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名 的 关键 。
关键 词 : 利用 ; 响 力 ; 影 受贿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9 5 2 1 )5 0 3—0 10 0 X(0 0 0 —0 9 5
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实施 前 款 行 为 的 , 照前 款 的规 定 依
身边 人 ” 贿 问 题 时 , 于能 够 查证 其 与 领 导 干 受 对 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情 人 等 “
部共同受贿的, 一般均以受贿罪共犯处理 ; 对于许多无法
查 证 其 与领 导 干 部 共 同受 贿 的事 实 的 , 无 法 追究 其刑 则 事 责任 。
者 有其 他较 重 情节 的 ,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 者拘 役 , 处 并
处 罚金 ; 额 巨大 或 者有 其他 严 重情 节 的 , 三年 以上 七 数 处
贿罪属于职务犯罪 , 必须 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至于非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 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问题 , 刑法没
《 国法 院审 理经 济 犯 罪 案 件工 作 座 谈 会 纪要 》 其 中规 全 , 定 :根 据 刑 法 关 于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 国家工 作 人 员 与 “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勾 结 、 同受 贿 的 , 当 以受 贿罪 的共 犯追 伙 应 究 刑事 责 任 。 司法实 践 中 , 查处 一些 领 导干 部 的子 女 、 ” 在
) 男 , 南 南 阳人 , 南 省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 河 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_张开骏

·经济刑法·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张开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犯中图分类号:D F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0)09-0060-0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1。
惩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愿望,催生了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单独受贿犯罪的立法化。
该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受贿但不成立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能以受贿罪单独处理,从而双方都得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某些情形,给予了刑事规制,因而填补了惩治受贿犯罪“漏洞”,严密了刑事法网;该罪也呼应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的部分内容,是我国加入该公约后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反腐败刑事立法国际化的必要举措;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新罪是我国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反腐决心。
新罪名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都相对欠缺,鉴于现实生活中贿赂犯罪的复杂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特别是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值得探讨。
这对于实现罪刑均衡,协调贿赂罪名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受贿犯罪共犯的影响及规范解读(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对受贿犯罪体系的影响《修正案(七)》之前,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只存在无罪、受贿罪单独犯和共犯三种情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施行,最大的优点是对原来一些无罪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制,比如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而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或者谎称不知情而又无从证明的情形,原来双方都不符合受贿作者简介:张开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并处 罚金 ;数 额 巨大 或者 有 其他严 重 情节 的,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并 处罚 金 ;数 额特 别 巨
大 或者 有 其他 特 别严 重情 节 的 ,处七 年 以上有 期 徒刑 ,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 财产 。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其 近亲 属 以及 其他 与 其关 系密 切 的人 ,利 用该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原 职权或 者 地位 形成 的便 利条 件 实施 前款 行 为 的,依 照 前款 的规 定 定罪处 罚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关于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确 定罪 名 的补 充规 定 ( )》将 该条 罪名 规定 为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在 具体 适用 利用 四
一
、
利 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与其 他受贿 类犯 罪 之 间的法条 关系问题
我 国刑 法 中 目前存 在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受贿 罪 ( 刑法 第 1 3条 )、受贿 罪 ( 6 刑法 第 3 5条 )、单位 8 受贿 罪 ( 刑法 第 3 7条 )、斡旋 受贿 ( 8 刑法第 3 8条第 一款 )、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法第 3 8条第 8 刑 8 二款 )等 受贿 类犯 罪 ,行为 主体 、利 用职 务便 利 的权力 范 围、受 贿犯 罪发 生 的具体环 节 等各 不相 同且 存 在 交织 。加 之存 在 国家工 作人 员 与非 国家工 作人 员互 相配 合实 施 的受贿 共犯 ,实 务部 门普遍 反 映受 贿 犯 罪法 条关 系过 于 复杂 ,利用 影 响力 受贿 罪规 定 的拓 展 主体 范 围的受贿 容 易与其 他 受贿规 范形 成交 叉错 位 ,造成 刑法 适 用存在 一 定 困难 。有 必要 根据 受贿 类犯 罪 的罪质 特征 ,将 所有 受贿 类犯 罪刑 法规 范分层 ,通 过 罪质把 握 各类 受贿 犯罪 之 间 的法 条关 系 ,从而 最终 明确 利用 影 响力受贿 罪 的规 制范 围 。 辨析 受贿 犯罪 罪质 特征 的关 键在 于判 断权 钱 交易关 系 的具体 脉络 ,即权力 与贿 赂财 物通 过 怎样 的 流 程 进行对 价 交换 。以权钱 交 易 的视 角分 析现 有 的贿赂 犯 罪刑法 规 范 ,作 为贿 赂犯 罪对 价关 系一 端 的 “ 力 ” ,可 以是 具体 的职 务便 利 ,也 可 以是在 商业 交易 与经 济往 来 中形成 的优 势地位 ,还 可 以是本 权 人担 任 的职务 以及 所 处 的地 位 形成 的抽 象 的权 力 影响 ,更 可 以是本 人对 于其他 国家 工作 人 员具有 权力 的影 响 力 。不 同的 “ 力 ”形 式与贿 赂 财物进 行 非法 交 易,符 合不 同 的受贿 犯罪 构成 要件 。 权 根据 刑法 第 13条 、第 3 5条 、第 3 7条 、第 3 8条 和第 3 9条 的规定 ,可 以将 贿赂 犯罪 刑法 规 6 8 8 8 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①理 论上称 之为 间接 受贿 罪或斡 旋 受贿 罪 , 于受贿 罪的 一种特 殊形 式 。 属 ② 立法规定 中的 ‘ ‘ 托人 谋取 不 正 当利益 ’ 是本 罪的 客观构 成要 件 , 为请 ’ 不 而是行 为人 的行 为 动机 。
从《 刑法 修 正案 ( ) 第 1条 关 于本罪 的客 七 》 3 观行 为方式 的规 定看 , 罪的实行行 为 由两部分 本
构 成 , 利 用 影 响 力 ” “ 取 或 者 收受 财 物 ” ② 即“ 和 索 。 不 过 , 对 “ 取 或 者 收 受 财 物 ” 认 识 上 , 们 在 索 的 人
较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较 重 情 节 的 ,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处 刑 或 者 拘 役 , 处 罚 金 ;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并 数 重 情 节 的 , 三 年 以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处 并
