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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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大, 适用 民法 范畴 的规定 为宜 。 ②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

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第 3 8条 之 后 , 为 其 下 之 一 ( 刑 ) 8 作
将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以 及 同 父 异 母 或 者 同 母 外 孙 外 异 父 的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 胞 兄 弟 姐 妹 等 养 继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一 种 用 影 响 力 与 贿 赂 的 交 易 。 因 此 , 定 “ 是 确 利
出去了 。 -
的人 , “ 即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及 其 他 与 、离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这 弥 补 了 立 法 上 惩 治 对 不 具 有 身 份 却 具 有 受 ,
响力 受 贿 罪 则 将 主 体 扩 大 至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外 不 具 有 公 职 身 份
法不可混为 一谈 , 规定 与我 国的传 统 的亲 属观念 也不 相符 合 , 此
缺 乏 现 实 合 理 性 , 是 将 对 行 为 人 可 以 产 生 现 实 影 响 力 者 排 除 更
据《 事诉 讼法 》 八 十 二条 的规定 , 亲属 是 指夫 、 、 、 、 刑 第 近 妻 父 母
子 、 、 胞 兄 弟 姐 妹 。对 于 应 适 用 哪 一 范 围 , 法 实 务 界 及 理 女 同 司
论学术 界争论不休 , 者认为 后者 规定 的近 亲属 法范 围过 窄 , 笔 应 以最高 法关于执行《 法通则 》 解释 为宜 。 民 的
近 亲 属 关 系 是 以血 缘 联 系 、 姻 关 系 等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依据 , 同时也对 反腐 败 工作提 出 了新 的任 务 和要 求 。准确 理解 和把 握 有 关理论 和 实务 问题是 正 确适 用本 罪
名 的 关键 。
关键 词 : 利用 ; 响 力 ; 影 受贿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9 5 2 1 )5 0 3—0 10 0 X(0 0 0 —0 9 5
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实施 前 款 行 为 的 , 照前 款 的规 定 依
身边 人 ” 贿 问 题 时 , 于能 够 查证 其 与 领 导 干 受 对 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情 人 等 “
部共同受贿的, 一般均以受贿罪共犯处理 ; 对于许多无法
查 证 其 与领 导 干 部 共 同受 贿 的事 实 的 , 无 法 追究 其刑 则 事 责任 。
者 有其 他较 重 情节 的 ,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 者拘 役 , 处 并
处 罚金 ; 额 巨大 或 者有 其他 严 重情 节 的 , 三年 以上 七 数 处
贿罪属于职务犯罪 , 必须 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至于非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 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问题 , 刑法没
《 国法 院审 理经 济 犯 罪 案 件工 作 座 谈 会 纪要 》 其 中规 全 , 定 :根 据 刑 法 关 于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 国家工 作 人 员 与 “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勾 结 、 同受 贿 的 , 当 以受 贿罪 的共 犯追 伙 应 究 刑事 责 任 。 司法实 践 中 , 查处 一些 领 导干 部 的子 女 、 ” 在
) 男 , 南 南 阳人 , 南 省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 河 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_张开骏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_张开骏

·经济刑法·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张开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犯中图分类号:D F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0)09-0060-0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1。

惩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愿望,催生了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单独受贿犯罪的立法化。

该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受贿但不成立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又不能以受贿罪单独处理,从而双方都得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某些情形,给予了刑事规制,因而填补了惩治受贿犯罪“漏洞”,严密了刑事法网;该罪也呼应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的部分内容,是我国加入该公约后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反腐败刑事立法国际化的必要举措;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新罪是我国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反腐决心。

新罪名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都相对欠缺,鉴于现实生活中贿赂犯罪的复杂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特别是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值得探讨。

这对于实现罪刑均衡,协调贿赂罪名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受贿犯罪共犯的影响及规范解读(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对受贿犯罪体系的影响《修正案(七)》之前,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只存在无罪、受贿罪单独犯和共犯三种情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施行,最大的优点是对原来一些无罪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制,比如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而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或者谎称不知情而又无从证明的情形,原来双方都不符合受贿作者简介:张开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我国历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考察

