 国家工作人 员公 务行 为的廉洁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近 亲属 :二 是离职 的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 是 其 他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上 述 三 类 人 员 应 如 何 界 定 , 笔 者 认 为 既 要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社 情 和 司 法 工 作
性。理 由如下
一是 《 刑法修正案 ( ) 七 》
切 ” 的 特 征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和 当 前 反 腐 败 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来界定。 “ 关 系 密 切 ” 可 以理 解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某 种 性 质
将 该 罪 规 定 在 “ 污 贿 赂 罪 ” 一 章 中 ,并 贪
由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中 , 所 涉 及 到 的 国家工作人 员没 有直接 利用本 人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所 以在 对 该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有 所 分 歧 。 笔 者 认 为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当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规 定 了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如 何 在 司 利 法实 践中准 确理解 和把 握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有 效 惩 治 犯 罪 ,是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必 须 要 认 真
指 曾 经 依 法 在 国 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 业 、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小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
本文从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出发,论证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人,需不需要对其主体进行扩大。
关键词影响力受贿犯罪主体作者简介:王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我国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并没有直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范围。
从词义上讲,近亲属范围明确,但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其范围不尽相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这些法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似有矛盾之处。
刑事案件中近亲属范围最窄,行政案件范围最广,民事案件则介于中间。
为什么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会出现这种范围上的差异呢?有人认为是因为立法者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国家职权主义的立场,考虑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国家司法权力的运行为主,以私权利的行使为辅,以保障社会、打击犯罪为主,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辅的目的,以及保障整个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立法者认为不宜扩大近亲属范围。
而在行政诉讼中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最大限度的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因此不宜限制过窄。
有学者认为对近亲属规定的不同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因此有必要进行统一。
有人提出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出发以及考虑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特定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认为如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范围参照刑诉法第82条第6项规定,则可能范围过于狭窄,应以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确定的近亲属范围为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建 安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 察院
福建
安溪
3 00) 5 0 3
中图分类号 : 9 D 来自文献标识码 : A文章编号 :0 8 9 5 (0 1o — 0 8 0 1 0 — 2 X 2 1 )8 0 3 — 2
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如一颗毒瘤, 难以根除, 而且 近些年来 贪污贿赂的形式越来越 多 样化 , 越来越隐蔽, 本文将就该罪基本问
一
检察院 《 罪名补 充规定 ( 》 四) 明确 规定 了本 罪罪名 , 息了本 罪 平 争议 曾有学者认为应该确定 为利用影响力交易罪 。更好 地与 《 公约》 1 第 8条接轨 , 有观 点认 为应确定 为 “ 特定关 系人 受贿 罪”这是参照 “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的罪名 的结果 . 还有观 点认为应确定为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因《 , 修七》 1 第 3条的规制 范 围小 于《 约》 故 其罪名也 不应该完 全照搬 。 以下助 于我 公 , 们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贿赂犯罪中 的定位 : 第一 .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衍生 于受贿罪 。 在我 国的刑事 立 法 中。 受贿罪 的本质属性是 “ 权交易 ” 在普通 的受 贿罪 中 , 钱 , 行为人是以 自己的职务行为换取贿赂 .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 . 从表面看 . 行为人是 以“ 个人影响力 ” 换取贿赂 . 但这种交易是 以 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和影 响为 内核 的 . 其本质任然 是“ 钱权 交易” 。另外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 主体上也存在紧密联 系, 者 前 是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亲属及其 关系密切的人 .后者是 国家工 作 受贿人员 , 即前者是后者的“ 身边人” 刑法修正案七》 。《 将利用影 响力受 贿罪置 于《 刑法 》 三百八 十八 规定的斡旋 犯罪之后 , 第 着 也从形式上说明了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衍 生于受贿罪 第二 . 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在刑法罪名 当中有着独立 的位置 。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与普通的受贿罪和斡旋受贿 罪相 比.有着重 大的区别 。和普通贿赂罪相 比 ,1主体不同。普通贿赂罪是“ () 国 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犯罪 主体是 不具备 国家工作 . 人员身份 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 ” 当然也 不排 除具 有 国家 工作人 . 