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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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民营科技
21 年 0 00 第1期
法制天地
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钟 艳
( 龙 江 省 双鸭 山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双 鸭 山 1 5 0 ) 黑 黑 5 10
摘 要: 对影 响 力 受 贿 赂进 行 浅析 , 考 该 罪 的适 用范 畴 及表 现 , 思 并举 案 例 试 分 析说 明对 利 用影 响 的 受 贿 罪 的理 解 。 关键 词 : 响 力 受 贿 罪 ; 系 密切 ; 影 关 国家 工作 人 员 ; 正 当利益 不
20 0 9年 1 0月份 1 6日最高人 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 院公 布的《 最 关于 者经济收入, 就可认定其符合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便利要件。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 》 “ 法修正案 四)将 刑 在 本 案 中 华 某 不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权 , 是 根 据施 工 合 同 、 的 、 而 标 图纸 、 ( ) 七 ” 第十三条规定 的罪名确定为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 审价报告等形式性文件进行工程结算初审工作 , 对乙公司工程结算款不 近 亲属 或 者 其他 与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用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权 或 者地 位 具有决定性影响 , 利 华某事实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制约国家工作人员高某 形 成的便利条件受贿 的 , 司法机 关将使用 “ 用影响力 受贿 罪” 利 定罪处 职务行 为的权 力基础 , 不符合职务便利要件 的特征 , 无法构成非 国家工 罚 。当前如何正确理解“ 刑法修正案 ( ” 一 七)第 卜三条的立法精 神 , 如何把 作 人员 受 贿 罪 。 握 和认 定 利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是 司 法部 门必 须 尽 快研 究 解 决 的问 题 。 因是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 系密切” ) 关 是构成 该罪的必然条件 。 对于 新增罪名 , 出现理解差异 , 会 在适用和认定上肯定会 出现分歧 , 在此就此 华某利用影响力 的行 为是否符合修正后 的刑法第 三百八 十八 条两款规 类 案 件 新增 罪 名 的 理 解 , 一 下 适 用 问 题 。 浅谈 定 之 一 , 法 理 的理 解 上 观 点 可 能 有 所不 同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产 生 的 在 定 的 工 作联 系应 当属 于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中 的“ 系 密切 ” 交 往 密切 关 。 本罪的犯罪 主体 , 为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 该 国 家 工作 人 员关 系 密 切 的 人 及 离 职 国 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的亲 属 关 系 、 同利 益 关 系 、 妇 ( ) 特 定 关 系 、 爱 关 系 、 共 情 夫 等 恋 同事 、 同 及其他 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关于近亲属刑事 诉讼法 、 民法等相关法律法 学 、 校友 、 朋友 、 战友等 固然 均可认定为“ 关系密切 ”但刑法解 释不能仅 , 规已做 明确规定 , 执行起来有一定的依据 “ 刑法修正案( )第十 l条没 仅局限在上述静态的层面机械理解 “ 七 ” 二 关系密切” 如果将斡旋受贿中的影 。 有就“ 关系密切 的人 的具体 范嗣进 行界定 , 这一 问题有待 司法解 释做出 响力或者工作联系排除存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中的“ 关系密切 ” 之外 , 国 非 规定 。 目前 所谓 关 系密 切 的人 是 指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 亲 情 、 谊 、 益 、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 的工作联 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 友 利 等因素为纽带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 的较为亲近的特殊关系 , 如亲戚 的 行 为 就会 处 于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的法 制 盲 区 。 关系( 非近亲属 )情人关系 、 、 情感关系 、 经济利益关系 、 友关 系 、 朋 同事关 在实践 中, 大型国有榨股公 司核心部门的非 国家工作人员与 国有企 系 、 关 系 、 乡关 系 等 认定 关 系密 切 的人 。 当查 清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业 中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在工 作 上 具 有 紧 密 联 系 , 易形 成 相 当程 度 的影 响 同学 老 应 容 进而实施影响力交易行为 。“ 关系密切” 概念 的解释应 当有利于严密 与 国家 ]作 人 员真 实 关 系 的 客观 事 实 , 方 亲 疏 程 度 和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力, 一 双 的影 响 的 大小 的程 度 jN 断 。 l罪 的 主 观 方 面 , 有 以下 情 形 : 一 , 法 网, - 奉 具 第 直 运用刑法规范控制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 响力受贿 的行为 。从法 接通过形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 的人直接通过该 国家工 条关系角度分析 , 指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关系密切 的人 ” 国家工作人员 对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某取不正当利益所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产生的影响力 , 在法律特征上应能整体包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的行为。 这种情形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 以行为人没有与该 国家工 斡 旋 受 贿 中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对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影 响力 。 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 第二 , 问接利用形 。 指国家1 作人员 _ 本 案 中 , 某 结 算 初 审 的 进度 对 于 乙公 司顺 畅 开 展 相 关 工作 具有 一 华 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 利用该困家工作人 员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 定作用 ,其利用职权形成 的工 作联 系影响 国家工作人员高某 的职务行 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 为, 为请托人 某墩不 正当利益索 为 , 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 切人影响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 活动的行 取 和收 受 请 托人 财 物 的行 为 。 