我国历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考察
因此我国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规定为一种单独的罪名
▲ { I } I 缸金
唤 妻子 加 以斥责 , 说 明其妻 子未 被采取 强制 措施 , 不承 担刑 事责 受 中华法 系影 响 的国家 中去
盛 唐时 期 的辉 煌体现 在法 制领域 就是制 定 出了使后 世敬仰 、
代 表 古代立 法水 平缩 影 的 《 唐律 疏议 》 。《 唐律疏 议 》 的立法 水平 往往 认 为不需要 对其 家眷进 行行 为上 的限制 , 其 亲属 也往往 认为 即使今 天 的我 们也 不得 不对 其 叹服 。在 唐律 中我 们可 以看 到 当 有 靠 山而 在 日常行为 中有恃 无恐 , 明 目张 胆进 行受 贿 、 索贿 , 在此 时的立 法者针 对 官员亲属 犯罪所 设立 的严密 精细 法律条 文 , 感 觉 过 程 中这 些高 官并 不能对 于 其家 眷 的每一 次 受贿 行为 都 了如指 出 了对 于 该类犯 罪 的重 视程度 。唐 律疏 议第 1 4 6条记 载 : “ 凡 监 掌 , 但一 旦事 发 , 高 官即便 真不 知情 也免 不 了随其 家人 一起 被投 临之 官家人 , 于所 部有 受乞 、 借贷、 役使、 买 卖有剩 利之属 , 各减 官 入 监狱 。不过 对于 一般 官 吏来 说就 不用 担心 这种 麻烦 。因为 该
亲 的处 罚措 施 。
立法 大多 是对其进 行模仿 或者 加 以修 改 , 其 影响 力也传 播到其他
明朝 律法 规定 , 对 于不 知情 的官 员不用 承 担刑 事责 任 。《 大 清 律例》 的规定 与《 明律》 差不 多 , 但 也有 些变化 , 如增 加 了家人收 受 财物 按官 吏受贿 处 罚, 加 重 了对亲 属 的处罚 力度 。 当时 的高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也 比 较 宽 泛 。 笔 者 认 为 应 当 围 绕 “ 系 密 关
常活 动 以及 国家工作人 员公 务行 为的廉洁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近 亲属 :二 是离职 的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 是 其 他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上 述 三 类 人 员 应 如 何 界 定 , 笔 者 认 为 既 要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社 情 和 司 法 工 作
性。理 由如下
一是 《 刑法修正案 ( ) 七 》
切 ” 的 特 征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和 当 前 反 腐 败 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来界定。 “ 关 系 密 切 ” 可 以理 解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某 种 性 质
将 该 罪 规 定 在 “ 污 贿 赂 罪 ” 一 章 中 ,并 贪
由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中 , 所 涉 及 到 的 国家工作人 员没 有直接 利用本 人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所 以在 对 该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有 所 分 歧 。 笔 者 认 为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当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规 定 了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如 何 在 司 利 法实 践中准 确理解 和把 握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有 效 惩 治 犯 罪 ,是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必 须 要 认 真
指 曾 经 依 法 在 国 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 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额 较大 或者有 其 他较 严重 情节 的行 为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或 影 响 力交 易犯 罪 ,即对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利用 国 家工 作人 员 的职 者其 近亲属 以及 其他 与其关 系密 切 的人 , 利用 该离职 的 国家工 作 权、 地位或者其他影响,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 收取 人 员原职权 或者 地位 形成 的便利 条件 实施上 述行 为 的, 按照利用 或 者索 取财 物 , 为他 人 谋取 不正 当利 益 的行 为 。作 为 缔约 国, 我 影 响力受 贿罪 的 规定 定罪 处 罚 。这 一新增 罪 名为 我 国反腐 倡廉 国有义 务将 公约 内容 转化 为 国 内立法 。利 用 影 响力受 贿罪 的犯
的行 政环 境 。
社会经 济活动 的变 化带 来的 是现 实生活 中受贿 犯罪 的手段 、
Lg ly tm An o it e aS se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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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 () 0 年 月 上 1
利 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的 : 适 用问 题 探析 去律
龙 渊
摘 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 对于进一步严 密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 网, 科学打击受贿犯罪行为, 加 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 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探究该罪名成立的理论基础, 并 结合 司法 实践 , 该罪 的 四方 面构 成要 件 角度 出发 , 体分 析研 究适 用 中可 能存在 的 问题 , 出切 实可行 的 建议 , 从 具 提 以期对 利
( ) 罪客体 方 面的 实践把 握 一 犯
府必 须要对 人民群 众 的期望 和要求 做 出相应 的回应 , 严惩各 种职
在利用 影 响力受贿 罪 中, 犯罪行 为 人是利 用 国家工作 人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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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内容摘要:近年来,为加强党政队伍的廉洁性建设,建设法治社会,反腐工作已成为改善社会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对应对贿赂犯罪的多样性特点及有效打击相关主体实施贿赂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实现了司法工作的重大突破及刑法体系的逐步完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及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其中对该罪适用主体的具体认定问题存在较多争议,如,“近亲属”适用依据,“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含义,“关系密切人”的具体范围等问题,正确认定及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则是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一、利用影晌力受贿罪相关理论
(一)利用影晌力受贿行为的入罪动因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形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明确影响力交易行为应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并指出一般主体企图利用公职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好处,而公职人员利用其所具备的便利条件即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的条件并收受相应报酬的行为系影响力交易行为的两个对应层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意图或实际滥用所实际具有或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与否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影响力交易行为,但该行为性质的具体认定问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

