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开题报告】
论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力的廉洁性而不是身份的特殊性。 就受贿罪主体的条文表述而言 , 有学者认 为 应表述为“ 公职人员 ” 。 …但是 , 此种表达仍不理 想, 其 只是 国家工作人员 的另一种 表述罢 了。因
为公 职人 员 即从 事 公 职 的人 员 , 所 关 注 的 重点 依
为范 围的扩大 而扩 大 , 现今通 过具体列举 “ 国家 工作 人员 ” 范 围的方 式 已经 与政 府 职 能 调整 不 相 适应 , 呈 现 出滞 后 性 。 况 且 , 受 贿 罪 的本 质 在 于
“ 钱权 交 易 ” , 更加注重的是“ 公务 ” 行为 , 而 不 是
应该保 留该 要件 及如何 理解该 要件 存在 争论 。
揭发腐败犯罪的动力。 随着社 会转 型 的 逐渐 深 化 , 公 务 行 为逐 渐从
“ 统 治 型” 向“ 服 务 型” 转变 , 随着 市场 改革 和 政府 职 能 的转变 , 受贿 犯 罪 的主 体 范 围 也 随着 公 务 行
二、 完善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要件
就 现在 受 贿 罪 的 立 法 而 言 ,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利 ” 是受 贿 罪 成 立 的 法 定 要 件 , 但 学 界 就 是 否
我国《 刑法》 第3 8 5条将受贿 罪的主体局 限 为“ 国家工作人员 ” , 体现 出浓厚 的官本 位特征 , 是传统“ 统治型” 思想 的体现。但是 , 事实上传统 的“ 统治型” 观念 不仅 为腐败 违法犯罪行为 的发 展提 供 了观念 上 的 温 床 , 也 为全 民参 与惩 治 和 预 防腐败犯罪设置了观念上的障碍。因为在“ 统治
摘要 : 受贿罪在主体 、 罪状表述 、 情节考量 、 刑罚体 系等方 面均存在 不尽如人意 的地方。受贿罪 的主体应 当从“ 身 份论” 转向“ 公 务论” , 更加 注重公权 力的廉 洁性 。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这一 表述太过 模糊 、 暖 昧, 应将其修改 为基 于职权或权势 。财物说 、 财产性利益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说 、 利益说均存在缺陷 , 应将受贿对象限于财产 性利益 。
介绍贿赂罪研究开题报告

介绍贿赂罪研究开题报告
贿赂罪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犯罪。
在中国,贿赂罪是指在
经济活动中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团体、企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贿赂罪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上升,成为公众
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此,对贿赂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开题报告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贿赂罪:
1.贿赂罪的现状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贿赂罪的研究成果进行
综述,分析贿赂罪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等,揭示贿赂罪的犯罪现状,为后续研究做铺垫。
2.贿赂罪的原因分析:通过对贿赂罪犯的心理、社会背景、制度因
素等方面的探讨,深入分析贿赂罪发生的原因,提出缓解贿赂罪问题的
建议。
3.贿赂罪的防治策略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立法、执法、监管、教育等方面对贿赂罪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反
贪腐教育,提高整体社会道德水平,从而有效地控制贿赂罪的发生。
4.案例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贿赂案例,对案件中涉及的贿赂行为、作案动机、案件侦破过程等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总结贿赂罪的特点
和规律,为贿赂罪的防治提供实证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本研究旨在揭示贿赂罪的本质、影响和防治之策,
为我国贿赂罪的预防和打击提供参考和借鉴,为社会提供更为安全稳定
的发展环境。
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贿赂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公正正义的维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力。
然而,在实践中,贿赂罪的定罪和量刑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性。
一方面,贿赂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后续影响往往难以量化和评估;另一方面,贿赂罪的量刑标准也存在多样化和灵活性。
因此,开展贿赂罪疑难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探究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提高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一)研究的内容本研究旨在分析贿赂罪定罪和量刑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重点探讨以下问题:1.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2.贿赂行为和贿赂情节的定性和定量原则;3.贿赂罪的犯罪与量刑标准的适用原则和具体操作;4.贿赂罪的刑法责任与案件情况的关联性分析。
(二)研究的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相互结合,对贿赂罪定罪和量刑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1.文献资料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专家学者的理论文章进行系统梳理和综合评估,确立贿赂罪疑难问题的研究框架和目标。
2.案例分析法:对实际贿赂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挖掘和总结出贿赂罪定罪和量刑中的具体问题和规律,为研究提供更具体的案例支持和参考依据。
3.实证研究法:通过访谈、调查等方法,了解财产性贿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为贿赂罪的定罪和量刑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三、预期研究成果本研究的上述研究目标和方法,一方面能够为贿赂罪的定罪和量刑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论和实践参考;另一方面会对贿赂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具体而言,本研究预期达成以下成果:1.了解贿赂罪定罪和量刑中的疑难问题和具体标准;2.探讨贿赂行为和贿赂情节的定性和定量原则;3.阐述贿赂罪的罪责与量刑原则和操作方法;4.提出预防和打击贿赂行为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四、研究的可行性与时间进度本研究的目标明确、方法严谨、内容实用,具有可行性和学术价值。
根据研究计划,本研究预计在3-4个月内完成。
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受贿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
无论是政治领域、商业领域还是日常生活中,受贿犯罪都有可能发生。
受贿犯罪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影响了经济发展。
因此,研究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对于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以减少其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为打击这种犯罪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
三、研究内容1. 受贿犯罪的概念、类型和危害2. 受贿犯罪的成因和特征,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3. 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包括制度建设、教育宣传、监督管理等方面4. 受贿犯罪的应对措施,包括司法惩治、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四、研究方法1. 文献调研法:对国内外学术期刊、著作等进行搜集整理,系统分析受贿犯罪的成因、危害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政策文件,探究受贿犯罪的本质和表现。
2. 问卷调查法:通过设计相关问题的问卷,对受贿犯罪发生的原因、形式、程度、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为制定有效的预防对策提供数据支撑。