这种 情 肜 卡 成 影 响 力 受 贿罪 必 须 以行 为 人 为 要 件特 征 。 句 与该 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本罪的客观方面 , 3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 以关系密切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 影 响 力 是 该罪 区别 与 其 他 贿 赂 犯 罪 的本 质 因素 , 该 罪 客 观 方 面 的 重 要 利益为前提 。 是 关系密切人对于清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示反对 的意 表现 , 响力的存在并发生作用是该 罪成立的基本条件 , 影 没有影 响力该 思表示 与具体行为的 , 即可认定符合 “ 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控方 , 罪 无 法 构成 。 响 力 大 体 可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来 理解 : 一 , 亲 属对 该 国 无须证 明其 明知或 者要 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 取具 体的不正当利 影 第 近 家 工 作人 员 的影 响 力 。 第 二 , 用 上级 对 下 级 具有 制 约性 的影 响 力 。第 益 。 利 三, 下级对上级 的影响力 , 如秘 书、 司机等。 第四 , 利用职务或工作 上横 向 由于本案 中华 某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某 为李某谋 取不 正当的商业机 协作配合 的制约关系形成 的影 响力 。第五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 会 , 只是概括地提 出给予帮助 , 而 故对于华某是否符 合谋取 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具有职权上隶属或 者领导关系形成的影 响力 。 要件 , 存在肯定 与否定两种意见。不超过行为主体预期或者与其 意志不 现举一案例。 基本案情 : 华某系甲股份公 司项 目管理处工程师 ( 非国 相抵触的不正当利益均可归责于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 家工作人员 )负责发包工程项 目决算初 审。 , 乙建设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 件 中包括了关 系密切人 、 国家工作人员 、 请托人等三方当事人 , 法律关系 司法 参 与承建 甲公司新项 目,甲公司项 目管理处负责该项 目招投标与决算 , 极 为 复 杂 , 认 定 过 程 中 不 可 能要 求 三 方 当事 人 均 对 不 正 当利 益 问题 直接决定 乙公司承接项 目数量以及结算款数额 , 华某负责决算初审 。其 达到明知程度。在控方证 明请托 人最后获取利益是不正 当利益 的情况 作 间, 华某接受丙建筑公 司总经理李 某请托 , 利用其与 乙公 司密切 的工作 下 , 为犯罪主体的关系密切人必须证明其明确要求 国家工作人员 向请 联系 , 向乙公司总经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某( 国家 工作人 员 ) 提出 , 能否在业务转包 中给 托人提供正 当利益 , 明示请托人不可能为其谋 取不正 当利益并有相关实 予李某商业机会和关照。尽管华某对 乙公司没有制约作用 , 也不具有使 际行 为进行补充证明。 否则 , 系密切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关 即符 乙公 司 无 法 获取 或 者 减 少 获 取工 程 款 的权 力 , 高 某 考 虑 到 与 华某 保 持 合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要 件 。 但 顺畅关系能确保结算进度从 而不造成 _程拖批, f 决定 帮助李某从 乙公 司 根据 “ 两高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 的意 《 第九条 的规定 , 不正 当利益 可以是违反法律 、 法规 、 规章 、 策、 政 行业 获取业务。高某授意下属在《 z工程承包单位施工任务分包 申请表》 中将 见》 丙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 ��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关键 词 利用影 响 力受 贿罪 共 同受贿 国家工作 人 员 密切 关 系人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O l .7 . I 1 0 .5 2 2 l)0 1 20 三是 国 家工作 人 员并 知道 其 密切 关系 人利用 自己的职 权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4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23 11 D年 1 口月 ( ) 中
{占 I 缸金 ; I
试论利 用 响 受贿 与共 受贿 的关 系
夏 燕
摘 要 最 高人 民 法院 、 高人 民检 察院 20 最 09年 l 0月 l 公 布 Ⅸ 于执 行 < 6日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修 正: 团家工 作人 员利刚职 务上 的便利 为请托 他人 获取 利益 的 , 密 切关系 人 的行 为 构成利 片 影 响力 受贿 罪。 “ 其 J 人谋 取利 益 , 意 清托 人 以本意 见所 列形 式 , 授 将有 关财 物给 予特 而剥 于 国家工 作人 员的 行为 , 既不能 认定 为受贿 罪 , 也不 能认定 为利 刚影 响 力受贿 罪 。如 果是 因为 国家 工作 人员 自己滥 用职 权
的补 充规 定( ), 《 法修正 案( )第十 三条 罪名确 定 为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的主体 是非 国 家工作 四 将 刑 七 》 人 员, 而受 贿罪作 为 身份 犯 , 其主体 只 能是 国 家工作 人 员 , 但是 , 国家 _作人 员却 可 以构成 受贿 罪的共 犯 , 以 ,利 用影 非 T - 所 “ 响力 受贿 罪” 一罪名 确 立后 , 这 其与 共 同受贿 的关 系 问题 存在 诸 多争议 , 文将就 这 一 问题 进行 简要 的分析 。 本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上的完整 , 因此至少可以说 , 在法制层面, 以法治腐
的架构 已经搭建 起来 了。
( ) 联合 国反腐败 公约》 轨 一 与《 接 交易 ” 罪 , 犯 即非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利 用 国家 工作 人 员
( ) 补了法律漏 洞 四 弥 我国刑法打击受贿罪 , 以前仅局限于 国家工作
约框架 下对这 一类型 的犯罪 作 出刑 法规 范是 非常有 必要的, 也是与 国际惯例 接轨 的必 然要求 。
( ) 二 防止 权 力被滥用 。 更有效 地预 防腐 败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与他 罪 的界 限; 并提 出利 用 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立 法完善建议 。 关键 词 :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利 诈骗 罪 ; 法完善 立 中图分类号 I 9 4 3 2 D 2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8 7 (0 0 0 -0 00 10 -9 6 2 1 ) 10 3 -3 十七届 四中全 会通 过 的《 中共 中央关 于加 强 和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
奏 丛 丛
( 中共 滨州 市委 党校 , 州 2 10 ) 滨 570