该条文的法律意义在于将影响力相关的交易行为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我国刑法体系中虽然将受贿罪及斡旋受贿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但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定关系所形成之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并未涉及。

为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及国内反腐斗争的开展,使我国立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势在必行。

(2)国内现状
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人际关系网也错综复杂。

基于血缘、工作、感J 清等因素所缔结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父子、同事、雇佣、夫妻等各种形式,而各类关系均能对彼此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力。

现实生活中,请托人往往在感知具备相应影响力的主体方面具有灵敏的洞察力,而受托人又因抵挡不住金钱诱惑或碍于情面等因素积极应允,使得双方达成“合意”,从而滋生了腐败的现实困境。

“‘影响力’是指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影响或改变对方心理活动或行为表现的某种能力。

”5如何从法律层面界定这一概念,则涉及到对影响力的判断问题。

法律层面的“影响力”来源于生活中纷繁复杂的人际交往,而“利用影响力”主要指利用生活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的特殊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带有消极色彩。

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双方关系的密切程度,由于对该层关系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日益普遍,使得司法实践中未在受贿罪及斡旋受贿罪规制范畴的变相受贿行为频发。

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变相受贿及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收受不正当利益的新一类
表现形式,将各类贿赂行为有序纳入刑事法律规制范畴,符合加大反腐力度的国内的现状。

(二)利用影晌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主体比较
我国《刑法》将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进行规定,主要是对不同主体的不同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刑法》第385条,o及《刑法》第388条‘,均为受贿罪,对于后者,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但其并非独立罪名,仅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

由于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完成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较易把握,在此不作比较。

针对斡旋受贿罪,该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施不法行为。

实质上是对自身地位影响力的利用,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存在类似之处,而两个罪名的主体存在区别。

斡旋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主要针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此罪名在法条上的规定是列出了一些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对于列举的犯罪主体,每个学者的分类标准也不同,有的是三种,有的是五种,但是大体只是分类标准范围宽窄问题,本质无差别。

关键是对于列举出的犯罪主体,每位学者对其定义指向的内容的看法又是不同的所以造成颇多学术上的争议。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很显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我国的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是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的统一,在认识内容当中包括:1、利用人明知道自己收受或者索取的财物是贿赂;2、利用人明知自己收受或者索取财物的行为会损害请托人以及其他公民大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

3、利用人明知自己利用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意志因素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利用影响力的决意,即当利用人接受了请托人的请求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后就代表利用
人做处理利用自己影响力的决意。

2、形成了占有贿赂的决意,即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之后以自己占有的方式处置财产。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受贿犯罪的客体历来是学者主要争议的焦点,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客体的不同表述不会影响到实践中对受贿罪的处理”’8。

这种观点忽视了犯罪客体对于犯罪的作用,犯罪客体即是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发展方向,具体到贿赂犯罪当中,它是受贿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根本依据,并且有助于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区分罪与非罪。

受贿犯罪的客体学说大体分为两种,即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简单客体的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几种表述:1、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2、公务员的清廉义务. 3、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z,观点一是近些年流行的观点,吸收了日本刑法学派的观点,但是笔者仍然对此有疑问,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其立场上来看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换言之是相对于行贿者而言的。

这样就产生了一些歧义,为什么不是站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上来说是不可出卖性的,而且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预示着行贿者是主动的,受贿者是被动。

但实践中却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情形。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最大的不同的是,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借助对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简而言之,本罪是行为人影响力与贿赂直接挂钩,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认为对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利用影响力的认定;二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三、利用影炯力的认足
(一)影响力的认定
平常生活中的影响力,顾名思义,即是一件事物的传播、导向让人接受的能力。

但法律上的影响力之说并不等同于生活中的语言。

“法律上所说的影响力是根据背后支撑的因素是否具有权力的作用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权力性影响力指的是具有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制约的下属或非制约性的同事产生的影响力。

而非权力性影响力指的是不具有权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其关系密切人产生的影响力。

据此有论者认为本罪的“影响力”是指非权力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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