3. 实证研究法: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实证研究方法,探究不同地区、领域、群体中受贿犯罪发生的差异,从而深入了解受贿犯罪的本质和特点,为制定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提供理论支持。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为政府、公众提供有效的受贿犯罪预防对策,降低其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 提高政策制定者和执法机构的防范和处理受贿犯罪的能力,有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为学术界提供有关受贿犯罪预防对策的理论、经验和实践,进一步深化对受贿犯罪的认识。
受贿罪立法健全论文

受贿罪立法健全论文【论文关键词】受贿罪;立法与完善【论文摘要】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受贿罪是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我国受贿罪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上述规定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
尤其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体制交替之时,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旧的社会监督控制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而新的监控机制又尚未完全形成,于是在新旧管理、防范机制交互作用和衔接的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渐成为了中国公众瞩目的焦点,如官员腐败问题。
而官员腐败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受贿。
党和政府基于这一因素,对受贿行为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可以说,不论是行政方面,还是刑事方面,对受贿罪的打击是最为重要的一环。
一、受贿罪主体的立法完善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7法》第九十三条之第1页共7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类:(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机关之外的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负有资产有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又有下列四种: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政协委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为等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
浅析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摘要:众所周知,贿赂犯罪历来作为社会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是侵蚀人类社会的一大毒瘤。
此类职务犯罪的研究,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目前仍然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难点。
特别是现阶段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必须要与实际相符,甚至更要具备一定的超前性,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法为现实所用,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彰显刑法的威慑作用。
本文就试着从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入手,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司法实际,分析现行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来浅析相应的立法完善措施。
关键词:贿赂存在问题; 立法完善一、受贿罪。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一些漏洞,还不够完善,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现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受贿现象。
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主体规定的过于狭窄,不符合现实的需要。
用“国家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使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因为受贿罪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全国性的政党组织群众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和全民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成份占主要地位的法人组织等等。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和政协委员执行委员职务的行为,本质上都是种依法从事公务的行为,执行职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针对社会公共机构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情况日益增多的趋势,应将这类人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畴。
此外,一些即将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员以及曾经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员常常接受各种名义的贿赂,他们的行为同样可以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侵害国家工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要符合受贿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就应以受贿论处。
基于此我们应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只有如此,才能将所有在从事公务中的贿赂行为予以全部惩治,减少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罪认定上的困惑,从而符合刑法在设制这一罪名的初衷。
贪污受贿罪的立法与完善

贪污受贿罪的立法与完善从古至今,惩治贪污腐败一直是国家和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它与国家存亡和人民利益息息相关。
我国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十八大以来更是重拳出击,直击各种“老虎”和“苍蝇”。
而《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不仅直接关乎犯罪人应该受到的刑法处罚,也体现了国家出击腐败问题的刑事政策,更关系到刑法实施的社会效果。
因此,关于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犯罪的定罪量刑,不仅要有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趋势的预见性,还要能够良好的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综上所述,针对现有刑法的问题进行完善确有必要。
标签:贪污罪;受贿罪;量刑;立法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建国以后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并对其简要的进行了评价,指出了《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指定的《刑法》和1997年制定的《刑法》的特点与缺陷。
本文第二部分对现行《刑法》中关于惩治贪污受贿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进行了重点阐述与评价。
第三部分对现行《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缺陷成因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
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筆者对如何改进上述缺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1、贪污受贿罪量刑的历史发展与现状(1)早期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及其缺陷新中国成立后,关于腐败问题的惩治办法最早出现于《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并没有将贪污罪与受贿罪分开,而是将“收受贿赂”的受贿行为,均以贪污论罪。