要 : 述 了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入罪 的进步 意义 ; 论
的利用 影响 力 受贿 罪 与 《 约》中的影 响力 交 易 罪 公 是相 似的 。因为我 国已经 加入 该 《 约 》 所 以在 公 公 ,
确定为 “ 利用影 响 力受贿 罪贿 罪 确立 的更 重要 的 意义 , 是其
对 我国 以法治腐 之 路 的影 响 。对 于惩 治 腐 败 , 无论
采取 何种手段 方法 去发现 、 揭露 , 通过 法律 裁判为有
罪并 判处刑 罚无 疑 是最 有 效 的 、 最终 极 的途 径 。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探析
当好处 , 以使其 滥用本人 的实际影响力 或者被认 为具有 的影响力 ,为该 行为 的造 意人 者其他 域 任何 人从 缔 约 国的行政 部 门或者 公共 机关 获得 不正 当好 处 ; 第二 , 公职 人员 或者 其他 任何人 员 为本 人或 者他 人直 接或 问接 索取 或者 收受 任何 不正 当好处 , 以作 为该公 职人 员或者其他 人员滥 用本人实 际影响力 或者被认为具有 的影 响力 , 从
《 北京行 政 学院学报}0 1 第 4 21 年 期 中图分 类号 : 2. 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号 : 0— 6 121 )4 00 — 4 D94 9 3 A 1 8 72 (0 10— 17 0 0
●法律 ・ 会 社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法律 适 用 探 析
口张传伟