员身份的“ 近亲属 ” 关系密切人” 2客 观行为不同。普通 的 和“ 。() 受贿罪是利用 自己的职权和影 响谋取 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 中行为人 自己并没有职权魁利用 . 必须利用他人 的职权 或影响 。 () 3 复杂 程度不 同。普 通受 贿罪只涉及两方 主体 , 受贿人 和请 托 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通常要涉及 三到四方主体 。 即行 为人 、 请 托人 、 实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工作人员 、 被利用其职权 和影 响力 的 4 行为要件不 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而 索贿 或受贿的行为 。如今 ,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后者 的客观行为叫为复杂 。() “ 影 响力受贿罪 ” 立了第三道 网. 密了刑事法 网. 新增设 的这 同。普通受贿罪是把 “ 设 严 谋取 利益 ” 作为成立要件 . 利用影响力受贿 刑法条文在法律实务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 罪是把 “ 谋取不正 当利益” 作为成立要件 。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是 首先. 该条文杜绝 了国家工作人员 的亲友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 以“ 他人 的职权 和影 响” 进行斡旋 . 且两者 斡旋手段 所利用 的 内 的职权或者地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 容不同。这些 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贿赂犯 罪的区别决定 了 他们 的犯 罪构成是 不一 样的 .也就决定 了利用影 响力受 贿罪在 托人财物. 不构成任何犯罪的法律漏洞 其次. 该条文 以刑法 明文规定 的方式解决 了离职 国家 工作 人 刑法罪名 当中有着独立的位置 员收受贿赂 的问题, 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原 职权或 者地 位 即离 目前 .我国刑 法的受贿罪名体 系包括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形成 的便利 条件。 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 当利益, 收受或 者索取请 托 罪 、 受贿罪 、 单位受贿罪和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受贿犯罪 时一个 人财物同 样构成犯 罪。再次, 此条文还规定离职 国家工作人员的 规范所有犯罪行为 的集合 .所有 的子罪名构成受贿犯罪罪名 的 近亲属或者 其他关 系密切人, 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 体系 . 利用 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与其他贿赂犯罪具有平等 的地位 . 与其 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国家 工作 人员职务上 的行 为, 他贿赂犯罪并存 于该罪名体系之 中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本人收受 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 的. 也 笔者认为 .上述对刑法 修正的 内容不仅进一步强调 了斡旋 构成犯罪, 进一步堵塞了法律漏洞 。 受贿应 受刑罚 制裁的立场 . 改变 了原来斡旋受 贿“ 以受贿论 处 ” 二、 利用影响 力受贿罪罪名的法律地位 的提法 . 明确配置了独立的法定刑 . 从而将这些行 为从受 贿罪中 利用影响力受贿 ” 这一独立 的罪名 。应 在《 刑法修正案七》 中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引 来学者们 的 分离 出来并最终确立 了“ 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 刑法修 正案七 》 十三条规定 的利用影 响力 该看 到 .在刑 法中增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非是 我国首创或独 第 受贿 罪不是一个 独立 的罪名 , 仅是对 《 刑法 》 三百八 十五条规 创 , 一罪名是 由其 他贿赂犯罪 衍生而来 , 且 由《 第 这 并 联合 国反腐 定 的普通受贿 罪和《 刑法》 三百八十八条规 定的斡旋受贿罪 主体 败公 约》和其 他区域性 国际反腐败公 约确立 的一种新型贿赂犯 上 的扩张 和行为 上的补充完善 .另一类 观点认为利用影 响力 罪形式。 受贿 罪是 独立的新的罪名 虽然后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 民 ( 下转第 4 7页 )
题进 行 论述 。 。 0 。 l 0l| _ l l l 。 ’
关键谲 鼠影响丸 受贿 法律地位
20 09年 2月 出台的《 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 了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较为详细 的规定 了利用影 响力受贿 的客 观表 现和刑罚问题 。 其中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工作 人员 “ 关系密切的人 . 过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 为 , 者利用该 通 或 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 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 , 请托人财 索取 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数额较大 或者 有其他较重情节 的 , 处三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 金 ; 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 的 . 处三年 以上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处罚金 : 并 数额 特别 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 的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处 并处罚金 或 者没 收财 产 这是因为一些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 已不具 备 国家工作 人员的身份 .但他们或其 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 的人 利 用其 在职时的影响力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 为为请 托 人谋 取不正 当利益 . 自己从 中索取 或收受财物 的行为严 重破坏 了党风 、 政风和社会风气 , 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在《 刑法修正案七》 中规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意义 从近年来查处 的官员腐败案件 来看 . 涉案金额不断增多 . 犯 罪手段 日趋多样 . 波及的范围逐步扩大 因此防治腐 败不仅是法 律 问题 . 已经成为 了关系人 民切身利益 的社会 问题 设立该项 也 罪名 . 可以有效地 防范某些腐败新势 头 . 国家和人 民群众 的 保护 利益 . 以从根 源上 杜绝某些腐败分子及其 亲属关系利用 自身 可 权力谋求私利 的行为 , 能够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 的惩戒 。使以前 刑法 没有规定的具有间接“ 钱权 交易” 征的影响力受贿行 为得 特 到遏制 , 补了 目前反腐败制度 和法律体 系存在 的一个 空缺。完 填 善 了我 国《 刑法 》 中关于贪污 贿赂罪 的体 系建设 , 刑法上形 成 在 了针对 受贿行为 的第 三道堵截 网 : 一道是 《 第 刑法 》 三百八 十 第 五条 .针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 人职务行为而索贿 或受 贿的行 为 。第 二道是《 刑法 》 第三百八 十八条 , 针对 国家 工作人员通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