1979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该部法律没有把贪污贿赂犯罪合并在一起作为职务犯罪共同放在渎职罪章节中,仅仅将贿赂类犯罪放置在渎职罪章节中,只是在分则中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章节规定贪污罪的相关条文。
但是1979 年《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规范总体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各量刑档次之间从轻到重排列并且具有先见性的将受贿罪的量刑从贪污罪量刑中分立出来,实现了受贿犯罪与贪污犯罪的分离。
(2)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路径由于1979年的《刑法》预见性不强,再者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系列的变化让这部《刑法》的局限性暴露无遗。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摘要】贿赂在我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我国对贿赂罪的立法却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入手,探讨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修订贿赂罪相关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预防机制,强化司法实践。
文章结尾强调了我国贿赂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以及应对立法不足的紧迫性。
通过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可以有效打击贿赂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贿赂罪、立法不足、完善、修订建议、打击力度、预防机制、司法实践、重要性、紧迫性。
1. 引言1.1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贿赂罪的普遍存在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赂现象。
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贿赂行为在政府机构、企业机构和各行各业都有所存在,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反映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1.2 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我国《刑法》对贿赂罪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明确规定了贿赂的对象、方式、数额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我国贿赂罪立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罪构成要素相对较单一,没有对更广泛的贿赂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一些形式上看似礼尚往来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完全视为贿赂行为,这给一些行为带来了法律漏洞。
我国贿赂罪的相关法规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复杂的贿赂案件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贿赂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一些贿赂行为虽然涉及数额较大,但由于我国对贿赂罪的处罚幅度并不是很明确,导致一些贪官污吏可以通过贿赂手段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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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论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选题背景:
受贿罪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对受贿罪主体的界限和内容一直没有形成
一个统一的说法。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受贿罪主体的广泛性,立法就显得相对
狭窄。十七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受贿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新规定。其对受贿罪主体
进行了更新和扩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作了相关规定,都认定为受贿罪主体。
选题意义:
但是,一些人员能否认定为受贿罪主体,仍然存在争议,如临床医生、人大代表、村委会组织
成员。所以,需要对受贿罪主体归定准确的界限与明确一定的范围。研究和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受
贿罪主体,可以方便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人员定罪量刑,这也是贯行我国社会主义下的依法治国的
方针政策。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本文通过对现在对目前我国受贿罪主体存在的争议和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试着提出
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上完善,从而在根本上体现了受贿罪的犯罪惩罚与犯罪预防。
一、受贿罪犯罪主体的我国立法沿革及目前立法现状
(一)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历史沿革
(二)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现状
二、目前我国立法中受贿罪犯罪主体存在的不足
(一)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界定上存在的争议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人的界定模糊
三、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一)受贿罪中存在争议的主体的立法完善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人的立法完善
拟解决问题:
这样的受贿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模糊,人大代表是否属于受贿罪主体,村
委会成员是否属于受贿罪主体等等都有待解决。以及当下具有时代意义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
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人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人中规定
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都有待进一步说明和解决。笔者就相应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立法建议,
分别是希望近亲属能够采取的是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范围。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希望能够划
分为公务受贿罪和职务受贿罪。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在理论中受贿罪主体存在的争议问题,发现目前立法上规定
的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并从立法角度去完善受贿罪主体。
2. 案例分析法:利用目前受贿罪主体的实例进行剖析,总结目前受贿罪主体的相关理论基础和
适用价值。
3. 比较分析法:通过介绍《国际反腐败公约》以及加拿大的刑法典等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总结各国相关制度的特点,以供我国构建和完善受贿罪主体立法时借鉴。
技术路线:
首先从受贿罪主体的立法现状入手,探讨其理论基础与价值。然后通过提出的受贿罪主体存在
的问题,总结立法上受贿罪主体关于界定模糊和规定不完整的问题,吸取在立法和实践中获得的经
验教训。
最后重点是从立法上对受贿罪主体进行完善问题。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1.2010年11月26-30日,与导师联系确定正式选题。
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
3.2010年12月19日,参加开题论证答辩。
4.2011年2月10日前,交初稿给指导教师。
5.2011年2月28日前,交二稿给指导教师。
6.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
7.2011年4月9日,参加预答辩。
8.2011年4月16日,参加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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