持 目前受贿犯罪体系 的前提下 ,利用影响力受贿
收 稿 日期 : 0 1 4 0 2 1 -0 -1
基金 项 目: 东省人 民检 察 院 2 1 重 点课题 山 0 0年 作者 简介 : 张传伟 (9 1 ) 男 , 东大学 法 学院博 士研 究 生 , 东政 法 学 院 副教授 ; 霞(9 9 , , 东政 法 学 院 17 一 , 山 山 张 1 6 一)女 山 副教授 、 法学博 士 。
人员关 系密切 的人 ,通过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 为 ,或者利用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 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 约》 公 确立 的“ 响力 交易 罪 ” 影 包括 两种 行 为: 一, 第 直接 或 间接 向公职 人员 或者 其他任 何 人员许诺 给予 、 提议给予 或者实际给予任何 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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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doc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doc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作者:袁剑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1期编者按: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些难题。

但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认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了,对…关系密切人‟的定性和取证的难度亦相应增加。

对这类犯罪的查处,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前例可循,只有通过实践办案,不断探索,逐渐总结规律。

一、基本案情刘某为某河道管理局局长。

章某为河道管理局水政科长,洪某、王某为该局水政科副科长。

以上四人对流经该市区域的河道具有管理砂石开采,保护河堤的职责。

2007年初,陈某找到刘某妻侄钱某商量合伙打造挖砂船事宜,商量的结果是四人应出资100万元。

而事实上他们四人每人只出资15万元,陈某等两名大股东为四人垫付部分股份,其中帮钱某垫付25万元,帮其他三人每人垫付5万元,并商议今后分红中以钱某40万元、其他三人20万元进行,并约定从首次红利中扣除为其他股东垫付的40万元资金。

2008年8月。

该挖砂船打造好后,在刘某等以上人员的帮助下。

未办理任何手续就下水作业,至案发该挖砂船还未办理任何相关开采手续。

案发前。

该挖砂船已就前期盈利部分按股份进行了一次分配。

其中钱某扣除其他股东垫付的25万元后。

实际分得红利45万元,其他三人扣除股东垫付的5万元后,实际每人分得红利17.5万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主体,但完全可以包含在“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当中,其身份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钱某利用对刘某的一定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钱某只是刘某的妻侄,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其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轨 ,更 有 利 于 我 国履 行 应 承 担 的 国际 公 约 义 务 。
二 是 利 用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而
通 过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这 两 个 “ 过 ” 体 现 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主 体 地 位 通 的 间 接 性 以 及 实 施 受 贿 行 为 的 间 接 性 。 也 就 是 说 ,利 用 影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行 为 主 要 有 两 种 表 现 形 式 :一 是 通 过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第 1 联 8条 规 定 的 “ 响 力 交 易 ” 相 接 影
补 充 规 定 中正 式 确 立 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明 确 规 定 了 作
为 该 罪 主 体 的 五 类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该 罪 名 的 确 定 使 得 我 国受 贿 犯 罪 的 惩 治 体 系 更 加 完 善 ,也 是 对 我 国 已 加 入 的
根据 《 法修正案 ( ) 对本 罪 的客观 方面 的描述 , 刑 七 》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 ,按 照 其 第 l 七 》 3条 的 规 定 ,受 贿 罪 的 主体 不 再 局 限 于 “ 家 工 作 人 员 ” 和 “ 国 家 工 作 人 国 以 员论的人员” ,而 是 将 五 类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也 纳 人 其 中 ,具 体 包 括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及 与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这 是 受 贿 罪 主体在我国刑 事立法 上 的重 大 突破 。因为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其 他 与 之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人 参 与 受 贿 或 者 利 用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影 响力 而 未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同

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完善思考

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完善思考摘要: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388条后增加了一条,随后两高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罪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新罪名的出台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间接受贿定罪上提供了准确法律依据但在法条设置和法律语言中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通过对关系密切人、新罪与斡旋受贿主体区分以及与受贿犯罪共犯如何界定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此对该罪名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并期待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认定时更加清晰、明确。

关键词:关系密切人;斡旋受贿;共犯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34-02《刑法修正案七》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388条增设条款之一。

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两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

”这一罪名的设立为很好的解决了我国一定时期内出现的间接权钱交易受贿犯罪准确适用罪名问题,使得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更加准确,同时也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该罪的规定顺应了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的要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内法适应国际法的发展。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公约》影响力交易罪相比较而言,《公约》主体范围较宽“任何有影响力的人即可”,而我国为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公约》是以行为为标准,而我国是以身份为标准具有一定局限性;《公约》行为方式表现为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而我国除了收受财物还得考虑是否为他人谋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与受贿罪相比变化在于利用主体不在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扩大到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妻子、情妇)。