罚 金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七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处 并 产 。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及 其 他 与 其 关 系密 切 的 人 , 用 该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为 了适 应 严 惩 贿 赂 犯 罪 的 现 实 需 要 ,09 2 0 年 2 2 月 8日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案 刑 ( )第 1 条 在 刑 法 第 3 8 ① 增 加 1 作 为 第 七 》 3 8条 后 条
38 之 一 , 定 “ 8条 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基 本 上 不 存 争 议 , 此 , 利 用 影 响 力 ” 为 理 解 因 “ 成 本 罪 客 观 行 为 的 重 点 , 是 刑 法 学 界 争 议 的 焦 点 也
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私贪腐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私贪腐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
不足
领导干部是国家和人民的重要骨干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对社会和
群众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力
谋取私利,进行贪污腐败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
将从主要问题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主要问题
1. 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屡禁不止。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
行贿、送礼等手段,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谋取私利,严重
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不强。
一些领导干部在处理事务时,缺乏
自我约束意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诱,从而走上贪污腐败的道路。
3. 监管机制不完善。
一些监管机构在监管领导干部的行为时,存在监
管不力、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一些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得不到
有效的制止和打击。
二、不足之处
1. 领导干部应该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树
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不断提高自身的廉政意识和反腐意识。
2.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 社会应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揭露和曝光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形成对贪污腐败的强烈谴责和舆论压力,推动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综上所述,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私贪腐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约束,推动领导干部廉政建设,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常活 动 以及 国家工作人 员公 务行 为的廉洁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近 亲属 :二 是离职 的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 是 其 他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上 述 三 类 人 员 应 如 何 界 定 , 笔 者 认 为 既 要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社 情 和 司 法 工 作
性。理 由如下
一是 《 刑法修正案 ( ) 七 》
切 ” 的 特 征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和 当 前 反 腐 败 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来界定。 “ 关 系 密 切 ” 可 以理 解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某 种 性 质
将 该 罪 规 定 在 “ 污 贿 赂 罪 ” 一 章 中 ,并 贪
由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中 , 所 涉 及 到 的 国家工作人 员没 有直接 利用本 人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所 以在 对 该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有 所 分 歧 。 笔 者 认 为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当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规 定 了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如 何 在 司 利 法实 践中准 确理解 和把 握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有 效 惩 治 犯 罪 ,是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必 须 要 认 真
指 曾 经 依 法 在 国 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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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涵及其本质随着我国反腐倡廉纪检工作的开展和深入,一些贪腐案件逐渐浮出水面并且得到了有力的惩处,但是一些新问题也随之出现,如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案件不断出现,另外,一些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然会有利用在职时形成的人脉关系、社会资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是收受请托人财物也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这些行为严重玷污了国家工作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应作为犯罪追究。
另外,我国已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18条对影响力交易犯罪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缔约国将“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构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其中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就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朋好友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一些部门提出,为适应反腐败的需要,刑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应当修改完善,与公约衔接,以有利于我国履行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下又增加了一款,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其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新罪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即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能力。
①有的学者将影响力划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权力性影响力是权力因素在组织和社会的作用下而产生的强制性影响,以外推力的形式发生作用,具有不可抗拒性、强迫性和外在性的特点。
而非权力性影响力是领导者自身的非权力因素所产生的自然影响力。
它是由领导者的人格因素引起的,为被领导者认可,以内驱力的形式影响和改变被领导者心理与行为的一种力量。
与权力性影响力相比,非权力性影响力产生的基础十分广泛,它是建立在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尊敬、依赖、钦佩、崇拜的基础上,为被领导者自觉自愿、心悦诚服地接受,不具有任何强制色彩和驱使感。
有的学者主张本罪的行为人的影响力只能是非权力性影响力。
笔者认为,本罪的行为人的影响力存在权力性影响力。
例如,行为人利用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职权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所掌握的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形成意志上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会左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职务活动时的选择,后者在进行职务活动时会考虑违背前者意志带来的不利后果与顺应前者意志所能获得的收益。