另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也可构成此罪。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界定《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人”应该是一种对主体要件兜底性规定,由于相关规定中将其与近亲属并列。

“关系密切的人”如何认定

“关系密切的人”如何认定张少林唐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确立的一个新罪名,该罪的主体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由于“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系密切的人”是否包括“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是什么关系?“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笔者认为,“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的区别在于,一是两者侧重点不同。

“特定关系人”强调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利益关系,包括经济上的利益分享关系和人身上的荣辱与共关系。

“关系密切的人”强调的则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

这种密切关系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交往密切,也可以是因血缘、地缘、姻亲等原因而关系密切。

二是两者范围不同。

“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大于特定关系人,后者可被前者所包含。

二、如何理解“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特定关系人”中都提到了“近亲属”的概念。

近亲属的概念在刑事诉讼法和民法中都有规定,但两者规定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除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外,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笔者认为,“关系密切的人”中的“近亲属”概念采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的范围更为妥当。

其理由,一是对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不宜过于严格限制,否则可能导致大量的危害行为游离于刑法规制之外,对打击腐败犯罪不利。

二是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更接近“关系密切的人”中的“近亲属”本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与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立法的着眼点不同。

前者着重于程序权利义务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由近亲属为当事人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上诉和申诉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也 比 较 宽 泛 。 笔 者 认 为 应 当 围 绕 “ 系 密 关
常活 动 以及 国家工作人 员公 务行 为的廉洁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近 亲属 :二 是离职 的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 是 其 他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上 述 三 类 人 员 应 如 何 界 定 , 笔 者 认 为 既 要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社 情 和 司 法 工 作
性。理 由如下
一是 《 刑法修正案 ( ) 七 》
切 ” 的 特 征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和 当 前 反 腐 败 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来界定。 “ 关 系 密 切 ” 可 以理 解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某 种 性 质
将 该 罪 规 定 在 “ 污 贿 赂 罪 ” 一 章 中 ,并 贪
由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中 , 所 涉 及 到 的 国家工作人 员没 有直接 利用本 人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所 以在 对 该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有 所 分 歧 。 笔 者 认 为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当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规 定 了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如 何 在 司 利 法实 践中准 确理解 和把 握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有 效 惩 治 犯 罪 ,是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必 须 要 认 真
指 曾 经 依 法 在 国 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 业 、

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之行为辨析

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之行为辨析作者:张剑宋杨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9期被告人刘某某,男,某省A县A镇政府原副镇长。

2003年,時任普通公务员的刘某某,与时任A县某局局长的李某甲相识,之后刘某某与李某甲经常联系,时常到李某甲家串门,因此与在外县工作的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相识。

刘某某与李某乙并无工作联系,但关系密切,以兄弟相称,时常发短信、打电话。

2014年11月,李某乙调任某省B县政府任县长,刘某某与李某乙仍无工作联系,但很多人知道刘某某与李某乙关系很好。

2014年底,B县某乡政府副乡长郭某某找到时任A县A镇副镇长的刘某某,请托刘某某利用其与李某乙的关系,找李某乙帮忙调回县直机关或提拔任用,并给予刘某某现金5万元。

后刘某某通过短信和打电话的形式向李某乙提出郭某某的请托事项,李某乙表示:这是组织部门的事,只要好好干就会有机会。

2015年6月1日,B县人事调整时,郭某某未被调回县直机关,也未被提拔。

郭某某认为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便多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催要5万元钱,后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全部赃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由于身份特性形成特殊的认同感,因此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均可根据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分别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或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型受贿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又存在密切的家庭或社会关系,其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者属法条竞合。

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斡旋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该适用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同意观点一中关于两种情形的评价意见,但认为二者属想象竞合。

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斡旋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该适用想象竞合时重罪论处原则,依照斡旋型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并非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都存在天然的影响力,因此并非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都构成受贿罪或斡旋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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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受贿罪是身份犯,是国家工作人员才会犯的罪,但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受贿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整理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知识点,详情请看下文。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人。

如果成立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按照相关犯罪的共犯处理。

2.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的,不成立犯罪。

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评价:
(1)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约定离职后再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2)没有约定而在离职后接受对方财物的,不成立犯罪;
(3)离职后利用自己先前职务或者职位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知识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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