“地位”是指基于国家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位层级与利用职务所掌握的资源而由社会的评价所产生的价值,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会产生潜在的、可能的影响,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依其要求实施职务行为,对以后的工作、利益和资源的获取可能①[美]约翰.P.科特:《权力与影响》,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第38-39页。
会带来不利②。
所以,本罪的行为人的影响力既有非制约性的,也存在制约性的。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钱与权的肮脏交易。
和受贿罪类似,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是,财物与特定主体所拥有的影响力之间进行的交易。
受贿的财物即是影响力的对价。
由此可见,特定主体的影响力为请托人对国家工作人权利的贿赂搭建起来一座桥梁,影响力与财物交易的行为间接的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关于本罪的客体,国内学界论述不多,但大体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不可玷污性。
“如果说前者(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和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对自己所从事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侵犯,那么后者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侵犯,具有被动性。
”③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④其理由如下:“本罪的行为人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受到损害,从而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也只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才是正当的,一切基于“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情关系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都是不正当的行为。
因此,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视为是对职务行为正当性的侵犯是科学的。
”第三种观点是本条所要保护的是附随的廉洁性这一特殊法益。
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加注了一种新型的义务,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附随于其特别身份的廉洁性义务。
”⑤笔者认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其间接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利用影响力。
第二,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1.利用影响力的方式。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第一,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在此,行为人利用的是非权力性影响力,包括基于夫妻关系、好友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和同学关系等密切关系产生的影响力,范围非常广泛。
第二,行为人利用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否可以与斡旋受贿行为中的这一要件作相同解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规定:“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②参见葛磊:《新修罪名诠释:《刑法修正案(七)》深度解读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48 页。
③杨书文:《试论影响力交易罪》,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9期④赵长青:《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实际出发的要件设计》,载自2009年12月4日《检察日报》。
⑤赵佳:《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构成要件分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09年3月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第三,行为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这里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第二种利用影响力受贿方式中的意义相同。
2. 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罪的利用行为具有双重性,行为人利用间接影响力时,必然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职务行为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缺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有效行使,不可能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职务行为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如果行为不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则不构成本罪。
第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受贿罪中,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
一般而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二是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利益;三是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完全实现;四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⑥。
因此,谋取行为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开始进行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谋取”的要件。
其中的“承诺”也是一种客观行为,行为人必须以明示或者默许的方式将自己的意思表现于外部,并达到能被一般人了解的程度;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利用影响力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实际具有这种影响力,否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本文第一部分提到,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具有双重性,所以,行为人利用影响力的行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共同对不正当利益的实现产生作用,当然,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可以说,谋取行为也具有双重性,行为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别实施上述三个阶段中的任一阶段的行为,这体现了本罪的特殊性。
本罪与斡旋受贿行为一样,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关于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2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据此,“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益本身不正当;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但利益本身可能是正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不正当性与谋取利益手段的不正当性相混淆。
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应当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否正当来考察,即从请托事由、相互关系、职权范围、程序步骤等方面综合判断。
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不正当性并不影响请托人谋取利益本身的正当性。
不能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行贿人为谋取某种利益而给予其财物,该利益就属于不正当利益;如果是这样,《刑法》对斡旋受贿行为和行贿罪做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